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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工组织承接居家养老公益信托模式研究

    时间:2021-02-17 16:24:1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我国养老化问题日益突出。对此,我国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来承担了众多养老服务方面的工作,然而,这一模式不能很好地解决养老问题,为此,笔者探究引入公益信托的模式承接居家养老的可能,然而,至少从目前的实践看来,这一模式并无可取性,但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趋势。
      关键词:义工组织;居家养老;公益信托
      一、养老服务的急迫性
      (一)人口结构老龄化:多元养老需求扩大化
      中国已于 1999 年迈入老龄社会,开始了老年人口持续增长的历史新阶段。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 17765 万,占总人口的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11883万,占总人口的8.9%,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剧。据预测,2026年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3 亿,2037年超过 4亿,2051年达到峰值 4.47亿。
      (二)家庭核心化、小型化、空巢化:家庭照顾功能弱化
      首先,家庭结构核心化。人类社会家庭结构类型的发展变化规律表现在:狩猎社会时期,扩展家庭占据重要比重;农业社会时期,直系家庭所占比重增加;到了工业社会,核心家庭比重迅速上升。随着中国工业化与城市化程度的加深,传统的扩展家庭正日益减少,而由两代人组成的核心家庭正成为中国现代家庭结构的主体模式。
      其次,家庭人口规模小型化。中国的家庭呈现出人口规模小型化趋势,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是中国家庭平均人口数持续减少的主要原因。
      最后,现代社会流动性增强,子女因各种原因从家庭中分离出去时,只剩下老年一代独居的家庭称为空巢家庭。
      二、居家养老服务的急迫性
      (一)机构养老
      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生活护理、健康管理和文体娱乐活动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有学者概括了现阶段我国城市机构养老的五大问题:机构养老供不应求但资源利用率不高;微利甚至负债导致养老机构自我发展能力不强;养、护、医、送四大功能分离;机构养老缺乏家居认同和亲情滋养;专业、负责的老年护工和管理人才短缺。
      (二)居家养老
      居家养老是区别于机构养老的一种新型的社会养老方式。居家养老的优势体现为不脱离家庭环境又能够得到社会化养老服务支居家养老持。在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过程中,居家养老具有基础性地位,可以覆盖近 3/4 的低龄和健康的全国老年人口。借助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居家养老有利于弥补传统家庭养老形式的不足,解决小型化家庭的老年人照顾护理问题。
      三、义工组织承接居家养老的特点
      由义工组织承接政府居家养老的特点明显具备着其他养老机制无法比拟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
      (一)减少政府的投入,节约财政的开支
      与其他养老机制相比较,义工组织的运作成本比较低而且可以通过例如与其他理财运行机制的绑定,例如信托等等,来实现原始资金的增值,有利于其高效并且稳定的进行运作,可以减少前期资金投入并将投入资金再增值实现金钱的有效利用的最大化。
      (二)义工组织得以解决活动经费问题,不会因为经费不足而陷入困境
      义工组织本着其作为志愿服务的最大的特色,能够给予老人相对真诚的贴心服务,比起政府购买服务,显然对于渴望家庭温暖的老人来说各家合适,足以发挥其独特地作用。
      (三)义工组织规模灵活可调,可以在较小的范围内开展居家养老的服务
      能够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养老需求。相对于现阶段强调的“人性化”的服务,义工组织在小范围开展有利于逃脱模式化的僵硬,更加实用并且灵活。
      四、提出义工组织法人地位的创新意义
      作为自发形成的纯民间组织,其是继承了人们对于善举的最美好的初衷。相对于政治的核心价值,其既保持了一定的距离,也不愿意与国家的权利体系保持着某种联系,明显区别于依附国家组织和政府的推动才形成的其他的社会组织。但是义工组织其内部需要严密的监管,外部需要高度有效性的结合,因此,需要有专门的组织形式。法人作为独立的法律上权利义务的主体,具备了这个基本的素质以及能力。既保持了义工组织独立的人格,有其利于其独立运营、自担风险。
      (一)义工组织可以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相对独立
      不完全依附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以更加真诚和贴心的方式,完全自愿的运转机构是义工组织建立的初衷和自愿。面向社会和群体,以独立的形式存在有利于向社会广阔面进行宣传,更有利于养老事业的发展。目前,民间的组织承接养老服务仍然非常依赖于政府购买的行为,因此承接养老服务的组织丧失决策的主动权,与政府部门保持着上下级的角色,因此民间组织的发展空间收到了很大的限制。法人组织形式的确立,有利于政府通过监管的角色,给予义工组织更大的自由度。
      (二)义工组织在法人形式的组织之下,可以获得更加广泛的资金来源
      除了政府作为委托人的义工组织对于老年人进行服务,其他组织的可以通过资金支持等形式给予一定的投资,能够更加有利于养老事业的发展,为社会做出贡献。而这样,不仅有利于为政府节省经费,也拓宽了养老资金的渠道和来源,一举两得。
      五、义工组织参与养老服务的模式研究
      义工组织的特点决定其适合承担微观的居家养老服务的职能,缓冲养老对于政府的压力。目前我国普遍采取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模式,在执行过程之中存在着监管不严,基金滥用,服务形式化诸多弊端这使得政府的资金未必可以得到最有效的利用。但是大规模的鼓励民间自助前往的模式,不仅充分利用了社会资源,还有利于深入地调整和改革现有的养老模式的不足。
      尽管如此,现今义工组织内部体系混乱,人员编制粗糙等问题仍然没有解决,等待着现行新型模式的建立,保证其服务可以具备常态性,促使其不断完善不断进步,促进自身系统性的建设。
      参考文献:
      [1]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EB/OL].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06 年发布,中国网
      [2]谭建光.《志愿服务与义务工作:两种观念影响下的行为模式》.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04年第5期
      [3]http://.cn/chinese/news/1134589.htm
      [4]陈婉玲.义工组织法人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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