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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教育系统“文明校园”创建工作实施办法 陕西省教育系统先进典型

    时间:2019-01-16 03:41: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使“文明校园”建设经常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陕西省文明单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文明校园”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以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建设和谐校园为目标;以思想道德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校园环境建设为主要任务。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服务教育改革发展大局,依靠师生、服务师生,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推动全省教育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文明校园”是授予学校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荣誉称号。“文明校园”的授予范围包括我省各级各类学校。
      第四条获得省教育系统“文明校园”称号是学校申报省级“文明校园”的必备条件;是学校评选省教育系统及以上先进党组织的必备条件;是学校升格和进入省级示范学校的必备条件;是学校主要领导评选省教育系统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的必备条件。
      
      第二章“文明校园”基本条件
      
      第五条“文明校园”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领导班子注重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团结进取,改革创新,求真务实,遵纪守法,清正廉洁,有较高的群众威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创建“文明校园”纳入学校整体规划,统一部署,扎实推进。创建工作组织机构健全,队伍稳定,经费保障,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有力,全体师生普遍参与创建活动。
      (二)内部管理规范有序。学校改革发展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充分发挥校务委员会、党代会、教代会、工会及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等组织的作用。学校各项管理有严格科学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明确、便于操作、易于考核的工作规范;综合运用各种先进管理手段,保证各个工作环节高效有序运行;监督保障措施完善,职责明确,奖惩分明,无违规办学行为。
      (三)教育质量稳步提高。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重视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努力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教学质量处于全省同类学校领先水平。
      (四)德育工作扎实有效。不断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充分利用课外文化活动和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等平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突出抓好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重视教职工职业道德教育,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积极构建大中小学纵向衔接,学校、家庭、社会横向联系的思想道德建设新格局。
      (五)校园文化氛围浓厚。以育人为宗旨,以校风、教风、学风建设为核心,建设和谐校园文化,培育校园文明风尚。注重发挥学校党、政、工、团和学生社团等各级组织的作用,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不断提高师生的文化素养和校园的文化品位。
      (六)校园秩序稳定安全。把稳定安全作为学校发展的重要保证。重视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抗险能力。建立健全校园稳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不稳定、不安全隐患。学校无危漏校舍。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消除干扰教学秩序、影响学生健康成长的外部因素。
      (七)校园环境整洁优美。校园布局合理,净化、绿化、美化到位;自然景观、人文景观错落有致;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排污达标,卫生防疫达到规定要求,生态环境质量高;校内道路平整,排水通畅;无乱放杂物、乱停车辆、乱设摊点、乱贴乱画、乱搭乱建等现象。
      (八)行风建设成效显著。实行收费公示制,无违规收费现象;校务、政务公开透明,减轻学生负担政策落实。学校社会声誉好,群众满意度高。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六条“文明校园”申报程序如下:
      (一)具备申报“文明校园”资格的学校,由学校提出申请。
      (二)申请学校需提供近三年来本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情况汇报。
      (三)高等学校由学校直接向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申报。中小学由学校通过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逐级申报,经由市教育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推荐上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
      第七条省教育系统“文明校园”称号以4年为期限,期满的学校其称号自行终止。保持省教育系统“文明校园”称号2年以上者,可申报由省委、省政府命名表彰的省级“文明校园”,其申报程序与第六条相同。
      第八条凡撤销学校,其“文明校园”称号自行终止:凡分设学校,若原学校是“文明校园”且学校名称未改变者,其称号继续保留,但分设出的学校不再享有“文明校园”称号,凡合并学校,其“文明校园”称号自行终止,若再行创建,其申报程序与第六条相同。
      
      第四章检查考核
      
      第九条高等学校“文明校园”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组织专家检查考核。中小学“文明校园”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检查考核。
      第十条“文明校园”检查考核的程序和内容:
      (一)学校汇报创建工作情况。
      (二)查看学校创建工作文字、图片、录像等资料。
      (三)考察校园环境、规范化管理和建章立制等情况。
      (四)召开教职工和学生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并进行政治理论、时事政策和文学常识测试。
      (五)随机询问、发放问卷了解教职工和学生对学校创建工作的评价。
      (六)形成检查考核意见并向被检查考核学校反馈。
      第十一条“文明校园”按照《陕西省教育系统高等学校“文明校园”检查验收标准》和《陕西省教育系统中小学“文明校园”检查验收标准》实行量化考核,高等学校“文明校园”分值为300分,中小学“文明校园”分值为100分。经检查组综合评估,高等学校得分在280分以上、中小学得分在90分以上者,方可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审定。
      
      第五章命名表彰
      
      第十二条经检查考核符合“文明校园”标准的学校,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命名表彰。根据省文明委《关于印发陕西省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机关、文明社区、文明公路、文明景区测评体系(试行)》的通知规定,凡受到命名表彰的学校,在经费许可的情况下,可一次性发给教职工一个月工资的奖金,以资鼓励。
      
      第六章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文明校园”的申报、推荐、考核要严格掌握标准,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质量。申报学校要对工作汇报、所提供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推荐部门要对被推荐学校的质量和水平负责:检查组要对检查考核的准确性负责。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不符合标准的,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文明校园”实行动态管理。学校若出现工作质量下降或其他问题,应视情况分别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或撤销称号等处理。
      凡当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评为“文明校园”或取消其“文明校园”称号:
      (一)重大政治责任事故:
      (二)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三)重大稳定安全责任事故:
      (四)重大刑事案件:
      (五)其他重大责任事故。
      第十五条撤销“文明校园”称号的决定由命名机关作出。
      第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文明校园”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帮助学校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挥“文明校园”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向纵深发展。
      第十七条若“文明校园”的学校出现更名、重组、撤销、分立、合并或学校工作水平下降、发生重大问题等情况,由有关高等学校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不得隐瞒。
      第十八条创建“文明校园”要从学校和当地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力戒形式主义。申报、验收、表彰“文明校园”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借创建之机搞不正之风: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向创建学校收取钱物或搞变相摊派。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各高等学校和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配合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亦适用于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幼儿园等各级各类学校。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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