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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婚同居买房,,,分手对簿公堂

    时间:2021-03-21 04:04:2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有的未婚同居男女,出于对未来的规划会一起买房,而一旦感情发生变故,房产便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据深圳福田法院介绍,近年来出现了大量同居期间房产纠纷诉讼。
      男方买房登记在准丈母娘名下
      40多岁的曾先生和20多岁的肖小姐曾经是情侣,两人从2007年至2009年一直同居。曾先生比肖小姐的母亲罗女士年纪还要大,而曾先生、肖小姐、罗女士在同一屋檐下住了3年,感情纠葛十分复杂。
      据曾先生说,为了结婚,他出资150万元让肖小姐、罗女士在深圳买房,准备结婚用,另外还出资80万元让肖小姐、罗女士回江西老家购买房产。而这套在深圳购买的结婚用房,却登记到了罗女士的名下。罗女士担心女儿吃亏,坚持将房产先登记在她的名下,由她看着房子,以此监督男方。但没想到的是,买房半年后,曾先生和肖小姐感情难以维系,最终走到了分手的地步。那房子怎么办呢?最终,曾先生一纸诉状起诉肖小姐、罗女士,要求她们归还深圳的那套房产和购房余款。
      法院最终支持曾先生的诉求,判决涉案房产归曾先生所有,肖小姐、罗女士返还购房余款90万余元及利息。
      出资人和产权人不一致
      东北小伙李某和深圳姑娘林小姐曾经是情侣关系。2002年,李某在深圳水围村买了一套房,购买合同上签的是李某、林小姐两人的名字,房产证上也是两人的名字,并载明各占50%份额。
      房子购买后,一直由林小姐居住。后来两人分手,李某一纸诉状起诉林小姐。李某诉称,当初自己买房时,签字后与工作人员聊天,而林小姐在未事先告知及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合同中签署她自己的名字。因此,李某要求将房产判成100%归他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产证记载双方各占50%份额,说明双方对涉案房产已约定各按50%份额共有。双方在购买涉案房产时是男女朋友关系,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且双方实际上已经约定了房产按照50%确定份额。因此,法院驳回李某的诉求。
      香港人薛某和广东人钟女士是一对情侣,两人年纪相差20岁,在深圳福田区渔农村同居多年。2006年,两人在渔农村买了一套房产,其中薛某出资26万,钟女士出资24万,房产证上写的是钟女士名字。后来,钟女士离开深圳到其他城市工作,涉案房子由薛某隔成了两间出租,而两人的感情也随着分居最终走向了破裂。2013年,钟女士向薛某索取房子未果,遂闹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钟女士名下,薛某虽然主张其才是房屋真正权利人,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在购买时两人对权属有明确约定。因此,法院认定钟小姐是涉案房产的权利人,判决薛某将涉案房产返还给钟女士。
      非婚同居财产不适用婚姻法
      同居房产纠纷错综复杂,是目前司法上的一个难点。对此,记者采访了深圳福田法院的主审法官杨震。
      杨震告诉记者,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与婚姻家庭法相关联,但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下,尚不能适用婚姻家庭法的规则进行处理。
      杨震认为,首先应当坚持约定优先的原则,如当事人对房产的权属有约定,在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就应当先行适用该约定;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谁出资、谁享有的原则进行权属认定和分配。同时,对于没有出资,但实际上对同居期间的生活、家务等方面投入过多的一方,可以考虑公平的原则予以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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