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英语学习 > 正文

    民用无人机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综述

    时间:2021-05-11 04:00:5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不断进步,民用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大幅增长。无人机在运行环境和产品设计等方面比有人航空器更具多样性,这也使得无人机运行具有更多地风险。民用无人机应用广、数量多且具有鲜明的多属性特征,对其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是国际普遍思路。本文梳理了包括国际民航组织、欧洲航空安全局以及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对于无人机的监管思路,对我国无人机分级分类管理的发展现状进行了描述,并提出了相应的规划建议,最后得出总结与展望。
      关键词:无人机;分级分类;管理;研究综述
      0 引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简称无人机)在国内外迎来了蓬勃发展的时机,特别是低空、慢速、微轻小型无人机数量快速增加,占到民用无人机的绝大多数。随着无人机运用领域越来越广,无人机的安全问题也越来越显现。根据欧洲中央信息库(ECR)统计数据可分析2010年以来欧洲无人机系统运行事故/事故征候的总体情况。如图1所示,无人机安全事件逐年增加,2015年呈现激增状态。大部分无人机事故是由于技术原因或失控而导致的,至少有所有事件的80%(约600起)是属于事故征兆,这对空域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大多数国家为了加强无人机飞行活动的监管,普遍对无人机施行分级分类管理。由于民用无人机分类繁杂,运行种类多、空域广阔等特点,为了规范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因此很有必要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目前国内外对于无人机分级分类管理尚无统一规定,本文分析了国内外无人机分级分类管理的现状,为我国无人机的规范化管理提供参考。
      1 国外无人机分级分类管理现状
      国外民航强国(比如欧美等)主要从性能指标(特别是重量)、操控方式和任务用途方面对民用无人机及相应任务进行风险评估,根据所评估的风险等级采取开放(open)、特许(specification)和审定(certification)三类监管政策。基本的管理原则是:对于个人消费用途轻型无人机活动,采取开放政策;小型无人机需在驾驶员视线范围内活动(Visual Line of Sight,VLOS)、与人群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与有人机和机场保持安全距离、飞行高度限制;大型无人机的管控技术需从有人机运行体系的方法中探索。
      1.1 国际民航组织(ICAO)
      2007年1月,国际民航组织设立ICAO无人机研究小组(UASSG),用于专门处理无人机相关事务,该小组主要任务包括:协助ICAO秘书处开发空中导航服务程序(PANS)、标准建议措施(SARP)和定义民用无人机系统指南材料,用以实现安全、可靠、高效地集成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进入非限制空域和机场的目的。2015年初,ICAO颁布了Doc10019《远程控制航空器系统(RPAS)手册》。其中,RPAS的机体被称为远程控制航空器(RPA),其安全监管、审定运营和执照管理,将涉及到分类管理。分类需要考虑最大起飞重量(MTOM)、动能、航空器性能、运营类型等等多个方面。
      RPAS手册从立足于顶层设计,从审定的基本原则、设计批准、生产批准等方面提出了建议。该手册主要解决RPAS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特殊运营授权、型号审定与适航批准、国籍与注册、驾驶员的职责、安全管理、执照与能力、无人机运营、感知与规避、指挥与控制(C2)数据链、ATC通讯、地面站(RPS)、无人机融入ATM及ATM程序、机场的使用。《远程控制航空器系统(RPAS)手册》对RPAS融入非隔离空域和机场给出一系列技术和运营问题的指导,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ICAO对监管体系框架的构建促进了无人机分级审定体系的发展。
      1.2 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
      继ICAO之后,EASA的民用无人机监管速度也进一步加快,于2015年12月颁布了《无人机监管框架》技术意见(Technical Opinion)。这次颁布的文件说明了无人机的基本监管框架,为后续相关详细政策的颁布奠定了基础。该文件对无人机总体监管思路进行了说明,即无人机的监管需要一种与其特殊运行风险相适应的方法。所以,EASA从无人机运行风险和设计风险两方面考虑,建立相应的监管体系。EASA将无人机的监管分为三类:开放类(低风险)、特许类(中等风险)、审定类(高风险)。通过考虑无人机运行风险,EASA提出的民用无人机监管框架关键在于使监管与风险相匹配,有较强的说服力和一定的靈活性,将各类运行活动与监管程度进行了有效的结合。
      EASA于2015年12月陆续颁布了更加详细的开放类和特许类UAS运营说明材料,并预计在2018年出台正式规章。该分类方法是基于JARUS提出的一种基于风险的无人航空器系统管理方法给出的,将风险定义为安全风险和其它风险,在安全风险中主要考虑了地面人员、其他空域使用者和关键设施。同时,规定的三类管理方式也类似于道路交通车辆管理中的红黄绿灯,等同于国外基于风险管理的“三分类法”。针对无人航空器运营中可能造成的风险大小,给出了三类运营类别以及相应的缓解措施,具体框架如图2所示:
      1.3 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
      2014年2月,由FAA制定的顶层法律基础《2012年FAA现代化和改革法案》(FAA Modernization and Reform Act)正式生效,根据第333条条款,在有限制、受控且低风险的环境下,允许适航无人机在适航方面取得一定豁免。FAA的豁免条例也是一种分级分类管理思路,申请豁免的无人机需要对运行能力、重量速度、运行地点离机场和人口稠密地区的距离等关键信息进行确认,这些信息将决定是否会造成对人员、国家空域的风险;被豁免的无人机也要满足一定的飞行条件,比如必须在日间飞行、保持无人机在视距内飞行、距离配有塔台的机场至少5海里等。目前,FAA的适航审定思路也是立足于顶层,对无人机的分级分类管理有相应的思路,但是对于分级分类边界划分和相应的监管框架还不够具体。

    推荐访问:无人机 分级 综述 管理办法 分类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