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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路径研究*

    时间:2023-05-30 14:15:2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张思宇

    (安徽大学创新发展战略研究院,安徽 合肥 230601)

    自1982年第一份中央一号文件颁布至今,中央一共发布了24个关于“三农”问题的一号文件,表明了“三农”问题在中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要地位,也体现出解决“三农”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金融作为国民经济的命脉,在促进经济增长、推动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离不开金融的大力支持[1],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如何正确处理金融与乡村振兴战略的关系,是学者们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用“20字方针”对其进行概括,即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具体来讲,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需要以产业兴旺为核心,通过培育和壮大乡村产业,实现乡村的可持续发展;
    以生态宜居为关键,通过改善和保护乡村环境,实现乡村的绿色发展;
    以乡风文明为保障,通过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实现乡村振兴正能量的凝聚;
    以治理有效为基础,通过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建设进程,实现乡村治理有序、乡民关系和睦;
    以生活富裕为根本,通过健全乡村民生福利制度,实现乡民生活水平的整体性提升。由此可见,乡村振兴战略描绘了乡村发展新蓝图,推动了乡村现代化建设新进程。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离不开金融的支持。当前,我国金融发展存在严重的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具体体现在城乡金融服务不对称和金融对“三农”的支持不足等方面。2013年,金融服务全面覆盖农村地区,但与城镇相比,农村仍存在巨大的资金缺口。虽然国家在财政政策上对农村地区有所倾斜,并鼓励、支持、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流向农村,但仍无法填补乡村巨大的资金缺口。此外,随着时代的发展,农民的金融需求发生显著变化,“新型农民”逐渐取代“传统农民”成为乡村的主体,相较于“传统农民”,“新型农民”更加注重高回报和长期性,具有综合化和集团化的趋势[2]。这种转变同样对金融服务提出了新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构建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推进金融服务体系现代化建设,已基本建成符合我国国情和未来发展规划的金融体系,并在产品创新、信贷投入、服务水平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仍暴露出一定的问题与不足。

    2.1 金融机构对金融功能的认知不足

    Bowen等将现代企业的责任分为两种,一是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二是对社会的责任,后者比前者更为重要[3]。金融机构作为国民经济运行体系的重要参与者和社会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4],因此,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但目前,金融机构对金融功能和社会责任的认识存在明显不足。从以往的研究中可以看出,金融机构和学者们常将“金融”解释为“资金融通”。但这种定义过于片面,实际上,“资金融通”只是金融诸多功能中的一种,如果将“金融=融资”的思维带入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只会弊大于利。然而,现有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研究并没有跳出传统的思维模式,学者们大多从产业兴旺和生活富裕的维度探究两者的关系,常忽略金融对生态、乡风和治理的贡献,这种研究不仅会使金融机构无法正确认识到自身的社会责任,也会制约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如果想要解决城乡金融发展不平衡、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不充分的问题,就需要金融机构跳出固有的思维模式,适应时代的新变化与新要求,加强对金融功能的认知,提高责任担当的能力。

    2.2 相关配套政策尚不健全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部署以及《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的有关要求,金融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全力提高服务的能力和效率。但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相关配套政策不健全的问题。一是由于部分金融政策存在缺位,在“三农”发展过程中,解决金融政策的缺位问题是当务之急。随着农村产业化的快速发展,金融缺口问题日益严重。根据系列《中国“三农”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公布的数据,2018年我国“农业、农村、农民”的金融缺口为30 000亿元,而截至2020年底,我国农村地区互联网金融的总规模仅为3 200亿元,远不足以弥补现有的资金缺口[5]。针对这一现象,我国并未出台相关的政策,以引导金融活水流入农村地区。此外,针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资金由谁出、给谁用的问题,政府部门也并未形成统一的标准与政策。虽然在2019年1月,农业农村部牵头,中国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参与制定并颁布了《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明确强调各金融机构应该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多元的融资支持,但《意见》中并没有对金融如何服务乡村振兴的问题进行有效说明,此后也没有出台详细的政策或细则。可见,我国虽然从顶层设计上对乡村振兴战略进行了规划,但并未制定或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未给金融机构提供具体的指导。二是由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尚未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否完善,关系到农村生产力能否得到解放,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能否得到提高,关系到乡村振兴战略能否得到有效实施。长期以来,我国的农村产权制度存在权属不清、权责不明、流通不畅、口径与技术不一等问题[6],还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风险。在尚不完善的产权制度下,金融对乡村振兴的服务作用将会受到很大的限制。

    2.3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脆弱

    一方面,由于城乡发展两极分化严重,金融资源分布不均,现有的农村金融服务难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发展需求。如农民对信贷的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许多大型金融机构不愿开设涉农业务,即使开设,也对农民层层设卡。受金融机构自身特点的影响,现代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服务时往往不愿承担信贷风险。因此,在提供信贷服务时,金融机构常常需要借款人提供具有法律意义的抵押物,尤其是在开展整村授权时,一旦面对信贷需求强烈的农民或农业企业,抵押物就成为他们在授信过程中重点考虑的因素,甚至会出现“无抵押不信贷”的现象。另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也不健全。一是由于当前深耕于农村金融市场的机构以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为主,不仅规模小,而且存在功能欠缺、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很难发挥金融对乡村振兴战略的服务作用。二是从金融资源配置上看,农村金融服务人才匮乏。人才是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核心要素。从现有的实践来看,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专业人才匮乏,主要表现在缺少高素质、高专业性的金融人才。当前从事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主体要么是农民,要么是金融机构原有的职工。与专业人才相比,农民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难以掌握金融领域的专业知识。而金融机构的职工,由于原有业务的数量庞大、精力有限,常常无法有效地处理点多面广的涉农业务。三是从金融保障服务来看,农村地区的金融保障服务发展滞后。从当前农业农村的发展情况看,其商业保险、证券等金融保障服务的发展滞后于城镇的发展。首先,商业保险公司对于涉农业务的意愿不强烈[7]。受农业生产本身特点的影响,商业保险在农村地区的赔付率要远高于城镇地区,出于利益与风险的考虑,保险公司不愿或很少开展涉农业务。其次,农村企业直接融资的比重较小。受农业企业规模和政策制度的双重影响,农业企业实现挂牌上市的难度要普遍高于其他企业,因此农业企业成为证券公司服务对象的占比较小,证券公司自然也将涉农服务排除在正常服务的范围内。

    3.1 强化金融机构的责任担当

    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过程中,必须加强金融机构对金融的认知力,强化金融机构的责任担当,让金融全力服务于乡村振兴战略。具体有以下几种方法:一是全面推广ESG理念。高盛集团在2006年发布的报告中首次提及ESG理念,即将环境、社会、治理作为企业评价的标准,其核心是以企业在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方面的贡献作为企业能否获得中长期投资的评价标准。金融机构作为社会企业的一员,必须全面推广ESG理念,明确农民的金融需求和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所在,提高责任意识,强化责任担当,让金融机构真正服务于乡村振兴战略。二是深化金融机构与产业发展的融合,让金融服务为产业兴旺贡献力量。金融服务应着眼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功能开放带来的新需求,及时高效地提供金融支持,大力促进农村产业的发展与创新,助推产业兴旺。三是深化金融机构与生态环境的融合。经济发展不应该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保护环境、实现绿色发展是乡村振兴战略的本质要求。金融机构在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时,应该以绿色发展为准绳,加大对绿色产业、绿色发展等领域的支持力度,为乡村生态环境的改善献出自己的力量。四是深化金融机构与扶贫政策的融合。乡村振兴战略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民生活的富足。为此,应完善乡村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既要关注已脱贫的农户、低保农户,又要关注回乡返乡的农户,在做到“普”和“惠”的同时,努力实现村民的高质量就业和创业,推动村民收入水平的显著提高、收入结构的显著优化。

    3.2 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作为顶层设计,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需要有具体的政策或细则进行指导,因此,必须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一是要健全乡村振兴政策体系。自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以来,“三农”问题得到了政府强有力的政策支持。然而,由于政策传导的时滞性以及一些政策与农业生产周期之间的不匹配性,导致金融机构在执行政策时常过度解读或偏读,金融活水无法流向农村市场。因此必须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一方面,要制定与本地发展情况相符合的实施细则。金融机构在执行政策时,应当结合村民的发展需求和现状,制定相关细则。如针对不同农民的创业需求,推出“果蔬贷款”“惠农种植贷”等贷款方式。另一方面,要完善扶持政策和传导机制。各金融机构应该摒弃逐利思维,紧跟国家政策方针,将涉农业务纳入业务范畴,将涉农贷款纳入专项资金规划,打破农民贷款“难慢小”的现状。同时,各级政府部门也要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出台更多惠农利民政策[8],引导更多的金融资源投入农村地区。二是要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针对农村集体产权权属不清、权责不明的问题,村委会应该积极开展确权行动,对村民的房屋、土地、畜牧等进行确权,并按照相关要求予以公示;
    政府部门应出台产权评估的相关细则,并制定产权基准价格,为金融机构提供参考。

    3.3 健全乡村金融服务体系

    针对上文提到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脆弱的问题,未来必须健全服务体系,助推乡村的全面振兴。一是要加强对农村企业、农户的信贷力度。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完善农民信用评价系统、风险预警和监控机制等方式[9],降低农户信贷的风险,加强信贷的涉农力度。二是要推动金融人才返乡、下乡。科学的决策需要科学的人才[10]。相较于城镇,农村地区的金融人才十分稀缺。因此,各地政府应根据实际需求,制定相关的政策方针,加大金融人才引进力度,提供良好的福利待遇和发展机会,鼓励更多的人才返乡、下乡、留乡。同时,加强与各地高校、企业、机构的合作,做好人才的培育、输送工作,不断壮大人才队伍。三是要加强新型金融保障服务的涉农力度。一方面,要促进保险公司与政府部门的协同配合。保险公司不愿开展涉农业务的主要原因是赔付概率过高。政府部门可以出台相关的扶持政策,减轻保险公司的顾虑。另一方面,要开辟农产品期货市场。政府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适当放宽农业企业进入期货和证券市场的条件,将农产品引入期货市场,利用期货市场的放大效应来控制预期收益。农业企业也可以通过期权、证券抵押的形式获得更多的资金。

    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与服务。然而,在当前的具体实践中依然存在金融机构对金融功能的认知不足、相关配套政策不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脆弱等一系列问题。为更好地发挥金融对乡村振兴战略的服务作用,金融机构应该主动加强对金融功能的认知,提高责任意识。同时,应该和政府部门协力推动相关配套政策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为乡村振兴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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