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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家庭养老的家国责任边界

    时间:2021-07-10 00:03:4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随着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国(政府)进入了家庭养老供给层面。国对家承担了更多责任,这是善治发展的必然逻辑。但在家庭养老责任分配上,国与家的责任边界该划在哪里?这个边界的模糊会导致家国责任的相互推诿。通过对福利国家理论、自由主义福利观点与福利多元主义的论述,指出了三种理论在中国农村家庭养老应用中的困惑。为保障农村老人的权益,在元治理指引下,首先从物质赡养、精神赡养以及赡养人的法律责任上明确了家国责任边界;其次从制度设计、法律惩戒、政策支持以及文化倡导上明确了国在家庭养老中的责任;从提高责任意识、遵从道德和法律责任方面明确了家庭的养老责任。双方边界的厘定和责任划分,既有助于理论上的贡献,也有助于农村家庭养老责任的落实。
      关键词:农村家庭养老;国家养老责任;家庭养老责任;社会保障;责任边界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8)02-0086-08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大量农村青壮年外出打工,农村逐渐成了老年人和儿童的世界,养老问题也随之成为农村最普遍的问题,而家庭仍是当下农村最主要的养老载体。伴随着农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国(政府)也进入了农村养老基本供给层面,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家庭养老的负担。家庭养老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结合本应是较为理想的制度组合,但理论的设想并非总能映照现实。一个新的问题随之出现,在农村家庭养老的责任分配上国与家的责任边界在哪里?家一方认为养老应由国来尽责,国一方则强调应由家来尽孝。边界的模糊会导致家国责任的相互推诿,结果可能是责任的落空。当前,围绕农村家庭养老中责任边界的界定既存在理论上的分歧也存在实践选择的困难,需要探索一条适合中国文化的中国道路。厘清中国农村家庭养老的家国责任边界,既有理论上的贡献,也有助于农村家庭养老责任的落实。
      一、责任边界:我国农村家庭养老问题的焦点
      在农村,家庭养老是主要的养老方式,家庭养老是指由家庭成员承担养老责任的文化模式和运作方式的总称[1]。是由家庭成员承担养老的责任,具体方式可以不同,但责任的界定是明确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家庭养老的责任界定非常明确,即“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在明确家庭养老责任的同时,国家也逐步扩大了在养老保障方面的责任。2009年9月我国开启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于2012年7月基本实现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全覆盖。这一制度的实施也意味着国家首次对农村居民的养老承担责任,体现了国家福利的普惠性。然而,随着国家制度安排进入家庭养老场域,家庭养老的责任划分产生了边界认同困扰。老人领取养老金后,子女认为既然国家对老人有了基本的制度安排,老人收入和福利水平提高了,那么家庭的赡养责任就可减少。而国家则认为已经对农村老人给予了最基本的支持,家庭理所当然要承担起照顾和赡养老人的责任。家庭养老的责任边界在国与家之间移动,国进家退,国家意在惠顾农村老年人的政策,在现实中政策目标的受益者却发生了偏移,新农保政策受益者可能是子女。不可否认,国家的新农保对于老年福利状况的确有改善,但也给一些农村家庭的子女提供了不赡养老人的理由。
      家国责任边界的模糊还导致了家庭养老的责任空泛,这表现在家庭对老人的物质供养和精神慰藉方面。物质供养方面,子女对老年人的物质供养到底是仅仅维持老年人的最低生存,还是根据家庭收入状况,相应地提高老年人的生活水平,没有具体的规定和标准,这就导致了农村出现子女住新楼,老人住危房;子女吃肉,老人吃咸菜的鲜明对比。精神赡养方面,有调查显示,子女对老人的精神慰藉也十分有限,代际情感交流缺乏。而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给老人的精神慰藉十分有限,代际情感交流缺乏,双方对彼此的内心世界知之甚少[2]。面对家庭对老人物质供养不足,精神慰藉的缺失,法律虽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人”。但这仅属于倡导性,缺乏惩戒性。事实上,农村老人被歧视、侮辱、虐待甚至遗弃的现象时有发生,却很少会受到法律援助。即使将子女告上法庭,法庭一般实行调解,若调解不成,最多判子女给父母赡养费。在农村家庭养老中,家国责任的模糊和相互推诿既弱化了农村老人的基本权益,也带来了诸多社会问题,因此,厘清农村家庭养老中家国责任的边界,明确双方的责任范围就成为保障农村老人基本权益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理论困惑:福利国家理论、自由主义与福利多元理论
      (一)国家负责:福利国家的理论主张
      福利国家既是20世紀最重要的社会福利现象,也是一种国家制度,它强调国家应该承担满足国民基本的教育、健康照顾、经济和社会安全需求。贝弗里奇认为,政府有责任提高国家的效率、减少浪费、降低公众的不满情绪,增加个人福利[3]。蒂特马斯指出,市场并不能满足个人与社会的全部需求,市场所关注的是利润而不是人们的福利[3]。面对市场时并不是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尤其是遇到非经济因素时,市场就容易失灵,因此,福利国家才是最终的理想。艾斯平-安德森根据劳动的“非商品化”程度和福利受益人身份的“分层化”特征,将福利国家体制分为三类:即社会民主主义、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4]。社会民主主义福利国家以北欧为代表,强调全民性社会保障分配,主张建立制度化的“国家福利”体系。从政府、家庭和市场的角色看,这一类型的国家是以政府为核心,家庭与市场是边际性的[4]。
      (二)个人负责:自由主义的理论观点
      自由主义者始终坚持市场是配置资源和提高人类福祉的最佳途径,市场既允许个人选择和个人责任的表达,又可在确保经济效益上扮演有用角色。而国家干预则会扼杀自由选择的偏好,破坏社会自律和妨碍经济增长。布坎南认为政府干预的结果未必能矫正市场失灵,政府行动本身也不灵,甚至有可能把事情弄得更糟[5]。新自由主义者也指出福利国家政策对个人自由、政府运作、社会稳定以及个人和群体需求也会产生威胁[6]。因此,他们反对创建综合性福利国家,主张市场竞争、个人责任、家庭互助和其他非正式照顾体系发挥更大作用。自由主义的国家福利主要以贫困线为贫困者提供残补式安全网。其基本假定是:基本的公共安全网应当是对市场机制的补充,强调个人在市场中的权利。国家运用积极手段对私人部门福利计划给予补贴,用消极手段保证最低限度的给付,从而保障市场作用的发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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