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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调国法与教规关系:从国际经验到江苏做法

    时间:2021-06-05 16:01:2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在国法与教规的关系处理上,一些发达国家逐渐探索出了基本的规则底线,由此维护了国家的认同,避免了社会冲突。概况而言,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国际经验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政府对于宗教团体的认可和登记是确立国法和教规关系的根本基础;第二,宗教团体的自养自治是划定国法和教规边界的客观条件;第三,国法的刚柔相济是调和国法与教规矛盾冲突的有效途径。
      江苏是全国宗教工作重点省份之一。近些年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宗教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江苏省在处理好国法与教规之间的关系上,探索了许多新做法,取得了一些成效。
      逐步完善宗教团体法律人格的实现条件。完善宗教团体的法律人格是处理国法和教规关系的基础性内容。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宗教场所不具有法人身份。由于宗教场所失去了法人资格,导致很多宗教权益无法维护。为此,江苏省在落实相关政策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为宗教团体获得法律人格创造了一系列条件,缓和了国法与教规间的张力,促进了宗教与社会的和谐。江苏省在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上,能够积极地批准一些宗教活动场所的认可和登记。在落实《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通知》文件的过程中,江苏省宗教部门积极做好政策讲解工作,主动上门为宗教场所提供服务,让宗教场所尽快获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从而使得宗教场所在银行开办基本账户、在社保部门为同工办理社保、以教堂的名义置地建房办理产权证时具有了法律主体资格,为将来宗教场所法人资格的获得打下了基础。
      不断协助提高宗教团体自养、自治的能力。在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30 多年来,各宗教团体着力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恢复和建设宗教活动场所。在恢复和建设宗教活动场所的过程中,逐步提高宗教场所的自养能力,并且进一步建立其规范有效的宗教自治规章制度。江苏省宗教部门针对宗教界的客观情况,不仅积极协助宗教团体恢复和建设宗教场所,解决宗教场所的规划、土地、筹资、消防等问题;而且还主动探索宗教场所自养、自治的长期发展问题,协调宗教团体与社会资源的对接,引导宗教场所开拓视野,提升能力,建立健全教规,完善宗教自治的内容和机制。随着宗教团体自养、自治能力的提升,国法与教规之间的对接就会更为合理有效。
      积极向宗教团体提供各类法律政策服务。要想实现国法与教规的和谐并存,推动教规在国法下发挥作用。一是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大力普及国法的有关知识,让国法入心入脑;二是要增强宗教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素养;三是需要为宗教活动提供有关法律政策的积极保障。江苏省宗教工作部门在持续落实普法、进行法治教育,实施“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的同时,大力开展依法行政的落实。
      (摘自《中国民族报》201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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