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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协议【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平等处理权的研究】

    时间:2019-04-15 03:24:0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夫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夫妻财产一般作为整体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民事纠纷,或者夫妻之间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产生争议。此时,如何认定夫妻财产,夫妻如何行使财产处理权,夫或妻对财产的处理及于第三人的效力如何等问题便成为解决争议、纠纷的关键。
      关键词:夫妻财产 平等处理权 代理 第三人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
      1950年《婚姻法》共27条,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寥寥几条,关于夫妻财产平等处理权的规定仅第10条,简单表现为“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1980年《婚姻法》相较于1950年《婚姻法》,内容更加具体与完善,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条款也有所增加。1980年《婚姻法》将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同时允许夫妻自由约定。但是,关于夫妻对于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也没有做出更为详尽的规定。历经20年,1980年《婚姻法》在2001年被修正,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至此为止,夫妻财产制度得以完善,但是,如何落实夫妻财产平等使用权,仍然需要在实践运用中不断探究。
      二、夫妻财产平等处理权的主要内容
      《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对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做出了解释,此条款说明,夫妻对财产的平等权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在对内的日常生活中,任何一方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分共同财产;另一方面对外关系中,效力及于善意第三人时,夫妻双方相互代理,一方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另一方不能以不同意或者不知情而撤销已成立的合同。
      《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隐藏、转移财产等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般情况下,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此条款则允许共有人在特殊情况下分割共有物,突破的传统民法的共有理论。虽然《婚姻法》第17条规定了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此条款之规定过于抽象,既没有具体实现该权利的手段,也没有保障该权利的救济措施,而在现实家庭中,夫妻一方独掌家庭财政权的情况仍然普遍存在。因此,《婚姻法》解释(三)赋予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特殊情况下的财产分割权,以达到支配家庭财产的目的,即赋予了家庭关系中弱者的救济途径,从另一方面保障了夫妻财产平等处理权。
      三、存在问题及争议
      (一)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认定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知识产权等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第18条规定婚前财产,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等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但是第17条第5款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与第18条第5款的规定“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都是开放性条款,都可以做出扩张解释。在两者发生冲突时该如何处理?
      为避免法律适用可能引起的混乱,《婚姻法》解释(二)中第11条、解释(三)第5条均做出补充规定。第7条则结合近几年实践中频繁出现的不动产归属争议,详尽地规定了在不同条件下不动产的物权归属问题。然而,法律有着其本身的滞后性,关于夫妻财产认定问题将层出不穷,因此建议实行日本、德国等多数国家实施的推定共有原则,即无法明确其归属的财产均推定为夫妻共有。
      (二)“日常生活需要”的界定
      所谓“日常生活需要”在法律上是很难做出具体统一的规定的,不同消费水平的家庭有着不同的日常生活需要。一般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及夫妻双方的收入情况来确定,然而,在不同的家庭中存在着不同消费观念,即使收入水平相当的家庭,对“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也不同,所以在处理相关案件的时候,认定“日常生活需要”是关键的一步。
      四、平等处理权的内在含义
      (一)夫妻之间相互代理
      夫妻共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也称为家事代理权,即夫妻一方在一定限度内,有条件的可以单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单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对另一方是有约束力的。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复杂,财产价值增大,各种财产种类繁多,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的途径日益多样化,日常家事代理权是维护财产交易安全、保障第三人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第三人的善意取得
      实践中,常常出现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家庭财产,另一方以不同意或者不知情来主张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况。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则应当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若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造成侵害另一方权益的事实或对家庭财产造成损害,则行为人与第三人承担共同责任。第三人明知行为人无权处分而仍与之发生交易行为或其他法律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参考文献:
      [1]孙莉.从夫妻财产制度的沿革论男女平等原则的逐步实现.中华女子学院报,2010.10
      [2]孙科峰.夫妻财产制度性质探讨.新西部,2009.10
      [3]曾言.夫妻日常代理权之效力初探.时代法学,2009.6
      [4]杨晋玲.夫妻日常家务代理权探析.现代法学,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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