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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老数字化犯罪的嬗变

    时间:2022-11-05 09:30:0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文/庄嘉

    随着人类社会以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为主要特征的后工业化时代的到来,传统罪案与新型罪案出现数字嬗变,老年人群体面临的数字鸿沟连锁问题正被进一步关注。据中国长安网消息,“公安部2022年度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已成功破获侵害老年人权益案件7880余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7510余名,打掉违法犯罪团伙1040余个,挽回财产损失84亿余元”。这其中,数字鸿沟、数字红利、数据隐私或将是数字时代涉老罪案的新关键词。

    随着我国步入深度老龄化社会,后工业化时代的数字技术亦逐步嵌入人们的日常生活。近期,《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等中央文件将“数字技术”提升至国家战略的高度,国务院办公厅推出了《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工信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抓好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专项行动实施工作的通知》,为全社会勾勒了老年人数字生活的发展路径,明确了为老年人提供数智服务的工作要求,诸如:上海将“老年人智能技术”列入2021年市政府办实事项目,要求在“随身办”App中内嵌老年版,落实老年人数智生活的场景化服务。

    一方面,移动终端的线上办理已经逐步替代了传统线下支付、求医挂号、点餐、转账服务,将老年人从日常服务的实体世界引入虚拟空间的数字环境;
    另一方面,对数字生活安全性存疑、不熟悉移动支付、不会运用随身码、不懂使用自助挂号机、不知道如何扫码点餐等数字鸿沟成为老年人亟待解决的日常生活困境。类似上述现实需求与认知能力落差形成的“能力不匹配”令不法分子瞄准了涉老犯罪营生的新洼地。近期,警方发现,有不法分子瞅准老年人在数智设备使用能力方面的短板,利用爬虫等技术突破加密获取老年人的信息数据,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在温州市公安局办理的一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中,吴某招聘多名客服,利用事先设计好的自动接听程序“撒饵”,待有人“上钩”,客服即按固定话术与客户聊天,引诱他们下载并使用“网商易点通App”。嗣后,吴某从中获取客户的某网商平台账户信息,利用爬虫技术同时登录客户账号,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开通其账户下的子账户,并进行贩卖。购买者利用子账户信息违规上架出售游戏装备等物品,后因诸多用户主账号被封而案发。截至案发,吴某非法开通某平台子账户8498个、出售1555个,非法牟利22万余元。这其中,受害者不乏60岁以上的老年用户。

    值得关注的是,目前,不少刚步入老年的“银发族”养成了看视频、玩游戏、习惯数字支付的生活习惯。针对独居老人、失独老人,不法分子往往尝试制造高仿真网站,或使用Deep Fake技术换脸进行恶意欺诈。诸如通过某些设备伪造公检法电话号码,强化各类伪装,对老年人实施不法企图或者精神控制。数据显示,上述技术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已现端倪。

    在数字社会,老年人甄别信息真伪的能力相对较弱、情感依赖度相对较高。假数字红利之名,涉及“数字理财”“数字养老”“数字养生”类的侵财罪案频发。当下,如何保护好老年人的钱袋子是当务之急!

    比如,在吉林省梅河口市公安局办理的一起以“数字养老扶贫”为名的跨区域特大诈骗案中,罗某某等40余人组成的诈骗团伙,在2021年6月至同年12月,横跨安徽、浙江、云南、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及南宁市等22个省、市,以数字货币激活卡项目为噱头,针对无养老保障、低收入及无收入老年人群发推销激活卡,虚构可以持卡在各地公立医疗、养老机构享受免费医疗和低价养老服务,涉案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

    又如,在贵州省贞丰县公安局办理的一起以“数字理财”为名的传销案中,熊某芳、葛某等人以“实体超市”为引流工具,以“线下团队”为组织,以“数字经济”“数字创新”为招牌,针对老年人群体孤单、易从众的心理特征,采取上门游说、组织聚餐、讲师授课等形式,以高额利诱,对外兜售“为自己赚养老钱”理财产品。据查,仅贞丰本地受骗金额便高达2300余万元。值得注意的是,该传销案中,近三分之一受害人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假借数字红利实施虚假投资类罪案的共性特征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以“团伙作案”为组织架构,从层级、环节较少的“单链”演变为层级、环节繁复的“长链”;
    二是经营主体一般不参保、缴税少甚至不缴,无实际业务经营,公司账户银行流水存在异常;
    三是一人名下注册多家公司或关联人之间有多家公司,通过炒作数字理财(如虚拟货币、元宇宙概念)、数字养老或养生等项目搞虚假投资,对老年人搞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老年人存款。

    在数字社会,实体世界与虚拟空间互融的重要特征是以“数据”为锁芯的流动循环和相互作用。多源数据共享集成不仅映射了实体社会的海量数据,令数据所有权、交易权和利益分配在虚拟空间变得更为复杂;
    也促使“数据安全问题”升级为社会治理者、民生服务供给者与民生服务需求者最为关注的焦点。

    一方面,在利益引导下,侵犯公民信息罪案已经具备分工专业化、组织团伙化、操作工具化、要素商品化等特征,使得侵犯公民信息犯罪产业链愈加隐蔽、高效、复杂,涉及信息非法获取、信息买卖以及利用信息开展网络诈骗、盗窃、敲诈勒索等多个领域。其中,老年人对个人数据保护意识相对较差,往往会被不法分子通过优惠券领取、参加线上抽奖、网银电子支付工具与业务验证漏洞、各类恶意链接陷阱等方式,套取其个人信息。比如,在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办理的一起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景某等人从2019年9月至2021年4月以销售官方“收藏品”为由,通过话术营造市场稀缺、紧俏的假象,诱使众多老年人高价购买劣质藏品,共诈骗27名老年人150余万元。景某等人选择下手的犯罪对象正是从李某非法获取的海量个人信息中进行筛选的。而李某就是利用“参加线上抽奖享受数字生活”为卖点,大量非法采集了老年人的身份信息。最终,景某等4人因诈骗罪被判处11年6个月至10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李某也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提起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安部2022年度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已成功破获侵害老年人权益案件7880余起 (图/视觉中国)

    另一方面,在社会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大数据杀熟、网络攻击、数据内鬼等现象造成了日益复杂的数字环境,个人信息泄密风险激增。比如,在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办理的一起诈骗案中,夏某指使其雇佣的董某松、刘某慧等人,冒充国务院扶贫办、药监局、民政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给老年人打电话,了解其身体、家庭、收入情况,逐步取得老年被害人信任后,再以帮助办理“扶贫款”“养老抚恤金”“慢性病补贴”等虚假名目,收取所谓材料费、保证金、异地转让金等费用,骗取41名老年人共计498万余元。本案夏某等人获取的老年人信息来源正是董某松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的老年人个人信息9.8万余条,其中不乏App平台的注册信息。因此,在数字时代,如何加强对网站、平台及App的法律监管,防范其成为侵犯老年人权益的帮凶是当前社会共治的重要课题。

    根据加里·贝克尔的理论,“行为人之所以实施某种罪行,是因为犯罪的预期利润超过了实施成本”。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改变了社会交往方式,也影响了潜在犯罪者的成本、收益选择,导致犯罪结构和犯罪行为发生变化。与传统实体世界发生的罪案不同,数字时代涉老犯罪在表现形式、实施手段等方面呈现一系列新动向:

    其一,由面对面“接触式犯罪”转型为“非接触式犯罪”。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院长郝宏奎指出,“当前高发、频发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本质是非接触性的。但目前侦查方式距离全面监控涉案信息流、资金流、人员流、行为流,有效侦查治理非接触性犯罪的犯罪流还存在一定差距”。执法办案中,我们可以发现,不少案件存在犯罪前科人员“弃赌从诈”“弃盗从诈”“因毒从诈”,针对防范意识相对较弱的老年人的作案群体正在迅速扩张,网络购物、网络贷款、冒充客服或QQ微信好友、网络“杀猪盘”等案件频发。

    其二,由侵害性显现的“侵害式犯罪”转型为隐匿的“服务式犯罪”。依据时代发展的需要,产生了许多新生事物,同时滋生了以创新发展为名的犯罪活动,如以元宇宙、虚拟货币等为噱头实施的虚假投资理财,就是以为潜在被害人提供金融服务的形式出现的,有可能伴生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此类罪案中,老年人往往为贵宾式服务所迷惑,沉浸于获利服务的假象中。这或许也是一种情感依赖的变相反应,不法分子提供的虚假服务恰恰切中了老年人渴望陪伴的软肋。

    其三,由地域受限的“狭域犯罪”转型为无地域受限的“广域犯罪”。数字时代,潜在犯罪人利用网络空间的跨地域性,可实施不受地域限制的犯罪,这一特征使得传统基于地域管辖的犯罪打击机制面临挑战与冲击。有的犯罪分子专挑没有引渡条约、执法合作难度较大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犯罪窝点,与境外地方势力相互勾结,组织、诱骗境内人员偷越出境实施犯罪,以此对抗警方侦查打击。

    其四,由“现身交往式犯罪”转型为“隐身交往型犯罪”。在数字时代,潜在犯罪人会利用内容发布网络(CDN)、虚拟专用服务器(VPS)、物联网、二维码、木马病毒甚至网络攻击等手段,随意编造身份,伪装扮演成老年人感兴趣的或容易信任的特定人,利用老年人对特定人员的信任实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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