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总结
  • 工作计划
  • 心得体会
  • 领导讲话
  • 发言稿
  • 演讲稿
  • 述职报告
  • 入党申请
  • 党建材料
  • 党课下载
  • 脱贫攻坚
  • 对照材料
  • 主题教育
  • 事迹材料
  • 谈话记录
  • 扫黑除恶
  • 实施方案
  • 自查整改
  • 调查报告
  • 公文范文
  • 思想汇报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文档大全 > 公文范文 > 正文

    鉴定意见明确性与科学性的矛盾及其调和——基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同一认定”型鉴定意见适用规定的分析

    时间:2023-06-14 09:00:1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周桂雪,李小恺

    (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2.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2020年8 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委托鉴定审查规定》),其目的主要在于:回应2017年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体制的实施意见》规范委托鉴定及技术性证据审查等要求,确保《民事诉讼法》及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民事证据规定》)有关鉴定委托及鉴定人参与诉讼活动规范的正确实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促进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工作对审判、执行工作的保障作用和对鉴定活动的监督、评价和指引功能[1-2]。《委托鉴定审查规定》第11条第(2)款则直接表明对不明确鉴定意见的否定评价及处置方案,根据对既往司法实践案例的回顾和以上相关条文的梳理,该款规定具体包括如下三层意义:第一,对鉴定过程完整性的界定与鉴定意见(结论部分)的表述建立联系。同一认定型鉴定意见须具有确定性;
    根据既往司法实践案例,这种确定性是指鉴定人对委托的同一认定型鉴定事项直接作出“肯定同一”或“否定同一”的回答,不能是“模糊的”倾向性意见[3],否则将被视为未完成鉴定事项。第二,部分规定了对于不确定性鉴定意见的处置方案。首先要求受委托的鉴定方对原鉴定事项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仍不能作出确定性鉴定意见,法院责令鉴定人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第三,对不确定性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问题未作明确规定。在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后仍未得出确定性鉴定意见时,法院应在程序上如何处置委托事项?是继续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还是放弃对该鉴定事项的委托,对已经获取的鉴定意见不予采纳,还是酌情采纳已获得的鉴定意见?《委托鉴定审查规定》未对此进行申明。但是,结合新《民事证据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因鉴定意见不明确……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前述不确定性鉴定意见仍然可以采纳,但可能要求鉴定人出庭。而鉴定人出庭是否作为不确定性鉴定意见可采性的必要条件并未作出规定。综上,《委托鉴定审查规定》第11条第(2)款否定了不确定性鉴定意见的完整性,但却未对该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进行彻底否定,语焉不详。由于本次研究重在阐析《委托鉴定审查规定》第11条第(2)款背后的实质问题和改进路径,在展开具体的研究之前,首先明确两点:在无特别说明的情况下,(1)本文中所涉及的鉴定问题仅指同一认定型的鉴定;
    (2)仅在民事诉讼场域下展开问题的探讨。

    《委托鉴定审查规定》第11条第(2)款的核心意旨是要求鉴定意见具有明确性。这一规定体现出法院对解决认证困难和争议的一种努力,试图将不确定性意见的认证难题在委托鉴定环节加以解决。然而其意旨又与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将原称谓“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的立法意旨有冲突之嫌:明确性要求鉴定所得结论具有确定性;
    而确立“鉴定意见”之称谓的立法目的恰恰在于否认鉴定结论的绝对客观性和确定性,要求审判中对该类证据进行充分质证和审核[4]。那么,法院方为何对鉴定意见的明确性如此强调,以至于在新《民事证据规定》之后又专门颁布《委托鉴定审查规定》加以重申和细化?从司法实践角度考虑,法官、鉴定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在事实认定中的内在张力,共同促成了作为事实认定者的法官对于鉴定意见的明确性提出要求。

    1.1 不确定性意见存在更大的错误风险

    当今,声称任何一种鉴定不会出错已为谬谈,这不断被实践中的涉鉴错案、“同案不同鉴”、专家辅助人与鉴定意见对立以及民间和政府的研究结果所证实①(a)实践错案中反映出的鉴定错误:如美国“无辜者计划”中昭雪的案例。迄今为止,美国已有375人通过DNA测试被证明无罪,其中包括21名死刑犯。其中很多案件涉及到鉴定错误。参见:INNOCENCE PROJECT.Exnerate the innocence[EB/OL].[2021-10-07].Exonerate-Innocence Project.国内也有学者就错案中存在鉴定问题的情况作出统计,结果显示,存在鉴定错误和鉴定缺陷的案件分别占8%和20%。参见:何家弘,何然.刑事错案中的证据问题——实证研究与经济分析[J].政法论坛,2008(2):10.(b)学者有关鉴定错误率的研究:国外SAKS等人通过对能力验证结果的调查,对各类鉴定意见的错误率作出统计。参见:张翠玲,谭铁军.基于贝叶斯统计推理的法庭证据评价[J].刑事技术,2018,43(4):265-271;
    张翠玲.论法庭科学证据评估及鉴定意见表述[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7(1):41-42.(c)政府层面有关鉴定错误率的研究:美国国家科学院以及美国总统技术顾问委员会也分别于2009年和2016年发布报告,涉及到对传统法庭科学的科学可靠性和错误率问题的探讨,均指出传统法庭科学在作出结论时不应夸大其词,应作出与鉴定结果的准确性相当的说明;
    很多传统法庭科学鉴定项目只是缺乏对错误率的足够研究和统计,并不代表不会出错,反而可能因此受到更多人为因素的影响而造成鉴定结论错误。参见:美国国家科学院国家研究委员会.美国法庭科学的加强之路[M].王进喜,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117-246;
    WILLIAM C T,JOELLE V,FRANCO T,et al.独特性之后:法庭科学意见的演进[J].汪诸豪,译.证据科学,2018,26(4):503-513.(d)同案不同鉴:司法实践中已多次出现相同案件事实,多次鉴定出现结论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情况,典型的如2003年黄静死亡原因鉴定,香港龚如心和王廷歆“豪门争产案”中的签名笔迹鉴定等。参见:郭华.鉴定结论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2.。就目前而言,不确定性同一认定意见出错率可能会更高。首先,每一种鉴定类型都存在一定的错误率,受到技术类型与鉴定条件的影响。据统计,声纹鉴定错误率高达63%,笔迹鉴定错误率约为40%,指纹鉴定的错误率约为4%~6%[5],DNA分型的错误率约为1%~2%[6]。而目前出具倾向性鉴定意见的多为出错率本身就很高的笔迹鉴定等经验型鉴定,不确定性意见本身就代表对结论准确性的较低评价,因而若贸然采信,则风险较高。其次,倾向性鉴定意见多基于条件欠佳的鉴定材料,具有较高的鉴定难度,更加依赖鉴定人的主观判断,也就更容易受到认知偏差的影响[7]。而目前鉴定主体对影响准确认知因素的认识、控制、防范能力明显不足[8],因此,鉴定意见的科学可靠性有待审查。但鉴定中的认知偏差无论多么巨大,以及将带来何种错误风险,法官往往无法知悉,极易因误鉴而导致误判。最后,在主观方面,鉴定主体可能因道德失范而出具倾向性鉴定意见,可信性受到影响。一方面,可能出现鉴定人缺乏责任心的鉴定,在不具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以倾向性鉴定意见塞责,导致鉴定出错风险增加[9];
    另一方面可能存在虚假鉴定,如“金钱鉴定”“人情鉴定”等[10],以出具倾向性鉴定意见作为混淆视听来逃避责任②现实中还存在一种例外情况,难以归入上述范畴:一些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和不正当目的,通过投诉和上访、“闹鉴”等方式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打击,使鉴定主体的鉴定行为趋于“保守”。有时,鉴定对象本身并不复杂,但是由于案情复杂,周期长,牵涉面广,当事人“难缠”,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自身的责任风险,免去不必要麻烦,可能会选择出具倾向性鉴定意见。参见:王连昭.笔迹鉴定意见书表述规范实证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9,31(5):57-64.。

    1.2 当事人对不确定性鉴定意见的争议较大

    根据笔者对既往民事诉讼案件的调查,一旦出具倾向性鉴定意见,基本都会引起不利一方当事人的质疑抗辩。根据对2013—2020年民事案件中二审与一审案件涉鉴比的一份不完全统计结果(表1)可以推知,由不确定性鉴定意见引起的上诉率远远高于其他类型鉴定意见引起的上诉率。如果该鉴定事项是证明案件主要争议事实的依据,不确定性鉴定意见经常成为当事人争论的焦点,一方当事人往往提出不应采纳鉴定意见或者要求重新鉴定,另一方当事人则对于利己的鉴定意见加以维护,极力强调其科学性与合法性。实践中反对方当事人对倾向性鉴定意见的抗辩理由主要有三种:一是认为与确定性鉴定意见相比,倾向性鉴定意见证明力有限,不够可靠,建议法庭对其证明力进行裁量;
    二是否认倾向性鉴定意见的可采性,辩称该类鉴定意见不够明确,不具备客观性、科学性、合法性,不应采纳,或者认为在不具备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倾向性鉴定意见不具备可采性;
    三是在提出倾向性鉴定意见不具备可采性或证明力欠缺的同时,对鉴定主体资质、鉴定程序、鉴定材料、鉴定内容依据及鉴定书的格式等问题提出质疑。面对当事人的质疑,实践中法官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法庭直接宣布是否采纳异议和采纳倾向性鉴定意见,并给出相应的理由;
    二是要求鉴定人以书面方式回答质疑;
    三是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
    四是对有争议的鉴定意见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在认证结果及依据上,主要呈现三种处理方式:一是认为鉴定人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采纳倾向性意见;
    二是由于一方当事人在鉴定事项上未尽到法定举证义务,导致不确定性鉴定意见,承担不能举证或拒不配合的不利法律后果,基于举证责任分配代替对倾向性鉴定意见的直接判断;
    三是通过与其他证据印证,决定是否采纳鉴定意见。

    表1 涉及鉴定意见民事审判案件同期二审/一审数量比③计算方法为:利用OpenLaw裁判文书检索平台[EB/OL].[2021-10-07].http://openlaw.cn/mobile/?from=weixin.mp#page/judgem ent.jsp.以判决书为搜索样本对象,涉倾向性鉴定意见比率(二审/一审)=满足搜索条件为“倾向性鉴定意见&二审&民事”案件数量/满足搜索条件为“倾向性鉴定意见&一审&民事”案件数量;
    涉鉴定意见比率(二审/一审)=满足搜索条件为“鉴定意见&二审&民事”案件数量/满足搜索条件为“鉴定意见&一审&民事”案件数量。首先,一般二审民事案件基数明显少于同期一审案件基数;
    其次,经过对大量民事判决书的研读发现,一般二审涉鉴的案件在一审中都就相同事项展开了鉴定,二审中要对一审鉴定意见认证情况进行评估,只有少数启动了重新鉴定,一审的鉴定意见往往成为二审的上诉事由之一。在此前提下,表中一、二审比例对比情况可以一定程度上反映不确定性鉴定意见产生争议之大。同时需要说明的是,此处采用关键词“鉴定意见”、“倾向性鉴定意见”进行搜索具有一定局限性,由于判决书表述的差异,可能会遗漏一些涉及(不确定性)鉴定意见的案件;
    套入上述公式中的案件数量直接采用搜索结果显示的数量,忽略了少数重复、无效判决书的影响。

    总体看来,尽管有关倾向性鉴定意见的争议较大,但是质疑力、释疑力不足。在质证方面,提出质疑的一方当事人很难在专业技术上对鉴定意见提出实质性和有力的反驳依据;
    鉴定人在鉴定意见的论证和对当事人质疑的回复上,有的作了详细的技术上的阐释说明,但是有的则较为粗略、概括,有流于形式之嫌。

    1.3 不确定性鉴定意见增加认证的难度

    目前,法官对倾向性鉴定意见的认证主要借助诉讼中的各种程序规则来实现,直面鉴定技术进行实质性审查对法官来说实非易事。实际案例中,法官采信倾向性鉴定意见的情况居多,其采信的技术性理由阐释一般仅限于对鉴定人论据的重述;
    而不采信鉴定意见基本都不是基于技术性审查的结果。通过将倾向性鉴定意见与确定性鉴定意见相对比,说明了鉴定人对结论确信强度较低,意味着鉴定意见出错的可能性更大。造成确信性不足的原因或是由于鉴定材料自身的局限性,或是由于鉴定主体技术水平不足,那么,作为“门外汉”的法官如何跨越这两重障碍,以实现对鉴定意见的可靠性作出准确评价?此时,对于具体的技术疑点,诉讼立场上超脱的法官却难以俯视技术问题的全景来作出准确判断。此外,目前民事案件中出具倾向性鉴定意见较多的鉴定类型是笔迹鉴定(人身同一认定或书写时间鉴定),属于典型的经验型鉴定意见,作为证据评价的法官,如何穿透鉴定人一定程度上无法向外行精准解释的技能性、更大范围的主观判断空间来判断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呢?这无疑给法官证据评价又增加了一重困难。

    2020年9月1 日起,《委托鉴定审查规定》开始实施,由于距离规定发布时间较短,从目前公布的裁判文书上,没有足够依据评判其11条(2)款规定的实际约束力。但通过对鉴定委托过程的实证考察④笔者主要通过对国内一些大型鉴定机构的调查访问以及既有研究文献中所述的相关情况进行实证分析。,更可以发现该款规定产生的实际效果和潜在风险,这集中体现在鉴定主体和法院/法官在鉴定委托问题上的应对或遭遇。

    2.1 鉴定主体对民事鉴定委托的应对

    针对《委托鉴定审查规定》第11条(2)款规定,经过审查和风险评估,鉴定机构对可能出具不确定性鉴定意见的送检案件,可能作出以下几种处置方案。一是鉴定机构与委托法院协商,告知其不能出具确定性鉴定意见,就是否接受非确定性鉴定意见征求法院意见。如果法院明确不接受非确定性鉴定意见,鉴定机构直接作退案处理⑤如果在受理之前发现不具备得出确定性结论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可能直接拒绝受理,依据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司法部令第132号)第十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技术能力的。”以及第17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很多鉴定得出结论的性质不能在委托受理的初步审查中确定,受理以后在鉴定过程中才发现不能够得出确定性结论,此时司法鉴定机构可能会选择终止鉴定。依据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司法部令第132号)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内容,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一)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有时法院送检的鉴定材料确实条件极差,且没有其他材料可供补充,审判中又亟须对该专门性问题进行解答,法院可能会同意出具非确定性鉴定意见。如果后续又获取到其他鉴定材料,法院可能会要求补充鉴定。二是要求法院补充鉴定材料,直至鉴定材料满足出具确定性鉴定意见的标准,方可受理鉴定⑥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司法部令第132号)第十四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
    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以及其第十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技术能力的。”。一旦法院拒绝补充材料或者补充材料后仍不满足出具确定性鉴定意见条件的,则作退案处理。三是遵照技术标准及法律规定,直接退案或作出无法判断的结论。委托受理环节或鉴定过程中,发现鉴定条件只满足非确定性鉴定意见标准的,则退案或出具无法判断的结论。四是升降格为确定性鉴定意见。出于利益考虑或者委托人的催促,一些鉴定机构可能在鉴定材料不充分的条件下作出肯定同一或否定同一的确定性鉴定意见。

    总体来看,在案件受理环节,鉴定人为了规避风险,可能凭借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中摸索出来的“弱者武器”反制法院与法官[11],对于可能出具不确定性鉴定意见的民事案件委托的受理,慎之又慎。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到,一些民事审判中,鉴定事项涉及到事实认定的关键问题,此时,尽管只能出具不确定性鉴定意见,对于法官来说终究是有胜于无的。故在现实委托中,还是有相对于规定条款作出妥协的情形,存在委托受理环节中协商模式。

    2.2 法院委托鉴定面临的困境及风险

    由于新《民事证据规定》和《委托鉴定审查规定》对出具确定性鉴定意见的单向度硬性要求,带来鉴定主体的如上反制策略。这将给作为委托方的法院带来困境和风险。

    第一,法院委托鉴定将变得更加困难。一方面,由于前述规定,参照出具确定性鉴定意见的技术标准,一部分鉴定条件只够出具不确定性鉴定意见的材料将被退回,导致可受理的鉴定范围缩小。另一方面,考虑到一些复杂案件中可能存在当事人故意“闹鉴”、投诉、上访等风险,以往鉴定人更倾向于出具非确定性鉴定意见,以降低自身责任风险。现囿于出具确定性鉴定意见的规则要求,对这一部分风险较高的案件,鉴定机构可能直接退案。这些情况将导致一些案件事实认定困难,也可能因而引起当事人的“缠诉”。

    第二,增加一部分涉鉴案件审判期限隐性超期的风险。由于鉴定期限不计入审判期限,委托鉴定的周折和拖延易造成审判期限隐性超期。其一,对于鉴定条件不够充分的鉴定材料,遭受鉴定机构退案的几率较大,特别是法院坚持不接受非确定性鉴定意见的情况,这就需要重复选择鉴定机构并委托鉴定的程序,耗费大量时间;
    其二,鉴定机构为了达到出具确定性鉴定意见的要求,对于鉴定条件达不到标准的,会要求法院补充材料。根据新《民事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而补充调取鉴定材料和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都将消耗大量的时间成本,不止一次补充材料的情况更是如此。若遇到当事人拒不配合等情况,将耗费更多的时间。鉴定的隐性超期将加剧审判期限隐性超期[12]。其三,若鉴定机构出具了倾向性鉴定意见,根据《委托鉴定审查规定》第11条(2)款,可能后续需要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这也将导致审判期限大幅度延长,致使审判效率低下。

    第三,多次鉴定增加鉴定意见认证困难。由于鉴定人出具倾向性鉴定意见可能会引起启动后续的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都可能导致鉴定意见的改变,特别是重新鉴定,已被实证研究证明容易出现大面积冲突[9]。当多次鉴定后的结论相互矛盾,法官认证将更加困难。尽管新《民事证据规定》第四十条规定了“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仍然无法消除之前的鉴定意见对法官心证过程的影响。从重新鉴定启动的原因来看,非确定性鉴定意见毕竟不同于鉴定出现重大缺陷、错误的情形,当前后鉴定意见出现差异时,孰对孰错,不好一概而论。故将新《民事证据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适用于此种情形并不尽然合理。而从以往的涉鉴司法实践经验来看,相互冲突的鉴定意见也为当事人的投诉、缠闹行为提供了理由,往往隐藏着风险。

    第四,对非确定性鉴定意见直接升格为确定性意见的,将增加事实认定的错误风险。这种鉴定意见明显违背了科学对准确性表述的要求,实际依据与结论确定性差距较大。鉴定书中掩盖了不确定性信息,极易因表述偏差导致法官的认知偏差,使法官在审查认证时不能保持应有的警惕性、正确认识其可靠性,进而难以充分尽到审查责任,易造成错误采信。而鉴定错误可能导致审判错误。

    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颁布规则中对鉴定意见明确性的规定,实际上并不能有效解决鉴定意见的适用困境,反而增加了成本耗费和认证困难,同时也造成了现实应用与规范的冲突、规范与技术标准的冲突,迫使各鉴定参与方在实践中重新磨合与构建适应策略。

    科学性要求鉴定意见表述为非确定性,而法院以确定性表述规定鉴定意见的明确性,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冲突。这种冲突表面上体现在鉴定意见的表述形式,实际上是证据审查适用方式与鉴定意见信息传递之间难以协同。如何实现两者的协同?对于该问题的解决,程序制度保障固然重要,但科学实体层面的跨界沟通必不可少。因此,需要重新思考科学性与明确性的表现方式,重构科学性与明确性的实现方法,并以相关程序、技术制度等作为配套设施,方能实现从科学事实到法律事实发现的有效衔接。

    3.1 鉴定系统:增进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透视度

    从案件事实认定角度,鉴定领域所能做到的明确性是准确表述鉴定结果,充分披露鉴定过程与依据信息,增强对于受众的信息透视度;
    鉴定领域所能实现的科学性是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有效性。因此,应从鉴定方法、结论表述、结论论证、过程记录四个方面协同鉴定意见科学性和明确性。

    第一,确认和增进鉴定方法的科学有效性。目前同一认定方法中主观参与程度较强的经验型鉴定方法比例较高,重要任务是增强这些方法的可验证性和准确性。一是将同一认定方法纳入计量学范畴进行规范,发展特征价值定量方法,以增强方法的客观性和可验证性。二是加强对同一认定方法有效性确认,检视程序步骤是否得到精确界定,可复验性如何,结果准确率是否满足司法实践需要。三是对有效性不足的方法,通过基础研究加以改进。一方面是通过加强对认知机理和鉴定认知过程的研究来优化程序设计,最大限度减少认知偏差的影响,如采用对鉴定材料的“线性顺序披露”以及在检验过程中混杂无关样本等[13];
    另一方面,对准确率不高的方法还需加强基础研究以实现对特征规律更加充分和精准的认识。

    第二,增强结论表述的准确性和论证的充分性。表述准确性即是表述内容与实际检验结果的接近程度,一方面表现在说明认定事项范围的边界准确,另一方面是清晰表述检验结果与真实结果的距离,即确定性程度需表述清楚。其一,根据得出结论的依据和认定目的划定认定事项边界。如果同时借助鉴定知识和鉴定外知识得出结论⑦参见贝叶斯模型的区分方法:后验优势比=似然比(鉴定知识)×先验优势比(鉴定外知识)。先验优势比标示在该证据出现之前对假设成立与否的评价;
    后验优势比是考虑到该新证据出现之后对于假设成立与否的评价。在此,以鉴定知识类比纯粹技术角度的鉴定依据(似然比),鉴定外知识类比先验优势比。,则往往用于说明来源问题;
    如果仅仅依据鉴定知识得出结论,则一般只能说明的是检验材料特征匹配程度或频率问题。这在以往确定性表述中并未得到精细区分。其二,基于前面分析,检验结果无法实现确定性,因此,结论表述采取不确定形式更符合准确性要求。目前研究领域已提议采用多种可能性表述方式,其中基于贝叶斯定理的似然比表述方式备受推崇。但不得不承认,目前很多鉴定方法对于特征价值定量的基础研究不足,似然比计算中所用的概率赋值实际上是凭借专家经验而给出的数字[14],其本质仍是欠缺准确性的。由此观之,对于一些传统经验型鉴定,定量表述可以作为基础研究的一个方向,待条件充分时方可采用;
    根据目前的研究和实践,给出估计值并辅以不确定性说明,不失是一种准确且利于沟通的表述方式[15]。在基础研究不足的情况下,没有必要追求其能力所不及的定量表述,采取梯度性的定性表述并释明理由才是可取路径。

    无论是条件成熟后的定量表述还是定性表述,对于法庭实践而言,传达信息能力都是有限的,明晰而充分的论证是帮助证据使用者理解和审查证据的关键。从实现最佳证据解释效果的角度,有效的论证可以集中从“是”和“不是”两个方向进行,分别列出依据,最后进行优势比较和可能性的说理评估。从法庭适用角度,简明、易懂、逻辑清晰的论证有助于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审查[16-17]。如果论证效果不佳,法官只能求助于结论表述的确定性,这时数字表述反而更具有迷惑性。除了采取合理的论证方式外,论证依据也要充分注明。宏观层面包括纯粹鉴定领域的科学技术和事实、数据以及鉴定以外的经验知识或事实依据;
    微观层面需要清晰注明引用的标准、文献,得出的数据结果,所使用的图、表、照片等[17]。以上表述方式和论证要求需要通过标准给以清晰界定、说明,一方面是对鉴定人的操作行为进行指导和规范,另一方面便于鉴定意见审查者参照使用。

    第三,全面记录鉴定实施过程。鉴定实施过程的记录应包括鉴定材料保管链条的记录和鉴定人检验过程的记录。其一,鉴定保管链条的记录应清晰完整地记录鉴定材料的交接、送还为始末的全程流转、保存条件、鉴定材料的数量与质量情况。鉴定材料保管链的断裂将导致鉴定无法实施或鉴定意见无效[18],故应成为鉴定意见审查的内容之一;
    同时,保管链的详细记录也有助于鉴定主体避免不必要的纠纷[19]。其二,检验全程应在鉴定记录中得到充分反映,包括鉴定材料、检验环境、检验仪器(包括型号、校准等情况)、结果输出、操作程序和方法、鉴定人对于意见的讨论与分歧等,影响鉴定结果的各个环节都应得到详细记录。

    已有研究表明,是否遵循一套适当的检验程序决定了鉴定结果的误差和错误率[12],鉴定人接收的信息及检验材料的次序影响鉴定人认知结果[4],而鉴定结果的意见分歧有助于提醒审查者出现其他情况的可能性及依据。完善的鉴定记录制度可以通过鉴定信息的充分披露使鉴定过程公开透明,以“过程导向信任”,增强鉴定意见的可理解性和可接受性[20]。鉴定记录应成为法庭上的备查依据。

    3.2 法院系统:构建系统性证据适用思维模式

    在鉴定意见适用上,法院系统的任务在于正确分析鉴定意见并将其可靠地运用于事实认定之中。这要求法官对鉴定意见的适用必须建立在理性认知的基础上,遵循教育模式而非遵从模式[21]。因此,必须打破“以鉴代审”的适用方式,从表面形式深入到实质内容,实现对鉴定意见的全面审查,其辐射范围不限于鉴定意见本身,应包括紧密衔接的三部分:先验事实的查明和导入、鉴定意见的审查、其他证据的印证。

    3.2.1 查明并导入先验事实

    不管是否适用贝叶斯概率模型,都应查明先验事实以辅助确定待证事项。此处的先验事实即指涉及待证事项的鉴定外知识,可能源于司法认知、推定或其他背景知识。查明先验事实一方面用以审查鉴定意见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与鉴定意见的内容和推理逻辑相结合,共同导向待证事实。例如,判断一个人是否为物证来源时,该人在物证形成时是否在世或是否在场的先验事实起着关键作用[22];
    街道湿润是否源于降雨的事实判断依赖于当时当地的降雨概率这一先验事实的评估[23]。因此,先验事实是鉴定意见与待证法律事实进行衔接的重要材料来源。在现行同一认定模式下,同一认定结论可能渗透进一定的先验事实作为依据,因此法官需要通过鉴定文书、记录以及直接询问鉴定人等方式确认鉴定过程中借助的先验事实,以避免事实材料的重复使用,同时用以评价鉴定依据的充分性[22]。

    3.2.2 运用形式与内容相融合的鉴定意见实质性审查思路

    全面的鉴定意见审查既包括鉴定资质、鉴定程序、鉴定文书格式等法律形式要件审查,又包括以准确认定事实为直接目的的实质性审查,后者是实务中的难点,常常缺位,故为此处探讨之目的。实质性审查应遵循“问题→物证→意见”的审查思路:首先,依据逻辑相关性准确定位待证事实问题。由于待确认的法律事实不同,相同物证可能有不同的用途,决定物证有无必要鉴定以及鉴定类别。例如,刑事案件中的一封恐吓信,是用作引起正当防卫的证据,还是作为被害人过错在先的证据,这决定了是否需要启动签名笔迹鉴定[15]。其次,审查鉴定材料的保管链。其一,审查物证来源和状态,以审查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评估鉴定条件的充分性。其二,审查监管和处理情况,以确认鉴定材料在鉴定全程的同一性和鉴定过程的可靠性。其三,审查鉴定意见可靠性。其实质是审查鉴定所运用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是否具有科学有效性,并可靠地运用于具体鉴定之中。原理和方法的科学有效性核心在于得出结果的准确率,可从既有理论研究和实践中寻找依据。就目前案件中所涉及的同一认定事项而言,范围比较固定,故评价任务的重心在于原理和方法在个案中的具体适用。评价方法是审查鉴定是否遵循一套科学合理的操作规程,检验过程是否足以推出鉴定结果。相关技术标准和作业指导书是评价操作是否规范、结论依据是否充分的参考;
    所遵循的作业指导书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技术标准是否符合科学有效性的基本要求,有时也有审查的必要。完成以上审查内容需要法官对鉴定的基本原理有所掌握,再辅以质证过程对鉴定意见疑点的揭露与澄清。3.2.3置于逻辑链条中进行串并联印证

    印证应与先验事实配合使用。但与查明先验事实不同的是,印证仅从鉴定结果意义上对鉴定意见进行外部审查,在分析顺序上置于先验事实查明和鉴定意见审查之后。这种审查方式是将鉴定意见置于大的证据群中,基于结构主义视角,在事实认定的逻辑链条中进行串并联审查[24]。横向上,是否能够与其他证据串联、衔接实现同向证明;
    纵向上,是否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并联,支撑起融贯的事实要件体系。如果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矛盾,可向内返顾检视鉴定意见与先验事实,向外核实查证其他证据的薄弱环节。尽管印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一种普遍的证据分析模式,但是就鉴定意见的是审查适用而言,还存在两点需要改进的问题:一是法官通常预设了鉴定意见更高的证明力,鉴定意见本身很少成为印证审查对象,经常作为依据使用,印证中一旦出现矛盾,更倾向于排除其他证据;
    二是还很少将印证与先验事实、鉴定意见进行系统性统合,弱化了对鉴定意见的审查适用效果和事实认定的连贯性。

    3.3 制度系统:程序和技术配套措施的跟进

    实现上述对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审查适用离不开配套措施的支撑,这涉及到多个系统。第一,需加强保障,实现司法环境减压,优化法官施展理性判断与决策的环境。在压力型司法环境下,相对于自由裁量与理性衡量,法官更倾向于对鉴定意见的遵从模式,而否定鉴定意见需要足够勇气,这易导致鉴定意见审查流于虚化⑧司法实践中,法官面临各种责任和风险。如果要法官积极调查证据而不消极避责,则需要国家提供系列保障措施让法官敢于有所作为。参见:陈如超.司法鉴定委托受理的困境与改革——基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与司法鉴定实践的双重分析[J].证据科学,2016,24(4):411-421.。营造适当宽松的司法环境则可为法官拓展理性裁判的空间。

    第二,完善标准化建设和实验室质量保证体系,以此确保不同鉴定主体采用方法的一致性和可查性[25]。标准化方面,多重标准、标准陈旧或超前、可接受度差以及不平衡问题需要克服;
    实验室质量保证体系的贯彻执行力度、与其配套的能力验证、教育培训、职业文化、认证认可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三,对法律工作者进行鉴定知识教育和培训。实现鉴定意见审查实质化,要求法官必须对鉴定意见的原理、方法和功能范围有所掌握,以此保证鉴定意见适用的适正性和独立性。实现途径有两种:一是向法学专业的学生开展必要的鉴定类课程,给未来储备具备鉴定知识的法律工作者;
    二是对在职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进行鉴定知识培训,并提供鉴定证据适用指南,以满足现实工作需求。国外的一些改进做法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例如在Daubert案件之后,美国联邦司法中心出版了《科学证据参考手册》,对科学证据领域的核心问题进行指导,并开发基于科学的司法教育项目[26]。

    第四,通过程序设计加强法庭质证效果和认证能力。相关程序保障措施主要包括鉴定人出庭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专家陪审制度等。这些制度在我国都得以不同程度的确立,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很多学者已就此多有论述。未来改进的任务在于加强制度设计以减小实践阻力,优化实践效果。在质证层面,需进一步理顺鉴定人出庭制度和专家辅助人制度,加强法庭上鉴定意见的疑点披露能力;
    在认证能力方面,合理利用专家辅助人和专家陪审制度,增强审判人员对鉴定信息的获取、评价与适用能力。

    第五,完善司法鉴定主体的管理。为确保鉴定意见具有可靠性、透明度,便于法官审查适用,在鉴定人的职业操守、技术水平、规范操作三个方面需着重管理。在鉴定市场化背景下,管理难度和复杂性较强,一方面应综合运用行政管理、技术管理与行业管理,完善鉴定人准入、职业道德评价、技能考核、责任追究制度;
    另一方面也应为鉴定人出庭等正常鉴定执业行为提供制度保障,对作为鉴定参与方的当事人、法官、司法行政机关权责进行明确和规制,实现各参与方的良性互动。

    猜你喜欢 倾向性确定性鉴定人 论中国训诂学与经典阐释的确定性社会科学战线(2022年7期)2022-08-26论法律解释的确定性法律方法(2022年1期)2022-07-21含混还是明证:梅洛-庞蒂论确定性社会科学战线(2022年3期)2022-06-15基于模糊数学法的阿舍勒铜矿深部岩体岩爆倾向性预测有色金属(矿山部分)(2021年4期)2021-08-30超重/肥胖对儿童肠套叠空气灌肠复位的预后影响:倾向性评分匹配分析天津医科大学学报(2021年2期)2021-03-29鉴定人可否参加开庭?兵团工运(2019年7期)2019-12-13江苏:对虚假鉴定“零容忍”中国质量万里行(2017年6期)2017-06-28法律确定性的统合理性根据与法治实施社会科学(2016年6期)2016-06-15鉴定人出庭经验谈人间(2015年22期)2016-01-04“没准儿”“不一定”“不见得”和“说不定”的语义倾向性和主观性差异语言与翻译(2015年4期)2015-07-18

    推荐访问:最高人民法院 明确性 鉴定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