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初中学习 > 正文

    维吾尔族婚姻中一夫二妻现象法律规制研究

    时间:2021-03-20 08:01:4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维吾尔族作为中华民族的大家庭中的一员,也作为新疆古老的民族,有其自身独特的宗教信仰——伊斯兰教,而伊斯兰教对这个民族的婚姻生活、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然而在理解宗教内涵的同时一部分人为了满足私欲而出现了一些不符合宗教本质的现象,如一夫二妻,对于这种现象经过法律的有效规制一定可以得到改善。
      【关键词】一夫二妻;婚姻;古兰经
      一、新疆阿克苏市阿音柯乡一夫二妻现象的现状
      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颁布以后,新疆维吾尔族的婚姻生活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在1980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把一夫一妻制作为其基本原则以后,维吾尔族婚姻生活中的一夫多妻制受到严厉的限制并逐渐被一夫一妻制所取代。然而近几年,一夫多妻现象主要是一夫二妻现象又开始悄然在阿音柯乡发芽并有蔓延的趋势。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一种形式表现为,一部分有钱的男子在已有了合法妻子的情况下,又再与另外一名女子结婚,第二门婚事则是通过宗教仪式完成,而在当地的宗教习俗中只要完成宗教仪式的婚礼就是合理的,是被当地群众所认可和接受的,而这种现象就是法律上通常说的法律婚姻和事实婚姻的重叠;第二种种形式是一部分年轻人先后和两名女子结婚但是都不进行法律登记,而是经过宗教仪式结为夫妻,这种现象则是两个事实婚姻的重叠;第三种是一部分男子通过宗教仪式结婚以后又与第二名女子经过法律登记结婚,而此种现象则是事实婚姻和法律婚的重叠,而这三种婚姻方式存在一个共同点:两名妻子同时居住于一个家庭中,同时照顾这名男子的生活。
      二、新疆维吾尔族出现一夫二妻现象的原因
      一夫多妻这种现象之所以近几年在维吾尔族中又开始死而复生,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曲解《古兰经》而满足私欲。人们的生活富裕了,对精神生活追求的渴望强烈了,于是人们开始阅读宗教书籍,以来满足自己的精神需求,然而在满足精神需求的同时,人们又进入了一个误区,那就是对于《古兰经》中教义的汲取过程脱离了相关的文献和历史,只是生搬硬套。例如《古兰经》中提到的一段关于一夫多妻的经文是这样的:“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孤儿,那么,你们可以择取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或以你们的女奴为满足。这是更近于公平的。”而《古兰经》又怎么会有这么一段经文呢?这还要追源于历史。这段经文是在公元625年伍侯德战役之后出现的。在那次战役中有许多穆斯林男子阵亡,留下了不少寡妇和孤儿,于是照顾他们的责任自然就落到那些生还的穆斯林弟兄们的肩上,为了使这些寡妇和孤儿不至于沦落街头,失去生活上的保护和依赖,真主特意下降这段经文。另外,还应当指出,多妻制并非伊斯兰教必须遵守的教义,也不是非守不可的命令,只是一项任意性信条。阿音柯乡虽然是农村,但由于接近工业区所以一部分人借此天然独厚的条件先富裕了起来,在他们富裕之后就假借真主之意迎娶第二位妻子。假借《古兰经》的教义来满足自己的私欲这是一夫二妻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
      三、新疆维吾尔族一夫二妻现象的违法性分析
      (1)陋习和制定法相冲突。一是与婚姻法相违背。首先是与一夫一妻原则相违背,1980年修改的《婚姻法》中已经把一夫一妻制确立为其基本原则。习惯法中的此规定已经失去了其形成时的初衷。当一个习惯法的传统习惯已经失去了特定时期所形成的意义反而对现今社会产生负面影响时,这个习惯的性质也就变了,不再是习惯而是陋习,我们就不应该再以习惯法来规制这种陋习。对于习惯法的认可和采纳应该以是否和社会的道德、文明相适应为基准,当某些习惯已经失去了形成时的初衷且阻碍了社会进步时则应不应再被制定法所采纳。二是与刑法相冲突。刑法258条作出如下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古兰经》对于多妻现象是允许的所以也就不可能对此行为采取惩罚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实施后,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按重婚罪处罚。由此得知,对于事实婚姻,我国法律虽不予承认和保护但是仍然认为事实婚姻成立重婚罪。(2)损害了妇女的权益。首先,青年女子的婚姻自主权一直处于被动状态,大部分都是听命于父母的安排仍然没有婚姻自主权。其次,婚姻得不到保障。事实婚姻只是通过宗教仪式完成的,因而只能通过宗教、道德、舆论来规制,因此事实婚姻没有稳定性,女子的婚姻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第三,财产权得不到保障。“原配夫人”与丈夫共同建立了家业后丈夫又取妾,如果男子处理好了三者之间的关系那么这个家庭也还能持续下去,但是处理不好出现离婚现象时,夫妻共同财产又该如何计算呢?原配妻子的财产权受到侵害。
      四、矫正一夫二妻现象的法律对策
      (1)公诉案件的构建。重婚现象不仅在维吾尔族中存在蔓延的趋势,在内地的许多城市也频频发生,所以对于此现象的抑制不仅可以促进维吾尔族婚姻生活的的稳定,也可以促进整个中国社会的稳定发展。从刑法的角度来看,虽然刑法将“重婚罪”规定为刑事犯罪,但又将其归入“自诉案件”,然而农村妇女又不可能采取这种诉讼的方式来维护已被践踏的权利,这使得重婚中男子依然继续损害更多女子的权利,因此这种现象发生频率越来越高。鉴于重婚罪的社会危害性已经大大增加,建议将其从自诉案件调整为公诉案件,由公检机关直接进行侦查并提起公诉,即便不能立即消除一夫二妻的现象,也可以抑制这种现象的蔓延,为化解未来可能发生的社会冲突创造一个有利的条件。应增加对不遵守夫妻忠实义务者的责任承担条例,应该让这些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的义务的人受到严厉的惩罚,而不该让他们继续逍遥法外。(2)扩大诉讼主体。婚姻法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由此可见,重婚罪的诉讼主体仅限于受害人,而且重婚案件又属于自诉案件所以当受害人不提起诉讼时,法律对于这些现象只能静观不能主介入,以致对重婚罪的主体不能治罪。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西南政法大学的陈玮教授主张宣布婚姻无效的主体应包括:双方当事人及近亲属、利害关系人、监护人、社会团体、婚姻登记员和检查员都有权提起宣布婚姻无效的诉讼。笔者认为这里的主体还应扩大,包括基层组织,例如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等,基层组织作为诉讼主体的理由如下:一是在重婚罪中若双方当事人都不行使诉讼的权利,而当事人不行使诉讼权时其他人又不能代为行使,而不法侵害状态一直处于持续状态,违法行为越来越多,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制裁,因此使国家法律形同虚设。这种情况下,需要一个主体来代为行使权利,在同样的事件受到制裁后可以抑制这种不法现象的频频发生,也可以使国家的法律得到落实。因而让基层组织来作为诉讼主体可以有助于国家法律落实到实处来遏制不法现象的继续蔓延。二是基层组织较于公安派出机构更易了解民众生活状态,更易掌握各种家庭资料,收集证据;三是基础组织本身就具有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参考文献
      [1]甘愿.新疆少数民族婚姻法律制度研究[J].2010-01-30.
      http://news.9ask.cn/falvlunwen/xflw/201001/313032_2.html
      [2]伊斯兰学术网.伊斯兰教的一夫多妻制[J].2007-09-24.
      http://zhongguoysl.bokee.com/6468848.html
      [3]陈玮.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J].群众出版(第2版).2010:132
      

    推荐访问:维吾尔族 一夫 规制 现象 婚姻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