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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法律视角看高罗佩《大唐狄公案》中西文化交流策略

    时间:2021-04-09 20:02:5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高罗佩的《大唐狄公案》(A Judge Dee Mystery)是东西方文学互补与交融的奇葩。作者以西方之身,写中国古代的事,中西法律文化意识融贯始终,是文学与法学结合的典型作品,也是中西文化混融的范例。中西异质文化交流的现实困境下,这部作品在传播中却得到中西读者双方广泛认同,取得双向交流的显著效果。法律文化是探案小说必然涉及的问题,折射着双方文明最为迥异的部分,高罗佩却做到了在作品中化解矛盾融和共性,使中西读者在对狄公的共同价值认同上,最大程度增加了彼此对异质文化的认同之感o
      [关键词]高罗佩;《大唐狄公案》;中西法律文化;文化交流策略
      [中图分类号]1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2)01-0182-05
      自上世纪中后期在西方掀起热潮,《大唐狄公案》不仅在西方备受关注,在中国本土也为人们赞誉,至今各国再版不断,影响甚为广泛。“非学术圈子里的西方人,他们了解的中国,往往来自《狄公案》。而且此套小说在西方雅俗共赏,影响不限于只读通俗小说的俗众:伯克莱加州大学法学院长贝林教授研究中国法制史,就是从狄公小说人手的”。一方面,该小说全部场景由中国元素构成,全方位向世界读者放送,从而产生巨大的“辐射式”影响,在西方乃至全球传播中国文化,效果远超任何中国研究著作。另一方面,作者不仅把中国文化传播给西方读者。同时也把西方的人文理念尤其是法律文化潜移默化地带给中国读者。这正好印证了“在流传学的研究中,终点并不总是终点,有时候也会反过来影响原来的起点”的论点,也提示我们,在中西文化现代交流中,“影响不是静止的、单向的,而是流动的、互动的”。
      作为探案小说的作者,荷兰高罗佩具备优秀的中国古代法律素养,不仅研究了《唐律疏议》、《宋刑统》等中国古代法律典籍,甚至还翻译了《棠阴比事》。这成为他能够写出符合古代法律文化的狄公故事的直接保障。然而,天生的西方人本位使他在文化意识深处对中西文化的比较随时存在,也使他在写作中自始至终有意识地进行着中西文化尤其是法律文化的交叉渗透。
      从法律史上看,欧洲法律文化传统以“私法”为中心形成和发展,重心是维护个人利益;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却始终围绕着礼制系统,强调维护皇权而轻视个人利益,甚至在法律形式上“民刑不分,诸法合体”。中西法律文化恰好构成相互对峙的两端,必然对以案件为叙述中心的探案小说产生相应影响。要让西方读者接受一部完全挑战自己法律文化底限的中国古代探案小说,并非易事。
      正如高罗佩在自己翻译的《武则天四大奇案》英文本译者序言中总结:“常常作者会突然插入罪犯死后在阴司里所受的惩罚,而这样的结尾满足了中国人的正义感,但冒犯了西方读者,他们并不认同让一个已经认错的人万劫不复的做法州”。因此,高罗佩以一个西方人的法律文化底限,以高超的策略有意识地进行了案件题材选择与取舍,并且在作品中通过一系列精心处理,最大限度调和双方法律文化理念上的矛盾,使作品在中西双方读者中顺畅传播,取得令人瞩目的双向文化交流成效。下文即从法律视角出发,考察高罗佩在《大唐狄公案》中所表现的中西文化交流策略。
      一、读者异质法律心理下的文本策略
      作为接受者,读者固有的法律文化心理直接影响作品的传播效果。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中,“耻于言利”心理和西方人的法律文化理念形成鲜明对比。
      在儒家“重义轻利”思想的长期影响下,中国人往往将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看作贪欲横行、道德败坏的表现,法律历来忽视对个人财产利益的保护,国家常通过“抄家”、“罚没”等手段剥夺个人财产,因而民众私人财产权观念薄弱。由于“禁与罚”是中国传统刑法的核心。民、刑不分导致即使为民事案件走进衙门也很可能吃板子。公堂上的惊堂木、杀威棍、夹棍等仪仗、刑具使普通百姓望而生畏,相当程度上限制了百姓通过公堂寻求帮助的意愿。因此,古代中国有“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文化传统,普通民众形成厌讼心理,不愿意仅为财物问题就上公堂。
      西方人则将私人财产视为“天赋”权利至高无上。强调通过法律途径追求个人利益、保护私有财产,甚至主张“无财产即无人格”。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民、刑法律部门区分明晰,由民事官司导致刑事后果的事情不会发生,人们不必担心自己在诉讼中遭受身体惩罚。因此他们往往乐于就私有财产问题求助于司法,而不会有中国百姓的顾虑。
      上述中西法律文化的巨大差异,反映在探案文学上就出现这样的状况:中国传统公案小说中案件题材多以人命官司为主,纯粹描写财产性案件非常少。对于案件中的财产处理,作者们往往也并不在意。真凶落网后除对其家产罚没、充公以示惩罚的交代外,便不再多关注案件中涉及的财产去向;西方的侦探小说对财产的题材则相对看重,多有财产失窃性案件,如警探卡夫系列《月亮宝石》中失窃的钻石和侠盗罗宾《蓝宝石案》中的宝石等。这些作品,以相关财产的寻找为主线,一切重点都围绕着对钻石或宝石的寻找展开,叙述的重心往往放在追回失物上。
      因此,出于自身西方法律文化意识的流露与对西方目标接受者法律文化心理的顾忌,高罗佩在自己的《大唐狄公案》创作中,有意识地把传统公案小说所缺失的财产处理回补进去,比如《铜钟案》中被害者纯玉丢失的一副金钗。纯玉之父肖掌柜认为这副金钗晦气,说是宁可交官不想再要。按照传统公案小说的通常模式,接下来应该关注对杀人真凶用刑之事,金钗再无利用价值也就无需再提。可是高罗佩却没有忘记对这件财物的处理。结案之时,狄公转脸对肖掌柜道:“这王三的供词想来你也听明白了。你老两口只纯玉如此一个闺女,日后元人赡养。你既明言不要那副金钗,我便请金匠戥了分量,折作银子与你,庶几可保数年衣食无虞。”这种对涉案财产的处理方式,不仅体现狄公人性化的风格,更重要的是表达了他对财产的重视:百姓的财物,一定要归还其主,即使不要。也不能充公而已。试想,如果将私人财物收公,哪怕当事人愿意,西方读者可能会莫名惊叹,无法信服狄公,同时也会抵制有这样危及私人财物理念的作品。因此,一方面,这种融通的处理方式是高罗佩自己西方法律文化意识的自然流露,另一方面也是他顾及西方读者的接受文化与心理,在案件中做的精心安排。
      有意思的是,高罗佩笔下的狄公不仅给别人以财产的支持,也想着给自己在财产上留有余地。如《铁钉案》中,开棺验尸却毫无所获的狄公。面临着“丢了乌纱帽还是小事,保不定连性命也会赔上”的危险。无奈之下狄公只得决定辞职。祭祖之后,高罗佩对狄公的心态有这么一段描写:
      此刻他只求丢官莫丢命。他想起圣上颁赐给他的
      一方御匾,在那匾上圣上御笔撰写了“义重于生”
      四字赞词,赞美他在浦阳的出色成绩。他盼望凭这御
      笔真书的护佑,能保住自己的性命和一份可以苟且到
      晚年的家产。
      这段描写和柯南道尔在《最后一案》中的处理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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