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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惠制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新的选择

    时间:2021-02-19 12:03:2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jcxa/jcxa201002/jcxa201002126-1-l.jpg
      摘 要 本文主要介绍普惠制养老保险建立的背景,提出普惠制养老保险对缩小城乡差距,保障老人的权利有重要作用。并测算了实施普惠制养老保险,在资金投入上也在上中央财政可接受范围内。
      关键词 普惠制 农村养老保险 财政投入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我国拥有世界上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近六成生后在农村。解决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之忧,使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终,是建立小康社会的目标。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新农保的开始实施标志着中国进入普惠制养老保险阶段。
      
      一、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评价
      
      (一)政府责任的缺失。
      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为筹集原则,但实际情况却是“大部分地区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缺乏集体补贴”,“政府并没有投入资金”,“实行完全的个人积累制” ,与商业保险几乎无异,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民收入本身就不高,许多贫困地区温饱问题还没解决,如果让他们从有限的收入中再拿出一部分缴纳养老保险金,这将影响他们的参保积极性,不利于养老保险的长期发展。
      (二)养老金给付标准偏低。
      “自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来,累计收入保险基金184亿元。1998年向59.8万参保人发放养老金” ,按此计算,参保人月均养老金仅约3.5元。若考虑通货膨胀,基金投资风险,管理费用等因素,农民真正到手的养老金已所剩无几,对老人们提供的保障无疑是杯水车薪。
      (三)农村养老保险发展水平地区性差距较大。
      目前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覆盖的地区大多是收入水平比较高的地区,参加养老保险的群体基本上也是比较富裕的农民。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农民并不能从养老保险制度中受益,而这一部分群体恰恰是最需要养老保险给予其保障的。从基金累积的规模上看,排在前五位的是江苏、山东、上海、浙江和北京,这五个省市的基金共计221亿元,占全国农保基金总额的71.3%。这种区域间的不平等,恰恰与养老保险所要求的公平目标相背离,不符合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初衷。
      
      二、普惠制养老保险的定义及建立的背景
      
      (一)普惠制养老保险的定义。
      普惠制养老制度的一般定义是: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特点: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二)普惠制养老保险建立的背景。
      1、农村人口老龄化形式严峻。
      由于计划生育等原因,我国农村老龄化速度日渐加快。2000年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农村60岁以上的老人已经达到农村总人口的10.92%,高出城市1.24个百分点,进入了老年社会,而且老年人口将以每年3.3%的速度增加,这样一个庞大的老年群体,如果不能保障他们的老年基本生活,使其老友所依、安度晚年,将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建立小康社会的目标也是相背离的。
      2、传统的养老模式受到挑战。
      随着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家庭保障功能弱化。家庭结构变小,核心家庭增多,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增多,夫妇能够用于赡养老人的精力和时间,都难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据统计,1993年,在有老人的家庭中,空巢家庭所占比例为16.7%,2003年这一比例上升到25.8%,在农村也将近有20%的老人生活在空巢家庭中。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老人的独立意识增强,不希望自己的养老对子女构成负担。因此大力发展农村社会养老养老, 以弥补家庭养老功能的缺失,既是现实的需要,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3、降低农村贫困率,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实行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可以从整体上提升农民作为相对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社会地位较低的现状,缩小城乡差距,使农民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申策和Williamson认为实施这一制度将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市场初次分配的不公平,这有助于缩小日益扩大的城乡收入差距,使全体国民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从世界经验看,普惠制养老金制度对于降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低收入国家贫困率、增加农民的收入发挥了良好的作用。在实施普惠制养老金制度后,阿根廷、巴西、智利和哥斯达黎加的赤贫率分别降低了67.1%,95.5%,21.4%和69%,贫困率分别降低了30.8%,29.2%,24.3%和18.7%。我们相信,即将全面实施的普惠制养老保障对我国贫困率的降低也将是显著的,并会间接带来更多的社会效益。
      
      三、普惠制养老金支付额测算
      
      社会保障的一个根本问题是资金来源问题,资金筹集是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运行的中心环节。根据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数据可查,至少有 129个国家城乡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的全部由政府出资或由政府和企业出大部分、受保人出小部分——这无疑构成了社会保障的一个根本性特征。我国实行普惠制养老保险,财政上的大力投入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这将是制度运行的经济基础。在这里我们测算了实施普惠制养老保险需要支付的金额,及所需的财政投入。
      (一)普惠制养老金的享受资格。
      享受普惠制养老金的人应当是居住在农村,具有农村户籍,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也就是说凡是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论其家庭情况贫富,历史贡献多少,收入状况高低,都应享受到国家提供的一定金额的养老金。
      (二)普惠制养老金受益人数。
      2006年中国农村总人口为72750万人,农村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为12.17%,由此估算农村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为6756万人。
      (三)普惠制养老金的保障水平。
      普惠制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领域的一个新尝试,要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标,要在财政收入可支撑的范围内,坚持低水平起步,逐步提高,避免出现保障水平刚性。现阶段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不分发达地区给予50%的补助。以下是根据中央财政收入情况、分类地区老龄人口数量、及不同地区中央财政补贴比例,按照55元/月/人(即660元/年/人)的补贴标准测算了中央财政的支出数额及所占比例(见表1)。从60岁开始发放养老金,中央财政进行全额补贴的中西部地区所需金额占2007年财政收入比例为0.51%,中央财政补贴50%的六个发达省市所需金额占2007财政收入的0.18%。
      
      注:原始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08)》,作者经整理而得。
      有上述分析可知,在农村实行普惠制养老保险所需资金总额不小,但是在补贴为每月55元的情况下,中央财政投入占其收入的比例并不高,完全在财政收入可接受的范围。
      
      四、结论
      
      由于普惠制养老保险刚进入试点,本文仅仅估算了国家按照55元/月/人的标准对老年人进行补贴时所需资金,经估算,财政投入在可承受范围之内。随着经济的发展,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会逐步提高,支出也会增加,同时城乡间的人口流动也会对受保人数产生影响,因此对老人的投入也要做相应的调整。在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随着GDP的增长而提高的同时,寻求两者的平衡点是一个长期的任务。
      中国地广人多,区域、城乡间发展极不平衡,现在又正处于结构转型时期,各种经济、社会因素交叉影响社会政策的实施及其效果。普惠制养老保险作为我国社会保障领域的一个新的尝试,在肯定其重要意义时,对其如何与新农合,社会救助进行衔接,如何在保证公平的同时让制度具有可持续性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注释: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课题组,2000
      申策, Williamson, J. B.. "Does a Universal Non - contributory Pension Scheme Make Sense for Rural China?",Journal of Comparative Social Welfare. 2006 (22).
      陈志国.发展中国家农村养老保障框架与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模式选择.改革,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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