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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重典治吏对当今制度反腐的启示

    时间:2021-06-29 04:00:2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中国历代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必将会给予官吏以重权、要权,同时为了防止官吏权力的过度膨胀,危害自身统治,又制定了样式众多、惩处严厉的法典对官吏进行约束,这就是所谓的重典治吏。研究我国古代重典治吏的经验,深入探讨其定位、价值归属与特征,对于当下我国的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重典治吏 制度建设 制度反腐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古代刑法重典治吏的产生及价值归属
      刑法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都是统治者维护和巩固统治地位的工具。特别是在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刑法更是君主集权制的标志,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历朝历代总有一条主线贯穿其中:重典治吏,对贪污腐败的官吏处以严刑峻法,对清廉守正的官吏给予表彰重用,从而保障统治的稳定与社会的有序。
      重典治吏,简言之就是对犯罪官吏的惩罚要重于常人。“重典”即“严法”或“重法”之意;“治”有管理、惩办之意,“吏”是古代大小官员的简称,“治吏”指古代对于官员的管理制度,包括选拔、奖惩、升迁等。重典治吏是统治阶级维护统治的一项政治制度,更是统治阶级保障长治久安的法宝。
      在中国古代,将人分为三六九等是社会的一种必然。作为一国之主、万人之上的君主,若要治理好幅员辽阔的国土,则需要死心塌地、誓死尽忠的管理人才,即官吏。这种由人组建的统治工具,有使命,更有权力。在等级观念、帝王需求的双重刺激下,作为行政职位的官职,意味着不同于常人的特殊身份,意味着特权与利益。在这种人治的大背景下,吏治是否清明从根本上决定了国家是否强盛。
      重典治吏最为显著的特征体现在一个“重”字上:官吏一旦犯罪,将受到严于常人数百倍的惩罚。芸芸众生多是凡夫俗子,都会受到权、钱、欲望、利益的熏陶和引诱,“见利忘义”似乎成为人之常情。尤其是官场的贪污受贿之风会加剧官民冲突,激化阶级斗争,将导致阶级统治岌岌可危、皇位摇摇欲坠。简言之,皇家江山易主都与贪官污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英明的君王都懂得治国先治吏,在赋予他们权力之后,给与相应的制度性约束。法律便应运而生,重典治吏更成为重中之重。因为官吏仅靠精神上的自我约束与道德觉悟难以杜绝金钱、权力与美色的诱惑,只有完善制度,加强约束,才可能从根本上保障官场的清明、官吏的廉洁。
      重典治吏作为一项政治制度,其巧妙之处便在于利用官与民的矛盾掩盖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矛盾,使民众在遇到不平之事时具有可指责的对象,转移民众的注意力,借此保证最高统治者的神圣性、公正性及崇敬性。统治阶级通过官吏对民众进行管理、又通过重典治吏转移阶级矛盾、保证政治清明、维护阶级统治,确保政权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简言之,重典治吏既是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需要,也是社会安定的根本。
      古代刑法重典治吏的特征
      重典治吏的法律法规数量庞大、形式多样、严厉苛责。在古代,明君一向奉行治国先治吏的思想,在制定刑法典或行政法典时,总是将重典治吏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唐朝的《唐六典》作为世界最早、最齐全的行政法规汇编,其作为一部专门的行政法典存于世间。明朝的《大诰》,更是重典治吏的榜样与典范。除此以外,还有相关的条纹散见于令、格、式等行政法规中。权力的扩张性滋生腐败,官僚系统的经常性腐败更是刺激了众多惩处贪官污吏法条的诞生。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寄希望于重典治吏,并将官吏的选拔、任用到升迁、奖惩等都囊括其中,不断催生新的刑罚种类、加重刑罚力度,以此确保政权的长治久安。
      为了从根本上杜绝罪臣再次犯罪,历朝历代都坚定不移地贯彻了禁锢刑,即禁止犯罪的官吏再次做官,并累及亲友子孙。禁锢,顾名思义,指封建时代统治集团禁止异己的人做官或不许他们参加政治活动。也就是说,古代的官员一旦犯罪,则本人及其亲友终身将与官场无缘,并不会因为后期的优良表现得到做官的机会,以便保证官场的清廉与正气。官吏一旦犯错,不仅损及自身,还要祸及亲朋与子孙,真可谓一失足成千古恨。
      从汉代至唐朝,禁锢仅仅作为一种附加刑使用,类似于现在的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汉书·贡禹传》中记载,“贾人、赘婿及吏坐臧(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晋朝的规定有所缓和,贪官犯法后,虽然可以免于一死,但活罪难逃,终身与官场无缘,如果有些官员运气比较好,碰到皇帝大赦特赦,则有可能在被禁锢二十年之后,在自己知天命或者花甲之年重新为国家效力,为皇帝效忠,但也仅仅是一种可能性。在唐朝,并没有规定明确的禁锢之刑,但是却有免除官职的惩罚,并扩大适用于官吏犯罪的各个方面。在此之后,禁锢基本上是“永不叙用”的代名词。简言之,罪臣不得再入仕,在统治阶级已经达成一致意见,无论何朝代,这一条都在刑法典中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从刑法的预防功能上来说,这属于提前预防与特殊预防,彰显刑法的否定性、惩罚性与严厉性。
      官吏犯罪的定罪深刻化、严格化、制度化。作为我国第一部成文的封建法典,《法经》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基调。也就是说,一旦官吏贪污受贿,其所接受的刑罚要远远重于一般人的盗窃罪。与一般人的盗窃罪相比,盗窃国家权力和财产的“贪贼”的命运貌似更加悲惨。官吏觊觎并用秘密的方式通过切实行动获取公有财物不仅有严重的危害,更深层次的是因为其破坏了官员执行公务的廉洁性,破坏的不仅是帝王对官员的信心,更是普通民众对执行国家管理制度的公仆的失望。因此,皇帝严惩贪官污吏,不仅可以维护自身的统治,更能够赢取大众的信任。
      值得一提的是,古代的贪污受贿,也是行为犯,即只要有贪污受贿的行为,不论何种形式的利益或好处,都可以认定为贪污,数额、是否枉法行事仅作为量刑依据。在秦朝时,官员如果将公家的一枚铜钱据为己有,那么等待他的将是在脸上刺字、服苦役等一系列的肉体上、体力上的处罚,更有精神、荣誉上的处罚。即使没有财物,仅仅是通过别人向官员说情,谋取官方批文或工作机会,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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