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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中国封建历史上的亲属隐罪制度

    时间:2021-04-11 00:02:0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情理之说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存在着历史性的争议,作为传统法律重要组成部分的亲属隐罪制度在伦理层次上保护着传统的秩序和亲情,也为历朝的社会和谐做出了不小贡献。而在法治社会的今天,现行法律却在很大程度上不再承认 “拒证权”,这与亲属隐罪制度形成了鲜明对比。因此,研究亲属隐罪制度的历史演进和最终消亡,对中国法律及伦理观的转变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亲属隐罪;伦理观;封建家庭观;拒证权
      中图分类号:G6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035(2014)06-0441-01
      
      引言:亲属容隐制度是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 以相互隐匿犯罪,若对法律规定应该相互隐匿的亲属进行告发,则告发者将被处以刑罚。
      亲亲得相首匿的思想肇始于先秦,孔子曾说:“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西汉中期以后,随着儒家思想定为一尊,儒家的宗法伦理精神开始转化为刑事法律原则。与秦代的奖励告奸相反,被儒家伦理影响深厚的汉朝尤为重视家庭秩序的完整,汉宣帝于地节四年下诏确立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刑事法律原则。而在唐代,唐律在继承“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的同时,将相隐的范围扩展到四代以内的亲属、部曲和奴婢。但是为了防止该项原则的适用影响封建统治的根本利益,唐律明确规定谋反、谋大逆等重大犯罪不得相隐不告。至此,一个庞大的容隐体系形成,此后历朝也基本承袭了唐代的容隐原则。
      亲属隐罪制度在封建法制中沿着特有的轨迹不断发展完善,具有一定的规律及特征。一是容隐亲属的范围随着时代在不断地扩大,从最初的父子相隐至相近亲属相隐,最后到只要同居则可以相隐。另外从亲生血缘相隐扩大到拟制血缘相隐。二是从容隐行为的本质上看,初期的容隐是作为一项法定义务规定的,后来逐渐发展为一项法定的权利加以承认。三是容隐制度从最初绝对保护尊亲属逐渐发展到承认并保障卑亲属的权利,这反映了随着社会的进步个人基本权利越来越得到承认,虽然这种承认是有限的。
      亲属隐罪的源起在于封建伦理观,而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封建时代以小农经济为主体的生产方式决定的。首先,中国古代社会是以家族组织作为其构成单元,国家政治统治的稳定同家族组织的稳定有着密切关系。亲属容隐制度从实质上来看也正是对家族中父权及长权的维护。其次,亲属容隐制度的产生同西汉以后法律儒家化有着很大的关系。西汉以后,儒家思想成为整个社会的统治思想,以儒家 思想为指导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逐步形成,儒家的道德伦理通过统治者的立法行为上升为国家法律,亲属相隐制度也正是在这种环境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第三,传统价值观中的忠孝冲突也是亲属隐罪制度的起因之一。在儒家观念中,仁义礼智信是人立身之本,而这与“百善孝为先”的说法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亲属相隐原则提供了一个缓和矛盾的方法
      由此可见,封建统治者正是出于对伦理纲常的尊重而建立并改造亲属隐罪制度。诚然,对于封建糟粕我们要反对,但不能简单地认为封建社会特有的事物在当代社会就不可取。简单抛弃亲属隐罪制度并不可取,应该有限度地继承和借鉴
      一,亲属隐罪制度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色彩,在人类社会中最真挚的感情就是亲情,对亲情和亲人的维护也几乎是每个人的本性。如果让亲人之间相互举报揭发,无疑会让家庭内部产生间隙和怨恨,影响正常生活的同时破坏社会稳定。二,亲属容隐可以降低犯罪率,很少出现亲属出庭指证自己的亲人,出于亲情的本性更多的是隐匿和包庇或作伪证。这导致了一个家庭成员犯罪时,亲属多数也犯了隐匿或包庇罪。但容隐制度的建立让人们看到了法律人性的一面,赋予亲属免证权可以避免很多伪证罪和包庇罪的发生,同时也使犯罪者及时醒悟和改造,从而降低犯罪率。三,容隐制度有利于犯罪者回归家庭和社会。在司法实践和社会现实中,由于容隐制度的缺乏,致使犯罪的人由于自己的亲人出庭指证自己而对家庭和社会都抱有敌视态度,很可能再次犯罪,拒证权的缺失不仅提高了犯罪率,而且不利于社会稳定。
      亲属隐罪制度在漫长的历史时期都在伦理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而进入近代以来,它的命运却一再转变。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第167条均规定:藏匿犯人及湮灭证据之亲属因“图利犯人”可“免除其刑”或“减轻其刑”,1935年《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第180条、186条、191条规定了拒绝证言权“近亲属得拒绝作证,其自愿者不得令其具结(宣誓),司法部不得讯问恐证言有害亲属而愿作证之人。”1945年,《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亲属作证特权制度。至今,台湾地区仍保留亲属作证特免权的规定。其《刑事诉讼法》第180条仍规定了对近亲属得一般拒绝作证权,第181条规定了反对陷亲属于罪的特权。而我们在新中国成立后,摒弃了这一沿用了两千多年的传统司法原则。
      古老的中国脱胎于千年儒家礼教,这个国度里,有高度人情化的民族和布满人情网的社会,尽管市场经济的大潮冲刷着我们古老的国土,但其数千年形成的文化根基依然根深蒂固。“中国人的头脑中已经牢固地树立了亲情至要的观念,该观念折射出的伦理道德价值观以及由此滋生的价值取向是难以动摇的。”这就是我们的民族特质和国情。在这种特质和国情中,我们更有建立亲属拒证制度的适宜性和必要性。
      近年两会上,由郭齐勇教授起草、彭福春教授修改后提交的关于恢复“亲亲相隐”制度的提案正是通过,将于2013年元旦正式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就体现了这一制度:“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不难看出,我国的立法在强调法律固有使命和意义的同时,已日益体现出对人类亲情和社会关系的关怀和尊重。相信在当代中国确立的亲属拒证权制度,必将更加切实地保障宪法所赋予的人权,推进我国现代化的早日实现。
      参考文献:
      1、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2、范忠信.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中国社会科学.1997(3).
      3、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
      4、江必新.中国法文化的渊源与流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5、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6、叶孝信,郭建.中国法律史研究[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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