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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 [“天人合一”――中国古代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道德解读]

    时间:2019-01-21 03:31:2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中国古代环境伦理文明的基本特征之一,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思想。这个思想的世界观基础就是中国古代整体论的哲学思想,它建立在中国古代哲学关于人类与天地万物同源、生命本质统一、人类与自己生存环境一体的直觉意识的基础之上。而这种整体论哲学思想也通常被概括为“天人合一”思想。
      关键词:天人合一;道法自然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11(C)-0135-01
      
      中国古代的“天人合一”思想“乃是包括儒道文化在内,并以其为基干的中国传统文化的根本精神与最高境界”。[1]它以直接的生存经验为基础,通过对流变的自然规律和生物共同体的有机秩序的体悟,具体真切地把握了人类生存与自然界的有机联系,把先于人类产生的天地万物不仅当成可资利用的生活资源,也当成一体相关的生命根源。
      一、人是“天”的一部分,“天”是人的一部分
      中国儒家理解的“天”不是上帝,也不是绝对超越的精神实体,而是自然界的总称,但是有超越的层面。其“形而上者”即天道、天德,便是超越层面;其“形而下者”即有形的自然界,便是物质层面。但在中国哲学中,“形而上者”与“形而下者”不是分离的两个世界,而是统一的一个世界。
      儒家认为人最初的一切都来源于“天”,自然天地是人类的父母。明确提出“天人合一”观点的张载说:“乾称父,坤称母;予兹藐焉,乃混然中处。故天地之塞,吾其体;天地之帅,吾其性。民吾同胞,物吾与也。”可见,人是“天”的一部分,人的生命、知识、审美、道德和价值的获得,都是来自于“天”。
      二、儒家“天人合一”对当代生态问题的启示
      “天人合一”作为儒家的传统生态伦理观,其根本含义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对于当今全球性的生态困境来说,是一个具有世界意义的思想,它对于解决生态问题、重新塑造人与自然的关系具有重要的启迪价值。
      儒家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不比其他物种有更高的价值,如果说人有比其他物种高贵的地方,那只能在于人具有德性。荀子说:“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荀子•王制》)而这种德性在儒家看来就是“仁”,是与自然万物和谐相处,参赞化育的道德。这种道德完全符合人类在饱尝了近代以来征服自然的严重后果之后,要求重新恢复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觉醒意识。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其本质特征之一就是“仁”。这个仁不仅是人际领域的一种行为规范,更应该是一种包含整个人类、整个自然界的道德范畴。从这个角度看,儒家传统生态伦理观与现代生态伦理学的某些合理主张不谋而合。可见,儒家传统生态伦理观的基本价值和道德取向,对于我们今天实现人与自然的重归和谐,是一种具有启发意义的宝贵的思想资源。
      三、“天人合一”在道家则表现为“道法自然”
      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道家学派的生态伦理思想也是十分突出的。当代人文主义物理学家F.卡普拉(Capra)酷爱老庄道家学派的思想,曾对此给予极高的评价,他说:“在伟大的诸传统中,据我看来,道家提供了最深刻并且是最完美的生态智慧。它强调在自然的循环过程中,个人和社会的一切现象和潜在两者的基本一致。”[2](P257)
      道家的确有相当丰富的生态伦理思想。道家创始人老子曾经明确提出了“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3](第25章)和“道常无为而无不为”[3](第37章)的无为型超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将天、地与人同等对待,进而提出了“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3](第25章)的生态平等观,以及“天网恢恢”[3](第73章)的生态整体观和“知常曰明”[3](第16章)的生态爱护观,把人看作是大自然的一部分,大自然由“道、天、地、人”四“大”构成,这样就具有了一种既非人类中心主义又非反人类中心主义的“四大皆贵”的生态伦理理论建构。庄子继承了老子的生态伦理思想,提出了“至德之世”的生态道德理想、“物我同一”的生态伦理情怀、“万物不伤”的生态爱护观念。
      四、道家“天人合一”对当代生态问题的启示
      道家之所以主张“四大皆贵”、万物平等的生态伦理思想,是因为道家认为,所有的生命和自然物与人类一样都是为道所创生,蓄道之德,因而与人类具有相同的价值尊严。人不仅应该尊重自己的生命,也应该尊重他人和动植物的生命,维护万物的存在。虽然从万物之间各自的性质、形态、功能的有无的相对意义上看,其差别是相对的,这些差异不能成为否定一物独特价值的理由,但是,从万物自身所依据的价值本源的绝对意义上看,任何事物的价值都是平等的,“以道观之,物无贵贱”[4](《秋水》)。而且,在道家看来,从生命主体的生存环境和满足生存需要的对象来看,不同的生命主体具有不同的生存环境和满足生存需要的不同对象,其主体的感受具有相对性。不同的生命主体对于客体有不同的需要,不同的环境和对象对于满足不同生命的生存需要只能是相对的。“鱼处水而生,人处水而死,彼必相与异,其好恶故异也。”[4](《至乐》)不同生命主体的特性不同,其好恶必定存在差异。用今天生态伦理学的语言来说,就是同一环境,对于不同的生命主体而言,具有不同的正负面的工具价值效应。这种环境工具价值效应的差异,正好显示了人与动物的生存价值的平等地位。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刘湘溶.生态伦理学[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6-7.
      [2]王泽应.自然与道德――道家伦理道德精粹[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1999.
      [3]《老子》[M].张玲等编.新疆人民出版社.乌鲁木齐,2005年版.
      [4]《庄子》[M].张玲等编.新疆人民出版社.乌鲁木齐,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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