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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知识的概念与分类

    时间:2023-05-31 21:05:0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田甲乐 常宇华

    在生物进化历程中,人类的祖先在与恶劣的自然环境及凶猛的野生动物的竞争中,依赖于大脑,走上了一条文化进化的道路,人类呈现出的不是发达的身体器官,而是持续的知识积累,知识成为人类生存的武器(1)郑慧子:《批判与建构——一个关于文化的未来发展的构想》,开封;
    河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46-70页。。17世纪科学革命以来,知识的积累速度开始快速增加,对增进人类福祉和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20世纪70年代以来,知识与社会秩序之间的交织作用日益明显(2)Jasanoff S,“The idiom of co-production”,In Jasanoff S,States of Knowledge:The Co-production of Science and Social Order,New York:Routledge,2004,pp.14-45.,知识逐渐取代资本、劳动力和自然资源成为价值创造和财富创造的基础因素(3)Knorr-Cetina K,“Culture in global knowledge societies:knowledgecultures and epistemic cultures”,In Jacobs M D,Hanrahan N W,The Blackwell Companion to the Sociology of Culture,Malden:Blackwell publishing,2005,pp.65-79.,对公共决策和社会结构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对公共知识的理解方式,影响着社会资源的分布、集体行动的内在认同;
    对公共知识的界定、分类成为建构社会秩序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参与了个人和集体身份定义、权力分配和责任划分(4)Jasanoff S,Designs on Nature: Science and Democracy in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5,pp.247-291.。因此,厘清公共知识的概念和分类,成为当今哲学、政治学、图书馆学等学科亟待解决的基础理论问题。

    在知识论研究历程中,对知识本质的认识大致经历了从“知识发生说”到“知识建构说”的转变。知识建构说认为知识是社会构建的产物,是个体在社会交互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公有性和共享性。因此知识本身蕴含个体性和社会性两种属性,即私人性和公共性。基于此,知识可划分为个体知识和公共知识。基切尔指出,“公共知识是我们所知的总和,包含了所有已经呈现在书本上的内容,并且在我们追求个人成就时适用于我们每一个人,意味着一个社会的信息共享体,包括社会和自然科学、艺术、文学、音乐等等”(5)Kitcher P,“Public knowledge and its discontents”,Theory and Research in Education,vol.9,no.2,2011,pp.103-124.。公共知识是整个社会的知识资源库,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需要从公共知识库中获取所需的知识。传统认识论把知识看作是得到辩护的真信念,在当下知识亦发挥为主体辩护的作用。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后,知识更成为催化社会发展的活力因子。附带经济效益的知识固然能为企业乃至国家带来资本,但公民整体的知识水平才是衡量国家发展的指标。公共知识意味着知识的公共领域,意味着每一个人都可以对公共知识发言;
    公共知识的形成过程,事实上也是公共领域形成过程的反映。它是社会成员社会化的前提,对个体成长和知识创新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公共知识是人类长期认知实践的表征,具有国别性和时代性。我国目前主要在图书馆学、新闻与传播、科学研究管理等领域,对公共知识进行了一定研究,但是较多侧重于公共知识的应用层面,在理论层面研究还比较薄弱,对个体知识与公共知识的辨析、公共知识的概念、公共知识的分类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澄清。本文试图对此进行研究。

    (一)知识公共性解读

    公共知识从词源构成来看,可定义为带有“公共性”的知识。“公共性”作为人类生存的社会性本质的表现方式,在自我确证中体现出“为他”属性(6)郭湛:《社会公共性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70-71页。。换言之,“公共性”是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和发展的组织原则,根植于人的社会本性,是人在利己和利他的整合过程中形成的人类生存的共有性。其首要涵义在于公共领域内显现出来的任何事物都为公众所有,公共领域自身便兼具开放性和自由性。其次它强调同一场景中多主体的客观共在。由此可知,公共性包含的意义应有三点:共有性、公开性、公益性。这亦是判断事物公共性的基本意义指标。例如公共物品的定类。公共物品的特性包含三点: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即共有性,消费的不排他性即公开性,受益的不可阻止性即公益性。而公共知识作为特殊的公共物品具备典型的公共物品属性。首先,公共知识是全体社会成员共有的,知识的生产和使用群体均是公众。其次,公共知识的使用存在明显的非竞争性。它可以同时被不同个体使用,增加受众人员而产生的边际成本为零,知识使用者之间无价值干涉。最后,公共知识具有非排他性。共有性表示公共知识是社会成员共同拥有且可被公开获取,无法实现有效排他。公共知识的公益性保证对其使用不应排他。基于共有性和公益性基础上的公共知识无需排他,公共知识本质上就是一种社会资源。

    故而,公共知识带有高程度的“公共性”,但并不是绝对的公共性。公共性和私人性作为知识的两种基本属性,处于相对状态。如群体知识、地方知识和共有知识等概念因范围的大小表现出不同程度“公共性”的同时,也具有了相对的“私人性”。而公共知识被个体接受、同化后,也就成为了自身知识系统的一部分,表现出明显的“私人性”。当新一轮的知识产出发生时,知识属性便继续转化。知识的形式和归属权变化的原因实则是所处情境的不同。因此,公共性和私人性是知识轴上相对方向的两个端点。公共知识位于一端,其“公共性”具体体现在三方面:第一,公共知识内容本身就是一种反映人类对客观事物的普遍认识,是基于主体间的社会建构的共识;
    第二,公共知识是可编码化的知识,可被明确地表达和传递,形式上具有共通性;
    第三,公共知识能够被公众共享,且独立存在,不受任何社会成员的约束,使用上具有公用含义。

    (二)公共知识概念分析

    “公共性”作为公共知识的基本属性,是在知识的基础上诠释的。公共知识首先是知识,知识可被描述或赋予特征,却很难被精准定义。如罗素(B.Russell)在《人类的知识》中所言:“知识是一个意义模糊的概念”(7)罗素:《人类的知识》,张金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48页。。人们会归纳出知识的一些主要特性,并以此来判断是否属于知识范畴。英国学者齐曼(J.Ziman)认为普遍意义上的知识具有七个特征,即不可替代性、不可相加性、非磨损性、不可分割性、不可逆性、可共享性、无限增殖性。其呈现出知识多层次的属性及内涵。(8)刘大椿、刘劲扬:《创新是科学发展的保证》,《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故而对知识的分类亦可基于多重标准。从知识类型来看,可分为简单知识和复杂知识,具体知识和抽象知识;
    基于知识能否被表述和转移,知识被概括为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
    依据知识主体和认知维度的不同,知识又可划分为个体知识和公共知识。个体知识的主体为单一型个体,而公共知识的主体为复合型公众。公共知识一般被公众理解为一种科学的、社会的、普遍的、超越经验的知识。

    “公共知识”一词首次出现在巴洛(K.E.Barlow)于1968年出版的《公共知识的状态》(The State Of Public Knowledge)一书中,被定义为:“可以被所有人分享的知识,它在某种意义上是一个中立的公共参照框架”(9)Barlow K E,The state of public knowledge,London:Faber Press,1968,pp.12-13.。而后,经济学家奥曼(Aumann)在博弈论中引入“common knowledge”的概念,译为公共知识或共同知识,这里的公共知识更侧重研究特定群体内的个体间对某个事实“知道”的结构,其本质是知识的传播(10)罗杰·B·迈尔森:《博弈论:矛盾冲突分析》,于寅、费剑平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57-60页。。默顿(Robert K.Merton)的公共知识观是在逻辑经验主义视角下形成的,以科学知识为主,其认为科学是公共的知识而不是私人的知识,公共知识是诉诸个体逻辑理性的同一性的知识,其“公共”还在于科学知识的产生及传播过程是社会性的(11)R.K.默顿:《科学社会学——理论与经验研究》,鲁旭东、林聚任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33页。。

    公共知识在我国最早与图书馆学相关研究关联出现,以龚蛟腾为代表的图书馆学者认为公共图书馆是作为公共知识的载体出现的,图书馆的本质即公共知识中心(12)龚蛟腾、侯经川、文庭孝:《公共知识中心与公共知识管理——再论图书馆的本质和定义》,《中国图书馆学报》2003年第6期。。这种说法在当下可能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共知识的公共性在于面向公众,而相当一部分图书馆显然是面向特定人群的,如高校图书馆的受众主要是校内人员。吴建国认为公共知识的形成是社会建构的产物,公共知识是由私人知识贡献而形成的知识集,公众能够共享(13)吴建国:《从私人知识到公共知识的建构》,《自然辩证法研究》2004年第12期。。

    至此,对公共知识的定义至少还涉及两方面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第一方面,国内外关于公共知识概念分析的侧重点均表现在“公共性”“共识性”等特点上,对公共性的程度却极少涉及,公共程度达到多少才能称得上“公共知识”仍是一个问题。从而也导致了公共知识的划界模糊。另一点,公共知识的公共性体现在哪一方面,是因其共享性或是因其生产主体是公众均未定论。第二方面,对于公共知识的概念定义聚焦点更多在于“公共”,而忽略了其本质在于知识。作为公共知识主要成分的科学知识,其重点更在于知识的科学性。而以上关于公共知识的概念定义均有所失衡。因此,关于公共知识的现代定义以及特征仍未清晰,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究。结合上述“知识公共性解读”的分析,这里的“公共”不单单指面向公共,而有多层含义。

    (三)公共知识的特征

    事物的概念是人们在认知过程中,从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进而把所感知事物的共同本质特点抽象并概括出来。对公共知识的定义亦是如此。对公共知识的特征进行整合而形成的知识单元即是其概念。当我们以一种公共知识反思另一种公共知识时,才能看到某种公共知识的相对性,并抽象出公共知识本身的一些共有特性,才可能对某种公共知识进行分解和重组。

    1.公共性。

    公共性作为公共知识的必要条件,是公共知识的基本属性。公共知识一定体现公共性,但具备公共性的知识却不能断言符合公共知识整体特征。这里我们对共有知识和公共知识区别分析。共有知识是指群体内的每个人都知道的事实,却不知道其他人是否知道。共有知识只包含一条必要的信息,即这项知识本身。而公共知识包含多条必要信息:第一条即这项知识本身,第二条是每个人都知道所有人掌握了该知识。从概念上来说,共有知识具备完整的公共性,但实质上并未实现其公共性,即共有知识在形式上可被明确表达和传递,但分享和传递过程并未完成。故而满足公共性条件的知识并不一定就是公共知识。在共有知识向公共知识转变的过程中,关键点在于知识共享。共有知识公开宣告之后就变成了公共知识。例如,在皇帝的新衣故事中,大家都知道皇帝没有穿衣服却没人说出来,这时候“皇帝没穿衣服”就是“共有知识”。但大家不确定别人是否知道这个事实,当一个小孩把真相说出来后,这时大家都知道其他人看到的皇帝也没穿衣服,于是原来的共有知识变成了公共知识。也就是说共有知识是“心知肚明”,而公共知识是把“心知肚明”公布于众。因此,本文把“公共性”作为公共知识的必要不充分条件,而不是唯一判定标准。

    2.共识性。

    除了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外,公共知识还包括一些日常生活知识等,这一类知识主要由个体或群体间互相协作构建产出。公共知识是在个体知识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产生的。这里的“共识”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指形成共识的过程中,接受验证的方式本身就是一种共识。另一方面,共识的对象在于公众,无特定社会范围。地方性知识之所以不是纯粹公共知识的原因在于其具有“地方性”,即为特定群体所拥有的知识,反映了群体内部的共同愿景。地方性与普遍性相对,除了表层意义上的地域范围,还涉及群体的历史由来、现状和运行机制以及知识在生成和辩护中形成的“本土”情结。群体、组织、民族乃至国家、洲等不同界域都拥有不同程度的地域知识。当“地方”这个范围足够大时,公共性愈加凸显,从而向高纯度公共知识靠拢。故而达成共识的基数水平是公共性程度的直观体现,即共识性是判断是否为公共知识的向度之一。

    3.科学性。

    公共知识从生产方式来看主要包括两种:制度化生产和协作化生产。公共知识从一开始就是科学的,科学知识的生产遵循特定的制度。齐曼于1968年在其《公共知识——科学的社会维度》(Public Knowledge—The Social Dimension Of Science)中便把公共知识理解为一种关于科学的社会维度的知识(14)Ziman J,Public Knowledge—The Social Dimension Of Scienc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8,pp.8-12.。虽然他在书中并未对公共知识明确定义,其整本书都在讨论与“科学”相关的内容,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共知识仅指科学知识,因为科学性不等同于科学技术。科学性只是公共知识的一种必要属性,它指“判断某个事物是否符合时空中存在的事物、现象和过程”的标准富有科学依据,而不是凭空捏造的。除了科学知识外,公共知识还包括一些人文社会知识,例如历史知识、文学知识、哲学知识等。

    知识兼具科学性、共识性和公共性时即属于公共知识范畴。然而不论是科学性、共识性或是公共性均是社会成员判断聚合产出的规范。在搜索公共知识时,总会伴随一些相似词如公众知识、共有知识、社会知识、显性知识等。这些词和公共知识的混淆使用,一方面是因为某些相似词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公共知识的某个特征,另一方面是基于不同的分类视角对相同事物的命名差异。因此,对公共知识进行划界,成为清晰理解公共知识概念的重要任务之一。

    (一)公共知识、社会知识、个体知识

    公共知识和个体知识总是作为一对范畴出现。在柏拉图(Plato)的认识论中,感性往往存在于个体认知的初级阶段,而科学和数学知识则作为知性的认知产物。这里的知性与感性实则就是公共知识和个体知识的一种状态。本节后面讨论的明确知识和默会知识、社会知识和个体知识等均是基于不同角度对公共知识和个体知识的划界。另外,在一些学者的研究中也会使用私人知识、个人知识等和个体知识相近的概念。但个体相较于个人或私人意义更广泛。本文在此把公共和个体作为一对矛盾范畴加以辨析。

    罗素于1948年出版的《人类的知识》一书的目的在于考察个人经验和科学知识整体之间的关系。书中第一章就着重讨论了个人的知识和社会的知识。罗素认为我们生活的世界是一个整体的结构。这个结构分为两个部分:科学部分和先于科学的部分。先于科学的部分源自个体在实践生活中的经验(15)罗素:《人类的知识》,张金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8-69页。。经验是人们体验和感觉的总和,是主体建构知识的基础,此外也为主体理性和客体存在之间搭建了通道。但在实践中,经验获取和理性加工是主体知识建构过程中相继发生的两个必要部分,需要均衡发展。罗素也正是在与个人知识相对的层面上来讨论社会知识的。

    罗素的社会知识包括一切书籍、文献等可以用语言表现的百科全书式的内容,但是却不涉及个人层面的隐匿知识。从内容上可见,他这里所说的社会知识更接近于我们所讨论的公共知识。这里罗素关于知识的讨论和维也纳学派关于人对客观世界的反映的分类相近。该学派把人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分为体验和认识两大类。认识即认识主体可以用语言、文字以及数学方式精确地表达所反映的内容,这些认知内容具有可检验性和共享性。其把这类反映称为知识性认识。这里的知识性认识应属于我们讨论的公共知识的内容。而体验性知识则是由感性直观获得的主观体会,难以用语言、文字精确表达,难以与人共享。这类认识和我们下面所讨论的波兰尼的默会知识类似。

    (二)公共知识、明确知识、默会知识

    波兰尼(Michael Polanyi)对知识分类的研究从personal knowledge开始,而后根据知识能否被清楚地表述和有效地转移把知识分为明确知识(Explicit Knowledge)和默会知识(Tacit Knowledge)两类。通常被说成知识的东西,是以书面语言、图表和数学公式加以表述的,只是一种类型的知识;
    而未被表述的知识,像我们在做某事的行动中拥有的知识,是另一种知识(16)Polanyi M,Personal Knowledge:Towards a Post-Critical Philosophy,London:Routledge,2015,p.12.。前者是显性知识、明确知识或名言知识,后者被称为隐性知识、默会知识或非名言知识。波兰尼强调个人知识、判断以及兴趣在知识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其默会认识论的目的在于阐明明确知识的默会根源,即默会知识是个体在认识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知识。此外,明确知识是一种通过书籍等载体传播的言传知识,而我们实际知道的要比言传的内容多。表1从四个方面对波兰尼的两种知识进行比较。

    表1 明确知识和默会知识的比较

    综上分析,波兰尼所谓的Tacit Knowledge,即个人知识体系的隐性方面。而Explicit Knowledge因具有公共性、可交往性、科学性以及确定性,应归属于公共知识的范畴。

    (三)公共知识、客观知识、主观知识

    波普尔(Karl Popper)的“三个世界”理论也涉及个体知识和公共知识的概念。他在1972年出版的《客观的知识:一个进化论的研究》一书中系统地把世界分为三类:物理世界(世界1)、精神世界(世界2)、客观世界(世界3)。在他看来,知识是人类长期在自然世界中实践的产物,人的认识能力也是在自然界中长期发展形成的。而人类认识能力的形成标志着人类主观意识形态的出现,并开始从客观物理世界(世界1)进入主观精神世界(世界2)。随着人类认识能力的提高,实践经验和认识结果的积累,主观精神世界开始被抽象化和符号化,客观知识世界(世界3)开始形成(17)波普尔:《客观的知识:一个进化论的研究》,舒伟光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5年,第67-109页。。在这个过程中,波普尔的主观精神世界、主观知识的意义和我们讨论的个体知识相一致,客观知识世界、客观知识和公共知识的内涵相同。他从一个新的角度对不同知识的内在逻辑演变进行了研究,同时也对知识进行了分类。

    (四)公共知识、官僚知识、个人知识

    从影响国家治理的知识层面,根据知识的特性及其主体划分,知识可划分为官僚知识和个人知识(18)韩志明:《从官僚知识到个人知识——国家治理转向的知识逻辑》,《中国行政管理》2018年第6期。。官僚知识以国家机构及其职权为中心,是专业化、标准化和系统性的知识,集中体现为各种制度性知识,同时嵌入在法律制度、政策规范以及行政制度中。其是许多人共同生产的知识,但知识主体仍为官僚体制下的官员。个人知识是个人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所掌握的知识,是个人学习、吸纳和整合其他知识尤其是在个人实践基础上逐步形成的知识,具体包括个人的本能、学识、技能、经验、信念等内容。其中大多是默会知识。个人知识的表现形式一般为不易编码的隐含知识,知识的应用存在高度自治性。官僚知识和个人知识并不是完全对立,二者相通兼容。国家治理虽然出现了从官僚知识向个人知识的转向,但其目的是为了破除官僚主义的自我中心地位,引入公众的参与。

    另外,国家的治理需要在不同程度上包含知识问题。所以公共事务的决策者必须要面对知识问题。官僚知识是“写入规则”的知识,而个人知识是“行动彰显”的知识,即官僚知识的社会效用往往是通过对公众的约束才得以发挥,而公众的行为表达一般反映个人的知识素养。故而官僚知识更多的是一种明述的规则,更接近群体知识论下基于权威的社会规范,虽依赖于官员群体的判断,有其随附性的一面,但官僚知识的证实只能在群体层面上完成。综上,官僚知识具有可编码性、公共性、可验证性。在此基础上,官僚知识具有公共知识的明显特征。

    上文基于不同的理论依据对公共知识和个体知识进行了划界。罗素的社会知识、波兰尼的明确知识、波普尔的客观知识以及官僚知识都具有显著的公共知识特征,均可归类于公共知识体系。公共知识和个体知识作为人类认知成果的两种状态,在相互转化的同时促进新知识的产出。对二者的存在状态以及特征等进行对比分析,是公共知识外部划界的主要方向。表2对二者进行对比,旨在更进一步明晰公共知识的内涵特征。

    表2 公共知识和个人知识的比较

    表2 公共知识和个人知识的比较(续)

    对公共知识外部界定是明确公共知识特征的一方面,从而达到人们较恰当地用概念工具来刻画公共知识的目的。而对公共知识内部进行分类,在进一步厘清公共知识内涵的同时,亦可提高公众准确匹配所需知识的效率。

    (一)坎贝尔(Cole C.Campbell)的分类

    坎贝尔关于公共知识分类的讨论是在民主和知识的关系问题上展开的(19)Campbell C C,“Journalism and public knowledge”,National Civic Review,vol.93,no.3,2004,pp.7-8.。民主假定的平等主义可能会在知识问题上发生动摇,具体表现为社会中的某些成员因掌握特殊知识而要求享受特殊待遇。如专家因持有专业知识而自称享有特权,他们认为自己非常熟悉事物的真正运作方式,知识生产是其特权。而局外人的特权诉求源自他们不受任何狭隘学科的限制且无价值偏向,故而拥有创造知识的特权。在杜威看来,民主的基本规则是:受共识影响的人均有权制定该知识。个体都可能是某方面的“专家”。杜威用“脚被鞋夹伤的人”和“修鞋的鞋匠”来类比普通人和专家的关系,二者可共同创造一种不被特定群体专有的知识来修复“夹鞋”问题(20)DeweyJ,The Public and Its Problem:An Essay in Political Inquiry,Pennsylvania: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 Press,2012,pp.359-365.。他认为专业知识是社会的补充元素,而公共知识是由面对实际问题的人共同创造、共享和运用的知识,是帮助人们解决问题的知识。但杜威的方法可能过于理论化。威廉斯基(Willinsky)进一步为其搭建了实用桥梁,他提出把网络作为信息交换中心来注释大量的社会科学研究知识,这样公民和政策制定者都可参与。同时,面对具体问题的公民需要时间来理解相关的见解。而从精英中心的知识观到大众中心的知识观的转变,其第一步就是使知识平民化,这样才能使“鞋匠的知识”(专业知识)更易被“鞋夹住的人”(普通公众)使用。但要实现杜威关于公共知识的创造、共享和利用这一概念设想,还需要一种方式使“鞋匠”(专家)也可直接地从“被鞋挤压的人”(有经验的公众)那里获取经验。在这层意义上,可参考皮埃尔·奥米迪亚(Pierre Omidyar)的eBay模式:使市场民主化,拒绝为个人或公司开通特别通道,所有参与者都是平等的。其追求为所有兴趣者提供一个知识共享平台。对此,坎贝尔提出是否可考虑结合威廉斯基精神,即让民众更易获得精英知识,进而实现所有知识而不仅是精英知识可供任何人访问和评估的设想。于是坎贝尔在二者的理论基础上,把公共知识定义为以下四类。

    1.已经在众人及其所在组织中传播且能够被所有人访问、评价和使用的知识。

    从定义上来看,我们可以把这一类知识理解为普遍知识或常识。常识即社会对同一事物普遍存在的日常共识,例如生活常识、安全常识、文学常识等。

    2.专家已知并得以传播,能够被众人和相关组织等利用的知识。

    这一类知识凸显专家元素,这里借用柏拉图早期对话录中的专家知识来解释。专家知识是处置对象的一种能力,它追求特定领域的“好”,造就特定的产品或成果,即在特定领域或学科内形成的相对代表性的知识。当然,专家知识会面临同行和公众评议,通过审核后其权威性提高,进而会成为公共知识的一部分。

    3.众人和相关组织在公共领域合作时,创造和共享的知识。

    这一类知识可以用群体知识或地方性知识来讨论。群体指介于个人和组织之间的结合体,由其创造的知识就是群体知识。群体知识只适用于特定群体在特定公共领域针对同一事物,群体内部的人皆知。群体规模可大可小,例如班级、民族乃至国家都是群体。同样,群体知识可以是班级文化亦可是国家知识。

    4.在公共领域中创造、共享、可运用的知识——通过参与和行动产生的知识。

    与其他知识不同,科学知识只有进入交流系统才能被认可和承认。由此,这一类知识接近科学知识的特征。齐曼的公有主义规范激活了一个精美的交流系统。其认为研究结果只有被报告、散发、分享,并且正式发表而成为公共资产,才符合科学的定义。默顿也认为,“承认”是科学界的唯一通货。“后学院科学”“三螺旋”“学术资本主义”等关于科学和社会关系的新定义意味着科学的社会功能愈加彰显,科学知识是社会成员协同参与生产的知识。

    (二)普适性知识和地方性知识

    吕乃基在《论编码知识和隐性知识》中沿用波兰尼对知识的分类把知识划分为编码(显性)知识和隐性(默会)知识。在此有必要强调一下,这里的编码知识指波兰尼的“Explicit Knowledge”。“Explicit”一般翻译为“明确的”,因此本文统一用“明确知识”这一名称作为“Explicit Knowledge”的中文释义。其根据抽象程度、涉及客观事物范围、所参与认知主体的多少以及关于对象认知程度差异等条件,认为明确知识按其边界的状况,可分为非嵌入与嵌入两类,前者是普适性知识,后者是地方性知识(21)吕乃基:《论编码知识和隐性知识》,《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5期。。前文中已把明确知识归属为公共知识范畴,从逻辑关系来看,我们可进一步把公共知识分为普适性知识和地方性知识。

    普适性知识指不受特定对象、主体限制,普遍适用于公众的知识。包括对客观世界真实反映的科学知识,研究个人和社会的存在、发展以及社会经济、政治的社会人文知识。一般认为知识的普适性在于“非嵌入”性,即不受外在条件的限制。传统科学观认为,科学知识不受所处外在情境的影响。但是,随着科学技术哲学的发展,人们发现,所有类型的知识都具有嵌入性,只是嵌入性的程度不同。作为对人类认知实践的结果,知识本身就是具体的,它必须存在于特定的物质载体,正是知识对特定组织载体与生俱来的要求导致知识的自然嵌入性。当然还包括社会嵌入,即知识总是在社会环境下生产的知识。因此,这里定义的“普适性”并不足够严谨,而是一个粗略概念。故而,科学社会知识如生物学、经济学等类型知识涉及物质层面、生理需求,因而能达成较高程度共识,理应归于普适性知识范畴。至于政治学、文学相关的知识,因高度嵌入个体、社会等,其普适性程度则较低。

    普适性知识按反思的深度可以分为不同的“阶”。低阶知识直面对象,描述现象,陈述事实和规律。这类知识有明确的规则阐述,一般以文字为媒介,公众可通过信息存储、交换的方式习得,如数学公式的运用。而以人文社科知识乃至哲学知识为主的这一类知识,包含对低阶知识的反思以及对认识过程的抽象,以“低阶”普适性知识为对象,但高于低阶知识,因而是“高阶”的普适性知识。此外,一些社会技能知识也符合高阶普适性知识的特征。以学骑自行车为例,与其说是知识的获取,实则更贴近“技能的培养”。一方面,几乎没有一个学骑自行车的人会去了解自行车的物理学知识,但大多数自行车的学习者都热衷于掌握使自行车平衡的技能。另一方面,我们学会骑自行车,却也并不知道是如何学会的。即使我们能转述一些学习内容,但第三个人也很难通过“转述内容”学会骑自行车。这类知识的转移靠单一的媒介很难完成。因此,企图仅依靠制定明述规则,使阅读者能够迅速学会骑自行车显然很困难。另外,在掌握“自行车平衡”技巧的基础上还需遵守社会交通规则。基于此,高阶知识虽然也是普适性知识,但对其掌握和应用需经历长期训练和社会培养,带有某种意会知识的属性。

    地方性知识顾名思义带有范围限制。依据人员、地域、学科等划分维度,知识嵌入不同特定群体,例如微信群、电影院里的观众以及不同领域的科学团体等均拥有不同程度的地方性知识。地方性知识就是被特定群体共享的知识。同时和坎贝尔关于公共知识分类的第三类知识的内涵相符。地方性知识具有明确的“群体主观性”,知识在“群体内部”交流通畅,却难与“群体之外的人”交流及共享。地方性知识强调的是场景,在这层意义上或许更适合从主体角度称之为“群体知识”。例如语言,不同地区方言不同,不同国家语种不同。群体内部的成员因地方性知识聚集,但不会因为一些普适性知识而相互靠近,即地方性知识具有排外性,表现为对于某一类地方性知识来说,之外的知识均是另一种地方性知识。

    另外,普适性知识和地方性知识并不独立存在。一方面,按照对普适性知识偏离与否的状况,地方性知识可被区分为两种类型:偏离和中性。偏离又可分为正面偏离和负面偏离。前者指高于普适性知识,其暂存于特定群体和情境,在公之于众并被接受后成为普适性知识,如科技前沿领域知识。后者指拒斥、扭曲普适性知识的观念,如一些阻碍社会进步的群体知识等。存在居多的是与普适性知识较少关联的中性地方性知识,通常高度嵌入固定群体中,如民族文化。另一方面,地方性知识和普适性知识可相互转化。未掺杂普适性知识的地方性知识彼此不可通约,如知识垄断现象,其是某种地方性知识借助外力排斥其他地方性知识乃至普适性知识的结果。而内化了普适性知识的地方性知识实则是普适性知识和具体群体、情境匹配的产物,如多种传统文化的“和而不同”。反过来,普适性知识的某些因素改变亦可转化为地方性知识,如限制知识传播的边界而制定的知识产权等。综上,普适性知识和地方性知识只是相对意义上的概念,二者共同构成了公共知识谱系。

    (三)纯公共知识和准公共知识

    萨缪尔森(Paul A.Samuelson)和布坎南(James M.Buchan)根据对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满足条件,把公共产品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22)Samuelson P A,“The Pure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The Review of Economic and Statistics,vol.36,no.4,1954,pp.387-389.。据此类比,公共知识可分为纯公共知识和准公共知识。纯公共知识,是完全进入公共领域的知识,具有典型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知识的权利主体除保留(或放弃)人身权利外,其财产权利已经超出了保护期限,可以被自由地获取和使用。这里以科学知识为例。科学知识被普遍认为是一种客观知识。其客观性首先体现在科学的对象是在人的意识之外并且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其次,科学的无私利性原则意味着科学活动与价值无关。此时,科学知识具备纯公共知识的特征,其客观性可作为纯公共知识的基本属性之一。进入“后逻辑实证主义”阶段后,社会建构主义成为主流,以英国爱丁堡大学的科学知识社会学(简称SSK)为主,其首要工作是消解科学的客观性,其中一种路径以布鲁尔(David Bloor)为代表,主张以信念多样性消解科学知识的客观性。布鲁尔提出科学知识和其他知识一样,是一种被集体认可的信念(23)大卫·布鲁尔:《知识和社会意向》,艾彦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1年,第20-21页。。SSK学者进一步认为,当科学知识被当作集体信念而成为一种公共知识后,便再难维持价值中立的立场。但这种通过强调科学活动中科学共同体的信念这一非理性因素,从而否定科学客观性的理论命题在当下看来难免牵强。

    一方面,集体信念作为群体信念的一种,和集体知识并不等同。集体信念不受个体信念的制约,取决于公开表达的意愿,以集体性方式建立一致性。信念的主体通常指个人,信念表现出来的是认知态度。集体信念是形成集体知识的必要条件,科学知识内部可形成集体信念,但把科学知识等价为一种集体信念似乎欠妥。换言之,科学知识更适合被定义为一类集体知识,科学家集体为科学辩护。另一方面,所有知识的生产都是为了满足人类的需求,人作为主体就会负载价值,科学知识亦是如此。这符合SSK学者提出的科学知识的“与境性”。在塞蒂纳(Karin Knorr-Cetina)看来,科学家的决定是基于境况变量产生的(24)卡林·诺尔-塞蒂纳:《制造知识——建构主义与科学的与境性》,王善博等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1年,第21页。。个体和科学家集体所处的社会环境和文化环境等均属变量范围。这类境况变量构成了科学家个体或集体建构科学知识的内外部环境,成为科学认知的决定性因素。科学知识与境性的实质是为“科学知识的生产从根本上是一种社会化活动”进行辩护,从而试图解构科学知识的确定性。这与科学知识的价值中立性并不冲突,价值中立并不意味着研究者没有或不能有自己的价值判断,而是不能混淆科学分析和事实评论。一味地追求理想客观或价值主观,会陷入实证主义和建构主义的漩涡。科学知识的价值中立的体现点在于客观性,却不是科学脱离社会的绝对独立性。集体信念本质上是一种多元主体认知,显然不能确保价值中立。而公共知识因其科学性、共识性和公共性,具有普遍意义上的价值中立性。最后在上述命题中:集体信念和公共知识不是所属关系,科学知识满足公共知识的内涵特征,理应归于公共知识范畴,和集体信念无关。而对于作为典型公共知识的科学知识来说,价值中立更是其属性。

    准公共知识,即知识的权利主体保留了包括人身权利在内的一些权利,知识并未完全进入公共领域,具有某种程度上的排他性或竞争性,但是一般情况下可被以相同的方式共享。这种类型的公共知识混合了部分私人性的特征,但在知识的获取形式和利用限制方面具有“显著”的公共性,如产权知识。这里的产权知识即拥有财产权的知识,其前提是知识具备成为法律上的财产的条件。知识本质上具备无主体性和自由流动性,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赋予创造者排他性使用权和转让权。其主要原因是推动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和保护特定利益的公共政策的需要。这一类知识主要包括两种:拥有著作权的知识和拥有工业产权的知识。前者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相关的知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和科学作品相关的知识,不同于公共领域的科学知识,例如某类计算机软件知识。这种知识一般面向公众,开发者享有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后者包括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知识。例如一些企业科研成果,公众作为用户对其使用也受限,其他企业想要引进此项技术也需付费。综上,准公共知识在不同方面表现出不完全公共性,公共知识的公开性也并不是绝对公开,但整体上和公共知识的特征并不冲突。

    当代社会已经进入知识社会和风险社会,科学知识享受着有史以来最为崇高的赞誉,也遭遇着从未有过的争议。于是,公共决策中的知识不再完全由科学来提供,而是由共识性认知,即包括科技知识、社会人文知识和公众常识等共同决定,公共决策中的事实从多种维度上得到呈现。公共知识正是这种呈现的结果,因为公共知识的生产、利用和分配均是在既定社会情境下进行的。反过来,公共知识作为各个主体在选择与互动中涌现出来的共同性质,围绕公共知识的研究内容亦是对社会主题的还原。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公共知识的概念与分类进行研究,以期推动知识创新和助力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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