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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字新媒体版权保护的困境与对策

    时间:2021-02-27 16:02:0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网络的不断发展使得媒体内容的复制、发布变得极为容易,互联网成了网络侵权的集中场所,对传统的版权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文章以网络环境下数字新媒体保护制度为切入点,分析数字新媒体对版权保护领域提出的挑战,提出数字新媒体版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设思路,以期为数字新媒体的版权保护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
      【关 键 词】新媒体;数字版权;版权保护;技术措施
      【作者单位】姚海波,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工商管理学院。
      【中图分类号】G239.2 【文献标识码】A
      目前,人们对数字新媒体还没有统一的解释,根据维基百科的描述,数字新媒体是数字的,具有网络性、互动性、可压缩性等特点,常见的数字新媒体包括微信、微博、手机APP、数字电视等,但不包括传统的如广播电视、电影、书籍[1]。数字新媒体使作品复制的精确度更高,使作品传输的速度更加迅捷,使作品的存储容量更大,与此同时,也滋生了数字新媒体版权侵权的行为,对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数字新媒体给传统版权带来新变化
      1.数字新媒体版权权能的扩张
      数字新媒体是以数字技术、网络技术为载体的新型作品传播方式,网络环境下数字新媒体尤其是指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数字技术化的媒体,用户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数字新媒体中的内容。数字新媒体的产生也颠覆了原有的版权范围,如果想解决数字新媒体版权保护的问题,应该先探讨网络环境下数字新媒体版权权利的边界发展。
      数字新媒体具有代表性的版权权利内容扩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复制权的扩张,复制权即版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将作品数字化、允许他人下载等。在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数字化作品的复制几乎处于失控状态,作品在网络上的传输过程几乎都存在复制现象。传统上的复制是指永久性的复制件,网络上的复制存在临时性复制的情况,临时性复制是否受到版权人的控制还存在争议。二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即版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将作品上传至网络进行传输。虽然在网络传输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复制权,但不能完全等同于传统的复制权或者发行权,可以说,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在传统版权基础上派生的又与之相关联的版权权利。三是技术措施权,即版权人能够采取某种技术手段,控制他人未经授权接触或利用作品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人禁止任何人非法直接或间接规避其所采取的有效技术措施的权利,这也是传统版权人不曾享有的权利。
      2.数字新媒体侵权改变了传统版权的侵权模式
      (1)数字新媒体版权侵权的特点
      第一,大众化。数字新媒体技术以数字技术和计算机网络为载体,因此,大众化是数字新媒体版权侵权突出的特点。一方面,网络技术的发展使数字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变得极为容易,网络内容的传播由专业化转向大众化;另一方面,技术的发展在客观上降低了网络版权侵权的难度,使作品权利人对其作品的控制力大为降低。
      第二,无形性。在数字新媒体版权侵权中,其信息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并传递的,通过网络来传播、存储,并不像传统的媒介一样,需要依赖文本形式或语言文字形式进行传递。网络传播具有实时性、交互性,作品处在的网络空间独立于传统的现实空间或者物质空间。作品的数字化、传播的网络化决定了数字新媒体版权侵权行为是虚拟的、隐蔽的,如实施侵权的主体隐蔽,实施侵权的时间和地点隐蔽,实施侵权的行为隐蔽等。
      第三,全球性。数字新媒体技术的实施需要依赖网络,由于网络具备全球性的特点,所以,数字新媒体版权侵权也具备全球性的特点。全球范围内的法人、自然人都有可能通过网络来实施侵权,侵权人也可以对世界上任何地方的组织或个人实施侵害,侵权行为的影响空间也随着网络在全球范围内扩展。
      (2)数字新媒体版权侵权带来的新型侵权模式
      第一,用户非法使用他人信息或合法用户越权使用相关信息。非经授权用户利用技术手段在网络平台中非法盗取加密密钥和私密信息,进入或窃取他人、组织的私密信息,非法使用和传播获取的相关信息内容,侵犯了信息所有者的權利。一些用户由于工作需要,拥有一定的授权,这些授权可以使其获取媒体数据以及解密密钥,从而接触到部分私密信息。然而,这些用户可能超越权限范围来获取数据,并使之传播以牟取非法利益,侵犯数字新媒体版权人的权利。
      第二,未经许可便擅自以复制、展览、发行、改编、翻译、摄制电影等方式将作品用于网络传播。2015年底,微信和WeChat合并,月活跃用户数量达6.97亿[2]。根据2015年微信对公众号和个人账号涉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投诉的数据显示,公众号更倾向于文字类作品的著作权侵权,个人账号则倾向于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见图1、图2)。
      二、数字新媒体给版权保护带来的挑战
      数字新媒体技术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者,也没有形成一个专门应用于整个数字新媒体的管理规则,作品通过数字新媒体技术进行传播,其版权保护主要表现为以下五个问题。第一,侵权主体不容易被识别。网络具有虚拟性,网络用户不喜欢用真实身份,甚至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虽然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定位到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但对于是谁真正实施了侵权行为还是很难确定。第二,在网络环境下对数字新媒体版权侵权行为取证比较困难。相较于传统的传播方式,作品通过数字新媒体进行传播的速度更快,旧的信息也很快会被新的信息取代。同时,由于大部分信息都是可以复制的,在此种情况下,侵权人完全可以主张证据是伪造的,从而否认证据的真实性,这就给法院和被侵权人收集证据造成很大的困难。第三,侵权后果的范围和程度很难界定。作品通过数字新媒体技术传播之后,在全世界任何角落,只要有网络的存在,几乎都能看到作品,侵权作品给版权人带来的损害难以计算。第四,根据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侵权案件应当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而在数字新媒体版权侵权案件中,会存在若干个独立的行为地,如侵权信息编辑地、侵权信息上传地、侵权信息传输地等,目前理论界也尚无定论,这就有可能导致侵权人面临全球被诉的局面。第五,侵权案件管辖不确定。数字新媒体技术依靠网络生存与发展,而网络的广域性决定了侵权主体、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可能都不处于同一地点,法院在确定管辖权时,应慎重考虑适用何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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