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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印反倾销正常价值确定规则比较

    时间:2021-03-02 04:02:0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印度与中国同为发展中大国,人口规模与经济结构都极为相似,但两国在反倾销实践中的表现却差异显著。印度近来已超越欧美等发达国家,在国际上成为了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而中国却是国际上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受害国,同时中国也是印度反倾销调查的主要目标国。本文选取反倾销调查中的正常价值确定作为切入点,通过对中印反倾销制度中的正常价值确定规则进行比较,试图探究造成中印两国反倾销实践显著差异的制度原因,并指出,印度反倾销正常价值确定规则在许多具体方面比中国相关规定详细,从而对实践更具指导意义。我国要更好地保护本国产业,则应该学习印度的反倾销经验,并对产业机构进行调整,减少与印度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
      [关 键 词]中印反倾销 正常价值;基本规则
      [作者简介]魏圣香(1980-),女,甘肃兰州人,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英国埃塞克斯(Essex)大学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F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72(2017)04-0035-07
      在反倾销实践中,印度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中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中国则是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根据WTO官方统计数据,从1995年1月1日 WTO 成立以来至2016年6月30日止,印度发起的反倾销立案调查总数为818起,占WTO成员国反倾销立案总数的15.9%,而中国发起的反倾销立案调查数为231起,不到印度的三分之一;中国遭受其他国家反倾销调查总数高达1170起,占WTO成员国反倾销案件总数的22.8%,而印度受到的反倾销调查总数为208起,不到中国的五分之一。同时,印度又是对中国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截至2016 年6 月30 日,印度共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193起,而中国仅对印度发起7起反倾销调查,排在对印度发起反倾销调查国家的十名以后。?譹?訛可见印度与中国两国反倾销实践特征对比强烈,差异显著。通常两国反倾销实践上的差异与两国反倾销制度设计上的差异密切相关,因而,为了更好地理解中印两国反倾销实践特征上的差异,有必要对中印两国的反倾销规则进行比较,并且由于反倾销规则体系庞大,内容复杂,本文主要以反倾销调查中的重要步骤之一,即正常价值的确定,作为切入点,来对中、印两国的反倾销正常价值确定规则进行比较。
      一、 印度的反倾销制度体系
      印度反倾销法律规则出台于1982 年,是在原《1975 年海关关税法》(the Customs Tariff Act,1975)内容基础上加入第9 部分,即9A、9B、9C,从而产生最初的印度反倾销基本规则。1985 年,印度又出台了更为详细的《海关关税(对倾销产品识别、评估、征税以及损害确定)规则》(Custms Tariff(Identification, Assessment and Collectionof Duty or Additional duty on DumpedArticles and for Determination of Injury)Rules),简称《1985年海关关税规则》,对《1975 年海关关税法》法中有关反倾销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补充。1995 年WTO《反倾销协议》生效,为了使印度国内的反倾销法规与WTO 《反倾销协议》的规定相一致,1995年1月印度修改了《1975 年海关关税法》的第9 部分,并废除《1985年海关关税规则》,新出台了《1995年海关关税规则》。后来,于1999 年7 月?譹?訛、2001 年5月?譺?訛、2002 年1月?譻?訛和2003 年11月?譼?訛,《1995年海关关税规则》被进行了几次局部的修改。
      修改后的印度《海关关税规则》由24条2 个附件组成。具体为:第1条规则的简称及生效日期、第2条定义、第3条主管机构的任命、第4条主管机构的职责、第5条调查的发起、第6 条监管调查的原则、第7条机密信息、第8条信息的准确、第9条在其他特别国家领土的调查、第10 条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的确定、第11 条损害的确定、第12 条初裁、第13 条临时税的征收、第14 条调查的终止、第15 条就价格承诺进行调查的延期与终止、第16条调查中信息的披露、第17条终裁、第18条征税、第19 条在非歧视基础上的税费征收、第20 条征税的起始日期、第21 条税费退还、第22 条原来未调查的出口商的倾销幅度、第23 条复审、第24 条对第三国造成损害的倾销、附件一确定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的监管原则、附件二确定损害的原则。
      印度目前的反傾销调查机构为1998年4 月成立的反倾销和联合税收总局(Directorate General of Anti - dumping& Allied Duties ,简称DGAD),该局隶属于印度工商部商业司(Department of Commerce,Ministry of Commerce &Industry)。DGAD的职能是进行反倾销调查并适时向印度中央政府(Central Government)提出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反倾销税最后由财政部的税收司(Department of Revenue,Ministry of Finance)在发出公告后征收。
      二、 中国的反倾销制度体系
      相比于印度从最初就是WTO的成员国,中国是自1986年开始经过长期艰难的谈判后才于2001 年12 月10日正式成为WTO 成员国的。中国最早有关反倾销的规则被包含在1994 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该法第五章“对外贸易秩序”的第三十条对反倾销调查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后来2004 年经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在其第七章“对外贸易调查”和第八章“对外贸易救济”中对有关反倾销的原则性规定作了修改。
      199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这是我国关于反倾销、反补贴的第一部行政法规。这一法规后来被2001 年11 月26 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所废除,2001年的《反倾销条例》是第一部仅涉及反倾销的专门法规,该条例于2004 年6 月1 日被修订。除此之外,商务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台的有关反倾销的相关配套行政规章也构成了我国反倾销规则体系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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