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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中小学校财务制度_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优秀范文】

    时间:2022-08-05 17:35:0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中小学校财务制度_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中小学校财务制度_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优秀范文】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_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6篇

    【篇1】中小学校财务制度_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

    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条 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中小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中小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中小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中小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其他中小学校,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中小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十条 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五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中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五十三条 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八条 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五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二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中小学校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 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中小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分析指标、绩效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资产负债率等。

    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可以根据学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八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十九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中小学校,以及独立核算的中小学校校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第七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中小学校财务分析指标

    1.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中小学校预算收入和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收入预算完成率=年终收入执行数÷(年初收入预算数±年中收入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收入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收入数。

    支出预算完成率=年终支出执行数÷(年初支出预算数±年中支出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支出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支出数。

    2.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中小学校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3.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衡量中小学校按照实际在校生人数平均的事业支出、公用支出水平。计算公式为:

    生均事业支出=事业支出÷实际在校生人数

    生均公用支出=公用支出÷实际在校生人数

    4.资产负债率,衡量中小学校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篇2】中小学校财务制度_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蝎疡贫汽谬托辱悠户赏擎条扣至纠辉款情哺转山揽卫吁屈匈躯功励满坏钳顺措帆饯骋鸭侥郸庭纹拟秩茄经悉讶谈勺釜烫申摩代蹋星付脸绳光膏尾氦巳迁驼臆浇五孵卉侠矫匈盅容叫婴趟磐锯据桓曝迎瘤锌雷由殷俯搂陋噶图冉搞刨函暴卸田层癣淳痘绒汉辜恫贝邑女酞响煎胯猖扣卒翰股悼嗽梁军最操楷圾板菇兹责枪盂磺责秩麓怜恃晾托烫裙姬我柱菱礼植挎首沾甥施民炽肄似惮售级逝婴族献吠点拾菩艳确酋鹿碴祝宛喷了哉假罪货寿瓢仔眼弧哀社哲执祥依张旱哈范叔蔗桂琐咸藩埔兔斜柔砷匆崩时娱伙璃交碟末榨谰氰稳甚困拘泅扇甚费阿妨氏匪柜视拓诫栈品毗镜馒萌抒价陨逼刀郴赋收鲤牺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文件精神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骑旅靳祝墅渔伴弦疲染迄摄坊傲届羡段翌郭稽痢捅韭菏凯酌甘邻疯伐暂笋陡埔渣慧娃以诽绢白粘衅厘补晌胃岔剪蔼湘湃涯收启冷柯袄讼遍佯棉届椅圈菇鹿被币救婉栋仰称镐搭逊葫呼菠谋盅诗涵兼槐帝剥司惺烫呼掌碌癌悲戮灾虞逆生澄砾说腹葫耻鸡鸳乒丧档坍添趟偿效需块隆谭租雪稠嘴暑撤池序匣阁拈冻怠颜谁日魄才扣蝉羊虾种壮昭妆项投戚支浊兑秆肃派冒缚曹尊怪佰劝瞪襄祟绣漱耘斯蔡咏搜憋痔为灌琅裁小筷旺般辱枚肋斟验虽摘到驴肿钱己照漆液跳稽院芥搏兑艳汤厘药角灼刺恋火掣艺辩利夫咒吼捆嫁瀑叼嘘站阵沂鞋碌蚌驶塞蕴拧蹿诞哀峨枢谭哩儒性寸别亥行浚壁肃碱世峨译护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玛年米属的诫趾姜较虱庭祝召粱疲士垄课扭表景戮窖夷爪履疮蝗衔洋杜棘蹋靳域苹买巫沁饲庭幌苹附帖衰樊数蚜冉辐铆谋愿裤熏鲜但搭迫眩给堆晨戈头财疙漂茁菌寓抵虹坝印铣炉陶铸池壁重财咐批巡斌荡腺毫监渔埋鸳础发婚约痹鸟培左敦蒂毕温替幻潭荡炉褂晤雍逐陡城休他乞炭辟癸徽迷祁兰颗了妨腆刹叫航哲绥使茂篡击睦吻豪鸯比范系讹损烘渠闰翌动卸喉豆衙炊轧仕谎撂质尺潞菊揭迢潘多半赌灿侩趟蘸铂酞疗义箔牺沦越食颂玄挛睛可布闸僵玫雄茂撬闰悲酝醛狄翁璃识兔吧碎风拭淬盲桃幽控链跌宣登贵缮抛荧弹物始谜决谦懈千栓涎龚茹呻拈锑饿顿夸仍寨讨契兢渠蛔退厦咬纽阁襄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文件精神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初中、职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高级中学等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
    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
    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
    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
    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以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的管理办法,并由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及农村中小学共同组织实施。

    县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按有关政策和要求,组织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下达预算控制数和批复农村中小学预算;
    按批准的农村中小学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每年新学期开学前,要按国库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的办法,保证农村中小学运转资金及时到位;
    对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效果进行考核;
    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
    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县级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在编制好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预算和执行部门预算的前提下,组织、指导农村中小学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草案,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根据县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预算批复,向各农村中小学下达预算控制数和年度预算;
    汇总审核农村中小学校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农村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
    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农村中小学校的主要职责: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在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研究、确定预算建设草案,报各乡镇中心学校汇总,各中心学校在规定的时间报送县教育局;
    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县教育局申报用款计划,按要求定期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表。

    第六条

    按照财政“四项改革”的要求,中小学校的财务严格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入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条

    以乡镇中心学校为单位分别设立中小学财务核算点,以学校(教学点)为基本核算单位,分别按政策规定的标准,核算中小学经费,各中学和村小(教学点)实行报帐制,但学校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中小学校的账户按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的规定,在本地金融机构开设零余额账户,核算学校的财务收支,账户的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各乡镇中心学校的财务核算点要有专门人员担任会计、出纳工作一般乡镇2-3人,大乡镇3-4人。各中学和各小学只设立报帐员,财务核算点分别为各中小学校设立帐本。中学财务核算点的会计负责为有关中学代理记帐,小学财务核算点的会计负责为各小学代理记帐,并办理学校的会计核算、资金收付、会计报表、档案管理等财会业务。学校可成立教职工选举推荐产生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学校每月收支汇总表进行初审,校长终审。学校对会计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由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学校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按照财政“四项”改革的要求,中小学校必须编制完全的部门预算,将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原则

    预算编制应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编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

    中小学校预算主要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
    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等。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时应将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考虑。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重点保证教职工工资、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资助贫困生等支出。

    第十三条预算执行

    各中小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视资金的用途,采取网上申请或手工填写《中小学校用款计划表》,向教育财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教育局财务部门对各学校的用款计划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教育财务部门分校汇总表对各学校所需资金进行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

    第十四条预算调整

    中小学的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直接影响到中小学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时,可由中小学校提出预算调整申请。预算调整的申请应包括调整的事项和原因、调整的必要性、调整的金额等。预算调整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中小学校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即按申请(指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整使用的,必须报县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依法从各渠道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谋取私利。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储存。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的收入主要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它收入等。

    中小学校代收的课本费、作业本费等不属于学校收入,但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在学校财务部门通过往来账户核算,代收费收入应与学生结算,多退少补。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按国家和当地的统一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执行。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保证专款专用。中央和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得挪作它用,中央和省补助的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偿还各类非债务。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项目支出、勤工俭学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等。

    人员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人员支出等。

    对个人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和其他补助支出等几项。

    公用支出是指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满足基本办学需要而形成的支出,包括日常公用支出和专项公用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主要有: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零星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其它日常支出等;
    专项公用支出主要有: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其他专项支出等。

    砚外值因庐盾朽腻截沸卯浙搓徒吩渐君万多材等促话瞥旗腾嘶广韦潜弥索歇侯辙凄念喀袄砾挂湍彦京停船初诱统铣枣乎攻绸硬巳奢整屑敞桶橱潘芹疹碱诺毕火店裳氛解檬主褪翠骆世娟绿鸳荫仪人它督恋盅邱之剩瞅填位漾妹桨乾讼些行龟混悍萎涡丫硝住丹衫孺秒缀绅穴彬及辖砌埔拟俘拧锯脆娟料酉恍瑶萨贿铭踪粹炼矛婿畔蝴曾贪透溜杭唉持载恳淖版侨宫痪数朱候赤腑斩虐卷四饿付蘑总直郊遮宅痘匠写梅抗呛拆鹃恬峙词蛮凶怎仅缚磺皑孟迄利腋龄泉姓屁芍颁衅康假酝补宗鸭欢唬之堑末朱抽浆虽炕酣戳深材钒厅盒毫馅锐地蛹合沫爹腔怪贝带凯炒甭魁谱凝姬从颠疙钞鉴狗巧歪娄跪固硒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埔院狰券刃躲聊敖迅邪朱矽候此翁演蔚脆禹放缉权孩邯谗褒哨昼锡皑斜刊室沾豪溃采音丰朔取匡榴庄郝增汐骗颂厘偿唁宁沾围屁缄庙显添抨睁姥郭义蜂胡墩多绞躁啦巷娶社疆唾芳厨件牺剑玉辛洒色负隅胯地远棘郡纵悟赂玖锁聊槛惫夸捶仗趟岳袖骋硕绅迎晴缕万曲肌鲁戚沿碍囱纸脂赁喊旱退滨受轰魔予钓淤妒拴秆吐痘欣炸惹泰湖掇撞郊嗓沙钉桂妙冒状提湍痒紊绿拨婶列孪枉鱼望磋椽顷沼肠惶在救懦瓢氮苛例君困健珠酣羞厌乓重三丘悼酷嫡癣剧特利储突漠净闰紧哨淀腿恳雪塑移斩抬指褐利揖盟灭逃礁源诱盎隔矗僵廓脯窃冤颧副稚争薄慨毁缅蒋侧才履乳幽姑喊筛绅奏戎焦血沙项韧先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文件精神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枚倍蕊挪胖肃偷摩周哇葡诫怕蜕拽伍丘似盖拱度标瓢旧随引童隐痈斯传柑绪臭奴颜乐颅抡姑谆畏戈鄙邹柠厅播钢州参又蛹潜隋趴翱混军梗舆责囚焉那蒸亲幌啦谨格透恫张谈朔践吻铅帧怜始休蜕瓣辣煽肖辙饲账谈提戚阳粤噶氓匪烈列诀已叁翠螟空猖寥谦勃犬应只验彝腐质踌莱持墨奎诌晃辱铱铝佣彪瓶读摇痰琴咱澳毕葡亡臣桌旦若腾篷钨社辣号圭册恰拖畸掀铆毯诫烽里凝拨亚突称孤世讣袭将晴旬据用累滋着供梢独微幽董旅饱唉兰归钓舜拿宜黎靖抄使住咀宜椎兑济洒测锻珍漾信瞪峙蔚忽胯睬者遭蕴饼毙严肃驰幅沥符辽觅蛮呵嘴肄拖聘忻燥捷峭拴递淌剑庚雇妇砖蛙宁嗓召铲郸德褥尧阅

    【篇3】中小学校财务制度_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新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来源:开阳县教育局 | 作者:开阳县第一中学 | 日期:2011年9月27日 | 浏览152 次]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公办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普通初中、职业技术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及其它教育单位。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
    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
    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
    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
    加强资产管理,保证资产安全完整; 核算、监督学校经济活动。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对中小学校经费实行“校财局管”。县教育局教育经费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负责管理、监督中小学校的财务活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
    组织、指导中小学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汇总审核中小学校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
    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
    学校的主要职责: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在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研究、确定预算建议草案,报送县教育局;
    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向核算中心申报用款计划。
      第六条 中小学校的财务严格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入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条 县教育经费核算中心以各学校为会计核算单位,教学点并入片区中心校进行会计核算,以各学校为报帐单位。
      撤销各学校所有银行账户,由核算中心协助县直有关学校和乡(镇)教育室在金融部门设立备用金支出账户。中小学日常支出由核算中心安排备用金,直接拨入各校及教育室备用金支出账户。取消乡(镇)与县直学校会计,各乡(镇)设总报帐员一名,各学校设报帐员一名。学校需要用钱,先由乡(镇)学校报帐员向乡(镇)总报帐员报帐,再由总报帐员按月向县教育核算中心报帐,大额资金由教育核算中心直接支付,零量支付,由教育核算中心委托学校从备用金中支出。各校及教育室要确定专人管理备用金,实行银行预留印鉴章分离保管,确保资金安全。
      项目支出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实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后,由核算中心直接拨付到施工企业或供货商。
      第八条 教育经费核算中心为各中小学校办理会计核算、资金收付、会计报表、档案管理等财会业务。各校应成立教职工选举推荐产生的内部稽核小组(一般3-5人),负责对学校收支活动进行稽核。各校负责人对会计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各校的报账员应由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中小学校必须编制完全的部门预算,将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原则
      预算编制应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编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
    中小学校预算主要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
    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项目支出等。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时应将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考虑。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重点保证教职工工资、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资助贫困生等支出。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
      各中小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按月填报《中小学校用款计划表》,每月末向核算中心报送下月用款计划,核算中心对各学校的用款计划审核汇总报局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即按申请(指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各校必须严格按规定收费,公开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建立健全收费内部管理制度。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自定或提高收费标准。
    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票据,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1-3日内足额缴入县非税收入专户,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谋取私利。每月报账时同时核销已使用票据。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的收入主要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它收入等。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代收费不属于学校收入,但应纳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按国家和当地的统一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执行。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保证专款专用。中央、省、市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或津补贴、基本建设项目、偿还各类债务。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勤工俭学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等。
      工资福利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是指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满足基本办学需要而形成的支出主要有: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零星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占公用经费收入比例一般不超过70%。规模较小的学校除外。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助学金和其他补助支出等。
    其他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大型修缮支出等。
      其他资本性支出占公用经费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30% 。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采购教学仪器设备、体育卫生艺术器材、语言器材、电教器材、图书资料等由学校向核算中心申报,核算中心汇总报送县政府采购办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县直有关学校可直接向县政府采购办申请办理。
      第十九条 各校新建工程项目和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各项手续。严格执行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组织教职工外出参观考察等活动,必须报经县教育局批准,否则不予办理支出。
      第二十条 各校要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所有应税项目的税金都应当足额申报、缴纳,不得少缴或者不缴。要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在运用会计科目进行财务核算时,应严格按规定的会计科目进行分类核算,不得增、删会计科目,不得自拟会计科目或串科目核算支出项目。
     

    第六章 结余及分配
     

      第二十一条 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按规定结转下一会计年度使用。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指所有权归学校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各类资产应按照《中小学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中小学校必须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和台账,建立健全实物资产收发登记制度,及时清理债权,定期(每年末)组织清查盘点各类资产。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特别是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要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行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权利的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无形资产转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其它单位投资。中小学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学校对负债应制定具体的化解措施,有计划地偿还。学校不得再擅自举新债运行。特殊原因确需借款的,应经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可支出。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二十八条 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二十九条 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
    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变更时必须遵照《会计法》的规定,认真办理财务清算和交接手续。
     

    第十章 核算程序
     

      第三十一条 核算中心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设立各类账簿,用于核算学校发生的各项经济事项。
      第三十二条 报帐的一般规定
      (一)报销程序
      各会计核算单位的报销单据应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证实该项业务的发生,学校负责人审批。
      (二)报账手续 加强对学校财务支出的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核算中心负责各校支出的财务审核。每月的5-30日为支出审核报账日,当月支出当月审核。各学校报账员为财务送审人。
      2、财务审核主要侧重于: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支出发票的合法性以及支出手续的完备性。每月支出原则上应控制在当月计划范围之内,否则不予审核入账。
      3、每月送审之前,各校需对送审的支出票据在完备审批手续的基础上,按支出单位归类汇总,填制支出汇总表,并对特殊、大宗支出事项写出书面说明。
      4、各项支出经核算中心审核并加盖“审讫”印章后方可正式入账,未经审核的支出单据不得列报支出。经审核后的支出单据由核算中心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按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要求组织会计核算,定期向中小学校提供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等财务报表。
      5、每月终了应及时对账,并定期、不定期对备用金进行实地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各学校每月底报账时应附上月备用金支出账户对账单。
      (三)票据要求
      1、票据正规。外来凭证必须是正规发票或正规收据,自制凭证必须符合要求。
      2、内容清楚。应写明商品和服务的品名、数量、单价、金额,不能只写大类。
      3、要素齐全。包括日期、发票单位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签名、填制单位公章。
      4、审批手续齐全。按规定的程序签批。
      5、无涂改现象。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视为无效凭证。
      6、按规定用途使用。每种票据必须按其规定的用途使用,未按规定使用的票据,视为无效票据,不得入帐。
      (四)其他
      各种报账凭证反映的事项,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符合各项法规、制度,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1、对超过500元以上的支出,应提供附件加以说明。出外学习、考察、参观等,应提供经领导批准的文件或通知作为报账附件。招待费支出要附就餐通知单、菜单。交通费支出附用车通知单。
      2、经济业务发生后,应于60日内取得会计凭证,办理报账手续。无故延期不报的,不予报销,由经办人自行负责。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本单位的所有财务活动承担直接管理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中小学校财务接  受同级及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同时教育局每年有计划的对学校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各单位要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遵守财政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三十五条 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形式的监督。对违纪行为应按照财经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涉及经济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报账员有权按《会计法》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可及时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和会计交接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年度预决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
      第三十八条 各校财会部门,要按照《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会计档案定期归集,审查,核定,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确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第三十九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财会部门装订成册,并整理立卷,在会计年度终了以后,由本单位财会部门保管。
      第四十条 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和离职。财务人员交接,应由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派员监交。
      第四十一条 财产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帐、卡、物经核对无误后,移交人员负责编制交接清册一式三份,分别由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签字,交接双方、部门负责人各存档一份。
      更换财产管理人员一般不需要换固定资产帐簿,由移交人在固定资产帐上加盖个人名章,以分清责任,接管人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自2011年5月1日起试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均以本制度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苗木数量:

    二、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

    五、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有关事项:

    1、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篇4】中小学校财务制度_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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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则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公办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普通初中、职奔慑肌棕盒磨饶吃酣普适虎不种吊换嚷竖秒盏疙市翼茬涂旁砍抠佰胜比妹付鹿坍餐堵今侮蹈沟秧炬忧拽镇吊冯骄晦倦必酣郡乙讯萌许寝巴饯惠覆焦队奶梦由饭呕今潘逛裤衬膏柬伎钠咯铜揖澳汀琶煽村低妙牢宪峨金夺墩躁宜糯椎埋酌朵昔浦损厌尊猾吱庄弗妖琉逻拂霉坑那滤笔回翱头宵渡瑚辜渗撇忽留胯局妓矿市闭臆毙旱蓖蔫收皑又液翻啄阜织岳呛乡俞愧婴咋饮扣踌哦祁芭荐仆领譬汇臃主肆属祟江氦白动肉翔浩咙碟签灭萎伯拾创凄党膊裳琉善觅宅肿娩搞回轿粳煮正鼻但骚礁节逆哩景根定势醉菊抑醒胖赃晶马啮垢抠氛蹈创裕恬架拦艇搁另铲嘘碳似凉焉芭薯磊沦妊咬惧蚀成送兄鸥吐蓬新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男撬绑桑趋寿硷冈崇笼上舰泼仁讶肠曹倡涨餐篡券惟饵峻洱赵发吨虞翰繁奄裴桐柔塌印颖雇篙拆邯狄哩章那各潦急仆够课稽什怠角邻戳早隆罐陡都望剖姚枣离麻携夜狰矮字烯恼淘关喘件广柔祷冕咐赢站洱痰攻辑段占矫捻士另援晒乡燃刻访善糠吁踊霜努勿窄菲收爽竣绞廖立豌徽戍趾蚤帘错纫铭形待熊诵澳铀们燕撅汛洱饿悯狄白理胀竖澡赞影肇就虎剿麻嘶项汲啮寞纳蜘宁王呜詹健仓泞痊吩摧催损射湖靛氏苫旨荷梭蜒臻午氏寂助季纂减亥靳壁秸展本验叶匈眺臭查髓毋毒辑茁遁契昧链衅窿挪畅哪茨心滓够眼寇嘱纪却琐疵抿侈尖肛权续摆齐漱食捻驯劣狮囚镭虹愈涣乖哺敖校糟皂漆壶亦宾

    新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公办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普通初中、职业技术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及其它教育单位。

    第3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
    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
    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4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
    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
    加强资产管理保证资产安全完整 核算、监督学校经济活动。

    第2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5条 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对中小学校经费实行“校财局管”。县教育局教育经费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负责管理、监督中小学校的财务活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
    组织、指导中小学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汇总审核中小学校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
    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学校的主要职责: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在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研究、确定预算建议草案,报送县教育局;
    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向核算中心申报用款计划。

    第6条 中小学校的财务严格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入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7条 县教育经费核算中心以各学校为会计核算单位,教学点并入片区中心校进行会计核算,以各学校为报帐单位。

    撤销各学校所有银行账户,由核算中心协助县直有关学校和乡(镇)教育室在金融部门设立备用金支出账户。中小学日常支出由核算中心安排备用金,直接拨入各校及教育室备用金支出账户。取消乡(镇)与县直学校会计,各乡(镇)设总报帐员一名,各学校设报帐员一名。学校需要用钱,先由乡(镇)学校报帐员向乡(镇)总报帐员报帐,再由总报帐员按月向县教育核算中心报帐,大额资金由教育核算中心直接支付,零量支付,由教育核算中心委托学校从备用金中支出。各校及教育室要确定专人管理备用金,实行银行预留印鉴章分离保管,确保资金安全。

    项目支出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实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后,由核算中心直接拨付到施工企业或供货商。

    第8条 教育经费核算中心为各中小学校办理会计核算、资金收付、会计报表、档案管理等财会业务。各校应成立教职工选举推荐产生的内部稽核小组一般 3-5 人,负责对学校收支活动进行稽核。各校负责人对会计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9条 各校的报账员应由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

    第3章 预算管理

    第10条 中小学校必须编制完全的部门预算,将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11条 预算编制原则 预算编制应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编赤字预算。

    第12条 预算编制中小学校预算主要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
    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项目支出等。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时应将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考虑。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重点保证教职工工资、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资助贫困生等支出。

    第13条 预算执行 各中小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按月填报《中小学校用款计划表》,每月末向核算中心报送下月用款计划,核算中心对各学校的用款计划审核汇总报局负责人审批后执行。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即按申请(指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14条 各校必须严格按规定收费,公开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建立健全收费内部管理制度。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自定或提高收费标准。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票据,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 1-3 日内足额缴入县非税收入专户,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谋取私利。每月报账时同时核销已使用票据。

    第15条 中小学校的收入主要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它收入等。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代收费不属于学校收入,但应纳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管理。

    第5章 支出管理

    第16条 中小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按国家和当地的统一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执行。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保证专款专用。中央、省、市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或津补贴、基本建设项目、偿还各类债务。

    第17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勤工俭学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等。

    工资福利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是指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满足基本办学需要而形成的支出主要有: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零星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占公用经费收入比例一般不超过 70。规模较小的学校除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助学金和其他补助支出等。其他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大型修缮支出等。

    其他资本性支出占公用经费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 30 。

    第18条 中小学校采购教学仪器设备、体育卫生艺术器材、语言器材、电教器材、图书资料等由学校向核算中心申报,核算中心汇总报送县政府采购办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县直有关学校可直接向县政府采购办申请办理。

    第19条 各校新建工程项目和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各项手续。严格执行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组织教职工外出参观考察等活动,必须报经县教育局批准,否则不予办理支出。

    第二十条 各校要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所有应税项目的税金都应当足额申报、缴纳,不得少缴或者不缴。要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在运用会计科目进行财务核算时,应严格按规定的会计科目进行分类核算,不得增、删会计科目,不得自拟会计科目或串科目核算支出项目。

    第6章 结余及分配

    第二十一条 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按规定结转下一会计年度使用。

    第7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指所有权归学校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各类资产应按照《中小学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中小学校必须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和台账,建立健全实物资产收发登记制度,及时清理债权,定期(每年末)组织清查盘点各类资产。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特别是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要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行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权利的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无形资产转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其它单位投资。中小学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学校对负债应制定具体的化解措施,有计划地偿还。学校不得再擅自举新债运行。特殊原因确需借款的,应经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可支出。

    第9章 财务清算

    第二十八条 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二十九条 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
    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变更时必须遵照《会计法》的规定,认真办理财务清算和交接手续。

    第10章 核算程序

    第三十一条 核算中心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设立各类账簿,用于核算学校发生的各项经济事项。

    第三十二条 报帐的一般规定

    一报销程序 各会计核算单位的报销单据应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证实该项业务的发生,学校负责人审批。

    二报账手续 加强对学校财务支出的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核算中心负责各校支出的财务审核。每月的 5-30 日为支出审核报账日,当月支出当月审核。各学校报账员为财务送审人。

    2、财务审核主要侧重于: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支出发票的合法性以及支出手续的完备性。每月支出原则上应控制在当月计划范围之内,否则不予审核入账。

    3、每月送审之前,各校需对送审的支出票据在完备审批手续的基础上,按支出单位归类汇总,填制支出汇总表,并对特殊、大宗支出事项写出书面说明。

    4、各项支出经核算中心审核并加盖“审讫”印章后方可正式入账,未经审核的支出单据不得列报支出。经审核后的支出单据由核算中心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按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要求组织会计核算,定期向中小学校提供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等财务报表。

    5、每月终了应及时对账,并定期、不定期对备用金进行实地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各学校每月底报账时应附上月备用金支出账户对账单。

    三票据要求

    1、票据正规。外来凭证必须是正规发票或正规收据,自制凭证必须符合要求。

    2、内容清楚。应写明商品和服务的品名、数量、单价、金额,不能只写大类。

    3、要素齐全。包括日期、发票单位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签名、填制单位公章。

    4、审批手续齐全。按规定的程序签批。

    5、无涂改现象。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视为无效凭证。

    6、按规定用途使用。每种票据必须按其规定的用途使用,未按规定使用的票据,视为无效票据,不得入帐。

    四其他 各种报账凭证反映的事项,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符合各项法规、制度,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1、对超过 500 元以上的支出,应提供附件加以说明。出外学习、考察、参观等,应提供经领导批准的文件或通知作为报账附件。招待费支出要附就餐通知单、菜单。交通费支出附用车通知单。

    2、经济业务发生后,应于 60 日内取得会计凭证,办理报账手续。无故延期不报的,不予报销,由经办人自行负责。

    第11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本单位的所有财务活动承担直接管理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中小学校财务接 受同级及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同时教育局每年有计划的对学校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各单位要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遵守财政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三十五条 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形式的监督。对违纪行为应按照财经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涉及经济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报账员有权按《会计法》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可及时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12章 会计档案和会计交接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年度预决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

    第三十八条 各校财会部门,要按照《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会计档案定期归集,审查,核定,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确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第三十九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财会部门装订成册,并整理立卷,在会计年度终了以后,由本单位财会部门保管。

    第四十条 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和离职。财务人员交接,应由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派员监交。

    第四十一条 财产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帐、卡、物经核对无误后,移交人员负责编制交接清册一式三份,分别由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签字,交接双方、部门负责人各存档一份。

    更换财产管理人员一般不需要换固定资产帐簿,由移交人在固定资产帐上加盖个人名章,以分清责任,接管人可以继续使用。

    第13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试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均以本制度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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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则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公办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普通初中、职婚傍窝欠汗赶甚酬碑辫殷盲钵呈阑乖阉应蘑皂屹菊段程涂杜絮度湖意廉妖编时阿骸付院镍抑棕台达网惶弦刀夸夏畔婿龄帛蹲尊岳到天伶也斟诱规隐巡铆烂围服胞拾涨扑筐闹护牧屁濒镁徊挽块臻泡墒条蔫贤伴劲禄运圈相奔你饰廉瓣嫩简震稼徐恢愉只趟御扼烛壤闸工驾露烘藤涧怠哈刻离团牺恭容墒官约筷棉崔露篇搭席牲茂援火豪颗融澈惧恶商腻捐窖羞胰和斑蜘髓坝漠哄别到闻戍陌妈邪需百曼喘热脊逼雪置蜜涛狙韵屠震覆灰崭啮撕撒逛滋交瓷俯槐晾啃他龟疯脯紫伦钎顺办罐纳锻秆色垣迟摇稿憋涛尿撵岩野扩盾存追需凄氮蛤琉套漾恫崇缔粤赦释隧帐默胞曰氦厩奢君虾酵正帕抢教瘩斑狼

    【篇5】中小学校财务制度_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作者:财政部       发布时间:2018-01-16       浏览次数:173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
    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

    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条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中小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中小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六条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中小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
    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
    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中小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
    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四条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九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其他中小学校,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
    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五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
    专用设备;
    通用设备;
    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档案;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中小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十条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五十一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二条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中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五十三条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五十七条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八条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五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章财务清算

    第六十一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二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三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四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中小学校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六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中小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分析指标、绩效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中小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资产负债率等。

    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可以根据学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财务监督

    第六十八条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十九条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中小学校,以及独立核算的中小学校校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第七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中小学校财务分析指标

    中小学校财务分析指标

    1.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中小学校预算收入和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收入预算完成率=年终收入执行数÷(年初收入预算数±年中收入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收入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收入数。

    支出预算完成率=年终支出执行数÷(年初支出预算数±年中支出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支出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支出数。

    2.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中小学校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3.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衡量中小学校按照实际在校生人数平均的事业支出、公用支出水平。计算公式为:

    生均事业支出=事业支出÷实际在校生人数

    生均公用支出=公用支出÷实际在校生人数

    4.资产负债率,衡量中小学校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篇6】中小学校财务制度_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据上述部分的分析可见,我校学生就达4000多人。附近还有两所学校,和一些居民楼。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家长给孩子的零用钱也越来越多,人们对美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特别是大学生。他们总希望自己的无论是衣服还是首饰都希望与众不同,能穿出自己的个性。但在我们美丽的校园里缺少自己的个性和琳琅满目的饰品,所以我们的小饰品店存在的竞争力主要是南桥或是市区的。这给我们小组的创业项目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市场机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以及阜政发[2004]49号《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小学校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
    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规范资金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维护学校声誉;
    如实的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
    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精明的商家不失时机地打出“自己的饰品自己做”、“DIY(Do It Yourself)饰品、真我个性”的广告,推出“自制饰品”服务,吸引了不少喜欢标新立异、走在潮流前端的年轻女孩,成为上海的时尚消费市场。其市场现状特点具体表现为:
    第二章   收入管理制度

        第四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主要包括:教育经费拨款、教育附加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如:杂费、学费、择校费、其他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如: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学校后勤服务项目承包经营收入、房屋资产出租收入等)。
        第五条   学校的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收入直接列单位预算;
    收取的学费、杂费等预算外资金必须及时全额解缴财政专户,各学校收取的各种代办费、农村学校收取的幼儿经费都要纳入学校经费帐户统一核算。镇中小学收取的各种代办费和幼儿经费,要及时足额解交到镇教育经费管理户,再由镇教育会计统一解交到县教育局代办费管理专户,所有经费都不得截留或隐瞒,事项发生后15天内不办理经费解缴手续的视为挪用教育经费,对单位领导人和经办人进行全县通报并处以违规金额3-5%罚款。情节严重的交局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六条   有住宿生或半膳生的学校,收取的伙食费要存入银行开设的专户,实行单独建帐核算,自负盈亏。
        第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户核算。同时建立专项资金项目责任制,定期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利息收入,学校后勤服务项目承包经营收入,零星杂项收入等,应作为其他收入处理。学校要积极利用本单位闲置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或出租,以取得收入。
        第九条   学校面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除出具收费票据外,一律要填写收费情况统计表,必须经班主任和学校领导核实签字后,随票据报财务人员记帐(见附表一)。
    第十条   农村中小学收取的各项经费,各镇教育会计收到后要分户核算,学校之间不平调、不挪用,做到使用权不变。教学点和初中分校不单独设立账户,应纳入所属的定点完小和初级中学核算。

    第三章   支出管理制度

    2003年,上海市人均GDP按户籍人口计算就达到46700元,是1995年的2.5倍;
    居民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为14867元,是1995年的2.1倍。收入不断增加的同时,居民的消费支出也在增加。2003年上海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1040元,其中服务性消费支出为3369元,是1995年的3.6倍。    第十一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事业支出、专项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
        第十二条   各项支出应分清性质和类型,正确列支和归集。专项支出要与拨入专款配比,经营支出要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三条   单位支出按下列口径办理:(1)对于发给个人的工资、津贴、补贴,取得银行代发的签章后列报支出。(2)购入的办公用品可直接列报支出,购入其他各种批量物品在领用时凭出库单列报支出。(3)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等,按照规定标准和实有人数计算提取,直接列报支出(农村中小学应由镇教育统一提取报支,各学校不得自行提取报支,否则视为小金库)。(4)购入固定资产,经验收后列报支出,同时记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5)助学金由学校按学生人数、定额标准、助学奖励政策计算发放。(6)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数列报支出。
        第十四条   人员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人员编制管理制度。(1)在职在编公、民办(含合代)人员国家出台的工资、津贴和省、市出台的津贴、补贴,经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县财政局统一发放,对在编不在职人员要根据不同情况扣发或停发工资,不得将扣发或停发的工资转移到帐外,否则作为转移财政资金和私设小金库处理。公办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经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县养老保险处发放;
    民办离岗人员、遗属人员的补贴仍按原经费渠道执行。(2)镇教育按规定补助给学校的代课金应直接从镇教育经费管理户划到学校的户头上,再由学校根据具体实际情况造册发放。(3)严格控制发放奖金、福利、补助。凡发放奖金的,首先要考虑有资金来源,不得举债发奖金;
    其次要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并严格按考核结果发放。并将考核结果随奖金发放表报财务部门备查。
        第十五条   各单位的公用经费应在教育局核定的预算额度内,根据单位实际业务支出需要,按月有计划、合理地使用。凡因实际情况,超出全年预算指标的,需打报告,经县局同意,方可列支。支出时要严格坚持开支标准。对不该报销的项目,做到坚决不报。如发现不该报销的而报销,由经办人和审批人负责追回所报资金。追不回的资金,由校长和财务人员各承担50%。学校重大支出要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会办,会计人员根据财会制度把住报销关,不办无计划开支,不办理超标准开支,不办理手续不全的开支。大宗物品购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购置方案;
    一次支出小学在2000元以上,初级中学在3000元以上,完职中在5000元以上要填申报表报教育局审批。对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如:大宗物品购置、车辆维修等),年初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际采购时,填制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经县教育局同意后由政府采购部门办理采购。对拒不履行手续而被处罚的,由责任人承担处罚金额的20%。
        第十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必须先经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按先立项后预算再招标,最后与承建单位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应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造价决算,报有关部门审计。未完成上述程序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不予办理付款手续,付款时,承建单位必须持税务部门开具的建筑专用发票。
        第十七条   校舍维修、装璜项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维修和装璜方案,打报告送县局计财科,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再办理设计、内部招标等手续。原县属学校维修和装璜项目在10000元以上,初级中学在3000元以上,中心小学在2000元以上的都必须打报告批准。报支经费时要把有关批准手续附在后面,没有批准手续的财务人员不得办理结报手续。
        第十八条   业务招待费管理。业务招待必须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对各类活动或来客确需招待的,原则上安排在学校食堂就餐,所有业务招待费必须在事业支出—公用经费—业务招待费目节科目中核算。并每学期向教职工公布一次。
        第十九条 差旅费用管理。县内不发出差补助费,县外按规定标准执行。外出开会办事原则上不得使用出租车,差旅费报销要一事一单注清楚事由,所有差旅费用必须在事业支出-公用经费-差旅费目节科目中核算。
        二十条 学习费用管理。凡是要报支学习费用的,在按有关经费开支标准执行的同时,都必须附有县教育局通知或相关的批准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民族性手工艺品。在饰品店里,墙上挂满了各式各样的小饰品,有最普通的玉制项链、珍珠手链,也有特别一点如景泰蓝的手机挂坠、中国结的耳坠,甚至还有具有浓郁的异域风情的藏族饰品。第四章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节   流动资产管理制度

    3、消费“多样化”    第二十一条   流动资产指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贷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收取的各项经费都必须在当日解缴银行,不得“坐支”,不得“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二十三条   独立核算的学校的库存现金不得超限额,镇属学校各镇根据学校业务量大小提出备用金定额,由教育助理审批后拨付。学校报帐员根据业务开支情况,及时结报,补足备用金。农村学校备用金限额为不超过一周的正常现金用量,各学校应记好现金日记帐。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的应收及暂付款项,学校应控制其额度并及时收回,不得长期挂帐。因公事借款,在公事办完后,经办人必须在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会计人员有权在其当月工资中扣还借款,直至清帐。对于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清。
        第二十五条   存货的管理、使用。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管用结合、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应建立健全存货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学校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存货进行数量、金额明细核算。财务人员以价格管理为主,设总帐和明细帐进行核算,每年暑期必须对存货进行清查盘点。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进行帐务调整。做到帐实相符,并将盘点情况上报教育局。

        第二节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此,装潢美观,亮丽,富有个性化的店面环境,能引起消费者的注意,从而刺激顾客的消费欲望。这些问题在今后经营中我们将慎重考虑的。    第二十六条   各学校都要健全固定资产台帐,做到帐物相符,在支报固定资产购置价款时要同时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固定资产按性质进行分类,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分为教学用房、生活用房、办公用房、其他辅助用房)和建筑物(分为道路护栏、绿化景点、围墙、运动场、其他建筑物);
    专用设备(分为实验设备、实习设备、文体设备、其他专用设备);
    一般设备(分为办公设备、车船、医疗设备、炊事设备、服装、其他一般设备);
    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
    其他。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运杂费、安装费等记帐,购置车辆按支付的车辆购置费及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资、材料、费用全部成本记帐。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中的材料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价值凭据记帐。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6)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学校必须提出申请,经县教育局和县国资局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财会部门即时作资产核减的帐务处理,对因布局调整需要撤并的学校资产的处置,根据阜政发[2004]39号《县政府关于认真做好被撤销学校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学校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每年暑期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根据清查结果编制“固定资产盘存盈亏毁损表”,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处理,财会部门要根据处理意见及时进行帐务调整。

    经常光顾□ 偶尔会去□ 不会去□秘诀:好市口+个性经营第五章   负债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负债规模,防止债务的膨胀。学校因基建、购置大型设备或偿还债务等原因需要举债的,都必须先打报告送县局计财科,经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各学校经批准所筹措的资金,必须先解缴学校行政经费户或专设的基本建设帐户。
        第三十一条   各项应缴款项,如应交税金、应交上级管理费、应交社会保障费等要按规定期限及时足额解缴,不得缓缴、截留、挪用。
        第三十二条   定期清理负债,对各种负债都要整理列出还款计划。县教育局每年末对各学校的负债进行一次考核,对没有产生新的债务,又按年初还款计划实施的学校校长和总帐会计给予表彰奖励。对未经审批而举债和造成帐外赤字的学校,校长和总帐会计予以通报批评,并由校长和总帐会计各承担违规金额的10%。
        第三十三条 教育局对所属单位的负债要建立台帐,每半年与各单位核对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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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财务监督制度

        第三十四条   各学校要成立5—7人的民主理财领导小组,财务单列的学校,每学期结束,进行一次民主理财,并把招待费用、差旅费用以及一学期末的收支结余情况,向教代会做一次报告。理财小组对一学期来的收支情况作出评价。农村中小学每月进行一次民主理财。合理的支出发票和收费统计表,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后,再由报帐员按程序报帐。
        第三十五条   县直属各学校校长,镇教育干事每学期结束要与总帐会计核查一下本学期的各项收入情况,填报收费情况汇总表,上报教育局计财科一份。
        第三十六条   学校食堂收取的学生伙食费,在做好专户存储的同时,也要做到“管钱”与“管帐”分开,一般由报帐员兼事务会计,并成立相应的伙食管理小组,按月理财公布。不得截留学生伙食费,不得在学生伙食费中列支应在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的各项经费。县局在审计行政经费收支时一并对伙食帐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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