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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管理制度简短范文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优秀6篇

    时间:2024-01-10 12:45:0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保安管理制度简短范文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优秀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安管理制度简短范文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优秀6篇,供大家参考。

    保安管理制度简短范文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优秀6篇

    保安管理制度简短范文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优秀篇1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保安管理制度简短范文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优秀篇2

    第一条为提高安全和服务意识,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工作秩序,保证集团及员工安全,规范保安门卫接待管理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子公司的保安门卫收发管理。

    第三条行政部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第四条保安门卫人员上岗时要注重仪容仪表,穿戴整齐。

    第五条保安门卫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工作区域内的桌椅摆放要整齐,无灰尘、无污物,达到集团卫生要求标准。

    第六条保安门卫人员接待外来人员时要热情、文明、礼貌得体,按不同拜访对象做好接待工作。

    第七条保安门卫人员在员工下班后第一时间巡查各楼层安全,包括水、电、门窗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第八条为规范管理、加强管理,除特殊情况外晚十点后不允许员工在办公楼内逗留,保安门卫人员负责巡查,确认无人后封闭各楼层的防火门。

    第九条为保证集团厂区安全,保安门卫人员按规定时间定时巡更打点。

    第十条国家机关(公安、安全、司法)、财政、金融、公用服务事业(自来水、电业、热力、供暖、燃气、煤气、邮电、通信)等

    政府职能部门来访时,应礼貌热情地详细询问来访目的,请来访人员至接待室等候,电话联络有关部门主管人员,经主管人员同意后,由相关人员负责接待,进入集团。

    第十一条日常拜访客人(有预约者、应聘人员):保安门卫人员在经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集团。

    第十二条电视台、广告公司等无约随意性来访客人,在与相关部门沟通后视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第十三条未经接待部门同意或擅自来集团推销产品者,一律不得进入集团。

    第十四条保安门卫接待室为集团统一对外服务窗口,是保安门卫人员专职工作场所,集团内部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在接待室逗留,保安门卫岗位人员有权对在接待室逗留人员劝说离开,如不听从劝说,可上报行政部,按有关规定,对违规者进行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工作的时间,员工因公外出办事,填写《外出申请单》并经部门经理审批,到收发室进行登记后方可离开,员工外出办事返回集团时必须及时到收发室登记回到集团时间。

    第十六条凡在集团办公区内做临时工的人员,须到行政部办理临时出入证,并凭证出入,凡来本集团从事临时性安装维护等工作的,用工部门须将施工单位、人员名单及起止时间报行政部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外来单位进入集团的车辆必须持《出车申请单》进出,

    无《出车申请单》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一切车辆(包括办公用车、摩托车、助动车、自行车)必须在停车泊位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在过道或禁停线上。

    第十九条集团办公车辆外出,必须持有集团统一印制的出车单,任何车辆出入,保安门卫值班人员必须见出车单方可放行。

    第二十条集团及各子公司交接的物品,需填写交接记录,经领收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取走。

    第二十一条所有物品出厂须分类登记,接受保安检查。属员工私有物品的,需经本人签字后方可放行;属集团财产的,经办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应一并前往(或出据相关证明)在《物品出入登记表》上签名,确保自身和集团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集团的信件、包裹、电函、报刊等,保安门卫收发室负责接收、分发、保管、传递,需详细登记。

    第二十三条收发室应对当天的信件、报刊及时分类处理,不得延误耽搁。在各种信件、报刊分类处理之前,其他人员不要随意翻取,防止信件、报刊的遗缺。

    第二十四条署名集团员工个人的来信,需在《邮件、信函、包裹登记本》签字确认后,交至个人手中,不得随意开启信件,如系上级部门及政府来信或无人任领的信件,则由行政部专人负责处理。

    第二十五条保安门卫人员需认真履职责,行政部将会定期对保安门卫人员工作实施检查,对于取得以下成绩的个人,给与适当的表彰和鼓励。

    (一)、为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勇斗歹徒,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的个人,视情况奖励人民币1000-5000元。

    (二)、在工作中发现公司安全隐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的,一经采纳,奖励人民币1000元。

    (三)、工作认真负责,巡更打点无遗漏、当月无投诉、无安全事故无违纪者,每人奖励50元/月。

    (四)年度内无投诉、无违纪行为奖励500元/年。

    第二十六条保安门卫人员有下列违纪行为,罚款50元,三次以上予以辞退

    (一)当值期间不注重仪表,不着工装,多次指出无效者。

    (二)不服从工作分配,不服从指挥者。

    (三)当值期间无故矿工者。

    (四)经常迟到早退,不打卡且无备案者。

    (五)工作期间玩忽职守,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者。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集团行政部。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保安管理制度简短范文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优秀篇3

    为加强门卫管理工作,确保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序进行,并保证公司财产、员工人身安全,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勤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总厂区工作的全体员工,以及来宾。

    综合管理部全面负责公司安全保卫工作。

    1、保安人员工作职责:

    (1)、负责员工进出监督并登记,及员工上下班的打卡考勤监管。

    (2)、负责来访接待,并联络登记。

    (3)、负责监管进出公司的汽车停放秩序,并登记。

    (4)、负责进出公司的物品的查验并登记。

    (5)、负责厂区、办公楼、宿舍的安全巡视、公共区域的水电监管,以及夜间查岗并登记。

    (6)、负责维护公司花草树木。

    (7)、负责安全事故处理,对突发事故采取应急措施。

    (8)、协助维持公司办公秩序,防止盗窃。

    (9)、保存值班的各项记录,定期上交综合管理部。

    (10)、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的处理。

    1、值勤规定:

    (1)、值勤时间:(白班)06:00--18:00/(夜班)18:00--06:00/(加强班)16:00--04:00;保安人员要做到24小时轮流值勤。夜班

    00:00--05:00期间,每隔1个小时要巡逻、巡视全公司各区域一次。

    (2)、形象与态度:

    a、值勤期间应按统一着装,穿戴整齐,挂好厂牌;应急及防身器具等应佩带或储备齐全,以应不时之需。

    b、不得留长胡子、长指甲,保持仪容整洁、精神状态上佳、态度谦和、认真负责。

    c、恪尽职守、文明执勤、礼貌待客。严禁离岗、睡岗或酗酒、闲聊等,因事离开或巡察厂区、宿舍时,岗位应有人代班。 d、礼貌接听电话,对上级的吩咐和通知事项,应及时传达;严禁接打私人电话或长时间占用公话。

    e、不允许态度粗暴、故意刁难员工或外来人员,一经发现,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f、应绝对服从上级命令,切实执行任务,以身作则,不得偏袒徇私,严禁监守自盗。

    g、遇有重大事件或可疑人物,应临危不乱,不卑不亢,果断做适当的处置,并立即报告上级。

    i、公司副总经理(含)以上领导、公司事先告知来访的重要来宾及政府官员进出公司时,应行注目礼,以示敬重。

    (3)、夜间执勤时间,加强厂区巡察,对厂区物品、水电设施进行检查,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确保厂区、办公楼、宿舍安全。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处理。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者,追究当班保安责任。

    (4)、熟记厂内各处之水、电、燃料、开关、门锁及消防器材放置地点,发现公共区域的电灯、门窗、篱墙等有缺损时,应报公司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5)、交换班时,应将注意事项交代清楚,并将值班中所发生的重要事项登记“交接班记录表”。

    (6)、保持保安室周围10米内的环境干净清洁、室内物品摆放整齐、美观。

    2、人员管制

    (1)、外来人员因公务需进公司,经被访人同意,填写会客单后,方可进公司;会客结束后,凭被访人签字的会客单,方能离开公司。外来人员一时没有联系上被访人,可在门卫室内或指定地方等候。严禁闲杂或与公司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公司。

    (2)、管制进厂人、物、车辆,对未办妥入厂手续者,一概不准入厂,并绝对禁止携带违禁品入厂(除公司生产需要外)。

    (3)、严格执行员工出入制度,当班员工原则上不应离开公司,若确实有需要外出的,应由班组主管或部门主管出具相关证明,交由保安后方准外出,入厂时应填写入厂时间。不符合上述手续者,保安不准放行。强行外出者,应立即上报综合管理部。

    (4)、员工进出公司应主动出示识别证,忘记带识别证者,保安人员要对其进行登记,超过五次的给予口头警告,并报其所在部门。

    (5)、严禁代人打卡或打完卡又借故离开公司,保安要作好违纪违规人员的登记,并及时向综合管理部上报。

    (6)、员工上班时间不得进行私人会客,特殊情况须经所属部门领导同意,但只能在指定的会客室进行。

    (7)、为安全起见,员工夜间(即21:00-24:00之间)进出公司,应在保安室登记。00:00-06:00之间,严禁员工外出。

    (8)、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允许新闻媒体等机构到公司采访、拍摄。

    3、物品管制

    (1)、严格执行物资管理规定,任何物资出入公司均需办理有关手续。凡协作单位、施工单位的非本公司物资,进入公司时,需在保安室登记,末经登记的物资不得放行。

    (2)、凡购买、加工、借用的材料、半成品、工具等物资运出公司,须持有财务部出具的出门凭证,经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

    (3)、凡节假日、上班前、下班后,因工作急需外出加工的物资,须经部门经理以上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放行。

    (4)、离厂人员经保安查获有私带公物或他人物品的,暂扣留当事人,并迅速汇报综合管理部或相关部门,再另行处理。

    (5)、公司员工物品/各协办厂商交货时所随的物品,若有寄存在保安室的,须经得保安人员同意,检查,登记并妥善保管。一般寄存时间不超过一个班时间,否则发生丢失现象,保安人员不负责赔偿。

    (6)、员工进出公司,原则上不准携带与本公司产品相似的产品,如因需要,经综合管理部开立证明单后(注明品种、型号)准予进出厂。经查验无误后方可放行。

    保安管理制度简短范文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优秀篇4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地名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具体指:

    (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泉、峡、沟、滩、草原、戈壁、沙漠及地形区等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包括省、地、市、州、县(市辖区、地辖市)、乡镇及县辖区、街道办事处等名称。

    (三)居民地名称:包括自然村、自然镇、片村、临时居民点(牧点)和城镇内的街、路、巷、居民区、片区等名称。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所等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水利、电力设施、企事业单位、名胜古迹、纪念地、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等名称。

    第三条 全省地名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地(市、州)、县(市、区)地名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管理本辖区内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二)制定工作计划,承办上级业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任务,以及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

    (三)检查、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四)组织、检查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更新。

    (五)管理地名档案,定期更新地名资料,开展地名咨询。

    (六)编篡出版地名书刊,组织地名学研究。

    (七)逐级报告地名工作。

    第四条 地名管理应从我省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地名的命名、更名必须严格遵循《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

    第五条 《条例》第六条第七款所称其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省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地、市、州以上的山、河、湖(包括戈壁、沙漠、草原、滩)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所涉及的地区行政公署、市州人民政府联合或分别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地、市、州境内跨县(市、区)的,由所涉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联合或分别提出意见, 报地区行政公署或市、州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区)境内的,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凡以人名作地名的,由地区行政公署、市、州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自然村、片村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城市街、巷、居民区的命名、更名,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内居民地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市、区) 人民政府审批。

    (五)城镇中新建或改建地区,需命名、更名时,应事先提出方案,经当地地名机构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六条 省、市、州(地区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命名、更名事项,由同级地名机构承办。专业部门承办地名命名、更名时,应征得当地地名机构的同意,地名命名、更名方案报经批准后,由批准机关报省地名机构备案,同时抄送省测绘、地质等有关部门。

    第七条 我省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汉字译写,按中国地名委员会制定的译写规则,做到规范化。

    第八条 各级地名机构,对使用地名的情况,有权监督、检查并提出修订意见。一切公文、报刊、广播、影视、地图、教材中使用的地名和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张挂的牌、匾中使用的地名,都应以各级政府审定的标准地名为准。

    第九条 地名档案资料的管理:

    (一)地名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业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省地名档案资料室(馆)为全省地名档案资料的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全省范围内的地名档案资料。地(市、州)、县(市、区)地名档案资料由同级地名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各级地名档案资料的管理,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各级地名档案资料的管理,要按照中国地名委员会、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做好地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编码、保管和利用工作,及时地向社会传递地名信息。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城市街巷、集镇、村庄、交通要道口、车站、桥、涵、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以及有必要设置地名标志的地方,设置地名标志牌。地名标志牌的设置和管理,应按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地名标志牌上的标准地名,汉字、汉语拼音的书写形式,由地名机构负责提供;地名标志牌的式样、规格、颜色、结构和制作,应由地名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商定,分别实施。

    (二)城市街、路、巷、地名标志牌的设置和管理,由城乡建设(市政)部门负责。

    (三)城市街、路、巷、居民区门牌的设置、更新和管理,由公安部门负责。

    (四)铁路、公路、车站、桥梁、涵洞、渡口等地名标志牌的设置和管理分别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的地名标志牌的设置和管理,由本单位负责。

    (六)革命纪念地、名胜古迹、游览地等地名标志牌的设置和管理,由主管部门分别负责。

    (七)集镇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及人工建筑等以及有必要设置地名标志的地方,地名标志牌的设置和管理,由当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地名标志是政府批准、国家认可的法定标志物,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各机关、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维护,不准移动、毁坏。对擅自移动、毁坏地名标志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地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甘政发〔1981〕158号《关于印发甘肃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稿)的通知》同时作废。

    保安管理制度简短范文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优秀篇5

    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保安管理制度简短范文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优秀篇6

    地名管理工作是城市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地名管理是城乡经济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地名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对推进城市化进程有着重要的作用。地名作为社会交往的工具和信息传播媒介,同各行各业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地名工作的好差,直接影响城市形象,体现一个城市的综合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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