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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度安全疏散通道管理规定安全疏散设施设置要求11篇

    时间:2024-03-14 10:15:0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安全疏散通道管理规定安全疏散设施设置要求1.总则1.1安全带适用于围杆、悬挂、攀登等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预防坠落伤亡的防护用品。1.2为了防止高空作业人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疏散通道管理规定安全疏散设施设置要求11篇,供大家参考。

    安全疏散通道管理规定安全疏散设施设置要求11篇

    安全疏散通道管理规定安全疏散设施设置要求篇1

    1. 总则

    1. 1安全带适用于围杆、悬挂、攀登等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预防坠落伤亡的防护用品。

    1. 2为了防止高空作业人员坠落的危害,应使用安全带加以防护。

    1. 3为了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1. 4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督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作用,严格监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1. 5对违反本规定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并给予经济处罚。

    1. 6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各单位,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2. 管理

    2.1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物资部门必须购买有产品合格证和验证的产品,方准购买。

    2.2物资部门购买后通知安监部门检查是否有生产合格证,并核对是否符合标准,必须有质量合格证。

    2.3物资部门购买的安全带应符合如下要求:

    2.3.1金属配件上应打上制造厂的代号。

    2.3.2安全带的带体上应缝上永久字样的商标,合格证和验证。

    2.3.3安全绳上应加色线代表生产厂,以便识别。

    2.3.4合格证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年月、拉力试验4412.7n(450kgf),冲击重量100kg,制造厂名,检验员姓名等。

    2.3.5每条安全带装在一个塑料袋内,袋上印有:产品名称、生产年月,静负荷4412.7n(450kgf),冲击重量100kg,制造厂名称及使用保管注意事项。

    2.4各使用单位要有安全带清册:序号、编号(不能重复使用)、领用日期、定期试验时间、保管单位(人)、报废周期(安全带使用日期使用单位从领用日期计算,不超过5年,到5年后报废)。

    2.5安全带在使用过程中,如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不合格。

    2.5.1组件完整,无短缺破损。

    2.5.2绳索,编织带无脆裂,断股或扭结。

    2.5.3皮革配件完好,无伤残。

    2.5.4金属配件无裂纹,焊接无缺陷,无严重锈蚀。

    2.5.5挂钩的钩舌咬合口平整不错位,保险装置完整可靠。

    2.5.6活梁卡子的活梁灵活,表面滚花良好,与边框间距符合要求。

    2.5.7铆钉无明显偏位,表面平整。

    2.5.8配备的防坠器应制动可靠。

    2.6使用过程中,如不符合要求的和到期的安全带上交到安监部门,由安监部门统一处理报废,不能在使用。

    3. 检查、静负荷试验

    3.1安全带每个月检查外观一次,由使用单位进行。

    3.1.1安全带绳索无脆裂断股现象。

    3.1.2无严重腐蚀磨损现象。

    3.1.3安全带各部接扣及铆接处完整牢固。

    3.2安全带每年进行一次静负荷试验,新领用的安全带不做试验,必须送安监部门统一编号,并做好记录。

    3.3由生技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试验,安监部门对试验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3.4试验前的检查准备

    3.4.1试验操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拉力试验机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注意事项。

    3.4.2试验前应检查拉力机油箱的液位计液面在油标面的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之间,以免油泵空转。

    3.4.3检查拉力机电机接地线良好。

    3.4.4试验前应对试件外观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按报废处理。

    3.4.5试验室应备有试验记录本,其内容有:序号、编号(不能重复使用)、送检单位、试验时间、试验拉力、操作人姓名、送检负责人、试验结果和拉力试验机打印的报告单。

    3.5试验标准

    3.5.1围杆带、围杆绳、安全绳试验静拉力2205n(225kgf),载荷时间5min,试验周期1年。

    3.5.2护腰带试验静拉力1470n(150kgf),载荷时间5min,试验周期1年。

    3.6试验程序

    3.6.1选用合适的夹具安装好试件并盖好安全罩。

    3.6.2合上电源,检查开关均在合位。

    3.6.3根据试件测试要求输入试验数据,并进行试验拉伸速度为100mm/min,载荷时间为5min,如不变形或破断,则认为合格。

    3.6.4在测试过程中发现异常,应立即按急停健,停止测试查明原因。

    3.6.5试验过程中,人员不许靠近试验机,以免发生意外。

    3.6.6试验完成后,卸下试件,应按加荷健使油缸缩进后再停油缸。

    3.6.7试验完毕后要断电,拉下电源开关及拉力机开关。

    3.6.8试件做完试验后,应做漆写编号,绿色调合漆写的为合格,红色的为不合格。

    3.6.9试验全部完成后,操作人、送检人要在试验记录上签字,认可试验结果。

    4. 使用和注意事项

    4.1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

    4.2使用吊蓝工作时,应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拴在可靠处所。

    4.3在软梯上工作的人员,衣着必须灵便,并应使用安全带。

    4.4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4.5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注意防止摆动碰撞,使用3米以上长绳应加缓冲器。

    4.6缓冲器,速差式装置和自锁钩可以串联使用。

    4.7不准将绳打结使用,也不准将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应挂在连接环上用。

    4.8安全带上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掉,更换新绳时要注意加绳套。

    4.9安全带使用后,要注意保管和维护,每次使用前做外观检查,必须详细检查安全带的缝制部分和挂钩部分是否完好,捻线是否断裂磨损,保证安全带经常保持完好状态,发现异常时应提前报废。

    4.10使用频繁的绳,要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更换新绳。

    4.11安全带应储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准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和锐利坚硬的物体,也不准长期暴晒。

    5. 考核

    5.1高空作业不系好安全带,按《安全管理标准》规定进行考核。

    5.2不按要求挂好安全带,扣罚100元。

    5.3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带,扣罚100元。

    5.4物资部门购买的安全带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扣罚100元。

    5.5有意损坏安全带者,扣罚150元。

    5.6使用过程中自己保管不缮,将安全带丢失者,应自己购买。

    6. 参考资料

    6.1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电安生(1994)227号。

    6.2国家标准安全带gb6095-85。

    6.3《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国电发(20xx)777号。

    安全疏散通道管理规定安全疏散设施设置要求篇2

    一、安全检查的目的是:预知危险,消除隐患。

    二、安全检查的内容是:查思想、查制度、查教育、查维护、查隐患。

    三、安全检查的周期是:公司每月一次、项目部每周一次、班组每天一次。

    四、安全检查的方法是:看、量、测、动作试验。安全检查制度。

    看:查看安全技术资料、持证上岗、现场标志、检查验收资料、三宝使用情况、四口防护情况、机械设备防护装置、生活设施和现场文明施工等。

    量:进行实测实量,如用尺量脚手架各杆件间距、电箱安装高度等。

    测:用仪器仪表进行实测,如用水平仪测纵横向倾斜度、用接地电阻仪测接地电阻值等。

    动作试验:对各种限位装置检验其实际动作灵敏度,如塔吊力矩限位、行走限位;物料提升机的超高、停层、防坠限位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等。

    五、安全检查的重点是:架体、设备、施工用电、三宝四口、现场防火等。

    六、项目部应做好安全见车记录,除进行每周安全检查外,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应做好坚持日常巡查,填写工地安全日记。

    七、除定期安全检查外,还要进行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针对雨季、台风期、冬季等可能给施工安全带来的危害而组织专门安全检查,节假日前后为防止施工人员纪律松懈、思想麻痹等而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制度。

    八、检查中对施工现场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紧急情况要立即停工整改,一般事故隐患必须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进好整改。

    安全疏散通道管理规定安全疏散设施设置要求篇3

    一、安全疏散允许时间

    安全疏散允许时间,是指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人员离开着火建筑物到达安全区域的时间。安全疏散允许时间,是确定安全疏散的距离、安全通道的宽度、安全出口数量的重要依据。

    如果建筑物为防烟楼梯,则楼梯上的疏散时间不予计算。

    安全疏散允许的时间,高层建筑,可按5-7分钟考虑;一般民用建筑,一、二级耐火等级应为6分钟,三、四级耐火等级可为2-4分钟。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一、二级耐火等级应为5分钟,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不应超过3分钟,其中疏散出观众厅的时间,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不应超过2分钟,三级耐火等级不应超过1.5分钟。

    二、安全疏用距离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指从房间门或住宅户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指厂房内最远工作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

    限制安全疏散距离的目的,在于缩短疏散时间,使人们尽快从火灾现场疏散到安全区域。

    三、建筑物安全疏散宽度指标

    为尽快地进行安全疏散,除了 设置足够的安全出口和适当限制安全疏散距离以外,安全出口(包括楼梯、走道和门)的宽度必须适当。

    (一)高层民用建筑安全疏散指标

    1.高层民用建筑内走道、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最小净宽,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的最小总宽度,应按通过人数1m/100人计算;

    2.首层疏散外门的最小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1m/100人计算。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3.4.1.1的要求

    3.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其厅内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按通过人数0.8/100人计算,且不宜小于1m;其厅内疏散走道为边走道时,不宜小于0.8m;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最小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0.65m/100人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0.8m/100人计算,且均不应小于1.4m;观众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4.高层建筑每层疏散楼梯最小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1m/100人计算;各层人数不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表3.4.1.2的要求。

    (二)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安全疏散指标

    1.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其观众厅内的疏散走道最小净 宽应按通过人数0.6m/100人计算,且不应小于1m。当疏散走道为边走道时,不宜小于0.8m。观众厅的疏散内门和观众厅外的疏散外门、楼梯和通道的各自最小总宽度,应按表3.4.1.3的要求计算。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计入观众厅的疏散门。

    2.体育馆观众厅的疏散门以及疏散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最小总宽度,应按表3.4.1.4的要求计算。

    3.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室等民用建筑楼梯、走道,以及每层疏散门和走道的各自最小总宽度,应按表3.4.1.5的要求计算确定。其中底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一层的计算;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

    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室等民用建筑每层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应按表3.4.1.5中的指标计算确定。当每层人数不等时,其总宽度可分层计算,下层楼梯的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4.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观众厅内的疏散走道除外)和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1m,不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m。

    (三)工业建筑安全疏散指标

    1.厂房每层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3.4.1.6的要求计算确定。当各层人数不等时,其楼梯总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宽度按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

    底层(即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疏散门的最小净 宽度不宜小于0.9m;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1.4m。

    当使用人数少于50人时,厂房疏散楼梯、走道、门的最小净宽度可按表3.4.1.6的要求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0.8m。

    2.对于飞机停放与维修厂房,其飞机停放与维修区内的安全疏散及辅助建筑的安全疏散可按上述要求确定。飞机停放与维修区的飞机安全疏散应根据飞机实际进出需要设置通道和出口的高度与宽度。

    3.库房由于平时使用时人员较少,且一般都有进出货物的大门,其疏散楼梯、走道、门的最小净宽度只要满足正常人员通过和使用要求即可。但室外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0.6m.

    安全疏散通道管理规定安全疏散设施设置要求篇4

    一、应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

    二、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全疏散设施处应设置统一标识和检查、测试、使用方法的文字或图示说明;

    2、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3、在工作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4、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5、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6、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7、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8、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9、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10、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11、举办全校大型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三、认真做好安全疏散设施检查应填写《安全疏散设施检查记录》并存档。

    四、发生火灾时,各处室应启动安全疏散设施供师生员工逃生,应引导师生员工通过消防安全疏散通道进行自救逃生。

    五、学校总务处应定期检查学校内安全疏散设施,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

    安全疏散通道管理规定安全疏散设施设置要求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第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甲级、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技术装备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五)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六)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七)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四)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五)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六)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甲级、乙级资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6月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甲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以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接到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

    (二)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并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填写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审批备案表(式样见附件2),自颁发资质证书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审批时,可以采用形式审查、现场审查、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形式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所进行的审查。

    现场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的现场核查。

    综合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及其真实性的综合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入资质审核、审批期限。

    第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每年9月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有关电视、报刊等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但不予批准的;

    (二)被依法终止的;

    (三)自行申请注销的。

    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安全评价活动

    第二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被评价对象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被评价对象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未委托重新进行安全评价的,由被评价对象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业务活动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安全评价机构与被评价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不得委托同一个安全评价机构。

    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以及周边区域收费情况,出台本行政区域的收费指导意见,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 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

    (三) 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四) 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五) 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六) 擅自更改、简化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

    (七) 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

    (八) 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

    (九) 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十)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活动全过程管理。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应当填写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式样见附件3),报送评价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每年参加必要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安全评价水平。

    第二十七条安全评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推进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强化对从业人员的监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审核、审批和颁发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理。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经检查人员和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对违法违规的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价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制度,受理社会和个人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定期考核。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每年填写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经被评价对象确认后,分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列入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安全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开展相应活动的,核减相应的业务范围;定期考核不合格的,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被评价对象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二)以备案为由,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

    (三)采取任何形式的地区保护,限制外地评价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评价活动;

    (四)干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正常活动;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六)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财物;

    (七)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四)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八)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九)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十)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被评价对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三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相应资质: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三)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资质的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对甲级资质评价机构的处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撤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原资质审批机关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所称安全评价师,是指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专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应于其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逾期不申请或者经复审不符合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申请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直接受理,其资质条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xx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安全疏散通道管理规定安全疏散设施设置要求篇6

    一、 目的与范围:

    为认真执行安全标志标准,加强标志的采购、使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志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标志的管理。

    二、职责:

    1、公司安保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2、管理处主任负责对安全标志的采购、发放、使用、管理。

    3、各项目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使用计划,经公司主管经理审批后进行采购。采购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1996)的要求。

    4、各项目安全员应结合生产、生活、办公场所具体情况悬挂标志。并填写《安全标志设置清单》。

    5、 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醒目和施工现场危险部位与安全警示相对应的地方,使施工人员及相关人员注意并了解其内容。遇有触电危险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的标志牌。设置的位置为作业场所存在坠落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的安全防护与标识符合规定。

    6、安全标志牌未经各管理处安全员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

    7、各安全员应及时对变形、污损的安全标志牌进行整修和更换。

    8、各项目安全员负责安全标志的使用、维修和管理。

    9、公司办公室每季度对各管理处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疏散通道管理规定安全疏散设施设置要求篇7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建筑安全疏散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管理责任

    1、设置在建筑内部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防火门、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是预防火灾发生,及时扑救初期火灾的有效措施。其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统一管理。

    2、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与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3、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系统使用前准备

    1、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2、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系统竣工图、系统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及其它技术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系统操作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3、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

    第四条 建筑内部安全出口数量、疏散通道宽度、距离及疏散门的开启方向、疏散型式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 建筑内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醒目、无遮挡。

    第六条 火灾应急照明设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做到完整好用。

    第七条 设置防火卷帘下方和防火门前方的地面上应喷涂黄色警示标志,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下方距帘板0.5米处地面上,距防火门前方0.5米处的地面上,距离用于划分防火分区0.1米处的地面上均应用黄色油漆喷涂警示区域,在警示区域内禁止摆放柜台和存放商品及杂物。

    第八条 经营和生产期间,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不得堵塞、占用、锁闭,公共区域的外窗无铁栅栏;常闭式防火门的管理实行责任制,管理责任制落实到医院、宾馆、饭店及娱乐场所本楼层的医护人员、服务人员及值班人员并保持常闭状态;

    第九条 商场、宾馆、医院病房楼、学校学生宿舍及娱乐场所在营业和使用期间不能保持常开的疏散门应当安装推闩式疏散门。

    第十条 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系统设施、设备要求

    1、火灾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火灾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外观应无缺陷,在其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名牌标识,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2、火灾应急照明灯宜安装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应安装牢固可靠,不得有明显松动。

    3、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0m以下的墙面上;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人防工程疏散指示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15米;疏散指示标志灯应安装牢固可靠,不得有明显松动。

    4、火灾应急照明灯应牢固、无遮挡,状态指示灯正常;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后,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20 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30 min;应急照明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不应小于90 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的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地下工程疏散照明的地面照度不应低于5.0 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5、疏散指示标志应牢固、无遮挡,疏散方向的指示应正确清晰;自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当正常光源变暗后,应自发光,其亮度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持续时间不应低于20min;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状态指示灯应正常。工作状态时,灯前通道地面中心的照度不应低于1.0lx。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后,应急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不应小于20 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30 min。

    6、火灾应急广播系统的扩音机仪表、指示灯应显示正常,开关和控制按钮动作灵活;监听功能正常;扬声器外观完好,音质清晰;应能用话筒播音;应在火灾报警后,按设定的控制程序自动启动火灾应急广播;播音区域应正确、音质应清晰。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火灾应急广播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7、消防控制室应能控制和显示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主电工作状态和应急工作状态;应能分别通过手动和自动控制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和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从主电工作状态切换到应急工作状态。

    第十一条 系统的每日检查和巡查

    系统的使用或管理维护单位,每日应对设置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防火门、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进行逐个逐项检查或巡查,并认真填写记录。

    1、查看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或上锁。

    2、查看火灾应急照明灯的外观,安装牢固程度,应急灯工作状态。

    3、查看疏散指示标志的外观和位置,核对指示方向,疏散指示标志工作状态。

    4、查看防火门、防火卷帘处的警示线内是否存放物品或被遮挡。

    第十二条 系统半年检查和试验

    每半年应检查和试验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的下列功能,并按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1、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的转换时间。检查方法:模拟交流电源故障,观察其是否顺利转入应急状态,用秒表测试转换时间。标准要求:正常交流电源供电切断后,火灾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应顺利转入应急工作状态;自带电源型的火灾应急照明灯,其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秒。

    2、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照度。检查方法:用照度计测量相关场所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照度,看其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3、应急电源故障报警功能。检查方法:使应急电源输出主线路与任一支路连接线断路或短路,观察应急电源声、光报警情况和其它支路火灾应急灯具工作状态;手动消除故障信号,再使应急电源与另一支路连接线断路或短路,观察应急电源声、光报警情况和其它支路火灾应急灯具工作状态。标准要求:当应急电源的充电器与电池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应急输出主线路与支路连接线短路、短路,应急控制回路断路、短路时,应急电源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类型。声故障信号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信号时,声故障信号应再启动。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其任一支路故障不应影响其它支路的正常工作。

    4、火灾应急照明自动启动功能。检查方法:使一集中控制型火灾应急灯具防火分区的火灾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观察该防火分区内火灾应急照明灯具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标准要求: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接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应输出使受其控制的火灾应急灯具投入工作的信号,火灾应急灯具应及时启动,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当集中电源型火灾应急灯具的主电源断电后,应急电源应立即投入工作,火灾应急灯具应及时启动。

    5、火灾应急照明现场启动功能。检查方法:操作集中电源型火灾应急灯具上的试验按钮,切断主电源,同时手动启动应急电源上的强制启动按钮,观察火灾应急照明灯具动作情况。标准要求:集中电源型火灾应急灯具的主电源断电后,现场手动启动应急电源上的强制启动按钮,火灾应急灯具应及时投入工作。

    6、火灾应急照明远程启动功能。检查方法:在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一防火分区火灾应急灯具的控制按钮,观察受其控制的火灾应急照明灯具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手动启动强制按钮,观察受其控制的所有火灾应急照明灯具是否转入应急状态。标准要求: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某一防火分区火灾应急灯具控制装置,受其控制的火灾应急灯具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消防控制设备应有该防火分区火灾应急灯具动作的反馈信号显示。在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强制按钮,所有火灾应急灯具均应转入应急状态。

    7、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功能。在消防控制室用话筒对所选区域播音,检查音响效果;在自动控制方式下,分别触发两个相关的火灾探测器或触发手动报警按钮后,核对启动火灾应急广播的区域、检查音响效果;公共广播扩音机处于关闭和播放状态下,自动和手动强制切换火灾应急广播,用声级计测试启动火灾应急广播前的环境噪音,当大于60db时,重复测量启动火灾应急广播后扬声器播音范围内最远点的声压级,并与环境噪音对比。

    安全疏散通道管理规定安全疏散设施设置要求篇8

    一、使用安全带的规定:

    1、凡进入生产工作场所,在距地面1.5米及以上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

    2、凡在没有脚手架或者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的高处作业,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3、凡在架构、主变、杆塔及其它高处作业而又有换位的工作,不但应使用安全带还应使用安全绳。

    4、安全带及安全绳不得用于吊送工具材料或其它工作用具。

    二、安全带的日常管理规定:

    1、安全带应在每次使用前都应进行外观检查。

    2、对使用中的安全带每周进行一次外观检查。

    3、安全带每年要进行一次静负荷重试验。

    4、安全带每次受力后,必须做详细的外观检查和静负荷重试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5、安全带上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掉,更换新绳时要注意加绳套。

    6、使用频繁的绳,要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更换新绳。带子使用期定为3至5年,发现异常,应提前报废。

    7、安全带使用2年后,按批量购入情况,抽验一次,围杆带做静负荷试验,以2206n(225kgf)拉力拉5min,无破断可继续使用。悬挂安全带冲击试验时,以80kg重量自由坠落试验,若不破裂,该批安全带可以继续使用,对抽试过的样带,必须更换安全绳后,才能继续使用。

    三、安全带的正确使用方法:

    1、安全带应系在腰下面、臀部上面的胯部位。

    2、安全带的小皮带系紧,这样在高处作业时,腰部不易受伤。

    3、安全带要高挂低用,注意防止摆动碰撞。使用3米以上长绳应加装缓冲器,自锁钩用吊绳例外。

    4、使用中的安全带及后备绳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并要检查是否扣好。安全绳要系在同一作业面上,禁止挂在移动及带尖锐角不牢固的物件上,严禁低挂高用。

    5、使用中的安全带及后备绳的挂钩锁扣必须在锁好位置。

    6、由于作业的需要,安全绳超过3米应加装缓冲器,这样一旦发生高处坠落,能减少1/4的冲击力,或者采用自锁加速差式自控哭可以使坠落冲击距离限制在1.5米以内。

    7、缓冲器、速差式装置和自锁钩可以串联使用。

    8、不准将绳打结使用,也不准将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应挂在联接环上用。

    四、以下不正确使用安全带的行为都应视为违章:

    1、双控安全带系在腰部。(一旦发生高处坠落,坠落者腰部易受损伤)。

    2、在高空作业时,只使用安全带,不使用安全绳。

    3、在作业转移时,为图方便,安全带及安全绳都不使用。

    4、安全带低挂高用。

    5、作业人员在附件安装分项工程中,下瓷瓶卡导线时,安全绳扣在横担上,而安全带扣在导线上。(若导线脱落,作业人员要受到严重伤害)。

    6、为图转移方便,安全绳过长。(发生作业人中员坠落,腰部易受到伤害)。

    安全疏散通道管理规定安全疏散设施设置要求篇9

    1、目的:建立安全阀装设选用、校验程序

    2、范围:适用于公司安全阀使用管理

    3、责任者:安全部、工程部、采购部、使用部门

    4、程序:

    4.1安全阀的装设原则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装设安全阀。

    4.1.1压力来源高于或有可能高于容器的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的容器上。

    4.1.2由于工作介质的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由可能使容器的内压超过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的容器上。

    4.1.3盛装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容器上。

    4.1.4加热蒸发、换热过程,有可能使压力超过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的容器上。

    4.1.5压力有可能超过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的流体液压设备上。

    4.1.6压力来源处没有安全阀的容器。

    由于工作介质粘性大或其它原因,安全阀不能可靠工作时,应装设爆破片代替安全阀或采用爆破片与安全阀共用的重叠式结构。

    4.2选用安全阀的要求

    4.2.1用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介质的安全阀,应采用封闭式,以防止爆炸,伤害人员,污染环境。

    4.2.2安全阀的材质,应满足介质条件的要求。

    4.2.3安全阀的公称压力等级,应满足设备工作压力的要求。

    4.2.4安全阀的弹簧压力等级,应符合调试压力要求的范围。

    4.2.5安全阀的工作温度,应满足工作介质温度的要求。

    4.2.6安全阀的最大实际排放量,应略大于压源的最大介质流量。

    4.2.7在介质温度超过200℃,最好选用对于弹簧箱有隔离措施的安全阀。

    4.2.8安全阀的连接方式和尺寸,应符合现场设备的要求。

    4.2.9杠杆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

    4.2.10安全阀的可调部位,应有便于铅封或锁闭的孔洞。

    4.3安全阀的校验

    4.3.1安全阀必须经校验后才能安装使用。

    4.3.2使用中的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4.3.3校验合格后,由工程部将修理内容记入安全阀修理校验技术档案卡,检验执行者和修理人员,必须在档案卡上签字。

    4.3.4校验合格的安全阀,应由被授权的人员(或质量检验人员)负责铅封或锁闭。并在校验卡上填入校验数据和签字。

    4.3.5校验安全阀时升压速度应慢,以免压力读数不准。

    4.3.6校验安全阀用的压力表,精度应在0.5级以上。

    4.3.7检验用压力表的取压点,应保证能取到安全阀进口腔内的真实压力。

    4.3.8校验用压力表,因常受强烈震动和大幅度压力波动的影响,应经常用标准表校对。以免造成误差。

    4.3.9校验用压力表的最大量程,应为工作压力的1.5~3.0倍,压力表的分度,应小于最大量程的1%。

    4.3.10开启压力偏差的规定:

    开启压力≤1.0mpa时,允许偏差为20kpa,当开启压力>1.0mpa时,允许偏差为开启压力的±2%。

    4.3.11对校验数值认可时,至少应连续两次以上的数据能重合,并且不允许对安全阀进行敲击。

    4.3.12密封压力必须时回座后进行试验,在比设备工作压力高时稳压5分钟不降,则为合格。

    安全疏散通道管理规定安全疏散设施设置要求篇10

    二、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2、在使用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3、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4、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

    5、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6、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7、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8、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9、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10、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11、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如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

    12、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安全疏散设施检查应填写《安全疏散设施检查记录》并存档。

    安全疏散通道管理规定安全疏散设施设置要求篇11

    一、劳保用品的定义、范围;

    本规定所指劳动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即因工作需要为员工配备或提供的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

    二、劳保用品的管理原则

    1、劳保用品的管理必须贯彻“确保安全、质量可靠、杜绝浪费、按需配备”的原则,使劳保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2、劳保用品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保用品。

    3、劳保用品是为劳动提供保护的必要物质条件,员工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劳保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

    4、劳保用品必须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员工,不得以发放劳保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

    三、劳保用品的管理部门

    1、劳保用品的配备标准、发放范围、使用年限和技术标准由集团运营部、人力资源部共同负责。

    2、年度计划的编制:各事业部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运营部提报下一年度所需配备、购买的计划。运营部会同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向总裁办公会提报年度劳保用品配备、采购计划。财务部依据批准后计划进行预算编制。

    3、采购:劳保用品的采购以集团公司集体采购为主,以各事业单位采购为辅的方式进行采购。大宗物品(三万元以上)应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进行采购,由运营部根据购买劳保用品的计划,编制标书,并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由企业管理部根据招标情况对大宗物品进行采购。只是在事业部内部而非跨事业部、直属子公司员工均可以使用的劳保用品,经事业部报集团企业管理部备案后可以自行采购。

    4、库存管理:由企业管理部负责库存管理,使用部门根据计划以事业部为单位进行领取。原则上事业部每年4月份、9月份两次领取劳保用品,出库单要一式三份,领用事业部、财务部、企业管理部各存一份。领取后的劳保用品由使用部门对未发放的劳保用品进行管理。

    四、劳保用品的费用列支

    由财务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费用列支和税前扣除。

    五、劳保用品的使用发放管理

    1、使用范围:集团一线生产人员及集团直接从事现场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

    2、各事业部必须严格按规定和标准发放劳保用品,凡违反规定或造成其它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劳保用品的发放除一次性用品外,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员工领取劳保用品时,事业部必须注明具体使用人和发放数量、工作岗位、劳保用品品种和使用时间。

    3、劳保用品使用期满,需经所在班、组和主管领导(部门)鉴定核实后方可换发,个人保管使用的物品由保管者个人拆洗修补。

    4、劳保用品的使用必须遵照国家相关规定。

    六、劳保用品使用的日常检查与监督

    各部门要开好班前、班后会,布置安全工作和注意事项,检查员工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集团公司运营部、人力资源部不定期进行检查。

    七、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或因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及随意拆改防护用品而发生的人身伤亡,要追究本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并承担相应造成的损失。

    八、本制度由运营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与本规定不符的相关规定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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