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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洋船舶综合工时制的工资构成和工作时间安排

    时间:2021-03-29 16:03:4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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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介绍远洋运输船舶适用的工时制基础上,分析比较《劳动法》与《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有关工作时间和加班工资计算方式。以2015年香港海员工会集体协议的船员工资构成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船员工资构成为例进行对比分析,结果表明:按照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工资收入略高于2015年香港海员工会集体协议的标准;将船员的加班工资合并到每月工资总额中,既有利于行业企业核算经营成本,也能够明显提高社会船员和自雇佣船员的工资收入水平,并保证得到及时支付;在船员工资构成中引入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休假工资,将其作为额外补偿,合并到月度收入之中,可进一步保障船员的权益。
      【关键词】 远洋船舶;综合计算工时制;《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加班工资;休假工资
      在我国加入《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MLC 2006公约》)之后,挂中国国旗船舶仍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根据船舶的工作性质,实行综合工时制是在《劳动法》之下船舶工作时间的唯一选择。然而,随着船员社会化的推进,船员与航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十分普遍。在这种聘用关系下,实行综合工时制使工资构成化繁为简,有利于保护船员的利益。
      《MLC 2006公约》和《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对于船员最短休息时间的强制性规定,与《劳动法》下实行的综合工时制必须同时遵守。在双重约束之下,船上工作时间应得到合理、科学的安排。
      1 远洋运输船舶适用的工时制
      1.1 定 义
      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的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劳动法》第41条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1.2 适合远洋运输船舶的工时制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7条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2013年发布的《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一部分初稿中关于工作与休息时间的规定如下:“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制度”“不能实现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际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根据《交通部部属企业职工工作时间实施办法》,海员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海员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对于船舶值班人员来说,按照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正常工作时间,则每月的正常工作时间为:40 €?4.345=173.8小时;每月固定加班时间为:16 €?4.345=69.5小时。
      对于远洋运输船舶上的值班人员来说,实行标准工时制明显违反《劳动法》第41条关于加班时间的规定。对于远洋运输船舶上的非值班人员来说,大部分船舶在正常航行期间可以根据标准工时制安排工作。然而,考虑到船舶靠离港、机动航行、船舶保养、扫洗舱等的需要,在实行标准工时制情况下,将加班时间控制在每月36小时之内十分困难。因此,从实操的角度考虑,在远洋运输船舶上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将是最优选择。
      2 综合工时制下的工资构成
      2.1 定 义
      《MLC 2006公约》对基本工资的定义:“基本报酬或工资一词系指正常工作时间的报酬,无论这一报酬如何构成;它不包括加班报酬、奖金、津贴、带薪休假或任何其他额外酬劳。”
      此外,《MLC 2006公约》规定:“合并工资一词系指包括基本工资和与工资有关的其他津贴在内的工资或薪资;合并工资可包括对所有加班工作给予的补偿和所有其他与工资相连的津贴,也可以包括部分合并工资内的某些津贴。”
      2.2 《劳动法》与《MLC 2006公约》有关工作时间和加班工资计算方式的比较
      《劳动法》与《MLC 2006公约》有关工作时间和加班工资计算方式的比较见表1。
      2.3 在《MLC 2006公约》条件下的船员工资构成
      在仅满足《MLC 2006公约》条件下,计算船员工资要相对简单。船员工资支付无论是按照综合工资的方式还是“工资 + 额外加班”的方式,其所考虑的因素仅为基本报酬或“工资 + 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金 + (额外加班工资)”这4个部分。如果采取综合工资制,则将加班工资与额外加班工资合并计算;而采取“工资 + 额外加班”的方式,则除固定加班工资之外,再根据每月实际加班时间和每小时加班费率计算额外加班工资。在目前实际操作中,高级船员的工资构成大多数采取综合工资的计算方式,而普通船员的工资构成则采取综合工资和“工资 + 额外加班”并存的方式。
      以2015年香港海员工会集体协议的船员工资构成为例(见表2),对于船长来说,其工资收入实行综合工资制,通过“岗位津贴”的形式来体现其工作报酬;而对于值班水手来说,采取“工资 + 承诺加班 + 额外加班”的支付方式。其中,尤其是对于普通船员来说,以限定承诺加班时间来保障船员的收入,在满足《STCW公约》和《MLC 2006公约》关于休息时间的最低要求的前提下,通过额外加班工资来体现多劳多得的报酬原则。
      2.4 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船员工资构成
      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且同时考虑《劳动法》的有关条款,计算船员工资要相对复杂。根据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概念,按照每周40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则每小时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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