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高中学习 > 正文

    重罪未成年人重返社会问题研究

    时间:2021-05-06 08:00:0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内容摘要】重罪未成年人的重返社会问题是少年司法必须克服的难题。结合云南省未成年人涉嫌重罪的严峻形势,通过对重罪未成年人的范围进行界定、对重罪未成年人重返社会体系构建的法律政策依据进行梳理基础上,希望从司法实务的角度明确重罪未成年人重返社会的基本框架和具体的工作设想,以期提出探索构建重罪未成年人重返社会体系的思路。
      【关键词】重罪未成年人 重返社会 少年司法
      “未成年人社会化不足、社会化缺陷、再社会化是少年司法中始终面临的问题,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客观事实,少年司法就要解决这样一些问题,这是少年司法的價值所在”。而重罪未成年人群体往往是幼时、少年时期由于监护缺失、监护不当、环境影响等多种因素养成了严重不良行为习惯,矫治难度一般较大,其再犯罪预防问题需要少年司法倾注更多力量加以关注。基于上述考虑,我们认为从司法实务的角度专门探索重罪未成年人重返社会问题非常必要和重要。
      一、重罪未成年人的厘定
      犯罪性质轻重存在差别是一个客观现实。一些国家在刑法中往往以刑罚轻重为标准规定了轻罪、重罪,如美国把重罪与轻罪之分作为最基本的犯罪分类,其大多数州的刑法都是以1年监禁为限,规定凡应判处1年以上监禁的犯罪都是重罪;其余的犯罪则是轻罪。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普遍采取了这种分类。如德国刑法规定:“称重罪者,谓最轻刑度为1年或逾1年自由刑之违法行为。称轻罪者,谓最轻刑度为少于1年或科处罚金之违法行为”;瑞士《刑法》也规定:“重罪指应科重惩役之犯罪行为,轻罪指最高本刑为轻惩役的犯罪行为”,“法定刑为拘留或罚金或专科罚金之行为谓之违警罪”,等等。
      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依照刑罚处罚轻重程度的不同,将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犯罪行为视为较轻的犯罪,而法定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视为重罪,但《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重罪、轻罪的划分标准。就未成年人犯罪而言,虽然《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有观点据此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属于轻罪;但也有观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的犯罪记录封存(即“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认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属于轻罪。可见,目前对于未成年人重罪、轻罪标准的划分存在争议。
      全国人大法工委王尚新主任曾经就《刑事诉讼法》没有以“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而是以“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为标准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作出解释,即“根据刑法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未成年人经过依法减轻可能判处3年刑罚的,其犯罪原本所对应的刑罚可能会在7年以上,不起诉可能引发社会争议。”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视为重罪。而根据《刑法》第72条规定和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6条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除非其人身危险性较大或者再犯罪可能性大的,一般尽可能适用缓刑,对其在非监禁的环境中进行教育、矫治。因而,一般认为对未成年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适用缓刑的是较轻犯罪。
      实务中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处遇,以昆明市为例,近年来,昆明市检察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期的未成年人基本采取附条件不起诉的处理方法,对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在量刑建议中也尽量建议非监禁刑罚。法院系统对成人犯罪案件统计一直以5年为轻重刑标准,昆明市两级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一般也在成人量刑的40%-50%之间。在大量司法个案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可以将可能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监禁刑作为重罪未成年人的范围,研究其重返社会问题。由于这里涉及对于可能判处刑罚即宣告刑以及刑罚执行方式的预估,因而这里的“重罪未成年人”并非一个绝对标准的概念,仅是一个相对的标准,但我们认为这种“重罪”与“轻罪”之间有一定的模糊性并不影响本文探索的实质即重罪未成年人重返社会、不再犯罪问题,因为这只是在研究范围上不太明晰,方向却是明确的,无论重罪或轻罪未成年人都有再犯预防问题,二者共同构成未成年人再犯预防的整体。
      二、重罪未成年犯现状与矫治存在的问题
      (一)重罪未成年人的基本数据
      就数据而言,从全国情况看,2014年至2016年,全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未成年人分别为9871人、6773人和4505人,占比分别为13.9%、14.3%和14.3%。我们对近年云南省司法机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在押未成年犯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发现云南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全部犯罪总人数中占比在6%-9%之间,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未成年人占全国的比例为14%,目前,被监禁的未成年犯刑期3年以上的占在押未成年犯总数的78.5%。其中被判处10年以上刑罚的占21.7%。这部分未成年人从未满18岁时被送进监狱,其主要成长期是在监狱渡过。
      其中,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于2013年9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间投入未成年犯管教所的未成年犯共有220名,另有一部分因判决生效时已成年被送入成人监狱。从上可见,我国重罪未成年人人数不少、比例不低,应当重视其重返社会的问题,尤其是云南昆明,未成年人犯罪形势较为严峻,更需要重视研究这一问题。目前,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重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和困难。
      (二)重罪未成年人帮教介入时间滞后
      重罪未成年人一般在审前要被羁押在看守所,生活环境改变、犯罪后的巨大恐慌和压力等容易导致未成年人尚未发育完善的大脑情绪管理系统和行为控制系统功能受损和被抑制,极端负面情绪和冲动行为的发生概率大大增加。调研发现,未成年人在刚刚案发后送人看守所,案件尚未了结,他们急于知道自己将要面临怎样的刑罚处罚,显得迷茫、焦躁、不安,因为年龄小,加上对羁押场所不适应,对家人的思念等原因(除了提讯时法定代理人可以到场,无法与家人见面、通信、通话),极易出现情绪不稳定、打架闹事、自杀自残等现象,对其未来的矫治和监管场所秩序极其不利,甚至构成严重威胁。此阶段是重罪未成年人最需要思想上的引导、帮扶时期,尤其需要青少年司法社工和心理咨询师在审前羁押环节提前介入和干预。但实践中,重罪未成年人案件司法社工、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等方面的介入一般在审查起诉阶段,侦查阶段基本只有合适成年人的介入,司法社工进入看守所开展社会帮教的难度较大,因而可以说是在重罪未成年人最需要帮教的时期反而是空白。

    推荐访问:重罪 社会问题 未成年人 重返 研究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