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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解放了丈母娘]婚姻法

    时间:2020-02-20 10:13:3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最高人民法院8月12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王尔德说,男人疲惫了,他就想结婚。中国的丈母娘说,男人有房了,闺女才能嫁。《婚姻法》新解释说,该结婚的赶紧结,结婚对象的房产跟你无关。自8月13日开始,《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开始实施,“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一公布,立即引发了人们的口水仗。
      有人认为此法一出,最失落的人当是丈母娘,新解释为养小三的男人们“扫清了最后障碍”;还有人站在人道主义的角度说,最失落的人应该是农村弱势女子,《婚姻法》新的解释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似乎没有保护弱者的利益。不过,也有人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可能会改变年轻人的择偶观念,首选由“富二代”变成情投意合的“潜力股”。
      失落的丈母娘?
      “婚”字在古文的意思是老丈人(女方父亲),“姻”字在古文的本意是公公(男方父亲)。可见,婚姻在中国从来就不是两个人的事。奉子成婚、奉父母之命结婚可谓中国式婚姻的最大特色。这种中国传统一旦遇上现代的婚姻法,冲突的发生也就难免了。
      虽说“丈母娘推高房价”被人们当做笑话,但在众多家庭伦理电视剧里,丈母娘的角色经常和房子联系在一起,“逼未来女婿买房”更是必不可少的冲突桥段。丈母娘当年作为“推高房价的助手”,得到许多“穷二代”的痛恨。现在他们乐了,新解释给所有想嫁“富二代”的女孩们当头一棒,顺便也给了丈母娘当头一棒。
      这些傻小子们显然高兴得太早了,丈母娘如果那么容易对付,那就不是丈母娘了。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丈母娘一点都不失落,她们心里有谱着呢!这些丈母娘又分为两派――“无所谓”派和“借机报复”派。
      “无所谓”派认为,《婚姻法》的这个修改没什么不好接受的,反而还能给当丈母娘的正名。之前很多人说丈母娘推动房价翻番,没有哪个父母想把闺女嫁给一套房子。如果女儿找的对象真是个正派、有上进心的好孩子,父母不会为了一套房子斤斤计较。毕竟婚姻里面要的是人,不是钱。这种通情达理的丈母娘,自然不会失落。
      “借机报复派”认为,在婚姻里面,还是男方的自由会大一些,于是倾向能对男方多一点约束。就现在这个规定,如果真的要较真儿,丈母娘也不是没办法。反正现在都是一个孩子了,也不存在要多给儿子留点钱的问题,女孩子的父母也可以要求不再陪嫁消耗品,大家把婚房、车、装修等钱算出个总数,按比例分摊算了。再狠点,结婚的时候多要现金当彩礼,再多凑点给闺女当买房款就是了。
      这类丈母娘吃过的盐比你吃过的米都多,走过的桥比你走过的路都长,怎么会失落呢?惹不起!
      失落的“黄脸婆”?
      丈母娘惹不起,老婆伤不起。《婚姻法》新解释,本意是为了给那些被房子挤压得变形的婚恋观,留下了一个喘息的机会。但是问题又来了,女人跟男人结婚后,男方的房子自己没份。老公以后就变房东了,铁打的房子,流水的媳妇儿。这……这……让人情何以堪?
      于是有人调侃,这是为养小三的男人们扫清了最后障碍。一旦婚姻中的男女离婚,男方的房产还能保住,而女方成了黄脸婆,青春一去不复返,离婚后什么都没了。真是便宜了小三儿。就算没有小三出现,女方也难免心生嘀咕:谁的房子谁打扫,谁的房子谁交物业管理费。而男的也会抱怨:如果女的住男方的房子,要不要交房租?生下孩子后怎么算?
      “妻子可自行决定堕胎,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此次施行的新司法解释里还有这样一条。于是,认为《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大大伤害了婚姻中女性利益的人们,怨气十足地炮制出了各种各样“泄愤式”的婚前协议,除了家务分工之外,孩子也成了筹码。比如说,房本上不写名字,结婚以后就不生孩子。洗衣做饭打扫卫生各干各的,需要代劳的话,双方AA请小时工来干。再比如,有小三的话,出轨的人要赔精神损失!
      还有种办法是婚前财产公证,要求男方把婚房的产权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但这些都很伤感情,就算维护了物质上的利益,可感情上的损失怎么弥补呢?婚前公证还是很难让人接受,至于房子非要加个名字,也不那么理直气壮的,就算男方最后让你如愿了,人家心里有疙瘩了,就会给感情造成小裂痕,给好端端的一段婚姻埋个地雷,最后吃亏的可能还是女方。
      其实,全国的已婚或欲婚女性也不必悲观,年轻人不再为了房子而结婚,这从另一方面看,对提高女性经济地位有好处。从人类文明的总体进程来看,女性拥有独立财产权都是主流趋势。只有经济独立,才有人格独立。
      《婚姻法》新解释让女性看清“男的不可靠,只有自己才是可靠的”,新时代的女性就应该是自个儿买得起房,开得起车,越来越独立自强。真正独立的女孩子们以后不用盯着“富二代”们的房子了,盯了半天也不是你的。一旦遇上个花心大萝卜,可就赔了青春又折兵。这样看来,还是“潜力股”靠谱。
      失落的农家女
      在此起彼伏的调侃声中,有一些支持的观点出现了。这种观点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强烈打击了“骗婚”的现象,与此同时,还给普通家庭的男青年与“富二代”竞争的机会。男的付钱买房子,女的结婚就坐享其成本来就不公平。难道结婚就为了得到房子吗?如果《婚姻法》新解释能抑制“傍大款”这种扭曲的爱情观,对一穷二白的好青年也是有好处的。
      但是有个沉重的话题不得不面对,这种处理家庭纠纷的格式化思路,很大程度上却是立足于城市家庭的背景,而忽略了我国城乡家庭之间所存在的重大差别。在现实生活中,农村“女随男”的婚姻格局长期未变,嫁出去的女儿往往事实上丧失了娘家的财产继承权,离婚时对夫家的财产权也难以主张。在这种背景下,司法解释按照物权登记效力来确定不动产归属,却未详加区分,就让很多农村已婚妇女丧失了对丈夫家房产的权利享有,将离婚农村妇女推至更加孤立无援的权利困境。在农村,自古至今约定俗成的是男方置房产,女方陪嫁妆,嫁妆大多是消费品,会在婚姻中很快折旧完毕,甚至消耗殆尽。此时除了丈夫的房屋,她几乎剩不下什么真正的财产。
      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家妇女更弱势。而国内婚姻立法存在着忽视城乡差别的现象,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在列举“夫妻共有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时,工资和知识产权等就带有鲜明的城市化色彩,立法者对工薪阶层、经理人以及知识分子阶层的财产来源了如指掌,却对占人口最大多数的农民夫妻的财产(比如房屋、家庭承包土地等)不着一字。
      现在我们明白了,其实新解释出来后,最失落的不是丈母娘,不该是农家女,可能是《婚姻法》新解释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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