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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好利恶害”人性论之维浅谈法家的法治思想

    时间:2021-03-05 12:04:0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法家开启了我国古代法治的先河,对后世的司法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从法家“好利恶害”的人性论思想为切入点,探讨法家如何看待人之性、运用“利”、“害”尺度确定赏罚标准,让治国之法趋于合理化,为当今法治中国建设找寻传统法文化可取、可鉴之处。
      关键词 法家 法治 人性论
      作者简介:王一宏,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B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248
      当今时代,从国家到社会个体,对良好有序的法治环境的渴求都愈发强烈。曾经蒿目时艰的先秦法家,作为一支以法治思想理论为精神内核的主流学派,其法治思想对于推进当今法治建设进程有着及其重要的借鉴意义。
      谈及流派观点必先究其思想根源。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出现重大变革——社会阶级上,旧式贵族逐渐没落,地主阶级逐渐兴起;政治上,周天子早已名存实亡,各诸侯国都企图逐鹿中原,纷纷在各自领地内依政客之法推行改革;思想上,天人关系的大讨论逐步从原始宗教迷信主义转成朴素无神论主义。其间,法家认为,研究人性论是研究“人”与“民”并最终得“治民”的元起点,于是选择顺应人的好利恶害心理,调整治国方式、完善治国方法,达到维护统治之目的。由是,本文拟以法家所言的“好利恶害”人性论之维度为切入点,展开论述法家之法治思想。
      一、“好利恶害”人性论
      (一) 好利恶害人性论的含义
      好,作喜好、期求之意;利,作益处、利好之译;恶,有厌恶、避开的意思;害,则指害处、不利益。人性论,主要研究人之本质,是“人”的概念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结合。好利恶害人性论的思想,总的来说是指人是有趋利避害的本能的。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就利避害”的本性。管子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航行,上百里航程也不在意,是追求打渔的利益。由是,商鞅这样说道“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即人性趋利避害,把握人性,推行法治才能治理好国家。
      发展到韩非子时期,随着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先后在鲁、晋、齐、秦等国相继取得了政权,变法运动也在各国取得了相应的成就,尤其是商鞅,在秦国变法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兼并战争由魏国开始进而转为齐、秦对峙,最后变为秦国一枝独秀。” 诸侯国们为了占夺土地与消灭敌人而发动战争,“争夺”成为政治生活的主题。为了生存,原有良善的人际关系已经荡然无存,取而代之的是无休无止的争抢斗夺,人们变得唯利是图,为了满足一己之欲而不择手段,甚至这样的价值观得到世人的普遍承认和公然的鼓励。这样的世道给韩非带来了极大的震撼,影响着他对人性追求的思考,将法家关于人性的论述最终以“好利恶害”论。
      (二)好利恶害人性论的内涵
      法家反对儒家一派所倡导的“亲亲”之情,主张从功利的角度考察人性,以人的趋利心理为出发点,当然,其目的不是要满足民众个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利益,即所谓的“公利”。
      人人都有“欲利之心”,“好利恶害,夫人之所有也”,是每个人的自然本性。推演之,趋利避害是人之常情、人的自然本性的流露。在韩非看来,人之所以会好利恶害、趋利避害是由人的生存本能所决定的,因为人之生存有赖于人身,但身无羽毛,为了抵御寒冷人们追求衣饰;人有肠胃,为了避免饥饿人们需要觅食,而久谋衣食便不免有欲利之心。所以,自利的本性是由人的生理需求导致的,无谓善恶,只是追求。经历这样的层层推理,自利只是人与生俱来的一种本能。然,对于此种观点,学界莫衷一是,以钱穆、冯友兰、郭沫若、任继愈等为代表的学者认为,韩非为代表的法家主张的是性恶,“盖人性惟知趋利避害,故利害可以趋使。法家多认为人之性恶,韩非为荀子弟子,对于此点尤有明显之主张”。 但由于《韩非子》一书中并无对人性善恶的阐释论证,因此,本文为尊元法家之原意,只取“好利恶害”的功利主义为论述立场。
      落后的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人口所必需的物质诉求,于是,人们为了生存而对有限的物质利益而进行争夺。不只是对物质,对名誉和利益也是如此。但这与人性无关,只是受配于“自为心”,具体表现为人际关系——造车的人希望人们都很富有,不是因为他有一颗胸怀天下的心,只是因为富人才会买他的车;造棺材的人希望人多死去一些,不是因为他有多居心险恶,只是因为有人去世他才能做成营生。因此,所谓的“好利”与“恶害”,不是人性本恶的诠释,而是自然发生、合情合理。
      二、好利恶害人性论对法家法治思想的影响
      就法治与人性的关系角度来看,对上文所述的“自为心”,法家代表人物韩非从另一个侧面化害为利,充分利用人性调节人的活动,使人各自获得自己的利益,让人的自利心理成为人成就事业的推动力,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促进社会的安定。如此,韩非的人性论从“好利”出发,以个人利益为轴心,进而追求“公利”。至于其实现路径,法治才是其不二法门。
      “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 这句话有两层面含义,一为指出了人性是法治的根据,二为分析不同时代的不同治世之法:在“古代”物阜民丰的情况下,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表现的相对和缓,民民不爭、国民自治,此时的治世策略可以采用“德治”,而“当今之世”,“人民众而财货寡”,社会物质财富的匮乏使得冲突表现强烈,此时的道德说教只能沦为空谈,只有因势利导,利用赏刑、以法治国,才能定纷止争、兴功禁暴、维护秩序。
      法家的法治是建立在“好利恶害”人性论基础之上的不二选择,这并不代表这个选择是迫于无奈,法治对于社会恰恰是最好的选择:
      (一)法的规范性
      法作为国家的权衡,万民言行的尺度,记载于典章图籍,由官府设立并在百姓中广泛公开,所规定的刑罚具有稳定性,不可轻易改废,法还要成为百姓心中必须遵守的规范,并成为奖赏与惩罚的规矩,由国家强制力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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