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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清水江流域客民与地方社会变革

    时间:2023-06-29 15:05:0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袁轶峰

    清代贵州发生过多次苗民起义,对地方社会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关于起义的原因和影响,积累了很多成果,学者多从民族斗争、阶级斗争的视角进行论述。①袁轶峰:《二十年来清代苗民起义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如果仔细分析起义的经过,很多症结指向了土客之间的土地问题。如发生于雍正十三年(1735年),黔东南地区包利、红银起事一案,史称“雍乾苗民起义”,贵州学政邹一桂总结为“绅矜欺压苗民”“兵役欺压苗民”和“平民欺压苗民”三类情况。②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贵州省档案馆编:《清代前期苗民起义档案史料汇编》(上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第229页。这些因素使苗民逐渐失去土地,而人口却不断增加,生计日益艰难,只得奋起反抗。再如乾隆六十年(1795年)至嘉庆二年(1797年)所爆发的苗民起义,许多苗民起义首领被俘受审时都控诉了客民欺凌之事。石柳邓之胞侄石老唐供称:“因苗子地方多被汉人占去耕种,心里不服,是以纠约起事等语。”③《清代前期苗民起义档案史料汇编》(中册),第322页。石三保也在供词中说道:“苗子的土地都不完钱粮,也不当什么差使,地方官如何克剥呢?实在为的是客家们渐渐把田地诓买去了,这是大家心里不服的,所以小的们前年起义造反,就借抢回田地为名,各寨苗子都各情愿。”①《清代前期苗民起义档案史料汇编》(下册),第234页。“各寨苗子实因客民占了田地,穷苦的狠,多一时愤恨起事”。②《清代前期苗民起义档案史料汇编》(上册),第10页。从苗民的口供可以看出,土客之间的土地关系极为突出,客民的种种劣迹,引起苗民的极大愤怒。于是,苗民起事首领石柳邓提出:“驱逐客民,夺还苗地。”③严如熤:《苗防备览》卷22《杂识》,道光二十二年重刻本,第21页。苗寨苗民纷纷起来响应。如雍乾苗民起义,张广泗奏称有1224个寨,多达10万以上苗民参与了起义。④《清前期苗民起义档案史料汇编》(上册),第210页。咸同苗民起义更为惨烈,据凌愓安统计:“蹂躏遍十二府、一直隶州、三直隶厅、四十八散州厅县,失陷城池至百余座,被兵市镇四千余处,于役职官三千余人洵,可谓空前之浩劫也矣。”⑤凌愓安:《咸同贵州军事史》,文海出版社影印本,1966年,第1257页。苗民的土地被不断地被兼并、侵占,导致苗民生计艰难,不得不起而抗争。因此,清水江流域土地关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几代学者在中国土地制度史上做出了非常卓越的成绩。大多学者认为清代土地占有呈兼并之态,较早对此问题进行研究的李文治先生,他从土地占有者的身份分析了土地所有制的变化。⑥李文治:《论清代前期的土地占有关系》,《历史研究》1963年第5期。一些综合性经济史论著也多有论及。如指出“到乾隆年间,土地兼并已发展到极端严重的地步”,⑦郑庆平、岳琛:《中国近代农业经济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5页。清末“占田者十之一二,佃田者十之四五,而无田可耕者十之三四”。⑧曹贯一:《中国农业经济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785页。《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对有关清代的土地关系研究进行了全面总结。⑨该书在“引言”中讲:“土地集中的程度会降低,土地集中的规模会缩小,土地集中的速度会放慢,最大量的土地会掌握在中小地主和自耕农手中”的推断。参见方行、经君健、魏金玉主编:《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971页。总而言之,土地关系的研究呈不断深化之势,但在具体区域研究上还有很大的空间。就清水江流域而言,对土地关系的具体了解还远远不够。⑩笔者从“地域社会观点”视角,提出清水江流域“一主多佃、一佃多主”的租佃关系的观点。参见袁轶峰:《清代清水江流域租佃关系与社会变革》,《农业考古》2021年第3期。张新民认为地权分配的分散化与零碎化,影响了土地的集中占有及阶层的社会分化。参见张新民:《“诸子均分”财产继承制与乡村经济社会生活变迁(1872-1948)——以清水江流域陈氏家藏三代分关文书为中心》,《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22年第2期。黄道炫提出:应对各类材料进一步梳理和深入分析,才能认清不同区域的中国农村土地关系判断的这一重大问题。○1《清代前期苗民起义档案史料汇编》(下册),第234页。1赵世瑜谈到利用清水江文书的在重建中国历史叙述上的意义时,强调需放到一个更长时段、更大范围的历史进程中去解读。○12赵世瑜:《清水江文书的在重建中国历史叙述上的意义》,《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5年第4期。这一论断给研究者带来启发。清水江流域的土地关系应置于地理环境和社会结构中才能理解。本文着重利用清水江文书、地方志、历史调查资料等史料,重点解答清代客民进入清水江流域之后,土地是怎样兼并的,土地买卖是怎样运作的,苗民土地如何被盘剥的,以及土地占有所引发的社会问题。通过研究客民占有土地的形态,揭示清水江流域的土地高度集中与土地不断分散并行不悖,大土地所有制和小土地所有制在苗族地区均得到很大发展,以此观察清代清水江流域社会变革的动力。

    随着贵州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经济的发展,清水江流域不少地方产生了一批占有相当多田土的地主。明代以来,清水江流域的木材贸易就开始兴盛起来,围绕木材贸易产生了一批“山客”“水客”和木行行商。“凡经营木业者皆当地的以侗族、苗族为主的各族商人,只能运销木材于三江,谓商人为山客。”“凡来自长江流域各省来黔经营木业的商人,止于三江购木,谓之曰水客。”“水客”与“山客”之间不能直接交易,必须通过木行中介方可成交。①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编:《侗族社会历史调查》,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28页。至乾隆年间,随着木材贸易的空前兴旺,便涌现出财势雄厚的地主。汉、苗、侗杂居的瑶光(今锦屏县河口乡)在嘉庆、道光之际,就有所谓“姚百万、李三千,姜家占了大半边”的民谣,他们都是大地主。

    姚百万,名玉魁,乾隆、嘉庆年间,经营木商致富,拥资百万,故时人称之“姚百万”。那时,清水江主要支流之一的乌下江(又称瑶光河)两岸都是一望无际的苍郁的杉林,姚百万就在这一带采购木材,运销三江,牟取重利。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调查组描述了“姚百万”的富裕程度:

    姚百万暴发之后,在河边建成九重大院。今犹有残基断壁。邻河而立的月台院坝,迄今如故。月台全由青石砌成,每石约一尺见方,垒于陡峭的岸上,台高三四丈。院坝全用四方石板嵌成。从河边造两重石级,各50余梯,直通院坝。隔河眺望这叠叠石阶和雄伟的月台遗迹,可以想象这个生活在边远民族地区的大地主商人是何等的富贵豪华。②《侗族社会历史调查》,第28-29页。

    姚百万,本名姚继周,祖籍江西,其父姚克元于雍正时至黎平谋生,乾隆中期举家从黎平迁到锦屏的文斗河边,与当地文斗人一起摆渡并兼营小买卖。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继周迁往上游谋生,扎棚瑶光河口东岸。继周身为客民,又因久居苗地,熟悉苗族语言和风俗习惯,遂成当地贸易中介。上游的“水客”,本地的“山客”对姚继周都很信任,再凭籍自身的贸易才能,家业逐渐壮大,发家后,开始大量购置山林地,至嘉庆中期,继周已是拥资百万,故号称“姚百万”。③锦屏县地方县志编纂委员会编:《锦屏县志(1991-2009)》(下册),方志出版社,2011年,第1318-1319页。自定居瑶光以来,溯乌下江而上四五十里,两岸的田土山林莫不为其所有。如韶霭有居民百余家,全寨的山林田土,尽为姚百万所有,连寨前的水井也是姚家的。老百姓上山砍柴,姚百万说灌木杂草都是姚家所有,强迫送去他家,不给柴钱。姚百万把塘东寨的山林田地也巧取豪夺,占为己有,惟有吴廷州和姚吉州宁死不愿变卖其祖遗产业,待田中禾稻茎青叶茂的时候,姚百万便遣家人奴仆,把青苗割来喂马,并向田主扬言:“你们有本事不卖,我就年年割来喂马!”姚百万不仅有钱,而且有九个儿子,均孔武有力,凶狠异常,吴廷州和姚吉州最终被迫失去了土地。姚百万还经常带领一帮儿子和家丁,在河口阻截弱小山客,以低价强购木材。在土改时期,人们纷纷控诉姚家的种种欺凌,“姚百万”的发家史被人描写成“为富不仁”的形象。尽管土改时期将“姚百万”描述为霸占苗民土地,是典型的大地主恶霸形象,但姚继周早期的发家史仍然是通过土地买卖的形式积累土地,以嘉庆十年(1805年),姚继周买林地契约为例:

    立断卖地土杉木契人瑶光寨姜之渭。今因将到本名下地土杉木一股,坐落地名□路干,其山场上下左右与买主,先年得买廷富之界至相同。此山分为四股,本名下占一股,今凭中出断卖与姚继周名下承买为业,议定价银一十三两整,即日权清。其木自卖之后任从买主修理蓄焚管业,卖主弟兄□内人将不得异言。倘有不清,俱在卖主理落。今恐无凭,立此断卖字为据。

    凭中李宗梅

    嘉庆十年十月二十六日之渭亲笔。①《锦屏县志(1991—2009)》(下册),第1320页。文书中的“股”是清水江流域的普遍现象,由于清水江流域地区林地常常是家族共有财产,因而在做抵押时往往是论其中几股为质。“股”广泛存在生产、生活、投资等领域。参见朱荫贵:《试论清水江文书中的“股”》,《中国经济史研究》2015年第1期。

    从契字中可见,姚继周购买的是同属瑶光寨姜之渭的林地,且与姚继周早一年买的林地相连,从这些信息当中大致判断出姚继周应该是有计划地将零散的林地成片的买下,使林地连成一片。另外,契字中特意强调购买的是包括“地底”和“地面”的所有权,以免造成林地纠纷,这也反映出姚继周的精明之处。

    另一个大地主商人姜志远,则是一个有胆识的人,后取代“姚百万”成为当地的第一大商人。与姚百万不同的是,姚百万有了资本就大量地购买林地,而姜志远获利之后大量的购买田地。其“购买的田地面积的产量达17 000多石。其田产沿清水江而下,买到了天柱县的远口;
    溯清水江而上,买到了剑河县;
    沿乌下江两岸,则买到了黎平县的落里、孟彦。地跨侗族苗族聚居的锦屏、黎平、天柱、剑河4个县境”。②《侗族社会历史调查》,第29页。如果按照亩产倒推计算,我们以《苗族社会历史调查》的“巫角交田亩抽样实测折算表”为依据,调查组实地丈量了23块田,根据面积、产量及折合率所作出的统计,相对比较科学。表中分为上、中、下田,上田平均亩产483斤,中等田平均亩产382斤,下等田平均亩产265斤,③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编:《苗族社会历史调查》(一),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110页。总的平均亩产为376斤。据《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对粮食亩产的估算,一石等于135斤。④方行,经君健,魏金玉主编:《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上),第240页。我们以此为标准计算,姜志远的田地面积应该在6 100亩左右。

    据1952年调查,雷山县大塘区掌坡寨,约在150多年前,即乾隆末年嘉庆初年,出现了一个白廷栋的大地主。他曾在丹江当过土司的“通事”,住丹江城里。他发展到拥有田地约9 000挑的财产,“挑”是黔东南一带的度量单位,《苗族社会历史调查》调查组的实地调查,1挑相当于0.29亩,据此,白廷栋拥有田地折合2600亩左右。其拥有的田地横跨丹江(雷山)、八寨(丹寨)、三脚(三都)。他的发家史是缘于曾在丹江做过土官的通事,家里原先并不富裕,在他当通事的十三四年期间,利用自己的职务和权势,以种种手段巧取豪夺,剥削当地苗族人民,迅速发家,成为大地主。①《苗族社会历史调查》(二),第186-187页。

    当然,并非所有的山客都像“姚百万”、姜志远、白廷栋般兼并如此多的田地,也有很多小资本的商人活跃在清水江流域,估计“水客”人数在千人左右,“山客”则有二三千人左右。②《侗族社会历史调查》,第30页。无论“山客”还是“水客”,一旦致富,必将资本投向土地,变成商人地主。

    嘉道以来,清水江流域的土地买卖十分盛行,地主制经济获得了相当大的发展。客民更愿意将大部分财富都投入购置田产,因为他们觉得这是财产保值最为安全的方式,购置田产被视为是上等的和受尊重的投资方式。因而,但凡在当地获得一定资本的客民就会想尽一切办法获得土地。客民购置土地并非一蹴而就的,需要几代人持续不断地进行。根据林芊的研究,他通过梳理清水江流域的天柱县凸洞三村土地契约买卖文书,在1158件各类土地买卖契约中,自1766年至1949年期间至少500人以上的农户购置了土地。③林芊:《凸洞三村:清至民国一个侗族山乡的经济与社会——清水江天柱文书研究》,巴蜀书社,2014年,第269页。

    清水江流域的土地大多被客民所购买,《黔南职方纪略》道出了其中实情。如永从县(今从江县)自明正统年间改县以来:

    客民即积渐而入各洞寨,虽有多寡不同,而典买苗产者甚至一户有多至数百分者,其苗民之殷实,亦不能如府属之潭溪、湖耳各司,故田产多出售于客民也。④罗绕典:《黔南职方纪略》卷6《黎平府》,第166页。

    很明显,从永从县的土地买卖情况看,客民的经济实力远在苗民之上,客民有实力进行大规模购买苗民土地。

    道光六年(1826年),经贵州巡抚嵩溥编查,贵州各属买当苗人田土的客民数达到37865户,⑤爱必达:《黔南识略》卷1《总叙》,道光二十七年刻本,第4页。占整个客民总数的74%。解放之初,社会调查组专门对锦屏县启蒙乡的汉族各阶层占有耕地和林地进行了统计调查,每户平均购置田地12.6亩,⑥《侗族社会历史调查》,第185页。若以此平均数计,苗人卖给客民的田土应该在47万亩以上。具体到清水江流域的土地买卖情况,《黔南职方纪略》对黔东南黎平、都匀、镇远三府的客民“典买苗产”户数有统计,现将其统计资料整理如下(表1):

    表1 道光年间黔东南客民数及土地占有情况表

    从表1统计情况说明,19世纪以来,清水江流域土客之间的土地买卖十分频繁,贫富分化情况极为严重。都匀府和镇远府的客民典买苗产比例,平均都超过了70%,黎平府的客民典买苗产比例则较低,只有30%,总体客民典买苗产比例为57%。府所属州县厅的客民典买苗产差别也是较大,都匀府属八寨厅、都江厅典买苗产客民占93%,清平县典买苗产客民只占35%,两者差距极为明显。镇远府的情况也是如此,高者台拱厅典买苗产客民占到90%,低者施秉县典买苗产客民占42%。对于客民土地占有不均的情况,罗绕典对黎平府一带客民土地占有情况论述道:

    地利肥美,物产丰亨,山土种木棉,苗妇勤于织纺,杉木茶林到处皆有,于是客民之贸易者、手艺者、邻省邻府接踵而至,此客民所以多也。而开泰县所管八堡十五所,锦屏乡所管城内九甲,城外十二屯,自改卫为县时,军屯皆成土著,身住屯所,业落苗寨。视彼邻省邻府客民,跋涉相依,尤为捷便。况苗民家道既裕,又晓文义,族类蕃多,同气相助,间有力薄弃产之户,不待客民计议筹画,合寨有力苗民已将田土垄断而得,纵有可图之产,又为府县两属之土著平日眈眈于侧者捷足先登。客民始计未尝不借径于贸易、手艺窥伺苗产,及至身入苗寨,已则势孤,竟无从得土田,故苗寨客民虽多于他地,而客民当买田土则又寥寥者也。①罗绕典:《黔南职方纪略》卷6《黎平府》,第157-158页。

    罗绕典分析了黎平府一带客民占有土地有三种情况:一种田土、山地资源较好、交通便利的地方,客民典买苗产是最多的;
    一种改卫设县,屯田的主体屯军已经转为地方民户,其屯田相应地“民田”化,过去的屯田是政府分拨给各屯所耕种,不允许转移、买卖,现在则允许转移、买卖,并相应地承担租赋,缴纳民粮,但赋税较低,故吸引附近省份,周边地方的客民来此生业;
    一种苗汉杂居之地,尽管客民人数较多,但土著势力强大,客民势单力薄,故这些地带客民占有土地较少。如第一种情况,古州之朗洞各寨,“悬崖绝壑,地利甚微,非若清江之地接黎平,清水江界乎其中,更有柳霁县丞借地设官之处为下河要区,天柱邛水之客民易于蚕食而入,故清江客民又多于台拱”。②罗绕典:《黔南职方纪略》卷6《黎平府》,第173页。三种情况皆有的,主要分布在清水江流域的“生苗”地界,这些地方客民,“租挖苗人公山之棚户,其棚户土有定址,住有定向,与古州一带棚户相同,大率典买苗产者十居五六”,客民由最初的租佃到大量的购买苗产,超过了苗民一半的土地。与之对比,镇远之抱金、邛水,“棚户迁徙靡常也”。锦屏“幅员狭小,其十二屯今分为内七屯,外五屯,皆聚处一隅”。开泰县(今锦屏县)“则每所少者十屯,多者至三十屯,共设至三百数十屯堡之多,其间苗买客产,客买苗产,转辗售卖,未易清厘。开泰县属又有苗光里及天堂、平吝等八洞地,苗光则地近清江,今已汉多苗少,八洞则危峰叠嶂,地僻道远,皆系高坡苗所居,客民无所图利,有产无产两者俱少,仅棚民数十户而已”。③罗绕典:《黔南职方纪略》卷6《黎平府》,第159-160页。

    对于都匀府之麻哈州(今麻江县)则是另外一种景象,“寨有悉住汉民并亦无典买苗人田土者,亦有悉住苗民亦无田地典买与汉人者,至于汉苗夹杂之寨,各司多寡不同,而每寨中有产客民较之无产之客民则相倍蓰,统计七司八牌,典买苗产不填丁口客民共六百七十九户,未典买苗产者二百五十四户,棚户未置苗产者三十八户,三共客民九百七十一户”。④罗绕典:《黔南职方纪略》卷5《都匀府》,第139页。客民典买苗产比例达到70%。麻哈州尽管面积较小,“东西不及二百里,南北袤不及百里”,但土司却有七个,管辖苗汉210个寨。⑤罗绕典:《黔南职方纪略》卷5《都匀府》,第137-138页。说明麻江县土客杂居之处,客民购置土地已成为普遍现象。客民热衷于购置苗产,主要在于苗民土地一般不需要缴纳田赋。即使清政府想将他们占有土地纳入赋役之中,但有些客民为了减少赋役负担,以各种手段规避,如以会馆的名义购置大量苗产。①罗绕典:《黔南职方纪略》卷6《镇远府》,第196页。这就是为什么“生苗”地界的土地更受客民青睐,故罗绕典感慨道:“客民典买苗产无粮者多,有粮者少,所由来也。”②罗绕典:《黔南职方纪略》卷6《镇远府》,第196页。

    清代清水江流域土地买卖十分频繁,与民间借贷、典当有着密切的关系。民间借贷往往通过田地、物品作为抵押进行借贷活动,与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民间借贷与典当有一个共性,都属于剥削性质的高利贷行业。客民利用高利贷、典当业相当活跃,而高利贷业、典当业的发展,又进一步加速土地集中。众所周知,人们的财富大部分都集中在农业方面,但农业的收成回报率很低。汪崇筼对清代徽州土地与商业投资回报率的比较研究,土地的年度投资回报率仅为6.67%,一般商业投资的年度投资回报率则在9-18%之间,交租式与交地式土地典当的年利率,则分别为25.73%和23.49%。③汪崇筼:《清代徽州土地与商业投资回报率的比较》,《清史研究》2006年第1期。

    长期以来,苗族对土地、财产的认知不是对自然产品的控制,而是对生产产品的控制。因而,苗族族群的迁徙性大而土地意识相对薄弱,其生存的欲望从不与其他族群相冲突,这种自闭的文化现象在中原文化的冲击下必然导致苗族族群向高山转移。客民正好利用苗族这样的特点占有苗民的田土。在清水江流域通常有两种高利贷模式,一种是屯兵所放,称之“营账”;
    另一种是客民所放,称之“客账”。严如熤对两种高利贷进行了详细介绍:

    往时苗中尚有客帐、营帐二端,其害亦大。营帐为汛兵所放,客帐多衡宝、江右客民住市场者放之。制钱八百为一挂,月加息钱五,至三月不完,辄归息作本。计周岁息凡四转,息过本数倍矣。约苞谷、杂粮熟时折取息钱,或乘其空乏催讨,将田地折算。又有放新谷、放货谷诸名。放新谷则当青黄不接之时,计贷钱若干,秋收还谷若干;
    货谷则赊以布盐什物,计货若干,秋收还谷若干,借者必令挽富苗作保,贫不能偿,保人代赔,故苗中有债必完。往往收获甫毕,盎无余粒,此债未清又欠彼债,盘剥既久,田地罄尽。④严如熤:《苗防备览》卷22《杂识》,第21-22页。

    这则材料可以看出,放债者的身份主要是汛兵、客民。不少人从事高利贷经营,主要是高利贷的经营成本较低,小有资财皆可放债取利。在江南等经济发达地区,高利贷的经营形式以抵押借贷和信用借贷两种,而贵州高利贷者的经营模式则是介于两者之间,这种模式分为两种:一种是放谷,即以田中尚未成熟的农作物为抵押,待收获后,折算银两偿还;
    另一种是放货,放贷者以布匹、盐巴、钱谷等实物为质,借贷者以作物或产品实物加息折还。这两种借贷方式都是以实物进行贷放,即债务人借来的不是货币而是实物,当生产过程完成后,以收成的农产品中一部分折本加利,仍以实物偿还。两种放贷通常会请第三方担保人担任信用担保,担保人通常会请家底殷实或威望高或人缘好的人作为中保,由其负担代偿责任。严如熤指出,有些借贷者会在高利贷盘剥下倾家荡产。

    我们以锦屏县加池寨的姜廷德放贷为例。现收集到姜廷德放贷的契约文书有19件,通过这19件文书的梳理,大致可以复原出姜廷德的放贷故事。姜廷德其家族最先是江西迁徙而来,《姜氏家谱》记载:“惟一世始祖名绍远者,原籍江西吉安府太和县人氏,因其叔金和(系明嘉靖庚戌科探花)与严嵩有隙,恐被害,遂于嘉靖末年,始迁湖南之靖州,三世再迁黎平之铜鼓数世。”①《姜氏族谱》,转引自杨有赓:《〈姜氏族谱〉反映的明清时期文斗苗族地区经济文化状况》,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贵州民族研究所编:《贵州“六山六水”民族调查资料选编·苗族卷》,贵州民族出版社,2008年,第189页。此后姜氏大家族析分出众多的房支。姜廷德这一支迁居至加池寨,加池寨隶属于黎平府龙里司,后在民国时改归锦屏县。这一带完全处于屯军的包围之中,在其周围有开泰县属的左所二十五屯、右所二十四屯、中所十四屯、前所十八屯、左所二十屯、铜鼓所六屯、平茶所二十八屯、新化所二十四屯、黎平所三十三屯。②光绪《黎平府志》卷2上《地理志二》,光绪十八年刻本,第110-115页。由于这样的一个背景,加池寨的姜氏较早受屯军的影响。姜氏先祖与当地苗族通婚,娶妻生子。土客通婚是比较普遍的现象,罗绕典记载:“近年以来,虽间有贸易客民置买田产,落业居住,彼此联为婚媾,相习相安。”③罗绕典:《黔南职方纪略》卷6《镇远府》,第178页。与此同时,屯军的官兵们在苗寨进行“营帐”的高利贷活动,深深地刺激了姜廷德,因此,姜也开始走向了放贷、典当的经营活动。从19份文书看,姜廷德的放贷贯穿整个嘉庆朝时期,最早的一份是在嘉庆四年(1799年),最后一份是在道光元年(1821年)。从其最早的一份契约来看:

    立借字人潘昌文。今因宗下要银使用,无从得处,自己请中,上门问到姜廷德名下,借出纹三两整,其银行利加三相还,不得有误,如有者,将八家之地,栽手杉木一古(股)作当。今幸有凭,立此为照。

    凭中潘同□

    笔潘必达

    嘉庆四年五月初二日④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03页。

    从高利贷的利率来看,高利贷业有种种盘剥之法。如短期贷款,按长期计利;
    扣本出借,按足本计利;
    借钱按粮食归还本利;
    本利滚算,过期加利。⑤方行:《清代前期农村的高利贷资本》,《清史研究》1994年第3期。明代政府的规定是:“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⑥《明律》卷9《户律六》,转引自方行:《清代前期农村的高利贷资本》,《清史研究》1994年第3期。清代借贷利息也是遵行“月息三分”。“月息三分”是一个什么样水平?晁中辰认为,经过康熙后期和雍正帝的整顿,雍乾年间呈现出利率较为平稳的状态。借贷利率既有高于“月息三分”者,也有低于“月息三分”者,大体在“月息三分”上下徘徊,一般的公开借贷都以“月息三分”为准。在和平年代,这种36%的年息应算是很高了。①晁中辰:《清代有“康乾盛世”,为何没有近代工业——以清前期高利贷为研究中心》,《社会科学辑刊》2010年第4期。从姜廷德22年的放贷利息看,只有1份是以四分利,其余都是三分利,这样的利率水平普遍还是高于中东部地区。从上述契字中可以看到,借银者通常是以物,包括田土、林地、林木、粮食、猪等做抵押。特别是道光以后,发现以田土做抵押的契约文书普遍多了起来。如道光元年(1821年)同在加池寨的高利贷者姜世宽的一份借贷契约,明确以田土抵押:

    立借当字人本寨姜开礼,为因家中缺少银用,自己借到姜世宽名下,借过本银三两五钱整,亲手收回,照月加三行利,自愿把党羊大田一坵作当,不拘远近相还。今恐无凭,立此当字是实。

    姜世黄笔

    道光元年三月十七日②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册),第342页。

    现将姜廷德的19份契约文书简化制成表格(表2)。

    表2 嘉庆年间姜廷德放贷情况表

    姜廷德22年时间共贷出了109.4银两,最大的一笔贷出19.4银两,最小的一笔1.4银两。从放贷频率来看,嘉庆七年(1802年)、八年(1803年)时间最为活跃,共有8笔;
    从借贷人的地域来看,主要以本寨人居多,有14笔,其余5笔是村寨之外的人,其中有2笔借贷人为开泰县的中仰寨和格翁寨。中仰寨在城北130里,开泰县的格翁寨,在城北140里,与加池寨相隔三、四十里。①光绪《黎平府志》卷2上《地理志二》,第106-115页。从借贷者的身份来说是复杂的,既有外姓、无血缘关系的人,也有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人,以及有亲戚关系,如借贷者杨长福,称姜廷德为二舅。当然,放贷者也会有一定风险,并非所有的放贷都能成功回收。我们发现姜廷德的19份借贷契约中有一份嘉庆七年(1802年)贷给中仰寨陆廷交的契约,就是一笔失败的放贷。我们注意到,姜廷德在该契约后写有:“嘉庆九年成未收利成、嘉庆十一年半欠未收、嘉庆十二年一年未收、嘉庆十三年未收、十四年未收”②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1册),第310页。字样。从当初的嘉庆七年(1802年)七月初五放贷出去,按契约本应在同年十月初十收回,但直至嘉庆十四年,七年的时间里未收回放贷。在姜廷德22年的放贷生涯里,这样的概率还是十分少见的。总的来说,姜廷德的高利贷获利还是很可观的,否则无法持续下去。

    姜廷德能有如此持续的放贷能力,在于其土地经营获利,积累了比较雄厚的资本,同时,又将高利贷所获利润再投资土地买卖,形成一种良性循环。我们以姜廷德的1张嘉庆十三年(1808年)的买田合同为例:

    立断卖田约人岩湾寨范绍恒。为因无银用度日,愿将到布新一田坵,出卖与加池寨姜廷德名下承买为业,当面议价银柒拾伍两整,亲手领回其田。其田自卖之后,日后不得异言,倘有异言,俱在卖主理落,不与买何干,说口无凭,立断约为据。

    代笔范绍良

    凭中范映彩

    嘉庆十三年二月初九日立③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2册),第208页。

    由于贵州山多田少,水田极为珍贵,土地交易的价格也比较高,通常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轻易变卖。从契约中可以看出范绍恒确实穷困潦倒,只得将其田卖与姜廷德,此次交易姜廷德花费银75两购买了岩湾寨范绍恒的田地。同年,姜廷德还在岩湾寨购买了一块田地:

    立卖田约人岩湾寨范继尧、绍粹兄弟二人。为因要银无出,自愿将到本名田一坵,地名坐落补生冲头,在廷干田之下,请中出卖与加池寨姜廷德承买为业,当日凭中议定价银四十五两整,亲手收回应用。其田自卖之后,恁从买主耕种管业,卖主不得异言,倘有寻情,立此卖约存照。

    代笔范宗尧

    凭中范述尧、范映彩

    嘉庆十三年十月初四日立①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辑第2册),第209页。

    这一次,姜廷德又花费45银两购买了岩湾寨范继尧、范绍粹兄弟的田地一坵。

    从上述姜廷德的各类契约可以看到,姜廷德在典当、租佃、买卖山林、田地等领域进行投资,但都是围绕土地来展开。相对来说,姜廷德在高利贷上用力最多,说明高利贷的收益回报率较高。而对于借贷者来说,很容易陷入以贷还贷的恶性循环之中。如前述中仰寨陆廷交,在利滚利之下,无法还清姜廷德的本金和利息,故姜廷德几乎每隔一段时间会在该契约之后加以标注。

    此外,客民还通过贸易、包揽词讼等手法占有苗民土地。通常贸易手法就是在各集镇开设酒店、豆腐店、杂货店等。苗民虽能酿制酒,但不如客民所烤的烧酒酒精度高,味浓烈。苗民虽种食大豆,但不懂得用豆制成豆腐,客民将豆磨为浆,再拌以酸汤煮成豆腐。苗民的日常用品更是需要从客民杂货店中交易而来。苗民起初用农副产品向店主换取酒、豆腐和日用品等,无物换取者,店主则主动以酒、豆腐、日用品等赊给使用。日积月累,赊欠越多,无力偿还,最后只得以田产抵赔,苗人对此行为深为痛切。清人黄钧宰描述道:

    每岁青黄不接,向汉民借谷一石,一月之内偿至二、三石不等。甚至一酒一肉,重利朘削,积曰既久,竟以百十余金田产抵偿。②黄钧宰:《金壶七墨》卷5《苗寨》,同治十二年刊本,第13页。

    客民的各种盘剥手段,引起了朝廷的关注,朝廷对客民侵占苗民田产现象表达极度不满:

    前赴滇黔租种苗人田地,与之贸易,诱以酒食衣锦。俾入不敷出,乃重利借与银两,将田典质,继而加价作抵,而苗人所与佃种之地,悉归客民、流民。至土司遇有互争案件,客民为之包揽词讼,借贷银两,皆以田土抵债。种种情弊,不可不严行查禁。③《清实录》(第37册)卷316,中华书局,1986年,第934-935页。

    由于高利贷的猖獗,特别是进入“生苗”地界的客民与屯兵,对苗民的重利盘剥和巧取豪夺,造成大量苗民丧失土地。铜仁府“查汉民之黠者,多来自于江右,抱布贸丝,游历苗寨,始则贷其赢余而厚取其息,继则准折其土地、庐舍以为值”。④爱必达:《黔南识略》卷19《铜仁府》,第7页。《瓮安县志》叙述了黄平州客民放贷的情况。黄平州东北境接近苗疆,所辖苗寨有数十百处,“平时多有商贾贸易其中,因而住居营什一之利者,久之,反客为主,即虐使苗民,该苗民等又时出与汉人往来,窘迫称贷,汉人则重利盘剥,干没田产,有事到官,官辄左袒汉民,益助其虐,坐是苗民穷困日甚,亦怨毒日深,然不敢为反计也”。⑤民国《瓮安县志》卷3《纪年下》,民国四年,第11页。贺长龄详细描述了苗民为什么受客民高利贷盘剥的缘由:

    黔不产盐布匹,又贵类,皆挹注于他省。苗民错居岩洞,所饶者杂粮、材木耳,非得客民与之交易,则盐布无所资,即杂粮材木亦无由错售,分余利以供日用,是客民未尝不有益于苗,且苗民务耕作而不知贸易,客民耐劳而俭用,多就谷贱之地以为家,是亦未尝不两有益。若谓纷华靡丽皆由客民导之,以至穷乏,则汉人中悉称富户,今为贫民者正复不少,又将谁咎?盈虚消息物理之常,即无客民固不能保苗民之常富也。访闻黎平之苗率多富,实固资山林之利,亦由善自经营,岂无客民往来,何以不能盘剥,然则苗民贫富之无常,犹之汉人耳。①道光《大定府志》卷51《外篇一》,道光二十九年刻本,第17-18页。

    贺长龄认为,由于贵州经济落后,盐、布匹等生活资料完全需要通过外省输入,客民正好承担了这一个媒介的作用,而苗民由于没有多余的金钱与之交易,只有用田土、杂粮、林木等物产、不动产进行抵押。往往苗民经济越落伍的地区,客民也较多,客民在此获利甚厚。因此,在贺长龄看来,客民是苗民社会的不可或缺之人。贺长龄的分析确有一定道理,但没有认清客民的盘剥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即田地易手,苗人世世代代辛勤开垦出来的耕地,落入客民之手,令苗民的生活陷入了贫困化状态。苗人失去土地所有权后,有些徭役却依然保留。“苗产既归汉民,而采买差徭,仍出原户,秋冬催比之际,有自掘祖坟银饰,变价缴官者,良苗至食草实树根,终岁无粟米入口,斯亦仁人君子,所不忍闻也”。②黄钧宰:《金壶七墨》卷5《苗寨》,第13页。都匀一带,“幅员宽阔,苗民固多,汉民亦复不少,其寨落有悉住苗民者,并有悉住汉民者,虽其地群峰迭嶂,跬步皆山,然而溪流萦绕,水泉汨汨,每多膏腴之田,客民之贸易流寓其间,易于讬足焉”。③罗绕典:《黔南职方纪略》卷5《都匀府》,第127页。客民穿梭于苗民聚居之地,进行商品贸易、借贷等活动,借机以不平等贸易手段获取田地。严如熤感叹:“贵州一省则苗人十居六七,承平日久,地略膏腴多为汉人诱买,生齿日繁,生计日艰,懦者佣作民间以图口食,黠者亦间有坐草行劫之习。此时红苗滋事,各处苗猺虽震詟。”④严如熤:《苗防备览》卷22《杂识》,第9页。清人赵翼在《檐曝杂记》一书中描述客民盘剥苗民土地所带来的社会变化:

    客民多黠,在其地贸易,稍以子母钱质其产蚕食之,久之,膏腴地皆为所占。苗、猓渐移入深山,而凡附城郭、通驿路之处,变为客民世业,今皆成土著,故民势盛而苗、猓势弱,不复敢蠢动云。⑤赵翼:《檐曝杂记》,中华书局,1982年,第68页。

    有清一代,有田土客民的众多,反映出客民经过长期的奋斗后,以购置田土等财产在当地安居下来的决心。个别资本雄厚的地主,通过大量的土地兼并成为地方的世家大族。另外众多的客民通过几代人的不懈努力,分批多次的置办土地,因此,清水江流域的土地形态不断向两极分化,土地的高度集中与土地的不断分散,大土地所有制有和小土地所有制都得到加强,原有的土地关系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土地私有制、租佃关系得到长足发展,清水江流域进入了地主制的发展时期。

    进入十八世纪以来,大量的客民严重挤压了苗民的生存空间。长期以来,苗族没有土地、财产的所有权概念,而仅仅是把土地、财产看作是生存的手段,因而,族群的迁徙性大而土地意识相对薄弱。正是这一特性,客民除了开垦无主荒地,往往采取通过代办田赋,客民利用自己担任保长、甲正、百户等权力,将苗民与国家之间的赋役关系转化成苗民与自己的债务关系,这种债务关系通常被有权势的客民所利用,一旦债务逾期,客民就以苗民土地抵押为由收取其土地。利用苗民不谙商品贸易之道,事先将日用物品以高价赊卖给苗民,苗民以稻谷和土地作押,等到秋后,苗民无力偿还,遂不得不以土地给客民。利用争讼案件侵占苗地,移民入黔占地后,往往与土著有各种纠纷,这些纠纷或因田土肥瘠、或因田地边界伸缩,或因水利灌溉等,最后变成讼案。每当土司与汉民每有田土互争之案时,由于苗目不识丁,不能控诉,即告官,却被胥役勒索,客民从而包揽教唆,借贷银两,以田土抵价。总之,官府敲骨吸髓式的压榨,客民、屯军官兵、地主等高利贷的盘剥,典当业的欺诈,苗民田土容易被客民所窥视、巧取和侵占,大量自耕农破产沦为佃农或流民,田地的租佃关系也发生较大变化,致使苗民土地等生存资料的丧失,民生生计更加严峻。

    改土归流以来,清水江流域社会发生极大变化,形成了“客强苗弱”的社会格局。苗民屡屡被侵凌的情况,并由此土客之间因土地、惯习或生活琐事等而相互仇视,相互对峙。土客矛盾的根源就是以土地为中心的社会资源的争夺。雍乾包利、红银起义、古州石金元、戴老四起义、香要等起义、乾嘉苗民起义、咸同苗民起义、清水江流域的界域纷争等即是上述冲突的突出表象。土地向客民集中,苗民的生存空间不断被压缩,苗民反抗也越来越激化,原有的社会结构不断瓦解和重建。清代的苗与客在土地关系上始终处于竞争之中,构成了清代清水江流域社会发展和变迁的一条基本线索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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