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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迫劳动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分析

    时间:2021-04-29 00:02: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强迫劳动在当今世界已经是不容回避的问题,根据2005年国际劳工组织的报告,全球强迫劳动总人数已达1230万,国际公约以及世界各国国内立法也纷纷对强迫劳动进行规制,对于强迫劳动的规定也日渐成熟。通过分析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对强迫劳动的做出初步定义,并且根据国际劳工组织2009年强迫的成本报告初步分析了强迫劳动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各国国内立法关于强迫劳动的规定,并且对其不足作出分析。最后分析中国在强迫劳动问题上的立场及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强迫劳动;国际贸易;强迫成本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5-0130-03
      
      1 强迫劳动的定义
      1.1 《强迫劳动公约》的规定
      1930年6月10日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第十四届会议通过了《强迫劳动公约》,公约第二条第1项规定,“强迫或强制劳动(forced or compulsory labour)一词指以惩罚相威胁(under the menace of any penalty)强使任何人从事其本人并非自愿从事的一切工作和服务(all work or service)。”公约第2条第2项列出了不属于强迫劳动的五项例外:
      (1)兵役例外;
      (2)公民义务例外;
      (3)服刑例外;
      (4)紧急状况例外;
      (5)社区服务例外。
      1.2 《废止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公约)的规定
      1957年6月25日,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第四十届会议通过了《废止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公约),公约第一条列举了五方面的强迫劳动。“(1)作为政治压迫或政治教育的工具或作为对持有或发表政见或意识形态上与现存政治、社会或经济制度相反的意见的处罚;(2)作为为经济发展目的动员和使用劳工的方法;(3)作为劳动纪律的工具;(4)作为对参加罢工的惩罚;(5)作为实行种族、社会、民族或宗教歧视的工具。”
      1.3 联合国的相关规定
      1966年由联合国通过并于1976年3月23日起生效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第三款规定:“强迫或强制劳动”一词不应包括:(1)通常对一个依照法庭的合法命令而被拘禁的人或在此种拘禁假释期间的人所要求的任何工作或服务;(2)任何军事性质的服务,以及在承认良心拒绝兵役的国家中,良心拒绝兵役者依法被要求的任何国家服务;(3)在威胁社会生命或幸福的紧急状态或灾难的情况下受强制的任何服务;(4)属于正常的公民义务的一部分的任何工作或服务。”
      综上,我们将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强迫劳动定义为:除有法律上或道义上的正当理由外,一切在惩罚威胁下进行的非自愿的劳动。其范围广泛、形式多样,我们只要抓住“惩罚威胁”这一客观方面和“非自愿”这一主观方面来判断强迫劳动。
      同时要辨析清楚一些易混淆的情况:
      (1)强迫劳动与出于纯粹的经济需要无关,譬如当一名工人感到无法离开一个工作岗位只是出于实际上或者感觉没有别的就业选择。
      (2)强迫劳动与工作类型低下、危险与否或工作条件好坏无关。强迫劳动情况的性质是由一个人同一位“雇主”之间的关系决定的,而不是由这类活动的类型决定的,无论工作条件可能有多么艰苦或危险。
      (3)强迫劳动与该劳动活动根据法律合法与否无关。一名妇女被迫卖淫是强迫劳动,因为这种工作带有非自愿的性质,而且她是在威胁下进行工作的,而不管这种特殊的活动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
      (4)强迫劳动与该劳动活动是否为经济活动无关。一项活动并不需要被正式承认为“经济活动”,才能构成强迫劳动。例如,一个处于胁迫下的儿童或者成人乞丐将被视为是强迫劳动。
      2 全球强迫劳动概况
      2009年5月的《强迫的成本》报告中提供一幅当今世界强迫劳动的“全球动态图景”。
      (1)非洲。在尼日尔,民间社会团体一直认为奴役问题是普遍存在的,政府在保护其公民免受奴役方面违反了本国法律和国际义务。在加纳南部为季节性工作而移民的人员很容易受到强迫劳动,青年男子和妇女尤其可能在受虐待的条件下工作。有许多实例报告说雇主拒绝支付移民工人工资,或中介机构和代理机构在工人工资上欺骗他们。在刚果、加蓬和喀麦隆等国,俾格米人及其家庭正处在非土著人的强力控制之下,他们可以决定对俾格米人的劳动付给多少工资,如果有工资的话。
      (2)亚洲。债役劳工制度的持续存在,特别是在南亚;以性剥削和劳动剥削为目的而贩运儿童和成年人情况的普遍发生;由国家和官方机构直接实行的强迫劳动的持续存在,尤其是在缅甸。
      (3)美洲。强迫劳动出现在边远地区、森林采伐区以及一系列产业,其中有些是出口导向的,包括木炭、生铁、木材和一些农业部门。总体而言,国际劳工组织的研究表明,主要的强迫劳动方式是债役。
      (4)欧洲和中亚。在整个欧洲,焦点主要集中在作为非法移民活动的后果的强迫劳动。
      (5)中东。在整个中东地区,特别是关于人口贩运的,以及在较小程度上关于强迫劳动事项的报告出现了稳步增长。
      3 强迫劳动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各国的规制
      3.1 强迫劳动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这样全球范围的强迫劳动状况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是巨大的,国际劳工组织所进行的进一步研究表明,在世界范围内,在性产业之外遭受经济剥削的810万强迫劳工所创造的非法利润总额达到104亿美元。
      然而同等需要被关注的是,对于那些在强迫劳动状态下工作的人们来说,除了人身遭受的痛苦之外,胁迫还带来了哪些财政成本?换句话说,从被强迫劳动的那些人身上“偷走了”多少钱?回答这些问题要求对从事强迫劳动的“机会成本”——由于从事强迫劳动而不是处于一个自由的雇佣关系中而损失的收入,进行一些估算。根据2009年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强迫的成本报告》,与胁迫相联系的收入损失可以追溯到两个主要根源。第一个是工资支付不足。第二个根源,是与招聘过程相连的财政成本(主要是指产生于人口贩运情况的强迫劳动)。被贩运从事强迫劳动的移民工人经常要支付一系列与其招聘相联系的费用,包括付费获得语言技能,或者为签证和运输支付费用等。国际劳工组织估算,从事强迫劳动人员的未付工资总额约相当于约196亿美元。此外,国际劳工组织根据被贩运的受害者为在工业国家得到一个工作岗位需要付招聘费用(从较贫穷地区的150美元到平均5000美元以上不等),得出超过14亿美元的全球总数。两者相加,胁迫工人所带来的总成本总计达约210亿美元这样一个基准数字。
      如此巨大的强迫成本必然给强迫劳动者们带来巨大的贸易优势,首先,通过不足工资支付和收取相关费用,强迫劳动者大大的节约了其生产成本,而其他未采取强迫劳动的经营者的成本便相对增加了,在贸易竞争中处于劣势,这对于未采取强迫劳动的经营者是极不公平的。并且,根据上文分析,强迫劳动是区域性集中的,某些国家由于强迫劳动的规制严格一些便强迫劳动现象较少,而一些国家对于强迫劳动的规制松散一些,强迫劳动现象屡见不鲜,经营成本降低,这时导致的就是国际贸易的不公平。其次,根据“竞相逐低”原则,未采取强迫劳动的经营者面对如此不利的贸易局面,若竞相采取强迫劳动,这将加剧强迫劳动现象的恶化,也将扭曲国际贸易秩序。再次,面对强迫劳动带来的巨大成本优势,各国经营者若将注意力集中于降低劳动成本上,将不利于科技进步及生产率的提高,不利于国际贸易的良性竞争,不利于世界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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