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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犯罪门槛下降趋势问题研究

    时间:2021-05-07 00:02:4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犯罪门槛的高度设置决定了犯罪圈的大小和刑罚的轻重,直接影响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民人权的保障。近年来,我国犯罪门槛呈现下降趋势,《刑法修正案》中或增设犯罪,或将一些原属《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围的行为改造或升格为犯罪。文章以《刑法修正案(九)》为立足点,分析我国犯罪门槛降低的原因,并对一些学界的质疑作出回应。
      【关键词】犯罪门槛;犯罪定义;刑事政策;刑法修正案(九)
      基金项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5年度“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项目“犯罪门槛降低趋势与‘收受礼金’入刑问题研究”(编号:2015S0702)阶段性成果。
      卡夫卡在其所著《审判》中,讲过一个守门人的故事。通往法的大门前站着一个守门人,有一个乡下来的人求见法门,守门人笑着说:“现在不允许你进去,如果你不顾我的禁令往里闯,你要注意,我很强大,但我只不过是最低一级的守门人。里面都站着守门人,而且一个比一个强大,甚至一看见第三道守门人,连我自己都无法挺得住。”乡下人望而却步,终身未敢踏入法律之门。进入法门可以理解为违反法律,守门人则代表着入罪门槛,守门人越强大,对于越轨行为的规制越严格,对潜在犯罪人的威慑力也就越大,从而降低其违法的可能性。
      一、“犯罪门槛”概念的重新解读
      门槛,起初是中国古代为了挡住雨水而设置的。门槛高度的设置需要一定的合理性:过高会使出行不便,偏低则不能阻挡雨水侵袭。我国刑法学界用“犯罪门槛”(也称入罪门槛)的高低变化,来形容犯罪圈的扩张或限缩。“犯罪门槛”不是专门的法律术语,也没有准确定义。有学者间接指出:“犯罪门槛在刑事法律专业领域里有一系列对应的专业术语,如立案标准、追诉标准、定罪标准、起刑点等。这些概念既有相同之处,也有显著的区别。”但未明确犯罪门槛的概念。
      笔者认为,犯罪门槛是指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需要的全部构成要件,是立法机关通过法律形式予以规定的入罪标准。一个人只有符合全部的构成要件,迈过犯罪门槛,才能形成构成要件意义上的犯罪,使其有受到刑法规制的可能。
      可以说,犯罪门槛越高则构成要件要素越多。某一罪名犯罪门槛的高低,是由分则对该罪名的构成要件要素在立法上进行增减所决定的,但我国也有部分学者试图从抽象层面上,把握犯罪门槛的存在依据。如卢建平教授指出:“犯罪门槛与犯罪定义直接关联。凡刑法典中没有规定犯罪定义的,其犯罪门槛最低,而在三种犯罪定义类型中,犯罪门槛从低到高依次是形式定义、实质定义和综合定义。”这是片面地理解犯罪门槛与犯罪定义之间的关系。大陆法系国家之所以没有规定犯罪的实质定义,是因为大陆法系国家将立法重心放在刑法分则,刑法分则规定对于刑法总则来说具有优先性,并且在定罪思维上确立了刑法分则与总则之间的位阶性,所以犯罪门槛与犯罪定义并没有直接联系。此外,在进行犯罪实质的和综合的定义的国家,也同样会出现犯罪门槛过低的情形,如我国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投机倒把罪和流氓罪等。另有学者指出:“我国刑法中的但书条款为犯罪门槛的存在提供了法律依据。由于但书条款的存在,性质相同的行为因其社会危害性的“量”(即数额或情节)的不同,进而决定了行为最终将被认定为犯罪还是一般违法行为。”但是,但书不是宣告无罪的具体标准,不应以社会危害性大小为直接依据认定犯罪,而应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判断。而且但书只具有出罪的功能,没有入罪的效用,不能作为犯罪门槛存在的法律依据。
      在当代中国,犯罪门槛逐年下降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并将在未来的刑法发展中继续呈现下降趋势。这表现在立法上删去部分犯罪构成要件,还表现在增加犯罪构成要件的范围涵盖。
      二、我国犯罪门槛下降趋势的原因
      犯罪门槛降低趋势在《刑法修正案(九)》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其主要原因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厉而不严”
      贝卡利亚认为对于犯罪最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储槐植教授在1989年便提出我国刑法结构“厉而不严”的观点,建议采取“严而不厉”的立法模式。储教授进一步指出,“严”与“厉”二字含义有相同的一面,故常常连用,但它们也有不同的一面——“严”指刑事法网严密、刑事责任严格,“厉”主要指刑罚苛厉、刑罚过重。刑法当然具有制裁手段的严厉性,所以严和厉的区分也是相对而言的,例如我们很难去界定将生产、销售假药罪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要件删除,到底是“严”还是“厉”。这里的“厉而不严”,笔者认为是指立法者在立法时过分注重苛厉(如曾经大量增加死刑的适用),却忽视了其他一些本该由刑法调整的、在犯罪学意义上构成犯罪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越轨行为,而将这些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针对“厉”的问题,立法者通过刑法修正案,将本无必要判处死刑的犯罪剔除死刑的适用范围;针对“不严”的问题,立法者通过降低犯罪门槛、另立新罪等方式予以解决。这是一体两面的。
      2.行政法规制弊端的日益突显
      行政法规制严重违法行为时存在以下两个弊端:其一,是存在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实践中,行政人员不仅不重视处罚程序公正,简化程序径直做出判罚,而且对相似的案件在处罚结果上相差悬殊,损害结果公正。其二,是突破了行政处罚与刑事惩罚的阶梯性。有些行政处罚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时间甚至比刑事惩罚更长,比如我国虽已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但根据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公安机关不经法庭审判,便可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长达六个月至两年的强制教育、劳动等一系列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这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因此,立法者索性将部分严重违法行政法规的行为升格为犯罪行为,降低犯罪门槛。
      3.借鉴国外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
      我国犯罪门槛的下降,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借鉴了国外的刑事立法。以美国为例,虽然大部分州已废除死刑,但对严重威胁国际民生安全的行为,美国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如受911恐怖袭击的影响,为了提前预防恐怖组织进行犯罪,美国将恐怖组织类的犯罪规定为抽象危险犯,即只要涉及了与恐怖组织有关的罪名,即使未造成损害结果,也依然成立犯罪,全方位打击恐怖组织犯罪。我国立法机关为了应对恐怖活动的严峻形式,在《刑法修正案(九)》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后增加了五条,降低恐怖主义犯罪的入罪门槛。在这新增加的五条中,其他关于恐怖主义的帮助行为和预备行为也被规定为犯罪,如资助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煽动恐怖主义活动、宣扬恐怖主义、制作恐怖主义物品等行为,从而形成了立体化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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