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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调控权法律分析

    时间:2021-02-25 04:01:1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国家发改委属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调控的政策与行政机构。作为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无论他们在纵向经济管理中以不平等的主体资格出现,或者在横向经济关系中以平等主体资格出现,他都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对发改委的宏观经济调控权分析有助于减少过多的国家干预,同时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明确其具体权能。
      【关键词】国家发改委;宏观调控;微观干预
      发改委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应该是个既熟悉又陌生的部门。说熟悉,是因为每次的煤价、油价及各种物价发生重大变化的时候,发改委便经常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说陌生,是因为人们对发改委的具体职能,如何行使宏观调控权不甚了解。
      国家发改委的前身是1952年成立的国家计划委员会,之后经一系列改革将原国务院体改办和国家经贸委部分职能并入,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至今,发改委内部一共设立28个职能机构,除了外交和军事之外,发改委几乎无所不能,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全能政府”的一个缩影。在以自由经济为主导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发改委充分行使宏观经济调控权,对价格和资源进行管制和调配。
      一、发改委宏观调控行为的法理分析
      (一)市场失灵使发改委调控行为成为必然
      当前,大部分坚持干预论的部分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主要目的是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因此存在一定的内在逻辑:“理论和实践都表明,市场机制是迄今为止资源配置的最佳方式,但市场机制并非总是高效率,相反,市场失灵内生于市场机制,市场失灵使市场运行的结果呈现出明显的配置上的非效率和分配上的非公平性,而市场自身又无法克服市场失灵,这就必然产生对外力介入的需求,国家也就因此以其特有的优势成为介入主体,乘虚而入进行干预,而干预的基本法律形式就是现代经济法。”
      因此,宏观调控行为就能充分体现国家干预理论,确保现代市场经济有效运行,但是法律的作用也是不能忽视的,其可以有效地控制宏观调控行为,并且帮助宏观调控权发挥其作用。
      (二)发改委调控行为的可行性
      发改委,作为国家经济管理主体,它的主要职能就是对国民经济宏观上的决策与管理,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进而保证社会生产正常有序的进行。发改委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一系列问题,通过行使宏观决策权、经济调节权、经济监督权、经济处理权,有预见性的提出解决问题的施行办法。
      二、国家发改委宏观调控存在的问题及法理分析
      (一)宏观调控权治标不治本
      国家发改委作为国务院的职能机构,统筹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然而在网上却出现对“发改委”大吐口水的现象,着实让人深思。譬如有微博网友戏称:“发改委”,以后就改名为“罚改委”吧,你老是在惩罚无奈的百姓啊!发改委管工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发改委抓医药,害得人民看不起病;发改委抓物价,医药上的小白菜等成百倍的上涨;发改委抓生产,假冒伪劣毒越演越烈。发改委对社会出现的各种现象运用宏观调控行为进行解决的同时,却忽视了问题产生的本质所在,即所谓的治标不治本。
      发改委的这种调控行为,从性质上讲,是一种经济管理行为。以稳定物价,促进充分就业,保持经济适度增长,实现国际收支平衡为目标,从不同程度上运用经济、法律及行政手段调控国民经济的运行。然而有时候仅仅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老百姓对这样的调控行为不认同,反而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
      (二)宏观调控政策具有滞后性
      市场经济活动复杂多变,由于法律法规具有滞后性,国家政府部门就会制定出各种应急性的宏观经济政策来解决问题,然而这种宏观调控政策具体实施起来也会产生一系列问题:政策从制定出台到实施再到产生社会效果,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这段时间里市场经济是会发生变化的,此时的宏观调控政策并不一定能适应当前社会的需求;同时市场经济运行本身也不会对政策立刻做出反应,从而导致宏观调控权在行使时会受到阻力。
      (三)宏观调控权多以行政手段为主,过多干预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体制下存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两种有效地资源配置方式。国家发改委主要通过法律法规政策计划命令等方式来实现宏观调控权,运用这种行政手段调控的前提就是要对市场运行状况有一个准确判断,制定调控政策。可是,发改委在实际操作中却以行政手段为主,没有充分遵循市场调节这一基础性的资源配置方式,过多的干预市场经济,不利于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
      三、完善发改委权能,达到利益均衡
      在政府经济职权中,宏观调控权作为宏观经济领域的具体体现,其行使的效果直接关系到经济是否健康有序的发展,人民的利益是否得到充分实现。因此,要正确处理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二者的关系,要坚持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宏观调节的力度过大会使市场机制丧失部分职能,任由市场经济自由发展又可能会导致经济发展偏离健康的发展轨道。
      在宏观调控中,发改委不应该直接通过权利和义务来规定市场主体可以或是不可以从事什么交易,而是应该较少微观干预,通过运用宏观调控工具,如制定财政税收政策来积极引导市场主体。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权能,转变职责,使发改委各部门之间相互协调,提升管理效率。积极发挥发改委的职能,认真研究和规划行之有效的产业发展战略,正确引导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昌麒.论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
      [2]沈刚毅.试论加强我国宏观调控法制建设[J].现代法学,2000,(6).
      [3]程宝山.经济法理论的新思考[J].郑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5).
      [4]张守文.宏观调控的法律解析[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3).
      [5]刑会强.宏观调控运行的法律问题[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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