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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困境与改进措施分析

    时间:2023-06-04 19:15:2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林佳鸣 陈秋梅 林剑宏 蔡宇翔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莆田 351146

    我国的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出现时间较早,在1979年即以法律的形式来明确检委会的地位,并指出检委会在进行决策时利用民主集中制的方式进行。而在2018年,我国对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又进行了重新修订,细化了检委会的职责。基层检察院在办案量上较高,更应重视检委会在检察院开展工作中的重要价值,做好改革工作,提升检委会工作的有效性。

    (一)组织架构设置不合理,专业领域人才缺失

    在我国与检察院检委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检委会的组织架构有着明确的规定,检委会内部成员需具备检察官资格,在人数上一般在7至15人,数量需维持单数。但从具体开展工作来看,这种方式出现了较大问题,以检委会成员人数15人为例,若基层检察院的人数编制较少,可能出现员额检察官大多为检委会委员的情况;
    而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部分检委会委员由于不属于员额检察官,这也使得其没有办案资格;
    部分检察官在监察体制改革下转至监察委,可使得原来的检委会出现人员编制不足或者人数上出现双数。还有部分基层检察院由于人员较少但案件较多,在部门设置上也存在较大问题,部分基层检察院由于受到发展水平限制,检委会在开展工作中并没有设置专门的办事机构,检委会仅作为研究室的附属机构存在,研究室人员还需承担检委会的部分工作。而在检察院的机构改革的促进下,基层检察院的检委办与案管办开始合并,检委会的人员除负责正常工作内容之外,还需负责开展理论调研工作、案件请示办理工作、文秘工作以及案件管理等。但由于员额检察官在配置上有着数量要求,部分检察院仅有一个名额,无法满足开展工作的要求,一些工作人员由于表现较好被调入一线部门开展工作,这也加剧了检委会人员编制缺失情况[1]。

    在基层检察院中,检委会是其最高的业务决策机构,在开展工作之前需做好准备工作,才能保障接下来的工作顺利进行。但从基层检察院的检委会工作现状来看,其在开展工作之前缺乏准备环节,更没有引入专门机构对案件来进行论证,在对案件的了解程度上,承办人以及负责人了解程度较高,分管副检察长通常也较为了解案件情况,但检委会的成员缺乏对于案件的了解,仅能听取承办人的汇报,没有直接展开对于案件的了解以及调研工作,更对提请内容缺乏了解。而在实际开展工作的过程中,检委会的成员在专业知识上并不全面,无法掌握各个领域上的专业知识,若决策咨询机制不完善,极为容易导致案件办理的公正性存在问题[2]。

    (二)权责划分不明,责任机制缺失

    检委会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工作方式以开会集体讨论为主,来实现集体智慧的发挥,提升问题解决效率。但从具体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检委会在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工作的过程中,也存在权责划分不明的情况。从我国现行的有关于检委会组织以及工作内容的规定来看,也缺乏有关于检委会具体工作内容和职责的明确规定。而在我国有关于错案追责的规定中,若检委会在利用集体讨论的方式来处理的案件存在问题,需由检委会集体进行负责,这也使得部分检委会工作人员为逃避责任风险,选择消极敷衍的工作态度来开展工作,极大降低了检委会的工作质量。并且部分检委会当下并未落实责任机制,导致成员的自我约束能力下降,在制定决策的过程中随意性较强,降低了其专业性,对检委会的权威性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由于当下检委会的权责划分不明,导致在具体开展工作中经常出现检委会成员不了解案情,在开会中并不发表意见或者仅以从众心理对待工作;
    还有部分委员在提出意见时仅提出结论,缺乏分析过程;
    部分检委会还存在随意改变决策的情况;
    部分案件的承办人以及部门为逃避责任,随意提交案件,均给检委会正常开展工作造成负面影响[3]。

    (三)程序不规范情况较为普遍

    在实施司法责任制改革之后,上会案件提请由检察长或者员额检察官负责,检察官负责进行提请工作,由检察长来决定是否将案件进行上会。若在必要的情况下,分管副检察长向员额检察官直接提出要求,要求其提请案件。但若员额检察官和分管副检察长在意见上存在相悖情况,处理方式在当下尚存在较大的争议。与此同时,尽管我国的法律中对议题提请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临时上会的情况。针对于一些较为敏感或者重大的案件,出于保密要求或者紧急情况,临时上会有着一定的合理性。但部分案件在提请时即将失去诉讼时效,导致在进行提请时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处理。还存在临时增加议题的情况,可使得委员无法全面了解案情,仅能从承办人那里获取相关信息并仅依靠自己的工作经验来发表自身的看法,均给检委会正常开展工作造成较大影响[4]。

    检委会承担着重大案件讨论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的办理工作,一些存在意见分歧的案件也由检委会负责进行处理。检委会的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中,仅能依照阅读相关材料以及听取相关人员汇报进行,针对其中存在分歧的问题进行讨论,然后给出处理意见。而在这一过程中,若前面的委员大多数在意见上保持一致,这可能使后发言的委员出现从众心理。在具体承办案件的过程中,承办部门的负责人也通常为检委会的成员,其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较大,保持中立态度难度较大。在实践的过程中,还存在检委会的成员不仅是案件的汇报人和承办人,也具有案件的表决权,给案件的正常办理造成一定影响[5]。

    (一)合理设置组织架构,引入专业领域人员

    针对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在开展工作中存在的人员编制不足的情况,需提升重视程度,做好人员的优化配置。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人员人数在7至15人的要求,若该基层检察院在政法编制上为50人,员额检察官的人数需在19人之内,但完全依照15人的标准来说人数较多。针对于此,需合理设置组织架构,对检委会成员的资质要求进行明确,并结合实际情况来配备检委会成员人数,避免出现人数过多或者出现偶数情况。检委会在工作方式上以开会讨论为主,与会议相关的内容均属于检委会的工作内容。由于基层检察院所需处理的内容较多,这也使得检委会经常召开会议,为提升工作效率,可成立专门的办事机构,明确办事机构的工作内容,并做好人员的配置工作,科学制定人数,并定期开展对于检委会成员的培训,全面提升其专业水平,保证检委会工作质量[6]。

    由于检委会承担的工作职责较为重大,对于成员的专业水平要求较高,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需完善决策咨询机制,来提升工作质量。可在内部成立专门的研究小组,做好人员的配置工作,来提升检委会工作质量以及决策水平;
    而在专业研究小组中,还需对其进行细化,分为民事检察、刑事检察、刑事执行等,并依照业务划分的不同来对相关领域的事项以及案例进行论证研究,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来形成论证意见[7]。

    此外,基层检察院还可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围绕一些专业领域,如法律、医学、金融、工程等,邀请行业专家作为咨询会的委员。在遇到一些专业水平较高的案件或者事项时,可与行业专家进行沟通,并邀请行业专家开展疑难案例的研讨工作以及课题的攻关工作,提升检委会在制定决策中的科学性以及民主性[8]。

    (二)明确权责划分,构建责任机制

    针对检委会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存在的职责划分不明、缺乏有效管理机制的情况,也需提升重视程度,做好权责的划分工作,并构建责任机制,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权责划分上,首先,需做好业务决策的划分工作。在基层检察院开展工作过程中,需对提交检委会进行讨论的案件进行明确,并对议题范围合理进行拓展。针对一些敏感案件,需将其提交到检委会进行处理;
    其次,需立足于宏观角度来开展工作,重视对工作的总结,并结合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行处理,利用案例指导方式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来强化检委会职能;
    最后,还需加大监管力度,检委会在基层检察院中承担着决策职能,需做好检委会与检察院中其他职能部门在权责上的区分工作,避免出现越俎代庖的情况[9]。

    针对责任机制缺失情况,也需结合实际情况构建追责机制,细化检委会工作内容,做好责任的分解工作,并具体落实到个人身上。在错案追责中,检察长需为首要责任人,对于由检委会集体进行处理的案件,一旦出现问题,需由检委会所有成员共同进行承担。由于检委会召开会议通常由检察长进行主持,需作为首要责任人。针对在表决中对于错误内容进行赞成的委员,也需适当进行担责;
    若检察长出现违规情况,导致案件出现错误,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检委会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需做好会议记录工作,为今后权责的划分提供可靠的依据。由于案件的承办人通常也承担案件的汇报工作,需对汇报内容负责。检委会的成员以及办事机构需承担把关以及审核职责,并合理提出意见和建议。还需完善正常退出机制以及人才库机制,针对工作表现较差、工作态度不端正的委员,需取消其资格。更要选择专业水平较高的人员列入人才库中,在开会之前从人才库中选择专业人员担任,提升工作有效性。

    (三)做好程序的规范工作

    在对议题提请程序进行规范时,员额检察官针对承办案件进行提交时,需在经讨论并由分管检察长肯定之后,由检察长负责决策。若分管副检察长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检察官将案件提请到检委会进行讨论。若员额检察官和分管副检察长对案件的认知出现不一致情况,需以员额检察官为主。议题提请时限的相关规定当下也在落实中,以给检委会预留出足够的办案时间。若案件为公诉案件,在需要检委会进行审议时,需在距离诉讼时效还有7天之前提出;
    若案件性质属于审查逮捕性质,需在到期2天之前提出。若事件为审议内容,在议题材料准备结束之后提出;
    若案件或者事项对于时间有要求的,需在届满10日之前提出。

    在会议程序的规范中,一方面,需对委员在发言顺序上进行明确规定,可依照职务由低到高进行,在司法责任制进行改革之后,检察官的行政权力被淡化,委员的发言顺序可依照检察官的等级进行,并在最后由主持人进行总结发言。

    另一方面,委员在直接进行办案中,由于检委会的成员也存在同时为案件承办人的情况,为避免出现审议形式化的问题,需规定检委会的成员若同时为案件的承办人,在会议中将不再享有表决权。

    基层检察院检委会承担着重要的决策职责以及办案职责,做好其工作的落实可有效提升基层检察院的工作质量。但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人员编制不合理、上会议题范围不明确、议题提请程序不规范、会议程序不规范以及决策咨询机制不完善等。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基层检察院检委会需认识到开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优化人员配置,明确议题范围,规范议题提请程序,规范会议程序以及完善决策咨询机制,来提升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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