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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析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认定条件

    时间:2021-05-11 08:01:4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本文分析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主体及属性,从社会法的角度出发,并在采用无过失补偿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认定工伤的几点完善建议:回归工伤保险的社会法本质;无过失补偿原则是上下班途中工伤者的现实选择;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性质;取消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关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规定;对工伤认定机构的社会化。
      【关键词】 工伤;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保险
      一、问题的提出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其特殊性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角度各异,既有对上下班途中即线路等的讨论,也有对事故类型的讨论,本文着眼于“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一点,对其进行讨论,提出自己的观点。
      《条例》经过三次修改,内容更加完善,但是本条中上下班途中工伤要求“非本人主要责任”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在某种程度上限缩了工伤保险的范围,不利于保护工伤者的权益,有待完善。其次,在交通事故中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看法不一。笔者认为有必要从工伤保险性质和目的角度出发,审视认定工伤保险的价值,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规定提出完善建议。
      二、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主体分析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管部门)的职责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根据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检验和鉴定结论,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内容应当载明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同时还要送达当事人。交管部门根据法律授权实施对交通事故现场的责任认定,具有法定职能。
      交管部门职权行使的具体方式有:按照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要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公正的划分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划分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方式包括:(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1]所以我国交通事故责任由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构成,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要求承担非本人责任,即是说上下班途中工伤者承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这三种责任时才能获得工伤保险的救济。
      如果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伤害,交管部门可以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应的规定进行责任的认定,但是应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以及在交通事故只能中所起的作用的大小、过失程度为依据。
      关于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的一大进步就是将不同类型的交通事故都纳入其中,避免了轨道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尴尬。因为交通事故认定是一个专业性和实践经验较强的技术,所以不同的事故类型应由不同的机关来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由交管部门来实施;火车交通事故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制作认定书;海事管理机关出具客运轮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城市轨道交通的事故由相关政府组成的调查组出具调查报告。出具的结论性成果并不一定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可能是调查报告或者其他材料。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实际的申请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职工、用工单位、医疗机构等部门要进行协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换言之,发生上下班交通事故后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部门可以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核实,但是对调查核实的范围,以及调查核实的结果的法律效力如何?如果调查核实的结果与公安交通部门的调查结果相悖则如何采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有权进行调查核实等问题没有做出规定。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勞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此处只要求当事人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并未要求申请工伤的当事人提交“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从严格的法条规定理解,对于工伤认定申请人并没有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义务,也就是说申请人并没有举证的义务,即使提交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仍然需要调查和核实。此处的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具体存在什么样的关系还需要厘清。
      对于认定工伤的申请,除了申请人提交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外的证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都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工伤认定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需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做出认定。
      3、法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应当以相关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如果上述材料不能清楚地做出认定的,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将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裁判的依据,還可以进行审查。这肯定了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效力,但是司法机关也有义务审查交通责任认定书的合法性。分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社会保险行政机关部门和法院在上下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中的职责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认定上下班途中工伤的重要性,以认定书为依据做出是否认定的决定,在这种特殊的工伤中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做出工伤认定,对于确有争议的提交法院,由法院进行最终的裁决。这样做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可能有其合理性,但是在社会发展今天,社会保障体系日趋完善,居民素质逐步提高,仅仅将本人承担非主要责任置于工伤保险之下,并不利于职工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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