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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正义:司法现代化的不懈追求

    时间:2021-03-06 20:01:1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改革开放不但彻底改变了中国的经济状况、政治生态和社会结构,也把一度被边缘化的司法机关推向了权力主流,司法改革也从此开始。
      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改《宪法》,决定重建检察机关,这是我国司法制度恢复的一个重要标志。同年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启迪了人们的法治观念,萌动了对建立现代司法体制的期盼,此后,司法改革的呼声呈渐强之势;
      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并以执政党文件的方式第一次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司法改革实践开始走向前台。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公布《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次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开始实施《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两高”以“领头雁”的角色开始规范化地推进本系统内的改革;
      进入新世纪,十六大首次将司法体制改革纳入政治体制改革范畴,并用300余字的篇幅勾勒出中国司法改革大势,其目标直指“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根据这一要求,2003年5月中央成立了主导中国司法改革进程的核心机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两高”又分别于2005、2006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司法改革在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
      2007年秋召开的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又一次给予了司法改革以强劲的助力,为其赢得了更具操作性的平台和空间。可以预期,我国司法改革纵深发展的机遇已经来临。
      在改革开放30年的进程中,我国司法制度也在与时俱进,改革和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这其中,追求公平与正义无疑是一条清晰的主轴。
      
      三大诉讼制度
      十年“文革”让全体国人深刻体会到,国家的长治久安要靠法治保障,而法治的实现又离不开公正与效率的司法程序来规范引导。1979年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正式诞生。1982年民事诉讼法、1989年行政诉讼法又陆续出台。这标志着作为司法制度重要内容的三大基本诉讼制度在我国已经建立起来。此后,有关法律又进行过多次的修改补充,使诉讼制度得以进一步完善。通过规范一系列司法诉讼程序,实现了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强化了公检法机关的相互制约监督,为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特点、公正高效的司法工作机制奠定了基石。三大诉讼是现代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法治平台。用程序法导入实体法来治理现代国家,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接受。勿庸置疑,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对我国建立法治国家无疑具有巨大而深远的意义。
      
      法袍与法槌
      2000年初,“两高”联合发布审判服、检察服换装的通知,法官袍正式进入社会的视野;两年之后,最高法院又发布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法槌也开始显身于神圣的法庭之上。这两项司法礼仪的改革其内在蕴含着一个重大理念的转变。正如原来的大盖帽、肩章式的司法服装,其所要显示的司法理念是“无产阶级专政”、“刀把子”,而法官袍、法槌则显示的是一种庄严、肃穆与公正、权威。从“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到“确保司法公正”,表明司法机关已不仅仅是国家实现政治统治的工具,也是社会实现其价值追求的一种机制。这种司法机关使命理念的转变也为司法制度变革开辟了广阔空间。
      
      死刑复核权
      鉴于2002年陕西董伟“枪下留人”案、河北聂树斌“冤杀”案、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的惨痛教训,民间呼吁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声音持续不断,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受到空前关注。之前,死刑核准程序的改革在磕磕绊绊中已走过9年历程,挡在最高法院面前的一大难题是,依然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昭示保持“严打”态势的必要性。但尊重与保障人权的神圣,使有关决策者采取了行动。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法院组织法,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权。这无疑是中国司法改革历史上最重大的事件之一,也是数年来朝野双方在重大人权问题上良性互动的结果,意味着司法改革在指向人权保护的目标上又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统一司法考试
      2002年1月,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正案正式施行。这两个修正案确立了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实行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3个月之后,首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开考,36万名考生为追寻同一个司法职业梦想而逐鹿。司法考试制度脱胎于1986年开始的律师资格考试制度,但此前除了从事律师职业外,进入司法机关的人并不需要经过全国统考,它所导致的结果是多年下来,法律职业人群水准和法治的不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统一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有效提高和保障法律队伍的职业素质。更为重要的是,它有利于统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而保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统一化和同质化是所有现代法治国家的共同经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对于司法改革而言也许只算一小步,但对于建立高度专业化的统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和与这一职业共同体相适应、相衔接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与职业准入制度而言则是至关重要的一步,这也正是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逻辑必然。
      
      人民陪审员与人民监督员
      失去了监督的司法将难以保证公平正义的实现。2004年8月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决定的出台,使已走过了70多年历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摆脱了存废之争的困境。2005年5月1日起,中国历史上首次由各地人大常委会统一任命的2.7万名人民陪审员正式上岗,与法官同权审案。与此同时,检察机关也从2003年开始积极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检察机关内部制约机制以及接受监督的机制。本身负有司法职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这种姿态表明,司法机关更应守法,更应透明,自觉接受监督。这一举动也拉近了与公众的距离,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认同。
      中国的司法制度正向现代法制一步步迈近。但是目前面临的改革难度也越来越大。技术层面的改革虽然进行了很多,而进一步改革所需要的制度环境仍然有待营造,资源条件仍然稀缺,活力动力仍然不足。司法在整个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宪法的司法化、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审级制度、司法财政、法官检察官选拔制度的进一步优化等等,几乎每一个方面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大问题。
      尽管如此,司法改革必须深入,这是全国人民的共识。如果说市场经济改革使中国的经济步入现代化,民主和法治使中国的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步入现代化,那么,有效的司法改革则为这个双重的现代化进程提供有力的法律秩序。为新世纪的中国锻造一个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对我国政治体制的支持,也是中国加入世界政治、经济和法律的主流并且发挥作用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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