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高中学习 > 正文

    交通事故认定书属性及相关疑难问题探究

    时间:2021-05-15 00:01:5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属性,一直以来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根据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产生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是行政调查,认定事故的最终环节,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事实行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作证据使用。但法律未明确认定书的证据类别,难以对其进行证据归类。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类别的定位及制作制度的完善,将有助于交通事故纠纷公正有效的解决,值得学界探讨。
      【关键词】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律属性;证据适用
      一、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属性
      所谓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据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现场进行检查、勘验、调查等情况而制作的用于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及当事人责任的一种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在诉讼中的作用,屡有争议。从现有的观点归纳来看,主要有具体行政行为说①,证据说②和折衷说③。
      (一)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本质属性
      1.交通事故认定属于行政行为
      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警支队依据行政法规处理交通事故中载明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的一种行为。公安机关的交警支队或者交通管理机构是对道路交通及安全主管、管理的行政部门。因此,交通事故的认定是属于具有行政色彩的行政职权行为,原因有三:第一、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警支队单方面制作的文书。交警部门在对事故形成责任认定过程中,通常无须征得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和意愿,可凭单方意志认定事故责任。第二、事故认定书的属性是特定性、具体性和针对性,是基于特定事故和特定当事人进行的责任认定。第二、事故认定书虽不直接产生行政法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但具有间接影响,我国《道路交通法》第102条:“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警支队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2.交通事故认定不是行政法律行为,但属于行政事实行为
      在行政法上,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共同组成。行政法律行为简称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通过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
      两者虽属于同一概念位阶,却具有显著区别,概括起来有四个不同:
      首先,主客观不同。行政事实具有客观性,行为一经做出,就客观存在。行政法律行为具有主观性,主要表现在实施法律过程中,主体的意志体现具体的法律行为。
      其次,程序要求不同。行政事实行为通常无法通过程序规定予以规范,具有多样性、即时性、偶发性特点。行政法律行为则必须遵循严格的形式、步骤、顺序和时限。
      再次,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行政事实行为不一定会产生法律效果,即使最后产生法律效果,那也仅仅是依附于法律规定的结果。行政法律行为能够产生法律效果,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最后,救济途径不同。行政事实行为不具有决定的属性,不能通过对主体表意内容的评价判断其合法性。因此,多以确认诉讼、给付诉讼为救济途径[1]。行政法律行为包含意思表示,具有决定的属性,可参照民事法律行为对意思表示的调整方式设定救济途径。在救济法上以撤销诉讼、可以义务诉讼为常规类型[1]。
      交通事故认定仅仅是对事故的原因进行客观描述,并依据交通法律法规对双方当事人责任以及责任大小进行认定。因此事故认定书是客观的记载内容,主观上没有为双方当事人在行政法意义上设立、变更及终止双方权利义务的意思,更别提用行为通过记载的内容予以明确表示。简而言之,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的目的仅在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事故责任认定,而并非想直接影响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根据公安部在2008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交警部门仍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详细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基本身份情况以及通过调查能够查明的事实。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行政法律行为,但属于行政事实行为。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类别及审查要求
      (一)行政事实行为与刑事追诉的关系
      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本质属性当属行政事实行为,但无论是《道路交通法》的规定,还是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书,作为行政行为做出的事实认定是交通肇事案件刑事追诉最重要的依据。对于政行行为与刑事追诉之间的关系的研究由来已久,涉及行政犯的理论实践研究,鉴于文章篇幅与主题,在此不进行研究,仅以交通事故认定与交通肇事罪刑事追诉的关系做简单的探讨。
      行政犯作为自然犯的对应概念,最早源于古罗马的中的自然犯和法定犯的概念。区别于自然犯侵犯最基本的法益如财产,健康,生命等,行政犯是指侵犯国家行政管理的相关行为。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日益发展,公共事业范围空前扩大,政府职能也大为扩张,国家行政行为对社会生活的介入几乎涉及所有领域。而国民的行为与行政法规抵触的情形日益增加,行为人的行为如果和行政作用相违反的,仅仅依靠行政法来调整维持秩序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发展,必须以最严厉的手段——刑法进行调整。行政法律与刑事法律不再是两个相互独立毫无联系的部门法律,相互之间的关联性日益加深。交通事故认定作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刑事犯罪必须的前置程序是两者关联性的诠释。因此,研究行政行为与刑事追诉的相互关系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以交通肇事案件为例,交通事故认定这一行政事实行为产生的结论——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交通肇事案件刑事追诉中到底处于何种地位,起到什么作用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适用问题的探讨
      交通事故认定书确立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始于最高法在2000年颁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认定交通肇事案件的前置程序。事实上将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刑事定罪的证据使用。而首部明确界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据的法律法规是2003年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事故的证据。但相关法律并未明确其证据类别。一般认为存在书证说、鉴定结论说。

    推荐访问:交通事故 探究 疑难问题 属性 认定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