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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金瓶梅》看明代司法制度

    时间:2021-03-07 04:01:2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金瓶梅》是我国古代第一部由作家个人独立创作的长篇小说,描摹出我国16世纪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的广阔图景。(虽然表面上记述北宋徽宗朝历史,实际与嘉靖朝史事暗合处较多。)书中涉及许多与司法有关的情节。这些情节,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我们一窥明代的司法制度,特别是明代府县与军卫两大司法系统的关系。本文就以下两个问题略加讨论。
      
      一、《金瓶梅》与明代县级司法审判
      
      《金瓶梅》一开篇就提到小说故事的主要发生地——清河县。县是明代地方政府最基层的实体政权,它同时也是明代最基层的审判机构。明人王阳明在其文集中写道:“看得新开崇义县治,虽经本院委官缉理经画,大略规模已具,终是草创之初,经制未习。该县官员若不假以威权,听其从宜整理,则招徕安习之功,亦未可责效。除行守、巡、兵备等衙门外,牌仰知县陈瓒上紧前去该县,首照十家牌谕,查审编排,连属其形势,辑睦其邻里,务要治官如家,爱民如子,一应词讼、差徭、钱粮、学校等项,俱听因时就事,从宜区处。”“通过王阳明的记述,我们看到,明代知县的职权所涉范围是多方面的,听“词讼”的司法职能是其中的重要一项。《大明律》规定,“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作为明代最基层实体政权的县级政权承担了基层审判的责任。
      明代县的职官包括知县、县丞、主簿、典史、教谕、训导等。这些职官名称在《金瓶梅》中都有体现。《金瓶梅》第10回李知县呈给东平府的申文落款为“知县李达天,县丞乐和安,主簿华何禄,典史夏恭基,司吏钱牢”。知县为掌印官,是一县之长。他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听狱讼”,即“狱讼必询其情理考诸律例而决之,有不伏(服),请陈于上为雪理焉”。老百姓把明察秋毫、为民伸冤的知县官称为“青天老爷”,反映了普通民众之命运安危系于知县之司法权行使正当与否的现实。因此,审判案件为县官最重要的职掌之一。《金瓶梅》中李知县办理武松打死李皂隶案件(第10回)),知县李昌期办理武松杀潘金莲、王婆案件(第88回),知县霍大立办理吴月娘诉陈经济逼死西门大姐案件(第92回),都是县官行使审判案件的职能的体现。而在李知县办理武松打死李皂隶案件中,可以看到明代县官办案的一些特征。
      明代法律规定,官员在审理案件时“有罪则有招,无罪则无招”,即犯人招供是定罪的重要依据;加之当时侦查取证技术有限,刑讯逼供在所难免。虽然明代对刑讯是有所限制的,“凡鞫问罪囚。必须依法详情推全,毋得非法答楚,锻炼成狱”;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刑讯逼供经常出现,有时甚至闹出人命。这在文武司法官员的办案过程中都有体现。《明宪宗实录》记载“(陈)逵镇守通州等处,有告发军卒魏镇罪恶者,逵严刑讯之。镇竞死,其子具奏诉冤。”这里,军卒魏镇即死于刑讯。刑讯时最常用的笞、杖等刑具,其尺寸、重量都有“定制”,涉及人命等重案用夹棍、接指等;在查得实情后,或释或保,或杖或羁,作出判决。正是由于刑讯逼供,经常造成屈打成招。《金瓶梅》第10回,李县令在审理武松打死李皂隶案时,收受西门庆的贿赂,采取刑讯逼供。县令喝令“三四个皂隶、役卒抱许多刑具,把武松托翻,雨点般篦板子打将下来”,“须臾打了二十大板,打得武二口口声声叫冤”。这正是明代县官在审理案件时刑讯逼供的体现。
      明代实行复审制。(万历)《明会典》记载:“凡狱囚鞫问明白、追勘完备,徒、流以下,从各府州县决配。至死罪者,在内听监察御史,在外听提刑按察司,审录无冤,依律议拟,转达刑部,定议奏闻回报。”复审的具体规定以五刑轻重而定:“笞刑,州县一审终结,不复审;杖刑,八十以下,由州管辖者,不复审,由县管辖者,六十以上申府复审,一百以下初审后应申府复审;徒、流刑,由州县初审者,应申府复审,并转呈按察司决定;死刑,州、县申府详,府转按察司,按察司于会审后转呈刑部或都察院,再转大理寺详议,最后由皇帝钦定。”李县令在审理武松打死李皂隶后,给东平府陈文昭上书“武松合依斗殴杀人,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律绞”(第10回)。这里,李县令判定武松绞刑,依律将死刑案件“申详府”,上报清河县上级东平府,体现了明代的复审制。此外,李县令在上书中提到“合依斗殴杀人,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律绞”,与(万历)《明会典》中“凡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㈣完全吻合,反映出小说乃以明代为历史背景。
      
      二、从《金瓶梅》看明代府县与军卫两大司法系统
      
      在明代,军、民司法分属两大系统。司府州县负责民人案件,都司卫所负责军人案件。由于明代军民杂处,一些案件必然既牵涉卫所又牵涉县,如军民纠纷等,这便涉及卫所司法制度与县级司法制度的关系。这些在《金瓶梅》中都有所反映。
      《金瓶梅》第30回提到,蔡京保举西门庆为“理刑副千户”。理刑千户是卫所司法制度中一种官员的名称。明代的军事司法机构,在中央有大都督府断事官。洪武元年(1368年)“立大都督府断事官秩从五品”主管全军司法工作。在地方,于洪武四年(1371年)在各都卫(洪武八年之后改称都司)设立断事司,“置断事一人正六品,副断事一人正七品”,负责军人词讼。洪武三十年(1397年),定各卫所官制,“指挥、同知、佥事四,千户三,百户、镇抚二”。西门庆担任理刑副千户,掌管全卫的刑狱之事。
      明代中后期卫所司法制度与州县司法制度的关系在《金瓶梅》的一些情节中也有所反映。《金瓶梅》第47回写到,西门庆在审理完陈三、翁八案后,“申详东平府”。第30回已经提到西门庆任卫的理刑千户,这里西门庆办案后需“申详东平府”。明制:“凡军民诉户婚、田土、作奸犯科诸事,悉由本属官自下而上陈告”。作为理刑千户的西门庆处理的案件应属卫所范围,向上陈告本应申报都司断事司,但却申详府县。这可能是当时州县不断插手卫所案子的反映。
      (万历)《明会典》记载:“凡军官、军人,有犯人命,管军衙门约会有司检验归问。若奸盗诈伪、户婚田土、斗殴与民相干事务,必须一体约问。与民不相干者,从本管军职衙门自行追问。”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卫所司法系统只能独立审理与州县民户不相干的军人非命案。如果牵涉民户以及军人命案,必须与管辖民户的行政系统司法官员一同审理。明初,重武轻文的风气尚存,府州县官的品级又相对轻于卫所官,常不能与之抗衡。因此,都司卫所司法能够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发挥作用。但随着文官的地位日益提高,行政系统的司法权不断向都司卫所司法体系渗透,到明代后期,卫所司法的独立性逐渐丧失。地方官吏已能对涉及军民两方的财产纠纷案独自做出审判。
      另一方面,本来军中最高司法机关——五军断事司的存在,使得五军断事官作出的裁决,和刑部、督察院审理的案件一样,直接移送大理寺,作最后的审核。但建文(1399-1402年)中,五军断事司废置,中央刑部掌管军人司法,都司卫所司法官失去军界主管机关后,军中再有疑难案件,只能向刑部呈报。在地方,随着行政系统司法权力的逐渐渗透,卫所司法的独立性受到影响,甚至卫所司法机构也成为裁撤的对象。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裁革狭(陕)西行都司副断事”、隆庆元年(1567年)“裁革山西都司副断事一员”等都是其例证。
      此外,一些地方官勇于任事,敢于惩办违法乱纪的军卫官员,也使卫所司法的独立性受到挑战。《明世宗实录》记载:“甲辰(1544年)初,除州卫指挥佥事徐爵以侵克军粮被讼于州,知州王邦瑞得爵奸状,欲抵爵监守自盗律。爵潜走京师,邦瑞因即遣人诣京师,踪迹其事,具告于中城御史张瑶。瑶笞爵递解回州。爵乃诬奏邦瑞枉法,且言邦瑞遣人赂瑶,故瑶为邦瑞出力,事下巡按御史王鼎问状。瑶回籍听候,鼎按爵所奏皆无验,仍拟爵赃罪,邦瑞准赎,瑶复职。至是,都察院覆奏爵等罪,皆允当。御史张瑶虽勘无受嘱徇私情弊,而擅笞职官不行参奏,举措轻率,亦不为无罪,宜令覆勘以闻。得旨,依拟发落。张瑶仍行巡抚都御史逮问,于是巡抚保定都御吏钱如京拟上瑶纳赎还职。上以瑶不谙事体,命调外任”。此案中,知州王邦瑞以“监守自盗律”惩办侵克军粮的卫所官员,表面看来是按律法行事;但作为文官系统从五品知州,将同为从五品的卫所官员指挥佥事依律治罪,则反映了地方州县司法已逐渐高于卫所司法。
      总之,《金瓶梅》作为一部小说,通过写宋朝的事情,实际反映明代中期的社会现实。作者明写西门庆以金吾卫副千户之职在山东理刑,很像宋代的提刑,但实际上又有明代一卫之理刑千户的影子。这或许是作者杂糅宋明两朝之制,因而略显前后矛盾,也可能有掩人耳目的目的。当然,文学作品不同于史料,存在加工、演绎的成分,必然与史料有一些出入。但小说的作者用曲笔的方法记录了一些明代司法制度中的丑恶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历史研究中史料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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