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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犯罪客观要件符合性判断

    时间:2021-03-20 04:00:1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对于行为是否符合犯罪客观要件,既要做形式符合判断,也要做实质符合判断。前者按照社会公众接受或通常理解的字面含义来解释客观要件的范围,从而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要求;后者以法益观念为标准,把不侵害法益或者虽侵害法益但不值得刑罚处罚的行为,排除在刑事违法之外,从而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要求。对犯罪客观要件符合性进行判断必须先做形式符合判断,后做实质符合判断。这样的顺序符合评价规则,能规范入罪判断的思维路径,防止罪刑擅断。犯罪客观要件形式符合与实质符合判断的结论最终是统一的。
      关键词:犯罪客观要件;形式符合判断;实质符合判断;结论统一
      中图分类号:DF611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7.04.10
      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行为(后文简称生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行为,在与犯罪客观要件相比对之前,还不能称为危害行为。因为这个行为即使在形式上或实质上都符合犯罪客观要件,如果它具有正当化事由,也不具有刑事违法性。所以,在以犯罪客观要件为标准进行价值判断之前,作为评价对象的行为,只是一个中性的事实,不能被称为危害行为或违法行为。基于这一理由,本文把与犯罪客观要件加以比照之前的行为,称为生活行为。,首先要判断其是否符合犯罪客观要件。如果它全面符合犯罪客观要件,就可以得出其具有刑事违法性的结论,但此时它还不必然构成犯罪。要认定其构成犯罪,还必须对行为人的主观态度是否具有罪过,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等加以判断。可见,判断生活行为是否符合犯罪客观要件,是犯罪成立判断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在如何判断生活行为符合犯罪客观要件上,学界一直存在着实质符合说和形式符合说之争。本文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应该根据评价规则,先以具体化、实在化的标准加以判断,后以抽象化、实质化的标准加以校正,遵行不断紧缩的路径,小心谨慎地得出结论。
      一、犯罪客观要件是刑事违法性的判断标准
      (一)客观事实是否符合主观目标是价值判断的基本构造
      将此一事物与彼一事物相比照,判断两者之间的异同,是人类认识活动的起点。将人们的主观意识与客观事实相比照,或者反过来,将客观事实与人们的主观意识(目标、情感)相比照,判断两者是否相符合,是人类认识活动的基本类型。其包括事实认知活动、价值判断活动、审美活动。事实认知是人们将自己的主观意识与客观事实相符合的意识活动;与之相反,价值判断是人们将客观事实与自己设定的主观目的(价值目标)相符合的意识活动,其作用就是将生活中的行为或事实向着人们的主观目标靠拢进而符合人们的主观目的;审美活动是将客观事实与人们的愉悦情感相符合的意识活动。以上三种认识活动都包含着主观与客观是否符合、客观与主观是否符合的问题。康德认为,普遍规律的基本特性就在于行为准则与之相符合。他说:“规律是对一切有理性的东西都适合的客观原则……除了行为准则应该符合规律的普遍性之外便一无所有”[1]。据此,人们无论将自己的主观意识与客观事实相比照,还是将客观事实与自己的目标相比照,其最本质的要求都是行为要与规律相符合。
      价值判断活动是人类认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内在的逻辑规则。从简单层面上说,它是两种事物之间的比照活动。从构造层面上讲,它是将客观事实与人们的价值标准相比照的活动。其构造的一极是客观事实,另一极是价值标准(主观目标)。价值标准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例如,好、正当、正义等就是正面的标准;坏、不正当、非正义等就是负面的标准。当客观事实符合正面的价值标准(主观目标)时,就可以得出其具有正价值的结论;当客观事实符合负面的价值标准时,就可以得出其具有负价值的结论。
      (二)生活行为符合犯罪客观要件就具有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人们(司法者)判断生活行为(客观事实)违反、阻碍、侵害刑法法益(社会目标),从而做出的一种负价值结论。其评价的对象是生活中发生的行为(事实如何);其评价的最高标准是刑法法益。刑法法益是高度抽象的,为了使其类型化,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分则将侵害刑法法益的行为分解为四百多个类型(罪名)。这些类型就是犯罪客观要件。作为侵害法益的法定表现形式,犯罪客观要件同时具有事实描述性和价值内涵性。例如,《刑法》第236条规定之“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这一客观要件,首先是一种行为事实的类型,其次又是一种负面的价值标准。它表明凡是符合这一客观要件的行为,都是一种邪恶的、破坏性的、必须加以禁止的行为。正因为客观要件的内部包括这样强烈的否定性价值内涵,所以才能成为评价生活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的具体价值标准。再比如,《刑法》第263条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是抢劫罪的客观要件。它是一个负价值标准。生活行为符合这个标准,就被评价为刑事违法,且属于抢劫罪类型的刑事违法。《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是盗窃罪的客观要件,它同样是一个负价值标准。生活行为符合这个标准,就被评价为盗窃罪类型的刑事违法……总之,当司法者判断生活行为与刑法分则规定的任何一个罪名的客观要件相符合时,都能得出它具有刑事违法性的结论。相反,如果不符合,它就不具有刑事违法性。所以,刑事违法性的判断就是生活行为与犯罪客观要件相符合的判断。
      根据评价规则,生活行为与犯罪客观要件相符合的判断,要经过三个步骤:第一是犯罪客观要件形式符合判断;第二是犯罪客观要件实质符合判断;第三是犯罪客观要件前提符合判断
      犯罪客观要件前提符合判断,是指在对生活行为进行犯罪客观要件形式符合判断和实质符合判断之后,再进行如下的判断,即生活行为在实施过程中,不存在法益冲突,或者虽存在法益冲突但其侵害的法益价值大,保护的法益价值小。据此,如果生活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法益冲突并且其侵害的法益价值小而保护的法益价值大,就不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的前提 (假定条件)。根据法规范的结构,任何一个法规范都由前提(假定条件)、行為模式和后果构成。犯罪客观要件是命令人们做什么或禁止人们做什么的强制性规范,其当然具有假定条件。。在判断犯罪成立的思维路径上,这三个步骤缺一不可,且应当按顺序进行;但是,在判断犯罪不成立的思考中,可以对不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的某个方面直接做出判断,不受上述三步骤顺序的限定。下面仅对前两个步骤加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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