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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代表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原理探究

    时间:2021-07-09 20:06:5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公益代表人是大陆法系国家检察理论中广泛运用的一个概念。作为国家公益的代表,检察机关在承担追诉犯罪,维护法制的同时,也承担着广泛的社会管理职能。借鉴国外检察理论和司法实践,我国检察机关也应更加注重公益代表人的角色定位,更积极更广泛的参与到社会管理中去。
      【关键词】公益;公益代表人;社会管理
      一、公益
      (一)公益的语义考察
      “公益”,即公共利益。根据《辞源》的解释,“公”与私相背,即大公无私的意思,《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公共”意为“属于社会的,公有公用的”。“利益”在中国古代典籍中,是两个具有独立意义的词。其中“利”在甲骨文中有使用农具从事农业生产的含义,后来演变为祭祀占卜意义上的“吉利”的意思,进一步引申出“好处”的意思。而“益”则有富裕的意思。由于“利”和“益”都具有“好处”的含义。因而形成了“利益”一词。[1]从而《辞海》将“公益”定义为“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
      然而,作为一个在社会学、政治学和法学领域被广泛运用的词汇,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具有主观性与时代性。它的含义复杂易变,结果难以测量,导致人们对它的理解常有分歧。在许多中外学者看来,提出一个能被普遍接受或关于公共利益概念的客观定义是不可能的,尤其是不可能用实质性的语句去为公共利益下定义。在封建君权和神权时代,公共利益作为君主和宗教神权阶级的“代言”,成为扼杀个体意志自由和利益诉求的工具;在公民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普遍公众利益的代表,成为限制政府权力和个人自由滥用的正当理由。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认为,一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就是这个社会中所有的人的个人利益之总和。他指出:“共同体是个虚构体,由那些被认为可以说构成其成员的个人组成。”
      国家的目的就是最大程度地促进公共利益,实现社会“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美国学者博登海默认为:公共利益“意味着在分配和行使个人权利时决不可以超越的外部界限”。也就是说在对每个人的自由权保护的同时注重保障一种社会权。[2]卢梭则将公共利益定义为与个人利益相对立或相区别的概念,卢梭认为,人们一旦缔结了社会契约,建立了共同体国家,这种“合意”或“公意”便具有了独立地位,也就形成了共同利益,进而在政治生活中演变为公共利益。在卢梭看来,公意是永远公正的,它只是着眼于公共利益而非所有人的利益。他说:“惟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因为,如果说个别利益的对立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那么,就正是这些个别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事实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并不矛盾,反而公共利益必须体现和保障个人权益才能证明其正当性和合法性,公共利益“是组成社会后整体突变而形成的利益,具有整体性和普遍性的特点”,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某种组合,并最终体现于个人利益”,正如不存在超越个人的社会和国家一样,超越每个个人的公共利益也是不存在的。[3]
      (二)刑事法律视野下的公益
      正如前文所说,对公益的概念和外延,诚如台湾学者陈锐雄所言“非常抽象,言人人殊”[4]笔者试图从刑法部门法角度来定义和概括“公益”的刑事法意义。
      根据前文对“公益”语义探察,我们可以把“公共利益”归结为——一是指一种身体和精神上的成熟,能够超越一己的私利而去关注理解他人的自觉。二是指共同的集体的关怀,是人类自我成熟以及社会性活动的基础。正如马克思所说。公共利益不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且首先作为彼此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5]
      是包含并体现个人利益,并通过对个体利益诉求尊重和体恤,证明其正当性的利益共同体。因此,笔者认为从刑事部门法的角度,公共利益应当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公共
      较私人利益而言,公共利益首先是一种公众利益,受益主体具有普遍性或不特定性的显著特点,同时这种利益的实现主要依赖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选择机制,一般难以通过市场等私人选择机制来实现;其次公共利益具有普遍性、整体性和长远性的特点。公共利益受益主体的普遍性决定了公共利益体现并符合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公共利益本身作为一种价值标准,它代表某种“普遍利益”,即“确信有益于社会中每个人的某种价值观念”,如正义、正当等价值范畴一样。[6]
      种价值取向必然是在基于“普遍利益”的基础上,体现全民利益的整体性和长远性,或可持续性。整体性是“普遍利益”横向特征,而长远性或可持续性是“普遍利益”的纵向特征。随着社会经济运行日趋复杂,越来越多的侵权行为,侵犯的不再是特定的主体,局限在特定的范围,而是侵犯不特定范围、不特定主体的利益,社会经济利益、道德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利益遭到侵害,例如环境污染、国家资产流失等,群体利益受到损害时,私权利个体往往缺乏足够的力量和动力去追究侵权行为,也难以担负起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这就需要检察机关担负起代表国家和公益追究侵权行为、犯罪行为的责任,因此,基于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因素的增加,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实现社会控制的有力杠杆,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以及社会管理等非刑事职权得到不同程度的强化,例如不少国家都赋予检察机关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
      2.公正
      公平正义是人类始终为之奋斗不懈的追求目标。诚如罗尔斯所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7]这里的正义意为“公平的正义”,与公正同义。正如对公益的定义一样,在不同的学科、不同的时代对正义的定义和理解是不同的,是始终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对于检察机关而言,这里公正指的司法公正,“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一直是我国检察机关的工作主题和任务使命,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我国的检察机关不仅广泛参与维护司法公正的工作,通过行使国家公诉权提起刑事诉讼,而且通过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广泛的参与到纠正司法不正义的行为,如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对法院审判行为的监督,对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督,以及对行政与民事诉讼的监督等。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打击犯罪和法律监督等检察权,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同时避免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这是检察工作的根本,也是检察机关创新社会管理,广泛参与社会和谐共建的立足点和工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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