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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规划纲要》与幼儿园教师队伍发展 幼儿园规划纲要

    时间:2019-01-18 03:31:2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对广州市12个区(市)共1598所幼儿园普查和284所不同类型幼儿园抽样调查的结果显示。当前幼儿园教师队伍发展存在如下问题:民办幼儿园教师多,有编制的幼儿园教师少:中低学历的幼儿园教师多,高学历的幼儿园教师少;未评职称的幼儿园教师多,高级职称的幼儿园教师少:持有教师资格证的幼儿园教师所占比例低:幼儿园教师整体待遇偏低,流失现象严重。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是由于缺乏明晰的制度安排,幼儿园教师的身份不明确;另一方面是由于缺乏严格的资质标准,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特性被弱化。为了促进幼儿园教师队伍更好地发展,当前迫切需要明晰幼儿园教师的教师身份,平等对待民办幼儿园教师;严格幼儿园教师的资质要求,保证幼儿园教师的专业水准;制订幼儿园教师的工资标准,稳定幼儿园教师队伍。
      [关键词]《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幼儿园教师;教师发展
      [中图分类号]G6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604(2011)01/02-0016-07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基础,幼儿园教师素质与队伍建设对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些年来,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特别是幼儿园教师队伍发展方面出现了不少问题。可喜的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对幼儿园教师队伍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教育规划纲要》在“发展任务”部分提出,要“严格执行幼儿园教师资格标准,切实加强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提高幼儿园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依法落实幼儿园教师地位和待遇”;在“保障措施”部分提出,要“提高教师地位,维护教师权益,改善教师待遇,使教师成为受人尊重的职业”,“严格教师资质,提升教师素质”,“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严把教师人口关”,“制定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等等。那么在现阶段,我国幼儿园教师队伍发展的状况究竟如何?存在哪些突出的问题?为完成《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提高幼儿园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依法落实幼儿园教师地位和待遇”的发展任务,应该采取哪些相应的对策?本文拟以广州市幼儿园教师队伍发展现状为例,对上述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一、现状与问题
      
      2009年12月,我们从幼儿园教职工和专任教师人数、教师编制、教师学历、教师职称、教师资格证书获取情况等方面,对广州市12个区(市)共1598所幼儿园进行了普查;同时,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式开展了问卷调查,并对幼儿园园长、教师和保育员进行了访谈,问卷调查范围涵盖了广州市越秀区(含原东山区)、海珠区、白云区、荔湾区(含原芳村区)、花都区和番禺区6个有代表性的新老城区284所不同类型的幼儿园,共涉及6857名教师。此外,我们将教育部1991~2008年逐年发布的《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和1997~2008年逐年发布的《教育统计数据》中涉及幼儿园教师队伍的数据作为参照。结合普查和抽样问卷调查的结果,我们从幼儿园教师的分布和编制、学历、职称、教师资格证书获取情况、工资待遇等方面分析当前幼儿园教师队伍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民办幼儿园教师多,有编制的幼儿园教师少
      根据“所有制身份”,我国幼儿园教师可以分为公办和民办两大类。公办幼儿园教师,是指占用国家编制、由财政拨付工资的幼儿园教师:民办幼儿园教师,就是不占用国家财政编制、工资由办园者支付的幼儿园教师。从我国幼儿园教师队伍的现有构成来看,民办幼儿园教师包括公办园中的合同制教师、民办园教师、街道园教师、转制后的企事业园教师、村办园教师等。
      普查结果表明,2009年,广州市共有教职工38978人,专任幼儿园教师21179人。其中,全市有事业单位编制的专任幼儿园教师仅1324人,占公办园专任教师总人数的42.6%,占全市专任教师总人数的6.25%;民办幼儿园共有专任教师18073人,占全市专任教师总人数的85.3%。根据教育部发布的《2008年教育统计数据》,2008年,民办幼儿园专任教师人数占全国幼儿园教师总人数的53.1%,考虑到公办园中的合同制教师人数,可以看出,民办幼儿园教师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幼儿园教师队伍的主体。
      幼儿园教师队伍的这种分布情况,与2003年颁布的《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构建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这一幼儿教育发展思路直接相关。但是,仅仅依靠6.25%的公办幼儿园教师,公办幼儿园事实上是很难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的。
      
      (二)中低学历幼儿园教师多,高学历幼儿园教师少
      根据普查结果,2009年,广州市大专以上学历幼儿园教师13668人,占幼儿园教师总人数的35.07%。在随机问卷调查的284所幼儿园中,大专学历的教师占27.96%,本科学历及以上的教师占11.06%,高中毕业(含幼师和职业高中)的教师占52.67%。需要注意的是,广州市还有8.31%的幼儿园教师学历为初中毕业及以下。
      根据教育部1991~2008年逐年发布的《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和1997~2008年逐年发布的《教育统计数据》,1997-2008年,我国幼儿园教师学历层次明显上升,研究生毕业的幼儿园教师实现了从无到有,2008年全国有1631名研究生毕业的幼儿园教师,占幼儿园教师总数的0.16%;大学本科毕业的幼儿园教师占教师总数的10.18%;高中毕业以下的幼儿园教师总数呈逐年递减的趋势,由1997年的17.60%缩减至2008年的3.36%。需要注意的是,2008年,全国有39.10%的幼儿园教师学历为高中毕业,47.21%的幼儿园教师学历为大专毕业。也就是说,发展至今,幼儿园教师学历仍以中等学历为主。
      《教师法》明确规定,“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及其以上学历”。从上述数据中,我们可以发现,当前还有部分幼儿园教师学历没有达标,学历刚达标的教师占了极大比例,本科毕业及以上的高学历教师所占比例偏低,幼儿园教师的学历尚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三)未评职称的幼儿园教师多,高级职称的幼儿园教师少
      根据普查结果,广州市1598所幼儿园21179名专任教师中,未评职称的教师13612人,占教师总人数的64.23%。其中,公办园中未评职称的教师614人,占公办园教师总数的19.77%;民办园中未评职称的教师12998人,占民办园教师总数的71.92%。在随机问卷调查的284所幼儿园中,未评职称的教师占53.12%;小学高级教师职称的教师占12.61%,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的教师仅占0.13%。
      根据教育部1991-2008年逐年发布的《全国 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和1997~2008年逐年发布的《教育统计数据》,目前我国幼儿园教师队伍中,具有小学高级教师和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所占比例明显偏低。截至2008年,具有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和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的教师仅占16.51%,而同年全国具有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和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的专任教师占小学教师总数的50.5%。另一方面,在幼儿园教师中,还存在着大量未评职称的人员。2001~2008年期间,未评职称的教师人数和所占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2008年全国未评职称的教师有605588人,占教师总数的58.68%;而同年未评职称的小学教师仅占小学教师总数的5.8%。
      上述数据显示,当前超过半数的幼儿园教师未能正常参与职称评定,幼儿园教师职称晋升的通道堵塞,势必影响幼儿园教师职业的社会认可度,也挤压着政策性待遇提升和兑现的可能空间。职称问题已成为幼儿园教师队伍发展中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四)持有教师资格证的幼儿园教师所占比例低
      根据普查结果,广州市21179名专任幼儿园教师中,持有教师资格证的为9895人,占教师总人数的46.7%。其中,公办园中持有教师资格证的教师有2757人,占公办园教师总数的88.8%;民办园中持有教师资格证的教师有7138人,仅占民办园教师总数的39.5%。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在全国东中西部15个省市30个区县的调查结果同样显示,2007年我国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证书的获得情况不容乐观,持有教师资格证的教师所占比例较低:在情况相对较好的东部地区,获得教师资格证的教师约占50%;西部地区获得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只占1/3强。
      当前有超过半数的人员没有获得教师资格证就进入了幼儿园教师队伍,这意味着幼儿园教师整体专业资质的严重丧失,不利于幼儿园教师队伍的建设,同时,也削弱了幼儿园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声望。
      
      (五)幼儿园教师整体待遇偏低,流失现象严重
      无论公办园还是民办园,工资待遇已经成为吸引教师留任的重要因素。
      对广州市284所幼儿园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62.27%的教师月平均工资为901-2000元,5.78%的教师月平均工资为900元及以下,月平均工资为4001元及以上的仅占7.18%。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09年度广州市非私营单位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是49215元,月平均工资约4100元。显然,与广州市非私营单位职工相比,幼儿园教师的整体待遇严重偏低。
      冯晓霞、蔡迎旗对某市35所示范园和一级园教师薪酬状况进行的调查也发现,尽管这些幼儿园的教师收入已令其他幼儿园的教师羡慕,但仍有16.5%的合同制或临时代课教师年总收入在4000元到8000元之间;而该市规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是450元,劳动者人均年收入为13万元,当地居民人均月消费性支出为605元。
      从上述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当前幼儿园教师的工资收入在各地基本属于中低层水平,整体待遇严重偏低。美国的多项研究也发现,早期教育中每年人员流失的比例是所有职业中最高的,而这种流失与工资水平低显著相关,也就是说,工资是导致幼儿园教师流失的最重要因素。现实中幼儿园教师因待遇低而流失的现象也十分严重。
      
      二、原因分析
      
      当前,我国幼儿园教师队伍存在的诸多问题,既与我国学前教育体制改革缺乏明晰的制度安排有关,也与教师队伍的专业特性被不断弱化有关。
      
      (一)缺乏明晰的制度安排,幼儿园教师的身份不明确
      《教师法》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但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1995年10月6日),幼儿园教师仅指“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幼儿园的教师”,对于“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是,民办幼儿园教师参照执行的标准是什么?是否与公办幼儿园教师相同?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回答,各地也缺乏明晰的相关制度。这直接导致了民办幼儿园教师的身份不明确。
      此外,2001年,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中,没有将幼儿园教师包括在内,造成此后全国范围内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出现了只出不进、只减不增的情况。由此,公办幼儿园教师为主体的格局逐渐演变成为民办幼儿园教师为主体的格局。发展至今,除了极少数有编制的公办幼儿园教师有明确的教师身份外,幼儿园教师的主体――民办园、街道园、转制后的企事业单位园、村办园等中的民办幼儿园教师的身份尚未明确。没有制度保障的教师身份,大大降低了幼儿园教师职业的吸引力,经验丰富的优秀人才留不住,优秀的师范毕业生同样不愿加入,转而由一些低素质的不合格人员充当,幼儿园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下降也就在所难免了。
      
      (二)没有执行严格的资质标准,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特性被弱化
      《教师法》明确规定,国家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是幼儿园教师作为专门职业的制度基础,不仅能为幼儿园教师的专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也有利于提高幼儿园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声望。但长期以来,作为幼儿园教师准入门槛的教师资格制度未能切实执行,大量不合格人员进入了幼儿园教师队伍;教师职务制度实施不到位,极大地影响了优秀幼儿园教师从教的积极性和高学历师范生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热情。
      
      1 没有落实基本的从业标准,弱化了幼儿园教师的专业资质
      我国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1995年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和2000年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对幼儿园教师的从业标准提出了非常明确的要求。
      但在现实中,由于教育职能部门和幼儿园办学者或理解偏差,或把关不严,大量不具备教师资格者进入幼儿园教师队伍,严重影响了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例如,2008年6月,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发布的《广东省幼儿园督导评估方案》在“教职工配备”中要求“教师专业合格率lOO%”,其中“教师专业合格率”指的是“学前教育专业毕业或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只要是学前教育专业毕业,即使未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也可以成为幼儿园教师。但是,随着我国幼儿园教师职前培养制度的改革,师范院校学生的资格标准已经很难得到保障,更遑论幼师、中职学前教育专业的毕业生了。同时,相当多的幼儿园在录用教师时也有意无意地回避教师资格问题。   此外,相关的规定也比较笼统。如《教师资格条例》一方面规定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等,另一方面却又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照此规定,除了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外,所有获得其他类别教师资格的人员都可以成为幼儿园教师。幼儿园成了具有其他类别教师资格教师的“收容所”,这极大地损害了幼儿园教师的专业性与独特件,
      综上所述,由于没有执行基本的从业资格,导致大量不合格人员进入幼儿园教师队伍,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特性被严重弱化,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未能有效地发挥其专业保护功能。
      
      2 缺乏独立的职称评定体系。制约了幼儿园教师的职业发展
      我国幼儿园教师一直没有独立的职称评定体系,这严重制约了幼儿园教师的职业发展。
      根据原国家教委1986年颁布的《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适用于幼儿园教师。但众所周知,不同教育阶段或不同教育系列的职称评审及晋升标准与要求存在一定的层级差异和明显的专业差异。从根本上说。幼儿园教师恰恰是因为被纳入小学职称系列而失去了自身的专业特点和独特优势。此外,《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幼儿园各级教师职务的任职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条例,自行拟定”。但实际上,各地公办幼儿园教师普遍被纳入小学教师的职称晋升系列,并参照小学教师职称晋升的专业要求及标准,在一种非对等的专业优势对比中参与评审。如前所述,2008年,具有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和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的幼儿园教师仅占幼儿园教师总数的16.51%,而当年全国具有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和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的小学教师则占小学教师总数的50.5%。显然,较之于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职称晋升的通道更窄,这势必影响幼儿园教师职业的社会认可度,也压缩了政策性待遇提升和兑现的空间。此外,目前大部分民办幼儿园教师没有被纳入继续教育体系,更是从根本上丧失了参与职称评定的可能性。时至今日,大量的幼儿园教师未能参加任何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导致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特性进一步被弱化。
      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定体系独立性的丧失,不仅意味着幼儿园教师专业资质的丧失。更是整个学前教育的专业属性丧失的标志。
      
      三、对策与建议
      
      近年来,随着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越来越重视,特别是对教师价值认识的日益深化,许多国家和地区已将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核心内容之一。我们认为,解决幼儿园教师队伍存在的问题,实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发展任务,是一个长期而系统的工程。以下是我们对改善和提升幼儿园教师队伍质量的一些思考。
      
      (一)明晰幼儿园教师的教师身份,平等对待民办幼儿园教师
      学前教育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幼儿园教师理应与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享有同等的身份和地位。基于现实考量,当前的首要之举是要明晰幼儿园教师的教师身份,平等对待民办幼儿园教师。
      1 切实解决公办幼儿园教师的编制问题
      我们认为,对政府出资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公办幼儿园,应审定和严格执行有关幼儿园教师的编制标准,逐步解决公办幼儿园长期积压的教师严重缺编问题。
      在解决公办幼儿园教师的编制问题上,山东省无棣县的做法给了我们很多启示。2004年,无棣县出台《关于各乡镇建立幼儿园的通知》,将各乡镇中心幼儿园确定为正股级全额事业单位,县编制办为各乡镇幼儿园教师核编定岗,自成系列,现已核定163名幼儿园教师编制。2006年,无棣县实验幼儿园被确定为副科级全额事业单位,经重新核定编制34人。同时,无棣县教育局择优录用了部分幼师专业的毕业生,使公办幼儿园教师队伍不断壮大。目前,全县共有幼儿园教师463人,其中公办幼儿园教师265人,公办幼儿园教师占幼儿园教师总数的57.2%。通过核定幼儿园教师编制,强化师资队伍建设等措施,无棣县学前教育工作得到了较大发展。
      在解决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的同时,要慎重考虑公办幼儿园教师的选拔与录用。在选拔与录用公办幼儿园教师时,可以参考国家选拔与录用公务员的做法及国外一些好的做法。例如,日本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录用采取先考试后选拔再派遣的模式。具备了幼儿园教师许可证,只是具备了成为幼儿园教师的最基本条件;要想真正成为一名幼儿园教师,还要通过录用和选拔考试。日本《教育公务员特例法》第11条规定:“公立学校的校长及教师的录用和升职,全部需要通过‘选拔’的方式。”因此,各都道府县都会举行“幼儿园教师候选者选拔考试”,这是成为公立幼儿园教师的必经之路。至少进行两次选拔考试:第一次考试合格,才能获得参加第二次选拔考试的资格;第二次考试合格者即成为后备教师,县教育委员会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及候选者的通勤等综合情况,进行派遣。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为1年,如果1年内未被录用,需要重新参加下一次的录用选拔考试。
      
      2 切实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合法权益
      可以说,目前民办幼儿园教师支撑着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半壁江山。现实中,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切实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合法权益。要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享受与公办幼儿园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必须有保障其身份和兑现待遇的相关政策、制度和措施。
      首先,要切实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确定并予以保障”,“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非公办教师的工资目标,地方政府要依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参照公办教师的工资定额,制定非公办教师的工资基数,确保非公办教师的工资不低于当地人均收入的一定水平……最终做到同工同酬。”据此,各地教育和劳动部门要依法监督办学者落实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如按教师职称确定基本薪资标准,把教师标准化的工资、保险等纳入办园成本: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不同体制幼儿园的教师能够同工同酬。
      其次,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例如,在社会力量申请办园时,要将雄厚的经济基础、合理的教师聘任和继续教育制度列为必备条件,提高准入门槛,以防止财力不足的开办者侵犯教师的基本权益,在教师身上“节约成本”。在社会力量办园的年度审核和评级中,应将教师的权益保护状况列为审核内容,从而将教师的生存与发展状况同幼儿园的命运联系起来,以促使社会力量办园的举办者和管理者对这一问题具有足够的重视。
      《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教育部等10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也指出,“制订幼儿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规划,加强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机构的建设。要按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将幼儿园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但在现实中,幼儿园教师尤其是民办幼儿园教师的进修培训机会极少,经费更无处落实,基本上处于无规划、无保障状态,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幼儿园教师参与进修培训的积极性,也严重阻碍了教师专业素养的提升。我们认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研究措施,在幼儿园教师的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等方面,将民办幼儿园教师纳入和公办幼儿园教师一样的管理体系,平等对待民办幼儿园教师。
      
      (二)严格幼儿园教师的资质要求,保证幼儿园教师的专业水准
      保证幼儿园教师队伍整体质量的关键,是要明确规定并切实落实幼儿园教师的资质要求,严把教师准入关。针对当前幼儿园教师专业特性被弱化的现状,教育部门和幼儿园要依法从教师学历水平、教师资格、教师职称等方面严把质量关,保证幼儿园教师的专业水准,以提升幼儿园教师的职业声望和社会地位。
      1 提升幼儿园教师的学历层次
      保证幼儿园教师专业水准的举措之一就是提升其学历水平。20世纪80年代以来,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幼儿园教师培养都由原来部分由大专或大学培养朝着完全由大专或大学培养的方向发展。美国、加拿大的幼儿园教师基本学历是本科,且有大量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日本对幼儿园教师学历的起码要求是短期大学毕业;我国台湾地区幼儿园教师的基本学历条件为大学本科。相比之下,我国幼儿园教师的学历层次目前明显偏低。实践表明,中专学历起点的幼儿园教师已经不能适应时代与社会的需求,大专层次的应用型幼儿园教师应该成为幼儿园教师队伍培养的方向。例如,江苏省教育厅的相关政策要求,新任幼儿园教师必须达到专科学历,这一政策保证了南京市新进幼儿园的教师学历层次显著提高。只有大力提高幼儿园教师的学历起点,才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善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素养,从而适应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2 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制度
      幼儿园教师专业化是提高其社会地位的内在要求,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制度不仅有利于提高幼儿园教师队伍的专业水平,还能使合格的教师摆脱部门所有和幼儿园所有的限制,成为一个有明确身份的自由人而实现自主择业。尽管有研究者提出当前我国对幼儿园教师的资质要求偏低,要提高幼儿园教师资质要求,但考虑到当前具备教师资格的幼儿园教师人数不足一半,我们需要立足现实和学前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现有教师资格制度的筛查和选择功能,以保证合格人员进入幼儿园教师队伍,保障幼儿园教师队伍的专业性和高素质。
      3 完善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定制度
      职业内部有无独立的、操作性强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是该职业有无严格的从业标准的一个基本表现。我国幼儿园教师并非没有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的规范和制度,只是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这套规范和制度很不健全和完善,导致幼儿园教师的职业特性较其他教师群体薄弱。我们认为,要研究完善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定制度,为幼儿园教师的职业发展提供基本的制度依托和实现渠道。当前应研究建立统一的幼儿园教师职称体系、相应的任职条件,并采取各种措施,规范幼儿园教师的职称评定工作,保证所有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教师(包括民办幼儿园教师)都能获得相应的职称认定。
      
      (三)制订幼儿园教师工资标准,稳定幼儿园教师队伍
      《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长期以来,《教师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难以落实。当前,应尽快制订幼儿园教师尤其是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标准,确保民办幼儿园教师和其他阶段教师一样,拥有的待遇不低于公务员,确保公办民办、在编不在编、城市农村的幼儿园教师都能够做到同工同酬。
      目前解决幼儿园教师待遇问题,基本可以采取经费投入和政策扶持两种支持方式。在这方面,许多省市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例如,杭州市政府规定,非公办幼儿园教师待遇不低于公办教师的60%,并做到逐年提高,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山东的青岛市、东营市、威海市等地区都规定农村非公办幼儿园教师要达到当地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8倍以上,青岛市城阳区政府甚至规定要达到2倍以上。2009年,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规定,“凡持有教师资格证,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非事业编制幼儿园教师人均年收入应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1.5倍”;2010年,北仑区有431名非在编幼儿园教师因此受益。我们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政府的责任首先体现在财政责任上,但这并不构成政府责任的全部内涵,通过政策投入为幼儿园教师队伍发展提供扶持和保障同样十分重要。在短期内无法解决政府经费投入的情况下,有效的政策扶持仍能为幼儿园教师待遇提供经济方面的基本保障,尽管这种保障还是相对低水平的。
      综上所述,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关注幼儿园教师,高质量的幼儿园教师队伍是高质量学前教育的核心和保障。只有把幼儿园教师队伍发展和实施《教育规划纲要》紧密结合起来,将幼儿园教师队伍发展作为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起步之举和重点任务,才谈得上“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才谈得上“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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