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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缔约能力研究】

    时间:2019-04-22 03:25:4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未成年人尚未成年,心智尚不成熟和健全,对自己所为民事行为之性质及后果缺乏与成年人一样的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为保护其利益,世界各国立法都对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效力做了规定,我国也是如此。但是我国合同法对此的规定过于笼统简单,缺乏对未成年人缔约合同利益的保护。本文以国外合同法对未成年人缔约能力的规定为借鉴,对于我国合同法项下的未成年人缔约能力的规定进行探讨,并提出可能的解决路径。
      关键词:未成年人;缔约能力;英美合同法
      一、我国相关法律对于未成年人行为能力的规定的立法检索
      (一)《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二)《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3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能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由上文可知我国对于未成年缔约能力的规定可以归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纯收益的合同外订立的合同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纯收益以及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外均需要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否则无效。
      二、国外对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规定
      (一)罗马法对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规定。根据罗马法规定,不满 7岁的人称幼儿,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权利的取得和义务的承担须由其家长或监护人代为7岁以上至成熟期( 男满 14 周岁,女满 12 周岁) 为儿童,他们属于限制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得到监护人准许的前提下,可进行除结婚和立遗嘱以外的一切其他法律行为,未经监护人同意,则其只能实施纯获利益的行为。成熟期至 25 周岁为未成年人,也称适婚人,有婚姻能力和相当的行为能力,但也不具备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满25 周岁的方为成年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罗马法作为儿童的未成年人,实际上相当于我们现在民法中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罗马法对于未成年人的规定可看出,罗马法将未成年人分成各各阶段并对各阶段中有关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都做了相应的规定。
      (二)《法国民法典》对于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法国民法典》在沿袭罗马法传统的基础上,将未满 18 周岁的自然人一律视为未成年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但依《法国民法典》未成年人在下列情形下具有缔约能力。1、未成年人可以从事家庭法律规定的一些事务,如结婚,订立婚约,对非婚生子女的承认等。2、财产保全行为,即未成年人有权采取措施以避免财产的损失和消除在其财产上设立的重大负担。3、日常生活中的交易。此外缔约相对人能证明在协商过程中未成年人实施了欺诈,隐瞒了其真实年龄,法院可以判定该未成年人具备特别的缔约能力。
      三、以英美合同法为借鉴下的可能的改善路径的提出
      我们以英美合同法对未成年人缔约能力的规定为借鉴,提出对我国合同法对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规定的改善。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除纯收益外不应当全部视为无效。根据英美合同法的基本规则,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并不意味着合同的当然无效。如果订立合同之后,款项已经事实交付、财产所有权已经转移的情况下,不能因为法定代理人的不予追认而撤销或者无效。只有在“总体对价失败”时,才能收回财产或者款项。
      第二,要明确规定什么样的合同是符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的。英美合同法一般认为对于未成年人有约束力的合同是购买生活必需品的合同、学徒合同、对其有益的服务合同。我国只允许纯收益合同,这样的规定过于狭窄,未成年人应该有选择能让自己更好生活的爱好以及以何种方式提高能力的自由。因此应当认为提高其文化水平或者技能的服务合同也是符合其心智的。
      第三,现行立法没有对未成年人欺诈成年人作出规定。英美合同法规定,如果一个未成年人以欺诈方式从成年人处订立合同后获得了不法的利益的,以不当得利的方式要求其返还。同时规定如果该项返还已经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不能执行的,将不再强制,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在此情况下不负有赔偿责任。
      四、结语
      未成年人作为经济活动中的特殊群体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能因为其欠缺成年人具有的判断能力和分析能力就被排斥出经济活动的领域之外。法律否定其缔约能力看似是为了保其不受欺诈,但是也剥夺了未成年人利用合同提高自己、完善自己、实现其自身利益的途径。所以我们要借鉴英美法系合同法对于未成年缔约能力的规定,开放对未成年缔约能力的限制,这样可以更好的提高未成年人的生活质量,也可以更好的维护经济交易的安全。(作者单位:长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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