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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刑事人道主义在新旧两派刑事理论中的贯彻

    时间:2021-05-06 16:00:4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古典学派和近代学派在犯罪论和刑罚论上有着截然不同的主张,在一些方面甚至是尖锐对立的。但是作为西方文艺复兴以后,在反对经院哲学的历史基础上相继形成的两大流派,一样浸润着西方人文精神的营养,从不同的侧面反映着人道主义的光辉。
      关键词古典学派近代学派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01-02
      
      人道主义一词源自于拉丁文humanistas,原意为人道精神,是一种以人为中心和目的的学说,它强调以人为本,尊重人的个性、自由、人的存在价值及社会尊严。人道主义思想是人类社会逐渐走向文明的产物,人类社会的刑罚理念又正是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发生了根本变化,刑事理论的发展从不同方面反应了人类文明的进步,新旧两派在刑事理论上的对立并不妨碍其在贯彻刑事人道主义的多样性。
      
      一、新旧两派的犯罪理论
      
      (一)道义责任论
      古典学派刑事责任论建立在自由意志论的基础上,认为犯罪是人自由意志的产物,达到一定年龄、心智正常的个体都是理性的动物,都有认识是非善恶,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选择和实施行为的自由,并有依天理趋正轨,不侵犯他人权利及滥用自由的义务,于是刑罚究责的基础就在于主体在选择为或不为的抉择,选择了犯罪,选择了恶,即犯罪人只有在道义上具有道义上的非难可能性。“所谓道义责任,是指基于‘对那种行为人理应知道不该去做而事实上他却做了的违法行为要进行非难’这一点而确定的责任。”豍费尔巴哈认为,人之违法精神动向的形成是受了潜在于违法行为中的快乐以及不能得到该快乐的不快所诱惑与驱使,犯罪人正是在快乐与痛苦之间进行抉择,在趋利避害的本性的驱使下,自由选择的结果。
      
      (二)社会责任论
      刑法近代学派,否定自由意志理,近代学派否认了自由意志的存在,菲利指出:“用现代实证方法武装起来的近代心理学家否认了自由意志的存在,并证明人的任何行为均系人格与人所处的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人之所以成为罪犯,并不是因为他要犯罪,而是由于他处于一定的物质和社会条件之下,罪恶的种子得以在这种条件下,发芽生长。”
      新派主张人不是自由的,个人的行为完全是由生理遗传素质以及社会自然因素所决定的,犯罪行为是犯罪人危险性格的外部表现,因此刑责的基础在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责任的本质在于社会防卫,社会出于自保,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需要,必须对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个人进行防卫。刑事责任应当以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为基础,实行刑罚个别化,刑罚的目的在于特殊预防,在于对犯罪者进行再教育,使其重新社会化。
      
      二、新旧学派的刑事理论
      
      两派在刑事理论方面分歧集中体现在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之争上,旧派中的康德、黑格尔等人甚少提及犯罪对策问题,他们主张报应主义,强调刑罚的施加在于报应,犯罪是一种恶,对于犯罪之恶应当以刑罚应之,刑罚是犯罪之报应,在他们看来犯罪不过是理性的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这种选择是包括犯罪人在内的所有人所尊敬的法律契约的违反,因此基于对犯罪人自由意志选择权的尊重,必须对犯罪人进行处罚,因此,刑罚只是对犯罪之恶的报应。除此之外不应当追求任何的目的,而旧派中的贝卡利亚,、边沁、费尔巴哈等主张目的论,贝卡利亚主张双重预防即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兼顾,贝卡利亚明确提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新派将研究的重心转移到犯罪人身上,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提出不同的预防犯罪的对策,主张目的主义,认为大部分的原因犯罪在于社会,刑罚的目的不在于报复犯罪而在于教育犯罪者,矫正其越轨行为,使其在社会化,从而清除其人身危险性为其重新进入社会创造条件,正如李斯特所说:“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消除社会缺陷有利于杜绝犯罪现象,同时新派又否认意志论,他们认为人的意志自由不过是幻想而已,人的行为受遗传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支配,主张决定论。因此不能从道义上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责任的本质在于社会防卫,对犯罪人进行特殊预防,从而达到社会防卫的目的。
      
      三、新旧两派刑事思想中体现的人道主义精神
      
      (一)刑事古典学派个人本位的人道主义价值观
      刑事古典学派在批判封建制度下的罪行擅断、滥用酷刑的过程中,提出了两大刑法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为近代刑法学的建立奠定了最重要的理论基石,对保障人权,充分发挥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开启了注脚,并被近代以来几乎所有的后世国家所接受,奉为刑法的基本准则和至上金科。
      贝卡里亚,近代刑法之父,以专门论述刑法而系统地反对封建司法制度著称,他首先论述了罪刑法定,在他的的名著《论犯罪和刑罚》中,贝卡利亚运用社会契约理论,他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任何司法官员(他是社会的一部分) 都不能自命公正地对该社会的另一成员科处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豑
      继贝卡利亚首倡罪刑法定之后,费尔巴哈系统论述了罪刑法定原则,他认为只有违反社会契约的行为才是犯罪行为,任何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都不能断定为犯罪,他的罪刑法定思想集中体现在其编写的刑法学教科书中提出的三条法偐:1.无法律则无刑罚;2.无刑罚则无犯罪;3.无法律则无犯罪,豒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豓费尔巴哈对于罪刑法定原则,提出了心理学的依据,这就是著名的心理强制理论,该理论基于自由意志论,费尔巴哈认为人是避免不快、追求快乐、权衡利弊之下进行活动的动物,如果把刑罚作为犯罪的后果预先予以规定,实施犯罪时立即执行法律上规定的刑罚,那么人们就会把不犯罪而产生的小的不快和因受刑罚而产生大的不快,合理地加以权衡,为了避免大的不快抑制小的不快而不去犯罪,就有必要在法律上预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关系。刑罚与犯罪之间的关系必须保证合理的比例关系,刑罚必须足以抑制犯罪的意志,用刑罚之“恶”来抑制犯罪之“恶“,为了实现这种心理强制作用,必须:1.制定刑事法律;2.预先公布刑法;3.有罪必罚。归结到一点,就是要使人们明白,什么样的犯罪将受到什么样的刑罚。
      刑罚人道主义在保证刑罚公示前提下还必须要求罪刑均衡,才能将保护人权落实到实处。古典学派在批判封建制度下的重刑主义和刑罚残酷性的过程中,提出并论述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报应论的代表人物之一康德是等害报复论的首倡者,他主张刑罚与犯罪在损害形态上相等同为必要。他认为,犯罪是具有自由意志的人实施的违反理性的绝对命令的行为,刑罚是针对犯罪人因犯罪而引起的道义责任所施加的惩罚和报应,是理性的当然要求。正义犹如天平,依照刑法的绝对命令,刑罚必须是对犯罪的“动的反动”。只有依照同害报复的原则,使体现正义报应的刑罚所施加予罪犯的痛苦与犯罪加予被害人的恶害保持数量的绝对等同,才能维持正义和天平的均衡。黑格尔则主张等价报应论,他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扬弃,刑罚源自复仇,然而复仇具有任意性和情绪性在文明社会是不正义的,在文明社会,复仇必须转变为刑罚,只有通过刑罚对犯罪予以扬弃,法律本身才能恢复原状,刑罚的目的才能实现。
      以立法威吓为核心的古典功利论,代表人物有贝卡里亚、边沁等,们认为,刑罚之所以存在,并不仅仅在于它能满足抽象的社会报应观念,刑罚的价值在于追求一定的功利效果,犯罪是恶果,刑罚亦是一种恶害,但刑罚之恶可以防止犯罪之恶,刑罚既可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又可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豔贝另一位功利论者边沁则在丰富贝氏理论的同时进一步阐发了他的刑罚正义思想。他认为,过分的刑罚不好,因为如果刑罚之恶超过罪行之恶,立法者就是在制造更大痛苦而不是防止痛苦。但不足的刑罚更坏,因为一个不足的刑罚是一个应该彻底抛弃的恶;罪行越重,适用严厉之刑以减少其发生的理由越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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