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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斯兰教稿件编辑中应注意的事项

    时间:2021-06-05 12:01:3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一、对宗教常识、宗教基本政策及理论要有一定的了解
      要处理好宗教类稿件,除了要具备一定的宗教基础知识,更为重要的是,必须对相关理论、政策法规有全面的了解,才能及时把好政策关、方向关,才能正确引导舆论,防止重大事故发生。
      宗教政策方面,重要是对我国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可在百度或国家宗教事务局的网站上查到全文)准确深刻把握基本精神。同时,了解其他政策法规中涉及宗教问题时的相关规定,常备《〈宗教事务条例〉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手册》作为工具书,做到有处可查。
      宗教理论方面,了解其简单发展历程,即:宗教鸦片论→宗教斗争论→宗教适应论→当前的宗教和谐论。牢牢把握现行的主流意识。
      宗教类重要文件方面,熟读“19号文件”、“6号文件”、“江泽民三句话”、2006年胡锦涛统战会议讲话及十六届六中全会文件、十七大报告、十八大报告。
      另外,要对某一类宗教的基础知识或历史有一定了解,可以通读专业出版社出版的关于宗教方面的书。伊斯兰教方面的基础知识读本,如宗教文化出版社出版的《中国伊斯兰教发展史简明教程》、《世界伊斯兰教发展史简明教程》、《穆斯林爱国主义简明教程》、《伊斯兰教教义简明教程》,这些教程是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组织编写的,是全国伊斯兰教经学院的统编教材,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另外,还有《伊斯兰教》(金宜久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国伊斯兰教基础知识》(秦惠彬编著,宗教文化出版社)、《伊斯兰教知识读本》(秦惠彬著,宗教文化出版社)等专业书籍,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的专家多年从事伊斯兰教研究的成果。读了这些专业书,对基本历史、人名、地名、教理、教派及一些专业术语,会有一定的积累和了解。当然,涉及到拿不准的也可以查阅四川辞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经文方面可以参照马坚译的《古兰经》。
      二、稿件处理中应该注意的一些事项
      1.《古兰经》经文及阿拉伯文
      《古兰经》或译《可兰经》,是伊斯兰教唯一根本经典,它是穆罕默德在23年的传教过程中陆续宣布的“安拉启示”的汇集,是伊斯兰教信仰和教义的最高准则,是伊斯兰教法的渊源和立法的首要根据,也是穆斯林世俗生活与宗教生活的道德准则。
      伊斯兰教类稿件中若涉及《古兰经》经文,一律采用马坚的译本进行对照。一字一句、一个标点都不能有差错,包括译文中的章名。马坚先生的《古兰经》译本译文忠实准确,文字简洁流畅,风格古朴清新,受到广大穆斯林的肯定和高度评价,是迄今为止全球影响最大的《古兰经》汉译本。鉴于《古兰经》的神圣性和马坚译本的权威性,出版社使用马坚译本《古兰经》已成为一项规定。有时稿件里还会有阿拉伯文(简称阿文),外行很难分清阿文的上下,所以要请阿文方面的专家审读,一定要确保阿文正确。
      2.术语和民族
      对稿件中涉及到的人名、地名、历史史实的描述,参照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编写的《中国伊斯兰教发展史简明教程》、《世界伊斯兰教发展史简明教程》、《中国伊斯兰教基础知识》(宗教文化出版社出版)及四川辞书出版社《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及马坚译《古兰经》中涉及的相关词的写法及描述。
      对已经约定俗成的译法,最好不要随意改动,但有些词,经常有人用错,处理稿件中经常会遇到(以下,括号内是正确的):如:乜帖(乜贴),登宵(登霄),霄礼(宵礼),伊禅(依禅),阿拉(安拉),乌滋别克族(乌孜别克族),穿衣挂帐(穿衣挂幛),安巴斯(阿巴斯),谢黑(谢赫),左拜尔(祖拜尔)等等。
      另外,新中国成立后,一般不可用“回回”指称回族。不可将伊斯兰教称为“回教”。“穆斯林”是伊斯兰教信徒的通称,不可把宗教与民族混称,不能说“回族就是伊斯兰教”或“伊斯兰教就是回族”。穆斯林宰牛羊或家禽,只能用“宰”,不能用“杀”字。
      由于伊斯兰教信仰者多是少数民族,表述中经常遇到民族名,但不可将“维吾尔族”称为“维族”,“蒙古族”称为“蒙族”,“哈萨克族”称为“哈萨”,不可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写作“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一字之差,却是根本性错误,但这种错误经常出现,一般人也不太注意,但作为专业的媒体工作者,应该于细微处见精神。
      3.基本观点
      熟悉伊斯兰教历史和基础知识及基本教义,是处理稿件的前提和基础,否则,便会如坠云里雾里,无处下手。比如:天课制度、门宦制度等。
      (1)关于天课和门宦制度
      天课制度是伊斯兰教重要的经济制度,在伊斯兰教国家是法定的施舍,奉主命的宗教赋税。在我国,天课是个人的宗教行为,穆斯林根据个人自愿完纳。这点经常在稿件中遇到,必须谨慎对待,认真修改。
      有一部书稿《回族伊斯兰教与西部社会的协调发展》,以实地调查为基础,反映了不少当代西北伊斯兰教的实际情况。但其中所涉内容有些属于政策上不允许的,有些属于政策上未禁止但不提倡的,等等。如“天课制度”,在我国作为强制性的宗教制度已经被废除,因此在表述上应作调整,改为“完纳”或“出散天课”,而不是“缴纳或捐赠天课”。
      再如门宦制度,作为一种宗教制度也是被废除的了,“教主继承”、委派“热依斯”,门宦管辖多少清真寺等,都是不允许的,但门宦作为一种苏菲信仰以及门宦的代表人物,应予尊重。伊赫瓦尼的海工寺制度也是政策上不提倡的。因此,在此类表述上应特别注意。
      还有,我国的伊斯兰教教派与国外相比较单一,主要为逊尼派,什叶派只占极少数,在某些教义、教法上两派是有区别的,所以在出版相关书籍上要把握好这一前提,避免混淆。如有本《古兰学》为什叶派宗教书,但我国目前几乎没有什叶派的“十二伊玛目派”,同为“古兰学”,其说法与我国传统的逊尼派有很大不同,建议不出此书。
      (2)圣战及原教旨主义
      不能将“吉哈德”注释为“圣战”,解释中“圣战”应避免;直接音译为“吉哈德”更好;可以做相应的翻译,避免用“圣战”。尽量避免“卡菲尔”音译,而用类似“非穆斯林”、“非信士”意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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