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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卓越法律人才法治精神培育机制探析

    时间:2021-04-15 16:00:4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进程中,我国法治人才培养面临新机遇和新挑战;法学不同于其他学科,若法科生没有法治精神,则其危害性更大。因此,法治后备队伍的人才培养模式应在具有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的基础上,培养具有法治精神的卓越型法律人才。通过采取“双导师制”为核心的培养机制,探索卓越法律人的法治精神培育方式,使其成为具有法治精神、法律素养、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并善于从事法律职业的专门人才。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 法治精神 双导师制
      【基金项目】2015年浙江省教育厅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项课题《依法治国视野下双导师协同培育法治精神模式研究》(立项编号:Y201534952)。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7)37-0022-02
      一、时代进阶的产物: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提出和实施
      1.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计划的顶层设计不断推进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治国理政战略新高度。法治社会的建设离不开要求依法治国,法治精神是依法治国的灵魂。法治精神包括法治心理与情感、法律信仰、法律价值观、法律伦理和法律人的法治意志品格、法律思想理论等。[1]自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印发《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正式启动;这一计划的启动为中国法学教育明确了其发展的目标,那就是培养在具有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的基础上,具有法治精神的卓越型法律人才。2017年习近平在“五四”青年节走进中国政法大学强调了培养法治人才的重要性,阐述了法治人才培养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对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培养给予厚望。
      所谓“卓越法律人才”意指培养具有法治精神、法律素养、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并善于从事法律职业的专门人才。法学教育教学的核心目标是培养具有法治精神的法律专门人才;法律专门人才的素质不仅是了解法律规定,其核心素质是掌握法律的原理,养成法律理性思维,在法治精神的指导下能够准确地进行法律的判断和分析。
      2.法科院校承担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任务
      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是培养法律理论和实践并重的专门人才;对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既要对法科生进行法律信仰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又要重视人才的实践性、实用性培养。2017年“五四”青年节前夕,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强调,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2]
      各地高校早已开始提倡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对卓越法律人才的探索具有两大特征:第一,在主体上,以名校与重点学校为领头,诸如北京大学法学院等高校都提出了自身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第二,对象上,以研究生教育为重点,比如中国政法大学采取“4+2”模式,华东政法大学实行“4+2”、“4+1”模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是“2+2+2”模式等。
      (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现实困境
      1.缺乏对法治精神培养的实践培养
      法学作为经验性的学科,卓越法律人才强调从经验知识到职业精神与技巧的融贯培养。而现今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侧重于理论教学,造成了理论和实践相脱节的局面。其一,是教学资源的缺失。法科省应通过参加专业实践等活动,增加对法治理念的理解。然而,部分高校现有的教学资源无法满足学生强烈的实践技能提升需求。其二,是师资队伍的欠缺。部分高校法学教师很少接触法律实务,缺乏培养学生法律实务的实践能力。因此,双师型法学教师的缺乏难以适应法律实践教学的需要。[3]这两个原因导致了卓越法律人才的职业素养和法制精神缺少实践基地这个“培养皿”。
      2.缺乏对法治精神的理论培养
      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普遍存在实用知识储备型人才培养倾向,在课程设置和教育过程中以提升法科生法律职业所需基本执业能力为导向,注重法律知识的传授,而忽视法治精神的培养,缺乏对法治精神的系统培养和有效评估。法律知识点的掌握或基础理论的认知并非法治精神塑造之充要条件。对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要重视对高尚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不应把法律职业仅当作是一种谋生手段,而是要怀着对法律的信仰,从而保证司法公正和法律职业行为的规范化。现今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时有发生且已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所不适应的法治建设问题;法科生若没有法治精神,其危害性更大,所以对卓越法律人才法治观念的培育更应引起重视。
      二、双导师制的卓越法律人才法治精神培育模式和探索
      (一)双导师制是卓越法律人才法治精神培育的普遍选择
      所谓双导师协同培养卓越法律人就是为一名法科生配备校内和校外两类导师。校内导师理论教导、校外导师促进实务和精神培育,共同对法科生进行培养。双导师制倡导校内理论与校外实践相结合,强调教学与培养中的应用实践及精神养成,培育学生的职业素养、职业精神,同时提高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弥补校内导师纯理论教学与培养的不足。“双导师制”中的“双”确切地讲是指理论与实践、校内与校外的“双向”或者“两部分”或“两类”。建立双导师制,由校内外教师共同承担法科生的教学和培养,弥补培养单位师资力量的不足和结构性缺陷;[4]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让法科生在教学和实践环节中培养法治精神。
      (二)卓越法律人才法治精神培育的探索
      1.国外对于法律人才法治精神培育的探索
      国外对法学教育的定位是法律职业教育。西方法科教育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均采取了知识与实践导师并重的模式,专业教师承担的理论导师和专业律师职业者承担的实践导师均相互配合,共同保证法律人才的培养,在教学和实践中渗透法治精神,使法治精神成为法科生最基本的素养。以美国为例,因其对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等法律职业者要求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职业技巧和职业道德,所以其法学教育培养模式是素质教育、专业教育、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共同构成的,对法律职业伦理有着严格的评价考核标准。可看出西方国家的法学教育以培养法治实践者为目标,这对于我国法科生的法治精神培养模式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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