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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初探

    时间:2021-03-21 08:01:4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通过对婚姻内涵、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形式及其发展过程、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规定分析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的特点以及其悲剧的必然性,并指出亟需完善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以推动和谐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婚姻 血缘婚 对偶婚 无效婚姻
      作者简介:王自玲,郑州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律硕士,河南省体育运动学校。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283-02
      
      婚姻是人与人之间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男女两性关系的社会组织形式,即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或法律或社会风俗习惯所承认的、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男女两性结合为夫妻关系的社会组织形式。“婚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
      一、中国古代婚姻形式及其发展过程
      (一)原始群婚阶段
      最古是过着群团的生活,实行杂乱的性交。“男女群居杂处无二别”。原始群婚的早期阶段,兄弟姐妹与上下辈之间的婚配是毫无限制的。
      (二)血缘婚阶段
      血缘婚即同辈通婚。恩格斯说:在血缘婚里,婚姻集团是按辈分来划分的,在家族范围以内的所有祖父与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的,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共妻共夫圈子。血缘婚也叫班辈婚、兄妹婚,是人类婚姻史上第二种婚姻制度类型。
      (三)抢亲婚阶段
      抢亲婚,这一抢,抢出了优生优育。女子在古代,很可能是被视作财产的。部落战争、家族械斗,导致女人被抢来抢去。结果发现内部人生出来的弱智、畸形婴儿,但是抢来的女子生出来的却是白胖孩子,古人终于醒悟:“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直到如今,偏僻的乡下仍有同姓不婚的族规。
      (四)族外婚阶段
      据考古资料发现,族外婚是母系社会的一个标志。族外婚就是禁止氏族族内通婚,寻求女子须到其他氏族部落;同时,把本族女子嫁到外族。族外婚,又称普那路亚。中国旧的婚俗,兄终弟及,姐死妹继,甚至姐妹二人同嫁一人,实乃班辈婚遗留。
      (五)对偶婚阶段
      由于人是感情动物,这就决定了他(她)在众多可能的对象中,有所偏好。偏好,选择的结果,产生了对偶婚,它是族外婚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形式。对偶婚分两种方式,第一,望门居制,据说大禹和涂山氏就是这样的;第二,居妇家制,如《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的易洛魁人。
      (六)一夫一妻制阶段
      自从一夫一妻制确立之后,父死子继的继承法确立。婚姻制度就成为一切宗法制度的根源。《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说:一夫一妻制一开始只是针对妇女而不是針对男子的一夫一妻制。这一情况,在中国传统的父系社会里,得到了印证。因此,所谓的一夫一妻,在中国,只能叫一妻一夫,或者一夫多妻。在中国,由于私有制的产生,财产继承,包括王位继承,都要分个亲疏远近。这一点,在商朝的王位继承里有所反映:商朝早期,大都是兄终弟及,无弟传子,汤至南庚,弟死后传兄之子;商朝中期,阳甲至于祖甲,兄终弟及,弟死后传弟之子;商朝晚期,祖甲之后,父死子继完全代替兄终弟及。《共产党宣言》称:任何一个时代的统治思想,始终都不过是统治阶级的思想。
      二、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规定
      (一)婚姻缔结
      在古代中国,婚姻是“合二姓之好”,那么符合家庭的利益是首先要考虑的。至于夫妻本人是否愿意及性情是否相配等是不在考虑范围之内的。第一,法律规定直系尤其是男性的直系尊亲属,有绝对的主婚权。“父母之命,媒约之言”完全不顾及子女的意志。第二,阶级内婚。在法律里有士庶不婚、良贱禁婚的规定。《唐律疏议》有载:“人各有耦,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国家法律加以直接规定维护的是一种宗族利益和各阶层间相对稳定的秩序,体现了婚姻对于家族的意义。
      (二)婚姻解除
      中国古代法律规定关于解除婚姻的方式有三种:七出、义绝和协离。
      第一,七出。即丈夫无须经官府便可休妻的七条法定理由。所谓的七出依次为:“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以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从这种解释我们不难得出此七种出妻的理由与维护家族利益是密不可分的。笔者认为与其说它是丈夫离弃妻子的理由,倒不如说是夫家家长驱逐媳妇的借口,并不体现丈夫个人的意志。如宋诗人陆游和原妻唐婉以及《孔雀东南飞》里的焦仲卿和刘兰芝都是在“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的情况下被迫离弃的。
      另外,“三不去”是对古代婚姻解除的限制。《春秋公羊传·桓公二十七年》何休注:“三不去,尝更三年丧不去,不忘恩也;贱娶贵不去,不背德也;有所受无所归不去,不穷穷也。”尝更三年丧是为了表彰女子的德即孝行。同时唐宋法律把恶疾与奸淫作为不适用三不去的两种例外情况,而淫乱足以紊乱血统,所以构成重大的离婚罪,恶疾在医疗水平不发达的古代,往往可能传染家族中的其他人,甚至对家族成员的生命及下继后世的目构成威胁,所以不得不出。因此“七出”与“三不去”以及其例外情况也都是从家族的利益角度考虑的。
      第二,义绝。义绝包括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非罪,夫对妻族及妻对夫的谋害罪而言。如《唐律·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综合上述几种情况,其实义绝的几种情况均是亲属间的相互侵犯或亲属间的乱伦关系,规定义绝的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家庭亲属关系,巩固伦常和家族秩序。
      第三,协离。虽然中国古代丈夫拥有出妻的权利,但是如果没有七出及义绝情形或虽然有七出但有三不去的情形,也不能去妻,否则是要受法律处分的。同时,法律上是不承认离婚效力的,被勒逼离去的妻子必须追还完聚。但双方同意的离婚则是法律所认可的。所以虽然不符合七出与义绝条件,但是夫妻不和而双方同意离异的,则是法律所允许的。
      (三)婚姻中的财产
      中国古代礼制和法律视夫妻一体。妻附属于夫,无独立人格,妻对家庭财产没有自由处分权只有使用权。妻因婚嫁所得嫁妆,也归丈夫家所有。对于夫妻离异嫁妆的所属权问题,各代法律规定不一;妻若死亡或再嫁,嫁妆则为夫家承受。古代的女子没有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古代认为为了维护家族的长久昌盛,必须严格限制财产的外流。古代女子在财产上被规定了严格的限制。这种封建社会的遗毒在今天的农村依然可见。
      (四)我国古代的无效婚姻制度
      我国古代的礼和法都不承认违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1.同姓为婚。唐律规定“诸同姓为婚,各徒二年”,明律规定“凡同姓为婚者杖六十,离异。”从这些规定中也可以体现出中国古代民刑不分的特点也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婚姻优生优育进步的一面。
      2.亲属为婚。唐律规定“同宗五服以内亲属,外亲,姻亲有服亲属尊卑之间为婚,及娶同母异父姐妹,妻前夫之女,均以奸论,处徒三年”。中国古代极重视伦常,所以违背伦常的亲属发生性关系是绝对不容许的,这种婚姻是无效婚姻。
      3.良贱通婚。古代社会有严重的等级之别。唐律规定,违者要视情节处杖刑至徒刑二年,并强制离婚。
      4.监临官娶部属之女。唐代为了防止地方官员利用职权强娶民女,同时出于政治安全考虑,防止官员联姻结党为祸,故而规定各官员不得娶自己任职地区的女子为妻或妾。
      5.娶逃亡妇女。古代妻子不得擅自离开丈夫,否则是“去夫亡罪”,秦律规定处以黥刑并罚作舂米的劳役刑。而且禁止娶“去夫亡者”为婚,唐律规定:“知情而娶之为妻妾者”,与该妇女同罪,婚姻断离。由此可见,这一规定主要维护古代夫权,女子没有任何地位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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