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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理顺刑事司法中的法检公关系

    时间:2021-05-03 20:02:4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伴随时代的不断进步,以及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关注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我国政府提出的法制社会建设需求,要求各部门的积极配合和自我工作体系的不断提升与完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深入革新的转变思想制度,要求在决定政策的环节和内容中推动我国社会的法制文明发展。关注到刑事司法的工作重要性,理顺法检公的关系能够完善整体的工作质量。通过合理、科学的方式进行刑事司法工作的分工,要求每个部门都能够独立完成自身的工作内容,实现对责任的划分和对权利的分解。以上工作范畴划分的主要内容就是为了实现维护法检公关系的目标,通过一种责任和功能上的相互维护与制约形成良好的刑事司法工作模式,并且为我国法制体系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提供发展与提升的空间。刑事司法工作中法检公关系的良好处理,有助于维护和谐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未来工作走向。
      关键词 刑事 司法 法检公关系
      作者简介:刘鹏,湘潭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112-02
      伴随和谐社会不断发展的时代要求,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调整法制和法治社会的重要政策内容,希望能够在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内容的同时,满足时代进步的必然要求。法制管理和法治管理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需求,也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法制的前提下进行法治的管理,就是要求具备相关制度要求的同时也能够理顺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要求。通过对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思维中找到一个平衡、和谐的机制,通过理论与原则的监督,坚持一种思维理念和科学方法发展的共同要求。坚持形式法律、法规制度的同一时间,还要求能够具备伦理道德基础之外的人情与民俗。本次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理顺刑事司法工作中的法检公关系,配合科学的社会治理和法治理念,可以不断推动我国社会的文明发展,为提升我国综合国力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刑事司法中法检公关系的理解
      刑事司法工作中法检公的关系需要科学、合理的对待与研究,掌握良好的工作方式和工作关系,对于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性作用。我国政府颁布的新政策要求法检公的关系需要得到正确的指导,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能够保证明确的分工,并且秉着严肃认真和严谨负责的态度。在具体刑事司法工作的过程中能够具备相互积极配合的理念认知,通过实际的工作进行协调与共事的要求,并且需要相互监督和制约,以此确保工作进行的准确性和公正、公平的要求。法检公的具体工作分工体现在具体的刑事案件中,公安职能部门需要进行案件相关工作和信息的收集与侦查,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需要进行侦查,并且需要采取强制的手段进行相关人员和案件资料的控制。在具体实施侦查手段的过程中,再由检察职能部门进行刑事案件的审批,通过审核得到可以逮捕或者执行企业搜查指令的目的 。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公安执法部门的侦查得到案件相关的信息,并且采取受理案件的线管工作,可以在具体的形式执法过程中提出公开诉讼的要求,在交由法院部门进行审判工作执行。三个部门的工作关系是紧密联系的,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也需要良好的沟通与交流,实现合作的目的,并且保障工作的责任得到明确的认定,避免出现推诿责任的情况出现,也降低了工作中存在刑事案件处理风险的因素。关注到国家和政府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权限,采取切实有效的方式进行优化的处理与调整,能够满足提升刑事案件处理工作质量的要求,同时也能够保证和谐社会的良好发展。如果不能良好的处理法检公三者的关系,很容易导致刑事司法工作存在漏洞,因此,法检公的工作关系对于法治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
      二、法检公关系分工负责原则
      关注法检公关系的内容不难发现,明确分工的工作关系是未来完善和提升刑事司法工作质量的关键内容,严格的执行相关的分工负责制度,是保证刑事司法工作原则的基础。在大型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就能够体现出法检公关系的重要性,而具体的分工和负责态度对于案件的处理也具有重要的意义。联合处理和侦查案件的需求约束行业的工作执行彼岸准,只有采取高效和融合的处理方式才能够实现对案件的处理,才能够保证三个部门工作的统一。协调的发展需要关注到的是不同区域和不同时间节点内的工作质量,维护高效统一的工作方针是分工负责原则实施的重点 。当下法检公工作关系的实际情况还存在分工不明确和表面功夫,导致实际的工作内容出现了严重的阻碍情况,降低形式化的分工现象,采取实际的侦查和工作模式,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与分析,需要三个部门的联合以协调。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中,首先需要确定侦查路径,然后通过审查起诉等一系列的审核程序进行按部就班的工作。一般存在的情况显示,我国当下的法检公工作分工不明确,只有侦查既定为事实的现象,而实际审查和判断已经成为摆设而不具备真实作用。解决这一现状的方式就是进行工作的科学分工,通过三个部门的配合实现进一步的完善与发展,这种合作不但能够促进刑事司法工作的效率,还能够充分的制约不同部门在侦查和审判中出现的徇私舞弊现象 。
      三、调整非法制倾向中侧重配合忽视制约情况
      调整非法制倾向中的配合侧重问题,以及忽视制约条件的相关情况,希望能够实现法律、法规完善监督与管制的相关工作内容,保证良好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目前,我国社会的法检公三个职能部门的存在严重的配合形式化问题,这种问题现状导致实际的工作存在配合原则缺失的现象,也影响了工作职能体现的若干问题。例如,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判断刑事案件存在无罪的情况,就需要繁琐的程序退回到原始案件操作和侦查的单位,在工作的过程中需要撤回起诉并交由检察职能部门进行审理,最终交由公安机关进行案件撤销等工作内容。法院部门认定的刑事案件处于无罪的情况下,不会直接进行判定,而是进行配合过重的调整,忽视了制约条件的相关内容 。法规会将这一实际信息传达给相关的检察职能部门,在传达的过程中梳理出无罪的相关信息,根据信息内容由检察职能部门进行刑事司法案件的处理。检察职能部门处理后不猪呢比进行案件的决策,而是传达给相关的公安部门进行相关工作的理顺,公安部门就会无限期的进行案件的拖延处理,因为存在无罪的情况而转变为不重要、不紧急处理内容而不准备进行处理与判断。这种工作程序对于实际的刑事司法工作质量提升具有阻碍作用,严重影响了法检公的工作效率,导致实际的配合呈现出形式化的现象,而忽视了工作的重要性与积极性,属于引导性的失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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