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高中学习 > 正文

    中华民国律师协会与1930年代的冤狱赔偿运动

    时间:2021-03-06 16:03:1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20世纪30年代,中华民国律师协会在全国范围内发起了一场旨在保障人权、改良法制的冤狱赔偿运动。尽管国民政府最后未能完全采纳律师协会的建议,颁布冤狱赔偿法,但冤狱赔偿运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律师的执业素质,也为政府司法政策的制定与调整提供了依据,既是促进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有益尝试,也是近代爱国民主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中华民国律师协会;国民政府;冤狱赔偿运动;人权
      中图分类号:K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06)08-0049-07
      
      1919年11月,为了参加在日本举行的国际律师协会大会,上海、北京等地律师公会循全国教育联合会、全国商会联合会之例,组建了全国律师公会联合会①,但该联合会组织松散、活动甚少,无法承担起应有的职责。为了密切彼此之间的联系,改良“国内法律暨司法制度”②与统一法权,1928年6月,上海、汉口、广州、天津等地律师公会纷纷倡议在联合会的基础上成立中华民国律师协会③。经过积极筹备,1929年5月中华民国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在南京召开成立大会,宣布“以运动法治为最高使命”④。为了促进政府修订法律、厉行法纪,律师协会成立后即在全国范围内发起了一场旨在保障人权、改良司法制度的冤狱赔偿运动。关于这场运动的内容与性质,学术界已有不少研究成果⑤,但对律师协会所扮演的角色及影响却未见专文探讨。因此,本文拟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详细考察律师协会发起冤狱赔偿运动的宗旨、经过及意义,进而对律师、律师协会与政府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略作分析。
      
      一
      
      冤狱赔偿系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由于错羁、错判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法由国家对其给予经济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源于16-18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人道主义与人权理论,因此,19世纪末以来西方国家先后颁行了有关冤狱赔偿的法规。
      国家赔偿制度的确立,是人类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因此,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律师界、司法界均呼吁在中国建立国家赔偿制度。1928年5月,在商讨“刑事诉讼法”的联席会议上,司法部法制局的代表主张“凡受羁押或已科刑之被告”,若是“再审判无罪者、初审或上诉审判无罪而行为不成犯罪为理由者、受不起诉处分而以行为不成犯罪为理由者”,均可以请求国家损害赔偿。⑥这是中国第一次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提出冤狱赔偿问题,虽然与此后律师协会倡议的冤狱赔偿运动没有直接关系,但表明司法界已经意识到在中国建立冤狱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冤狱赔偿运动的进行与发展。
      尽管联席会议认为法制局的建议“理由充分”,但同时指出应否在刑事诉讼法中予以明确规定“尚待研究”。经过反复讨论,7月28日颁布的《刑事诉讼法》没有采纳上述建议。不仅如此,1931年1月31日国民政府还颁行了《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规定任何反对国民党的行为都会被指控为“危害民国”,并以“叛国罪”逮捕或处死。此外,国民党党部、行政机关、军事机关与党政要员均可随意干涉司法,随时逮捕惩处那些被认为威胁国民党统治及其个人利益的人,以致无数无辜人民被判刑乃至杀害,甚至一些律师也因为伸雪鸣冤而逮捕入狱。因此,要求政府厉行法治、保障人权的呼声日益高涨。鉴于此,20世纪30年代律师协会倡议发起了一场旨在减少冤狱、彰明法治的冤狱赔偿运动。
      在1931年5月召开的国民会议上,上海律师公会代表秦联奎联合其他律师公会的代表向大会提交了保障人权的提案,建议政府对“未决拘留”或者拘留超过法定时间的予以赔偿,但“未蒙采纳”。⑦ 6月,律师协会在杭州召开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政府对于过误裁判施行国家负赔偿责任制度”之建议案,认为欧美各国均规定有国家赔偿责任之制度,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过误裁判,国家独无负责赔偿之制度”,因此,要求立法院“就刑事诉讼法内修正或补充,以符近世各国刑诉通例,而谋刑诉被告人之保障”。而且,大会宣言还强烈指责《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程序过简”,以致人民“上诉无门,迹近残酷,妨害人权”,要求政府予以废止。⑧ 遗憾的是,这些建议均没有引起政府的重视。
      随着“九·一八”事变与“一·二八”事变相继发生,抗日救国逐渐成为全国各阶层人民的一致要求。可是,国民政府却坚持“攘外必先安内”的错误政策,对外妥协屈服,对内镇压爱国运动,以致冤狱迭起。在此民族国家危难之际,律师协会不满足于置身事外的批评,不仅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分析了中国之所以濒临亡国的历史内蕴,而且多次召开会议商讨如何才能澄清吏治而免冤抑,以团结人心抵御外侮。1933年6月,律师协会在青岛召开第五届全国代表大会,来自上海、天津、广州等地22家律师公会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一致通过了上海、杭县、吴县三地律师公会联署的“本会应建议立法院制订冤狱赔偿法案”,“以澈底维护人权,澄清法治而免冤抑”。此次大会上,律师协会首先分析了冤狱形成之原因以及国家应付之责任,认为冤狱之成因虽然可以分为过失、故意、权威三种,⑨但根本原因在于吏治腐败与司法人员的任性枉判,进而指出“造成冤狱之对造人,除刑事自诉人应处诬告罪或虚伪作证之伪证人应处以伪证罪外,凡审理之法院及推检各员,应分别情形担负责任”。其次,律师协会在回顾中国历代法典关于冤狱的防范和惩罚以及欧美各国关于冤狱赔偿法规的基础上,指出各国法律对赔偿的具体责任、内容及形式的规定虽不尽相同,但立法原则基本一致,因此,政府对于“凡经证实其为完全冤抑或罪轻罚重者,关于冤曲及入重之部分应酌量情形予以申明冤曲、赔偿损害或相当之救济”,并进一步认为对于冤狱事件,“倘无明文之规定,是一则何以维护法律衡平正义之主旨?再则何以完成法律安定社会发展共同生活之使命?三则何以克尽法律保障人权之原意”?否则“反致便利贪赃枉法之徒得以法律为其个人任意出入罪之工具”,以致“国无宁时,法无平日”。⑩不仅如此,律师协会还针对中国冤狱形成之特点与当时的实际社会状况,提出了冤狱提诉、证实及赔偿的具体办法。尽管立法院收到该提案后,曾答复律师协会,称“已批复审查”,但此后却杳无音信。
      经过多年的努力,冤狱赔偿问题始终未能引起南京政府的重视,使律师协会认识到要想在中国建立冤狱赔偿制度仅仅依靠向政府呈递建议案不够的,必须将冤狱赔偿运动扩大为“有计划之运动”,{11}发展成“有效之运动”,{12}否则难以达到目的。于是,律师协会适时调整努力方向,广造舆论,联合各界,将冤狱赔偿运动推至全国。
      
      二
      
      为了博取舆论支持,引起政府重视,早日实施冤狱赔偿制度,律师协会不仅组建冤狱赔偿运动委员会、常任干事会等机构,还制定了工作大纲与宣传纲要,同时密切了与各地公会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加强了与社会各界之间的联系,利用报纸、电台、广播等现代媒体进行广泛宣传。
      1934年9月,律师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大会在广州召开。与第五届相比,此次大会规模更大、人数更多,共有33家律师公会代表312人出席了会议。大会上,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冤狱赔偿制度为近世文明国家之主要政绩,似不能令中国独后于人”,并推举上海律师公会代表沈钧儒、汉口律师公会代表萧崇勋、九江律师公会代表刘陆民、广州律师公会代表莫培元、天津律师公会代表唐宝锷等人组成特殊委员会,起草并审议“对于冤狱赔偿制度,应以如何之方案,使成全国一致呼吁,而为有效之运动”。{13}鉴于此前协会的建议均被政府束之高阁,大会认为“非有特设之冤狱赔偿运动委员会,会集全国法界名彦,集思广益与专司之不为功”。此外,大会还建议联合社会各界,发起全国运动,“务期达到人民利益有最低度之保障之目的”。{14}11月,律师协会聘任沈钧儒、唐宝锷等41人组成冤狱赔偿委员会,并就中推定陈志皋、王维桢(上海律师公会)、陈德新(杭县律师公会)、陈耀东(南京律师公会)、邱昭文(广州律师公会)、蒯晋德(北平律师公会)与萧崇勋7人组成常任干事会,“为实际负责推进冤狱赔偿运动委员会赔偿运动之总部”。{15}在随后的两个月内,常任干事会连续举行了三次会议,先后推定陈志皋起草冤狱赔偿运动工作大纲、陈耀东与刘陆民起草运动宣言,以及要求各地律师公会召集当地社团联席会议,以扩大宣传。{16}自此,冤狱赔偿运动有了统一的领导和指挥,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推荐访问:冤狱 中华民国 赔偿 律师协会 年代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