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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排烟 [防排烟设计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时间:2019-04-10 03:17:2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通过对现行建筑设计规范防排烟部分条文的学习与理解,提出面积小于2000㎡的地下汽车库排烟设计需要注意的问题;并对室内净高小于等于6米的场所不吊顶区域防烟分区的划分;排烟时的补风;地下室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防烟;避难走道的防烟等问题进行了设计探讨。
      关键词建筑设计规范防排烟 设计探讨
      Based on the current architectural design standard smoke some clauses of learning and understanding, puts forward area is less than 2000 ㎡ underground garage exhaust design problems that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 to; And the indoor headroom is less than or equal to six meters of the sites do not condole area smoke the division of division, Smoke up when the wind; The basement stairs before the room and smoke; Asylum aisle of smoke the problems such as design is discussed.
      Key words architectural design standard smoke design is discussed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 地下汽车库排烟问题
      面积小于2000㎡的地下汽车库如只有汽车坡道与室外直接相通且最远点距汽车坡道入口大于30米时是否应设机械排烟系统?
      1998年实施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以下简称《汽规》)第8.2.1条规定面积超过2000㎡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装置。而2006年实施的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第9.1.3条规定了总面积大于200㎡的地下室要考虑排烟设施,排烟设施包括自然排烟和机械排烟两种形式。作为自然排烟措施的重要部分自然排烟口应满足第9.2节的需求,其中第9.2.4条便规定了自然排烟口距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米。可以说新《建规》是防火规范中最基本的依据,为了适应新的社会发展阶段而推出的最新规范,《汽规》第1.0.4条及其条文说明就指出在满足《汽规》的同时也要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在老的《建规》中对防排烟未做任何要求,就导致了在多层建筑设计中防排烟无章可循,新《建规》的推出正好填补了这一空白,所以其他未修订的各类专业规范(包括《汽规》)在执行本规范时也应执行新《建规》的相关要求。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面积小于2000㎡的地下汽车库如只有汽车坡道与室外直接相通且最远点距汽车坡道入口大于30米时,应该说是无法满足自然排烟要求的,所以仍需设计机械排烟系统。
      二、 不吊顶区域防烟分区划分问题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均提到:室内净高小于等于6米的场所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米的梁划分(室内净高大于6米的空间不划防烟分区的问题本文不讨论)。吊顶区域用挡烟垂壁按规范要求的防烟分区面积进行划分是比较普遍的做法,而不吊顶区域的防烟分区该如何划分呢?
      为了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了解划分防烟分区的目的:一是为了在火灾时将烟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二是为了提高排烟口的排烟效果。吊顶区域排烟风管设置于吊顶内,排烟口设置于吊顶上,而挡烟垂壁则从吊顶下突出0.5米,完全能满足上述划分防烟分区的目的。不吊顶区域情况则有所不同:首先一般主梁或次梁高度均大于0.5米,梁与梁之间的区域客观上形成了防烟分区(依据规范所述划分防烟分区的方法);其次排烟风管设于梁下,而排烟口一般设于排烟风管的下方。排烟口与梁底之间有较大高差。另外规范上均规定了排烟口应按防烟分区设置。依据此条规定不吊顶区域梁与梁之间的“防烟分区”内均应设置排烟口,则排烟系统非常庞大,控制非常复杂,投资也将大大增加。那么是否有必要这么设计呢?
      排烟的目的是为了人员疏散及灭火补救,火灾中烟气对人员的伤害是巨大的,而且浓烟对消防人员进入火灾现场实施灭火、救援也是非常不利的。
      不吊顶区域设计排烟系统时梁下排烟风管下方设置排烟口时排烟风管上方的梁对排烟系统影响不大(对排烟口的吸烟效果略有影响),主要原因是:人员的疏散一般认为是在两米以下区域进行,而排烟风管上方的区域所聚烟气对人员疏散几乎无影响,排烟系统与火灾报警系统、喷淋系统的原理、出发点也不同,如喷淋系统着力于扑灭初期火灾、不吊顶时喷头向上安装且与顶板保持较近距离以期喷头充分感温及时动作,故火灾报警系统、喷淋系统不吊顶时设计均与梁的布置有密切关系。
      从以上论述可知:不吊顶区域设计排烟系统时也要按规范划分防烟分区,排烟风管上方的梁不能作为划分依据。
      三、 排烟时的补风问题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11条提到: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9.4.4条提到: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建筑和地上密闭场所(条文说明中指外墙和屋顶均未设可开启窗、不能进行自然通风或排烟的建筑)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6.3.2条提到:补风通路的空气阻力50帕以下时可自然补风,以上时应机械补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8.2.7条提到: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分区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
      以上说法各有不同,但原理却是一致的,即:在某些相对密闭空间如补风不畅将严重影响排烟效果。
      建规中的地上密闭场所在实际设计过程中往往有些分歧,哪些才算密闭场所?有门时是否可以不算密闭场所?
      例如在洁净厂房中,仅有疏散门在火灾时与外部区域(如走廊)相连,窗户均为固定防火视窗,整体密封性较好。火灾时的自然补风效果很差,还是应该设补风系统的(单独设置或由平时的空调或通风的送风系统转换而成)。当然,设补风系统时的补风量也不是越大越好,一般在排烟量的50%~80%,且补风口和排烟口之间最好有合理的气流组织,以保证排烟效果。
      四、 地下室楼梯间及前室防烟问题
      地下室楼梯间或其前室是否需要防烟处理,对此大家一直有不同见解。
      地下室楼梯是地下室与室外的联系通道,人员如地下车库的使用者、地下设备用房的管理维护人员甚至消防队员通过楼梯进出地下室,(人员通过电梯或其他途径(如地下为餐饮场所,有自动扶梯等)进入地下室另当别论)。《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8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4条及《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5.2.2条均提到了地下室不应与地上层共用楼梯(最好是另外设置),如万不得已共用时应完全防火分隔。这说明无论是单独建造的地下室还是附建于多层、高层下面的地下室,对地下室的疏散而言没什么区别,都是从地下室室内跑到室外地面短短一层(或两层)的高度,与地上层的疏散基本无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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