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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WTO规则下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对出口遭受反倾销的影响

    时间:2021-03-02 04:01:4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浙江工业大学)
      【摘要】中国入世的十六年中,对外贸易进一步增强。然而,我国巨额的贸易顺差导致我国在反倾销斗争中成了众矢之的,出口频繁遭受反倾销调查并被征收反倾销税和巨额罚款。根据《中国入世协定书》的十五条条款,自2016年12月22日起,中国应该被承认其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然而,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利益团体至今仍旧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这将继续冲击中国的对外出口。本文以WTO的规则为框架,探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对出口遭受反倾销的影响,并进行一定的思考。
      【关键词】WTO 市场经济地位 反倾销 替代国制度
      一、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
      (一)市场经济地位和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概念。市场经济地位是一个经济学上的名词,又称“国家控制经济”或“中央计划经济”它表示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的状况,这是冷战时期西方国家在处理反倾销问题时对待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国家的一种歧视性做法,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都被列入“非市场经济国家”。目前,按照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在全国经济中的重要性,以及国家政府对于经济的干预程度,一般可区分为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
      (二)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我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的遗留问题,为了加快入世步伐,2001年,我国同意在入世的前15年被当作“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
      在加入WTO时,我们签署了四个带有附加性的条款,其中,饱受争议的是第十五条条款“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该条款具体规定: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即国内企业在接受反倾销调查只有两种选择:证明自己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否则则被采用替代国制度。
      二、替代国制度
      (一)替代國制度定义。替代国制度指在反倾销调查中,调查机构选取一个(或数个)经济发展水平与被调查国类似且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三国生产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价格作为基础,计算正常价值。即针对来自于非市场经济体的商品,在确定其正常价值时,不使用其出口国商品的实际成本,而选择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或进口国的同类相似商品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方法,所被采用的市场经济国家通常称为“替代国”。
      (二)替代国制度弊端。“替代国制度”是对被调查企业知情权的极大损害。首先提起诉讼方都在立案之后才选取替代国,这使得受调查企业无法预知调查机构所选取的替代国企业,也就无法了解替代国企业的正常价值信息,进而使相关企业难以预测是否可能被认定为倾销以及倾销的幅度。
      在开展反倾销调查后,没有明确的第三国选定标准,则调查机关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且,相关国家是否可以作为替代国被选择也是值得思考,例如印度被认为是市场经济体制被选作我国企业接受反倾销调查的替代国,新加坡的生产力水平和人均工资跟我国相差甚远,也曾被选为替代国。因此是否可以认为替代国制度不够科学,是一种对替代国制度接受国的歧视性措施。
      三、非市场经济地位与反倾销
      (一)倾销的定义。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构成倾销有三个必需要件:第一,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第二,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第三,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反倾销调查。按照WTO《反倾销协议》,判断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倾销行为的标准是,产品的出口价格是否低于其正常价值即构成倾销的第一个要件的判定是判断出口是否构成倾销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产品的正常价值通常是该产品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价,如果该产品不在国内销售,则选取该产品向第三国的出口价作为政策价值,以上价格认定方法仅仅适用于市场经济体。我国的非市场地位导致我国产品的出售价格被认为是受国家控制的,价格被政府扭曲,不能体现其真实的价值,因此,需要使用第三国作为替代国。
      (三)经验证据。从1995年到2014年这20年间,全球范围内有33个经济体对我国实施759起反倾销措施,占同期全球反倾销措施总量的24.82%。由此,我们可以认定,中国是全球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在对中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前10个经济体中,有7个经济体没有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四)后果。非市场经济地位在中国应对反倾销调查中导致的后果是,进口国在确定中国产品的价格时,可以无视中国企业的实际成本,转而选用对他们有利的替代国方法,由于替代国的选用具有随机性,我国出口产品的价格常常被高估,从而进口国可以较为轻易地确定中国企业的倾销程度,继而向中国企业征收高昂的反倾销税,这对中国企业的出口极度不公平,这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的歧视性做法。
      四、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和应对
      今年是中国入世十六年,按照十五条(d)项条款,中国应该在2016年12月12日起自动享有市场经济地位。而欧盟、美国和日本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出尔反尔,仍旧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近年来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逆全球化”和民粹主义思潮升温,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不被承认,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对外贸易活动将是巨大的打击。我国需要及时向WTO提起诉讼,想必这又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但是为了我国的贸易利益,为了让我国在WTO受到更为公平的待遇,我们要做好准备。
      参考文献:
      [1]陈凡.“非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及对策探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2,(3).
      [2]曹建明主编.国际经济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年版.
      [3]江鸿.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制度及我国的应对措施[J]法治与社会,2011年7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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