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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生代农民工工资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探讨

    时间:2021-03-05 04:00:5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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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伴随我国对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高度重视,以及新生代农民工成为“新产业工人”的主题下,如何更好地保护新生代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工资权益是我们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文在综合我国近年来新生代农民工相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梳理出我国新生代农民工工资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现状,从法律的角度剖析了原因,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工资权益;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F304.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1)03 — 0065 — 04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经历了工业化与现代化浪潮的不断洗礼,我国逐渐从“乡土社会”向“市民社会”转变,农民工群体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其社会身份属性经历了“盲流”、“外出务工人员”以及国家承认的“新产业工人”的递进。在第一代农民工群体城市生活尚存在许多值得探讨和需要解决问题的同时,新一代农民工已成为我们所不能忽视的一个群体。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显示,截止2009年,中国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48亿人左右,如果加上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农民工总数为2.3亿人,其中16岁到30岁的新生代农民工大约占到了61.6%①。现有研究发现,虽然新生代农民工的从业范围和薪资条件有所改善,但仍时常遭遇诸如劳动争议、劳资冲突等问题,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损害,并对社会稳定也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因此,深入探讨新生代农民工工资权益法律保障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生代农民工工资权益保障问题研究综述
      (一)概念界定
      新生代农民工是近年来在农民工研究中广受关注的一个特殊群体,是从代际差异的角度对农民工的一种区分,有别于第一代或老一代农民工。国内学者王春光2001年首次提出了“新生代农民工”这一概念,并于2003年将其修正为两层含义:一是年龄在25岁以下并于1990年后外出务工的农村流动人口,他们与上一代农村流动人口(指20世纪80年代外出的农村流动人口)在社会阅历上有着明显的差别;二是将其区别于第二代农村流动人口(即第一代农民工的子女),因为他们不是第一代农村流动人口在外出过程中出生和长大起来的,而是介于第一代和第二代之间过渡性的农村流动人口②。本文所指的新生代农民工是出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成长和受教育于80年代,户籍身份仍在农村,基本上于90年代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村流动人口。
       (二)新生代农民工工资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在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相关研究中,目前主要集中在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权、政治参与权等方面,而新生代农民工工资权益保障问题大多是在劳动权益保障之下简单提及。张志胜(2007年)从宪法规定的公民劳动权入手分析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现状,指出新生代农民工就业权受限制,劳动报酬权受侵害等,他认为制定《劳动法》是为维护城市劳动者的权益,无法涵盖农民工的就业、社会保障和住房等诸多问题。颜海林、周建武(2009年)则从实际调查入手对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创业权益状况进行分析,提出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创业权益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就业途径仍受人际局限;超时用工问题比较严重;工资收入普遍偏低,欠薪现象堪忧等等,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相应的对策。杨春华认为与第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面临着更加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如:工资增长缓慢及工资水平普遍偏低、社会保障不完善等问题。
       纵观近年来我国学者对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研究,在研究策略和研究路径上,体现出多视角、多层次、多维度、多学科切入、整合与重构。既有微观的表面关注,同时又有宏观的深层剖析,涉及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的动机、条件、过程、障碍、对策等诸多内容,搭建了丰富的理论研究平台,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现实依据。但以下问题值得关注和深思:庞大法律保护制度的特殊建制,仍然没有根本改变新生代农民工权益受损的现状,问题的症结何在?对新生代农民工权益进行有别于其他劳动群体的法律保护,到底是一个理性的选择还是一个错误呢?本文从法律的视角,重点研究新生代农民工工资权益保障问题。
      二、当前我国新生代农民工工资权益保障缺失
      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定和约定的标准,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工资权益是我国宪法上基本权利体系之下的社会经济权利中包含的内容,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公民财产权、劳动权和休息权等,取得报酬权和劳动就业权同是劳动权的内容①。这里的工资权益指的就是取得报酬权。现有文献中新生代农民工工资权益法律保障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二元劳动力市场与二元法律保护
      新功能主义社会学家皮奥雷提出了“二元劳动力市场”。一个是工资高、劳动条件好、工作有保障、并且福利优越的劳动力市场;另一个是工资低、工作条件差、就业不稳定、福利较少的劳动力市场②。有学者认为我国也存在“二元劳动力市场”,并提出户籍制度是形成城市二元劳动力市场的根本原因,农民工处于第二劳动力市场③。除此之外,李强、郑功成、蔡昉等学者均认为我国是典型的“二元劳动力市场”。我国异化的农民工二元法律保护措施是一个错误,而强调对新生代农民工工资权益进行二元法律保护更是错误的继续。
      (二)新生代农民工工资收入普遍偏低
      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把“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上升到政府行政层面。《劳动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另外,我国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但现实中“同工不同酬”现象严重,最低工资标准却成为新生代农民工的最高工资标准。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2008年12月对全国22000多个农村固定观察点农户劳动力外出就业情况调查显示,2008年农民工工资平均每月1156元,新生代农民工工资平均每月1016元,新生代农民工的可支配收入依然较低,除去在城市生活的各种开销后基本所剩无几。
      (三)新生代农民工工资被企业拖欠严重
      一项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ILO)的研究表明在广东——中国的制造业重地,50%到80%的私营企业都非法拖欠工资④。2003年以来我国政府针对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采取一系列对策,如:席卷全国的农民工“追薪风暴”、建筑行业的讨薪专项运动、农民工讨薪仲裁优先处理等等。从相关措施产生的效果不难看出“追薪风暴”保护方法、建筑行业局部的特殊政策不是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长效机制。我国劳动法具体规定了工资拖欠的法律后果,如: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拖欠企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等,但是,这一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四)新生代农民工维权意识不够
      李伟东(2009)在北京市新生代农民工相关的调查结果中显示,这一年轻群体对劳动权益相关法律制度认知情况并不令人乐观。从情况表可以看出:他们对劳动法和劳动时间的认知程度最高,对有关社会保障和权利保护的法规和相关知识的认知程度很低,分别有七成左右的人表示不知道。新生代农民工对与自己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和认识不够,不能较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新生代农民工工资权益受侵犯的法律原因分析
      新生代农民工工资权益屡遭侵害,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法律层面看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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