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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院“三个规定”学习手册

    时间:2021-05-12 13:34:4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三个规定”学习手册

     ****市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

     2020 年 3 月

     目

     录

     1.前

     言

      / 1 2.****检察长有关“三个规定”要求(摘录)

      / 3 3.《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 责任追究规定》

      / 6 4.《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 10 5.《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 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 14 6.《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 的实施办法》

      / 21 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

     /

     28 8.《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节选)

      / 31 9.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

     / 33

     -1-

     前

     言

     “三个规定”是中央的要求和部署,高检院党组高度重视“三个规定”和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工作。

     高检院下发《关于组织开展集中填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后,市院党组及时进行传达学习,严明纪律规矩,增强落实制度的自觉性坚定性。2019 年,市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傅君佳同志主持召开党组会,原原本本学习《实施办法》,要求全市检察人员要深刻认识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对于加强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的重大意义,深刻认识这次集中填报是保护检察人员的重大举措,深刻认识不如实记录报告所要承担的责任和后果,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明确记录报告的严肃性,做到规定、办法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强化执行力,力求记录报告全覆盖。召开全市检察长会议内部通报会,结合通报省院党组第二轮巡视情况和省院党组第二轮巡视发现的问题,傅君检察长要求全市检察人员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好《实施办法》。2020年 3月省院通报了 2019年 11、12月份上报的情况并要求各级检察院特别是本次集中填报“零报告”

     -2- 的单位党组和班子成员要认真开展自我批评,深入查找剖析原因,采取有效管用的措施认真整改。

     为严格落实好“三个规定”及实施办法,特编辑此手册,供大家学习遵守。

     -3- ****检察长有关“三个规定”要求(摘录)

     加强自身管理,“三个规定”的落实是很重要的一方面。对这一问题,不少同志有顾虑,刚才有的同志讲,登记了怕得罪人。有必要说明一下:

     第一,我们是保密的,你填了有多少人来过问、谁过问,我们不对外公开。

     第二,过问、打听、托人来帮忙,未必都是徇私。就像人大代表来找我们,反映我们办案不公、太拖拉等,这是监督啊!最高检原来是要求填报干预、插手等情况。从实践看,有些不是干预,也不是插手。因此,我们要求只要过问、反映情况都要填。目的是什么?中央有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就得落实。过问不都是错,过问就是监督,但过问都要登记。坚持这样做,让老百姓知道:对所有过问,检察机关都要登记。我们严格要求,逐步地取信于民,让大家相信,不过问案件,检察机关也会依法办理,这样来逐步满足人民群众新时代给我们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

     ——摘自****检察长在云南调研时的讲话要点 (2019 年 10 月 16 日至 17 日)

     铁一般的纪律作风方面,中央出台的“三个规定”,不少地方检察机关都是零报告,这肯定不符合实际!高检院出台了落实的实施办法,要求只要过问案件情况,都要登记。

     -4- 人家来问了,有的是干预,有的是过问督促,有的是了解关注,我们都得登记。高检院过去也是零登记,现在登记了不少情况。有个业务部门登记为零,我们就请分管的检察长给他们开会,讲清楚,很快就都报了,报了就主动,不报就比较被动。不报说明你害怕,害怕就可能有问题。市县院直接办案,过问案件、反映问题的不会没有。领导干部就要带头登记,带领和督促干警如实记录。将来我们还要将整体登记情况向全社会公开,让社会都知道检察机关在严管,社会来找我们,不是不能找,但是你们找,我们要登记。要管好我们的队伍,经过努力,逐步让大家感到不需要找也能够实现把案件办得公正。这样“案件一进门、两头都托人”的事不就越来越少了吗?人民群众期盼的海晏河清不就实现了吗? ——摘自****检察长在陕西检察机关调研时的讲话要点 (2019 年 10 月 9 日至 11 日)

     像过问干预案件“三个规定”的落实,如果大而化之把“三个规定”的要求说一说,提出干预、插手案件要登记。那么很多同志会说,人家找我问一下个案处理情况,这不是干预、插手案件,就理直气壮地不登记。现在,我们要求过问、了解、干预、插手一律登记,分辨不清楚是什么情况,先登记啊!最高检已经开始部署全面登记。各省也要落实有关规定,对 2018 年以来有关情况一一登记,将来还要择机向

     -5- 社会公布,让社会各界监督我们。这样才能把“三个规定”落实好。

     ——摘自****检察长在安徽调研时的讲话要点 (2019 年 9 月 5 日至 6 日)

     抓落实,领导干部要带头。比如,目前干预过问司法案件处理“三个规定”在各地执行得还不够好。高检院必须带头做好,这也是保护自己、保持本色、防止被围猎的一个重要举措。最近,高检院正在做一个登记表,大家在表上打勾即可。是干预、了解、过问,还是促进我们抓紧依法办案?是同学、上级领导还是其他人?打勾就可以。落实“三个规定”首先要从检察长做起,如果检察长做到了,部主任就能做到,办案组就能做到。

     ——摘自****检察长在河北检察机关调研时的讲话要点 (2019 年 7 月 3 日至 4 日)

     -6-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中办发〔2015〕23 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 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

     -7- 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 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

     -8- 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

     -9- 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15 年 3 月 18 日起施行。

     -10- 中央政法委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中政委〔2015〕10 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 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 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11- 第六条 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 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依照以下方式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线索进行处置:

     (一)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二)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三)上级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四)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

     -12- 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第十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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