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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文化中“和谐”思想对电子签名立法的影响_word电子签名怎么做

    时间:2019-01-20 03:35:1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源远流长,包括了民本思想、中庸之道和“和而不同”等具体内容。“和谐”思想对我国的电子签名立法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立法应当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针对电子签名技术是否应该特定化,应当采取折衷方案;立法应当求同存异,一切从我国实际出发。
      关键词:传统文化;和谐;电子签名立法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17(c)-0156-02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对于规范网络经济发展的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经历数年实践,今天我国电子商务活动安全仍然难尽人意,电子签名法在实施中遭遇诸多问题,已难以适应当前迅速发展的电子商务的实践需要,进行修订已不容回避。在修订过程中,我们一方面要吸收西方先进制度,另一方面也要继承历史精神。“和谐”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内容。我们在本篇文章中主要考察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对我国电子签名立法的指导意义。
      
      一、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
      
      (一)“和谐”词义。“和”、“谐”二字,最早见诸甲骨文和金文,是独立出现的,此后经常被联系起来使用。《说文・言部》云:“和,相应也”,谐,言合也。”[1]《左传》记载:“如乐之和,无所不谐。”[2]这里“和”与“谐”表达了一种良好秩序。从春秋战国时期开始,中国古代儒家、道家、墨家等思想家们把“和”作为一个重要范畴进行研究。《中庸》指出:“喜怒哀乐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和”是指一种动态的、反映生命力的一种外在状态。老子认为,“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老子把阴阳和谐看作是万物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形式。张载说:“有对斯有象,对必反其为;有反斯有仇,仇必和而解。”这里提出了辩证法的观点,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在,该如何对待矛盾呢?正确的方法是想办法调解,达到和合。而非使矛盾激化。墨子学说中一个重要内容是要建立一个和谐社会。他说:“天壤之情,阴阳之和,莫不有也,虽至圣不能更也。”宇宙间运动着的一切事物,莫不存在着矛盾对立和阴阳两个方面的统一,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纵是圣人也无法改变。墨子进一步分析,通过努力,达到“万民和,国家富,财用足,百姓皆得暖衣饱食,便宁无忧。”[3]最后实现“天下和,庶民阜。”墨子的理想从实现和谐国家、和谐社会升级至和谐世界。
      (二)“和谐”思想表现
      1、民本思想。孔子曰:“大畏民志,此谓知本”。其意思是说,人民有伟大的力量,统治者应当敬畏人民,把人民视为立国之本。孟子提出“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如果这样去做,就会产生“爱人者人恒爱之”的后果。孟子主张“仁者爱人”要在“仁政”上体现出来,并认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高度重视百姓利益,赞赏以仁义治天下的“王道”。在君民关系上,孟子强调君王要体恤民情,“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4]还要与百姓同甘苦、共患难,乐百姓之所乐,忧百姓之所忧。这样的君主自然会得到民众的拥护。荀子则引古语说:“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形象而深刻地比喻了君主与人民之间的关系。汉唐以后,民本思想进一步发展。张载主张“民吾同胞,物吾与也”,王夫之认为“无民而君不立”,说的都是重视人民。2、“中庸之道”。何谓“中庸”?《说文》曰:“中,正也”,正就是恰当、妥当、合乎客观实际。“庸,用也,从用,从庚,更事也”,更事就是经历事物。“中庸”就是恰当、妥当地为人处事,“不偏、不倚,无过、不及”。孔子首次提出“中庸之道”,“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子思提出:“君子之中庸,君子而适中”,进一步提出“中和”思想。宋代的程颐、程颢提出“不偏之谓中,易之谓庸。中者天下之正道;庸者天下之正理”。中庸、中和是儒家用来调节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的道德准则。不能过分,过犹不及,需要很好地拿捏分寸。它不全是从客观事实出发的绝对中立,而更主要是一种“适宜”、“恰当”的价值选择。不可把中庸之道理解为不讲是非、不分善恶、折衷主义等。只是要达到某种平衡:“天之道,其犹张弓欤?高者抑之,低者举之,有余者损之,不足者补之。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余。”[5]实际上贯彻的是一种中庸思想。3、和而不同。所谓“同”,《说文》认为其本意是“合会也,从口”,段玉裁解释为“口皆在所覆之下,是同之意也”,不同,就是不一样。在中国哲学史中,“和”是与“同”相对的一个哲学范畴,包含着差异、矛盾。中国哲学有“和与同异”、“尚和去同”的辩证思维传统。在阴阳对立统一的世界观里,统一就是“和”,是存在的形式,对立就是“不同”,是存在的本质。传统和谐思想蕴含的“宽厚、包容”的思想,实际上也是“和而不同”的一种表现。“和”一方面主张多样化,对不同事物,不同意见,都持宽容的态度,不欲除之而后快。“同归而殊途,一致而百虑。”要尊重对立面,求同存异,通过协商方式,取得双赢。虽然“和”也是有矛盾、有斗争的,但在解决方法上可以做到张载所言“仇必和而解”。张岱年提出“兼容多端而相互和谐”、“兼赅众异而得其平衡”的“兼和”概念,实际上是对“多端”、“众异”之间进行平衡,协调矛盾,以求和谐。强调的也是“不同而和”。
      
      二、和谐思想对我国电子签名立法的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从2005年开始已经正式实施,但也存在不少问题,需要修订完善。立法的含义不只是从无到有创制出法律,还应当包括修订、完善法律。和谐思想对我国电子签名立法的启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立法应当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我国立法活动历来都是从上而下,由一定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规范性法律文件。这样就存在一个问题,有权机关制定出来的法律代表的是谁的意志和利益?是立法机关(及其背后的相关利益群体)还是普通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传统文化“和谐”思想中的民本理念,即是重视人民群众的要求与利益,尊重人民群众的意志。这对我国电子签名立法的启示是,立法一定要代表和反映老百姓的意志和要求,而不是既得利益集团的意志和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应当在立法之前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不要怕麻烦,不要感觉不适应,而应当学会慢慢适应。从实践看,我国《物权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立法,就法律草案数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已经取得良好效果。在《电子签名法》的实施过程中,也应当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作为进一步修订完善的依据。另外应当注意到,电子签名立法专业性较强,还应当征求专家意见,选择能够为老百姓说话的,有正义感的专家,这样才能够保证立法质量。
      (二)坚持折衷原则。目前各国电子签名立法中,针对电子签名技术是否应该特定化,即是否在法律上赋予某种技术特定的效力,做法不一。有的实行技术特定化原则,以美国为代表。他们认为在现行的电子辨别技术中,计算机口令的安全系数不足,对称密钥加密不适应开放型市场的需要,而眼虹膜网辨别法等技术应用成本过高,惟有公开密钥加密(也叫数字签名)方法安全可靠,因而应作为法定的电子签名技术予以确定。只有用公开密钥加密术做出的电子签名,才具有如同手书签名一样的法律效力。有的实行技术非特定化原则,以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为代表。他们认为电子签名技术手段的优劣,理应由市场和用户做出判断,立法者只需规定出原则性的标准,而不应越俎代庖,具体对技术做出选定,这样风险过大,可能导致电子商务市场的萎缩。也有的国家采取折衷方案。以新加坡为代表,一方面规定了电子签名的一般效力,适用于以任何技术为基础的电子签名;另一方面,又对所谓“安全电子签名”做出了特别规定,并建立了配套认证机制。我国《电子签名法》采取了折衷的原则,这实际上也是“中庸之道”的一个表现。我们在法律上规定了可靠电子签名的构成条件,只要在效果上具备传统签名的效力即可。对电子签名的界定上采取了广义的标准,体现了技术折衷的立法意图,也适合于现阶段国情。
      (三)立法应当求同存异。从全球范围看,美国、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电子签名法较为先进,引起很多人的赞赏,恨不得马上照搬过来。我们认为,资本主义国家经历数百年民主、法治的积累,目前的电子签名法的确比较先进,这是一个客观事实。但并不能说,因为其先进性,全世界都得向他们学习。这种想法是不可取得的。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求同存异”理解,要承认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现实差距,我国目前还属于第三世界国家,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不高,法治建设处于起步时期。这些社会背景与美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背景差异较大。美国、日本的电子签名法深深扎根于本国的经济、政治、文化之中密不可分,成为整个社会机器中一个零件。我们如果简单地把这个零件拿过来安到我们社会的机器上,除了导致故障外,并无多少实际价值。当然发达国家的电子签名法肯定具有借鉴意义,我们要深入分析当下中国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引进一些具有普适性的先进立法理念和经验,还是完全有必要的。
       作者单位:西安邮电学院
      
      参考文献:
      [1]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1963:32-53
      [2]杨伯俊.春秋左传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1:203
      [3]墨子・天志中第二十七[M]
      [4]孟子・离娄上[M]
      [5]王弼注.老子[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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